22项收入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哪些收入可以免税

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哪些收入可以免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哪些收入可以免税个人所得税是由个人按照其所得额支付的一种税收,根据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可能存在一些免税项目。
本文将介绍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并探讨各项免税项目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
一、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1. 劳务报酬免税劳务报酬免税是针对某些特定群体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常情况下,劳务报酬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免税:(1)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承包建设项目或者提供服务所得的劳务报酬;(2)在中国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取得的劳务报酬,但该劳务报酬应当符合一定条件才能免税。
2. 子女教育费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可以依法扣除其子女教育费用,以减少应纳税额。
具体扣除标准和程序由税务部门另行规定。
3. 健康医疗费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了纳税人可以依法扣除的健康医疗费用,以减少应纳税额。
具体扣除标准和程序由税务部门另行规定。
4. 资产转让免税个人在居民个人财产转让中取得的所得,可以按照法定的免税额或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免税。
5. 其他免税项目除以上列举的免税项目外,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免税项目,比如赡养老人的支出、基本生活费等。
二、免税项目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1. 劳务报酬免税对于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承包建设项目或提供服务所得的劳务报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受免税待遇:(1)其合同期限在90天以上;(2)提供的劳务属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技术、咨询、管理、培训等服务;(3)符合税务部门有关规定。
对于在中国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所得的劳务报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受免税待遇:(1)外派工作的时间在90天以上;(2)在中国境外工作所得的劳务报酬不超过该公民在中国所得劳务报酬的200%。
2. 子女教育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子女的实际教育费支出,按照规定的扣除标准进行扣除。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包括哪些

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包括哪些?2010-12-22 09:52:39 | 来源:辽宁省调兵山市地方税务| 作者:一、法定免纳个人所得税项目(1)奖金。
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债券利息。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补贴津贴。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4)救济性款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个人生活补助费;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以及抚恤金;(5)保险赔款。
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6)转业复员费。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安家费、离退休费用。
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外交人员所得。
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司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协议免税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其他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1)奖金。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2)手续费。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3)转让房产所得。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4)延期离退休工薪所得。
达到离、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补贴等非工薪所得免税项目(1)独生子女补贴;(2)托儿补助费;(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4)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四、其他免税项目(1)股息、红利收入征免税。
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个税免税额规定

个税免税额规定个人所得税是一项针对个人所得所征收的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个税免税额是指在纳税人的个人所得达到一定金额之前,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额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税免税额分为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扣除两部分。
首先,基本减除费用是根据纳税人的个人情况进行核定的,包括基本生活费用、基本医疗费用等,并以一定金额作为免税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基本减除费用为每年应纳税所得额的20%或800元(较低者)。
例如,某纳税人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元,那么他的基本减除费用可以按照5000*20% = 1000元进行计算,由于1000元大于800元,他可以享受800元的免税额。
其次,个税免税额还包括专项扣除。
专项扣除是指国家对特定费用进行扣除,例如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等。
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纳税人在享受专项扣除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子女的学籍证明、赡养老人的医疗证明等。
专项扣除的金额有一定限制,例如每个纳税人的子女教育专项扣除最高限额是每年1.2万元。
如果某纳税人的子女教育支出超过了1.2万元,他只能享受1.2万元的专项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扣除是可以同时享受的。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同时享受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扣除的免税额。
个税免税额的设定旨在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提高个人的可支配收入。
对于低收入者来说,个税免税额的设定可以减少他们的纳税额,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对于中高收入者来说,个税免税额的设定可以鼓励他们增加消费和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总之,个税免税额是国家对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设定的免税额度。
它包括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扣除两部分,根据纳税人的个人情况和专项扣除的限额进行核定。
个税免税额的设定旨在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提高个人的可支配收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个税改革新政策哪些收入项目免税

个税改革新政策哪些收入项目免税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改革政策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之一。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需求,我国不断推出新的个税改革政策。
其中,免税收入项目的调整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个税改革新政策中哪些收入项目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适应新政策。
一、工资薪金所得首先,我们来关注一下工资薪金所得方面的个税改革政策。
根据新政策,个人综合工资薪金所得中的以下项目可以享受免税待遇:1. 基本工资: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个人依法获得的基本工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 绩效奖金:根据个人工作表现,单位奖励的绩效奖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3. 职务津贴:单位根据职务特性发放的津贴,在新政策下,可以免税。
二、劳务报酬所得个税改革新政策中,劳务报酬所得也有相应的调整。
以下是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1. 防灾抗救等公益性工作报酬:参与防灾抗救等公益性工作所得的报酬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免税。
2. 科技进步奖:个人因在科技领域做出突出贡献而获得的奖励性收入,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免税待遇。
3. 个人创作所得:个人依法创作并取得相应收入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享受免税政策。
三、稿酬所得新政策对稿酬所得也有进一步的优惠政策。
以下是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的稿酬所得项目:1. 文化创意领域稿酬所得:个人在文化创意领域从事创作等活动获得的稿酬,可以在一定额度内享受免税。
2. 杂志编辑、记者报道、电影摄制等行业稿酬所得:允许一定额度的专项扣除,实际所得适用一定比例的免税。
四、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也是新政策重点调整的项目之一。
以下是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的财产租赁所得项目:1. 个人通过将房屋、土地等财产出租获得的租金所得,在一定额度内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2. 个人通过将其他财产(如车辆、设备等)出租获得的租金所得,同样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免税。
五、利息、股息等投资收入个人投资收入方面,新政策也有相应的调整。
不需要计入年所得进行12万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收入有哪些- 【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只分享有价值的经验技巧,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不需要计入年所得进行12万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收入有哪些?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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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需要计入年所得进行12万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收入主要有: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9项免税所得.2.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3.符合规定的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
编者按:在2017年3月31日以前,需要完成年所得12万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可是,究竟有哪些收入不需要自行申报,你知道吗?
案例概况
每日一税有限公司2016年12月新聘副总王五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但11月取得转业费300万元.问转业费是否进行12万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二、税务分析
(一)军队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
个体户免税政策

个体户免税政策个体户免税政策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1、《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自年11月1日起至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自年8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5、《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小微企业征税的各项标准统一提高到了10万元。
6、《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的销售额和营业额提高到“2万元至3万元”。
7、《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拓展阅读:最新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年最新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内容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依据是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哪些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哪些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的免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居民个人每月有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即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部分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专项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等支出,这些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规定从收入中扣除。
3. 专项附加扣除:针对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扣除项。
4.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以及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这些在一定额度内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 一次性奖金:对于一次性奖金,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可以选择分摊到12个月计算税额,从而减轻税负。
6. 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赌博所得等,根据规定,单次偶然所得不超过10000元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7.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8. 保险赔款:个人因遭受灾害损失获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9. 退休金、养老金: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养老金等收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免税待遇。
10.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军人退役时按规定领取的转业费、复员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11. 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12. 赠与所得:个人接受的赠与所得,在一定额度内可以免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各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都有具体的适用条件和范围,纳税人在实际申报时应仔细核对自己的情况,确保符合相关条件。
同时,税法政策可能会随着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的变化而调整,因此,建议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等官方渠道发布的最新税法信息,以便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
劳务合同免于缴税的情形

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然而,并非所有劳务报酬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下是一些劳务合同免于缴税的情形:一、起征点以下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的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人民币。
也就是说,个人在一个月内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如果未达到5000元,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个人在某个月份内仅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由于未达到起征点,因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特殊项目免征个人所得税以下几种特殊项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1. 捐赠所得:个人将自己的财产捐赠给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 残疾人所得:残疾人员本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计、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3. 科研成果转化所得:个人从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4. 获得国家奖励所得:个人因国家奖励而取得的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特定人群免征个人所得税以下特定人群在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时,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1. 退休人员:退休人员从原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 退伍军人:退伍军人从事劳务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3. 农民工:农民工从事劳务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4. 特定地区居民:特定地区居民从事劳务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业或领域的发展,对相关劳务报酬所得实行免税政策。
以下是一些例子:1. 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从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活动中取得的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 文化创意产业:文化创意产业从文化创意活动中取得的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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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项费用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二、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安家费的标准,目前无最新规定,一般仍遵循《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九条规定: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
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退职费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离、退休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仅限于离、退休人员从原离、退休单位取得的退休工资和生活补助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的规定,个人提前退休补贴按下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福利费《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列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五、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为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给部分独生子女家庭的员工发放独生子女补贴,同时为了让员工安心上班,给有子女的员工发放托儿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具体标准根据当地规定。
六、差旅费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目前差旅费发放标准并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在执行中,各地税务机关对差旅费津贴的个税处理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企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超过各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企业能够证明其自行应建立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在标准内实际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允许税前扣除;三是纳税人按照所在单位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在单位没有相关规定的,按各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执行;四是税务机关直接规定明确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差旅费津贴标准,超过部分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差旅费津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10〕195号)规定:“企业应建立《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制定有《差旅费管理办法》,且其中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在标准内实际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允许税前扣除,否则,参照《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具体扣除标准应根据当地文件规定。
七、误餐补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误餐补助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无统一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应当根据当地规定。
八、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是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由于项目多,各地标准不一致。
有的省份进行了明确,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免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标准的通知》(鲁地税所字〔1995〕第100号)规定,对“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全省统一确定标准,标准为每人80元;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扣除项目亦可比照办理。
九、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的通知》(财税〔1996〕14号)的规定,属于军队干部的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8项: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用费);军粮差价补贴。
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有5项: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十、“老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发〔1994〕148号)等文件的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①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减征个人所得税包括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二、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票据报销等方式取得由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发生的“车补”,都是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支付个人车补时,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务用车补贴之所以要扣除一定标准,是因为公务用车补贴在内的公务交通补贴中包含一定比例的公务费用,这部分公务费用应由公司承担,不构成员工的个人所得,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扣除标准应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十三、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