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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司法考试二卷】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希望有所帮助,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刑事证据的审查,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于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审查判断,鉴别真伪,以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对每个证据逐一进行审查核实。
在确定单个证据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判断该证据的证明力大小。
二是在对单个证据审查判断的基础上,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研究,排除一切矛盾,找出内在联系,考察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是对案件证据的认识活动,应当由浅入深、从个别到整体,循序渐进地进行。
一般情况下,刑事证据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1)单独审查。
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材料分别审查,即单独审查判断每个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审查是否真实可靠及有多大的证明价值。
(2)比对审查。
比对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比较和对照,审查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
一般情况下,经比对研究认为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往往比较可靠,而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问题或都有问题。
当然,对于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也不能盲目轻信,因为串供、伪证、刑讯逼供等因素也可能造成虚假的一致;而对于相互矛盾或有差异的证据材料也不能一概否定,还应当认真分析矛盾或差异形成的原因和性质。
(3)综合审查。
综合审查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和吻合,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综合审查的关键是发现矛盾和分析矛盾,以便对案件中的证据材料作出整体性评价。
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

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审判的核心部分。
因此,靠谱的审查判断对于确保公正、有效的审判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比较全面的角度,深入分析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包括什么是证据、证据分类、证据的适用原则以及证据的审查判断。
一、什么是证据证据是指用于证明涉案事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可以佐证案情的材料或证据。
以物证为例,指目击证人可看到的、听到的、嗅到的、感觉到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的证据物;以书证为例,指具有用来作为证明的力量的文书、书面文件、电子文件、记录等;以证人证言为例,指对所掌握的事实进行相应陈述的人;以鉴定结论为例,指对有关问题进行审查或检验,给出鉴定结果的专业人士的结论等。
这些都可以被认为是证据。
二、证据分类一般来说,刑事诉讼证据可以分为实证证据和推论证据两类。
实证证据是指对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实证证据可以进一步分为物证和人证两类。
物证是指可以佐证案情的有形证据,如血迹、指纹、物品、车辆等。
而人证则指证明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等因素。
推论证据则是对涉案事实的推测。
常见的推断性证据包括时间、地点、证人证言、被害人书面陈述等。
通过这些推断性证据,可以给出一个较为完整的事实描述,这在较为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尤为重要。
三、证据的适用原则刑事诉讼证据在审查过程中有一些重要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证据的独立性原则证据的独立性原则是指对一件事实,需要从各个不同的角度来收集证据,确保这些证据能够在互相印证的基础上起到证明涉案事实的作用,而不是简单地把一个证据作为足以证明某事实的唯一解释。
特别是在人证方面,它更需要多重证据来综合印证。
2. 证据的合法性原则证据的合法性原则强调,证据只有在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的前提下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
例如,在涉及家庭暴力时,只有在妇女保护法规定的时间内,对被害人损害行为进行了报告,并得到了相关部门调查记录,才能将其作为证据使用。
论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论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刑事证据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着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注意刑事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并结合各种证据的自身特点,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综合审查与判断。
标签:刑事诉讼;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由于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核心地位,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之中。
其目的在于去伪存真,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从而为刑事诉讼活动提供根据。
在审查与判断的过程中,要根据不同种类证据的特点,正确把握对刑事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标准和方法,从而保障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紧紧围绕证据的概念和特征,对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予以综合的认定和审查判断。
我国学者对此曾有阐述:“综合审查的关键在于发现矛盾和分析矛盾,以便对案件中的证据材料做出整体性评价。
只有当审查结束,不但证据与证据之间,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都协调一致没有矛盾,才能就案件事实做出结论”[1]。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此为刑事证据的法律概念。
根据此条,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是指: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刑事证据的主要特征1.客观性。
刑事证据首先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是其存在的基础。
它的存在形式及其所反映的内容都是客观的,而不依赖于人的主觀意志,更不是主观臆想、猜测、错觉等虚幻或虚假的情况。
2.关联性。
关联性的大小直接决定了证据的证明力。
刑事证据应当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
如果证明材料同待证事实之间根本不存在关联,则其由于不具备关联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合法性。
第一,刑事证据的来源应该是合法的,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及合法方式收集、固定与保全。
司法考试卷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卷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1)一、单选题1.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2.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
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撤销案件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C.裁定终止审理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3.下列哪一种情形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A.现役军人邝某涉嫌与某企业职工何某共同窃取国家军事秘密B.发现现役军人石某入伍前犯有故意伤害罪未处理C.退役军人李某回到家乡后被发现曾在服役期间犯有盗窃罪未处理D.到部队看望朋友的张某在部队营区内盗窃4.某市检察院张某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之一系其堂妹,故申请回避并经检察长同意。
下列关于张某在申请回避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效力问题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无效B.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有效C.取得的证据有效,但进行的诉讼行为无效D.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5.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区别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介入诉讼的时间不同B.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不同C.是否出席法庭不同D.承担的刑事诉讼职能不同6.下列哪一种证据属于直接证据,A.韩某杀人案,证明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B.马某盗窃案,被害人陈某关于犯罪给自己造成物质损害的陈述C.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电器短路引起的录像D.吴某投毒案,证明被告人指纹与现场提取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7.下列关于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司法拘留是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被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人均羁押在行政拘留所;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人羁押在看守所B.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处罚手段C.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强制措施D.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均可由公安机关决定8.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3000元。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法院审理一起贪污案时,被告人胡某称因侦查人员刑讯不得已承认犯罪事实,并讲述受到刑讯的具体时间。
检察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音录像,并提交了书面说明。
关于该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B.视听资料C.书证D.物证正确答案:B解析: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本题中的录音录像如果用来证明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则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该录音录像如果用来证明检察人员有无对被告人胡某进行刑讯,则属于税听资料。
本题中,检察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音录像,并提交了书面说明。
因而选择B项,而不是A项。
知识模块:刑事证据2.下列哪一种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A.韩某杀人案,证明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B.马某盗窃案,被害人陈某关于犯罪给自己造成物质损害的陈述C.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电器短路引起的录像D.吴某投毒案,证明被告人指纹与现场提取的指纹同一的鉴定意见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证据的基本理论,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以单独一个证据所包含的表面信息量为标准进行划分,凡是单独一个证据中直接包含有犯罪人是谁的信息,就是直接证据;凡是单独一个证据中没有直接包含犯罪人是谁的信息,而要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发现这样的信息,就是间接证据。
本案中,只有选项C能够单独证明高某不是犯罪人,因此是直接证据。
而其他选项都不能单独证明谁是犯罪人,因此都属于间接证据。
论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2 1 单个 证据 审查判 断 的标准 .
首先 , 案证 据 必 须 客观 真 实 , 有 客观 性 。我 明刑 事案件 有 意义 的事 实 。可见 , 查判 断证据 材料 定 具 审 国刑 事诉 讼法第 四十二条 第 三款 明确 规定 , 证据 必须 的证 明力 , 实质 就是 分析 判断 证据 材料 是 否具备 证据
1 刑事证据审查判断概述
12 1 刑事证据审查判 断与刑事证据收集的关 系 .. 收集证 据 , 指侦 查人员 、 察人员 、 判人员 依 是 检 审 的一项 重要 活 动 , 司法 人员正 确认 识案 件事 实 的主 照 法定 程序 和要 求 , 过 侦查 、 是 通 调查 的方 法 , 现 、 发 提 要方法 。 取 和 固定 各 种证 据 的诉 讼 活动 。审查判 断证 据 , 是 则 1 1 刑事证 据 审查判 断概 念 . 对诉讼过程中收集 到的证据进行核查、 比、 对 鉴别和
据 的新证 据 , 全案证 据 进行 综合 分 析 , 出判 断 , 关 键是 对构 成犯 罪要 件 的证据 材料 是否 确实 、 对 作 从 充分 的
_ 而查 明案 件 的客 观真 实 。 刑事 证 据 的审 查 判 断 包含 综 合 审查 。4根 据 现 有 证 据 材 料 得 出 的 结 论 是 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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骤 。同一 类证 据可 能 存 在 不 协 调 、 盾 之 处 , 同证 分 ” 事实 方 面 不 允 许 有 错 误 , 是 最 高 的证 明标 准 矛 不 , 这 充分 。对 证据 确实 据之 间也 可能互 相 矛盾 , 了查 明案 件 真 相 , 必 须 要 求 。案件 对证 据 的要求 是 确实 、 为 就
司 法考试刑事诉讼程序考点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程序考点刑事诉讼程序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对于考生理解和掌握刑事司法的运作机制至关重要。
以下将对一些关键的刑事诉讼程序考点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立案程序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环节。
立案的条件包括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属于该司法机关管辖范围。
在实际情况中,要准确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并非易事。
比如,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查才能确定是否应立案。
同时,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等不同的案件来源,司法机关的处理方式也有所区别。
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阶段。
侦查措施多种多样,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讯问的时间、地点、方式都有严格规定,严禁刑讯逼供。
而搜查作为一种强制性侦查措施,必须持有合法的搜查证,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审查起诉程序是连接侦查与审判的桥梁。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要对案件的证据、犯罪事实、法律适用等进行全面审查。
对于证据不足或者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里的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情况。
法定不起诉是指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如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等;酌定不起诉则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后作出的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则是由于现有证据无法达到定罪的标准。
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
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程序中,又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公诉案件的审理通常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等阶段。
在法庭调查中,要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法庭辩论阶段则是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展开辩论。
二审程序是对一审判决的审查和纠正。
对于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重新审查,以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
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是正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事实根据。
同时,通过运用证据,增强公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行生动实际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
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过于抽象,本文拟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使之充分量化,便于实际操作。
一、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是有阶段性的,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几个阶段,证明标准不尽相同。
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刑事诉讼证据必须同时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缺一不可,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证据的客观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同案件事实存在着某种联系。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运用证据的主体、证据来源、证据形式合法,并按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个别审查,对证据逐一地进行单个审查和鉴别。
综合审查,对不同种类的证据及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全面审查。
辨认,是在不能确定时组织相关人员加以指认和确定。
对质,对涉案的重要问题在说法矛盾时组织相关人员质辩。
另外还有技术鉴定、侦查实验、逻辑思维方法等。
四、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定案证据必须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并具有合法性,且需经当事人质辩。
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是,在采取紧急或临时性措施时可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在对部分案件事实作出临时性认定结论时可适用合理可能性标准。
五、各种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物证是否合法取得,是否为原物,是否与案件有联系。
书证是否合法取得,是否与本案有联系,是否伪造、变造,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是否确系某人制作并有制作资格,手续是否完备。
证言的取得是否合法,来源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证人是否受指使、收买或威胁,证人与案件或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证人的品格、知识,证人的作证能力及内容与年龄、智力是否相当,询问未成年人、聋哑人是否依法办理,笔录是否核对、允许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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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刑事证据的审查,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于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审查判断,鉴别真伪,以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对每个证据逐一进行审查核实。
在确定单个证据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判断该证据的证明力大小。
二是在对单个证据审查判断的基础上,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研究,排除一切矛盾,找出内在联系,考察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是对案件证据的认识活动,应当由浅入深、从个别到整体,循序渐进地进行。
一般情况下,刑事证据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1)单独审查。
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材料分别审查,即单独审查判断每个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审查是否真实可靠及有多大的证明价值。
(2)比对审查。
比对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比较和对照,审查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
一般情况下,经比对研究认为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往往比较可靠,而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问题或都有问题。
当然,对于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也不能盲目轻信,因为串供、伪证、刑讯逼供等因素也可能造成虚假的一致;而对于相互矛盾或有差异的证据材料也不能一概否定,还应当认真分析矛盾或差异形成的原因和性质。
(3)综合审查。
综合审查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和
吻合,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综合审查的关键是发现矛盾和分析矛盾,以便对案件中的证据材料作出整体性评价。
一般而言,对证据的审查要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证据的具体内容是否真实,证据和案件事实有无必然的内在联系;各个证据之间的关系;证据是否充分等。
对于每个证据既要审查它的来源和内容,又要审查它和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从多方面研究审查,分析判断,才能作出符合实际的正确结论。
由于法律所规定的各种证据具有不同特点,各自的审查判断方法也不尽相同。
(1)物证的审查判断。
物证的审查判断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通过鉴定、辨认、实验。
印证以及科学仪器等技术方法,审查判断物证的来源是否客观真实,有无伪造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物证发生变形失真;审查判断物证与案情之间有无必然的联系,能否证明本案的案情,具体能够证明案件中的哪些问题;审查判断物证是原物还是复制品,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是否相互印证一致,有无矛盾;查清物证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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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证的审查判断。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通过鉴定、比对、印证等方法审查书证的制作过程;审查书证的内容是否符合事实,是否真实可靠,有无错误,是否违法,书证与案情有元必然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哪些问题;审查书证的收集过程和保管方法;审查书证本身是公文书证还是非公文书证,是报道性书证还是处分性书证,是否经过公证等。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73条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然,对于某些收集程序方式方面的瑕疵,经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并对具体瑕疵进行了规定。
(3)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具体应当注意: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是证人直接知悉还是间接了解;审查某些社会性因素,如证人的品质、与当
事人的关系、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等;审查证人在生理上、精神上有无缺陷,知悉、记忆和表达能力;审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
如有矛盾要找出原因,进行查证。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76条规定了几种因未遵守收集程序而不得将证人证言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况,包括: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的;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第77条还列举了几种证人证言在收集程序、方式方面的瑕疵。
这些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否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4)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基本上适用审查证人证言的规定。
但根据被害人陈述的基本特点,还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被害人陈述的形成与收集过程;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关系;被害人在告发或陈述前后有无反常表现;被害人陈述是否合乎情理,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
要注意审查以下内容:供述和辩解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的,出于何种动机目的,有无外界影响;供述和辩解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无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供述的情况;供述后有无反复,如有反复要查明原因;供述的内容是否合乎情理,有无矛盾,供述和辩解同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有无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的;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6)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主要注意以下几点: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解决案件专门性问题的知识与经验;审查提供鉴定的材料是否确实、充分;审查鉴定使用的设备是否完好,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学;审查鉴定人进行鉴
定时是否受到外界影响与干扰,有无徇私、受贿等故意作虚假鉴定的情况;审查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之间是否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5条规定了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包括:①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②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③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④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⑤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⑥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⑦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⑧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⑨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判断。
主要应当审查以下内容:笔录内容是否完整,文字记录、照相、绘图等是否齐全,每个部分内容是否具体详细;勘验、检查人员及组织、主持辨认和侦查实验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能力,有无发生差错的可能;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笔录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笔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与案件其他证据是否协调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9条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
关于视听资料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点:视听资料的形成过程;审查制作与播放视听资料的技术设备性能是否良好;视听资料的收集过程是否合乎法定程序;视听资料反映的背景情况是否真实;视听资料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哪些问题。
必要时,应进行科学技术鉴定,以验证是否原版,是否有伪造、涂改或剪接等情况。
关于电子数据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电子数据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提取、复制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收集程序、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改;是否全面收集;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等。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鉴定或者检验。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94条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