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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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建的所有水利工程项目。

3、质量管理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自检、社会监理、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的原则。

4、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行。

5、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6、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

二、质量管理机构及职责1、公司总经理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全面质量管理,分管公司工程部负责质量管理具体工作,业务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

2、公司质量检查科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3、公司工程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并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4、每个工地应设专职质量检查员,负责日常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5、质量监督检查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

(2)坚持深入施工现场,调查研究,及时处理施工中的质量问题。

(3)坚持质量第一,严格把关,预防为主,加强监督检查。

(4)坚持质量检查与质量评定相结合,以检查为基础,以评定为手段,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

(5)坚持“严格控制、预防为主、加强中间、注重实效”的质量控制方针。

6、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开工前检查:检查施工单位的质保体系、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条件等是否符合要求。

(2)施工过程中检查: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检查施工原材料、预制构件的质量;检查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可靠程度;检查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检查中间验收是否符合规定;检查工地现场试验室及检测设备的运转情况;检查工地质量自检体系和各级验收制度是否健全;检查工地执行“三检制”情况;检查原始记录是否真实可靠;检查原材料出厂证明及合格证;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对中间验收部位应组织联合验收签证;对不合格工程及不符合规定部位应坚持返工或处理。

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制度范文(4篇)

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制度范文(4篇)

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水利建设工作,提高水利工程质量,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手册》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水利部门内所有涉及水利建设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水库、堤围、渠道、水厂等。

第三条主要职责水利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明确人员职责并做好培训工作。

水利部门应明确质量管理工作流程和各阶段质量控制要求。

第二章质量计划第四条编制质量计划水利部门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编制质量计划,明确工程的质量目标和保障措施。

第五条质量计划的内容质量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项目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2. 质量目标:包括工程质量要求、验收标准等;3. 质量控制措施:包括质量管理组织、检测手段、检测频率等;4. 质量检查和监督计划:包括质量检查项目、频率和相关要求。

第六条审批质量计划由工程负责人编制并报请上级部门审批。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七条质量控制体系水利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质量控制机构和流程。

质量控制机构由水利部门领导成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质量控制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质量控制流程包括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

第八条质量控制要求水利部门应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 设计阶段:要求设计人员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并进行设计复核;2. 施工阶段: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纸和工艺要求进行施工,并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3. 验收阶段:要求验收人员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并对不合格工程进行处理。

第四章质量检查和监督第九条质量检查水利部门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核。

质量检查内容包括施工工艺、材料选用、施工质量等。

第十条质量监督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监督,包括定期走访、现场监督等方式。

第十一条整改和处理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水利部门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并追究责任。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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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障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提高水利工程建设水平,制定本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活动,包括各类水利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设计等环节。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严格质量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工作原则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方针。

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适度”的原则,坚持高质量、高标准、高要求的理念。

第六条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应当注重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协同配合,全程监控、全员参与,确保项目质量。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应当注重风险管理,积极解决项目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八条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应当注重持续改进,加强对项目整体质量管理的监督和考核,提高项目实施水平。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一节项目管理组织第九条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机构,明确项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项目管理组织应当按照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组织结构,合理分工,明确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组织应当制定项目管理手册,明确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规范项目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各项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目标、职责和要求。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档案,做好质量管理工作的记录与归档。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绩效评价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第二节质量管理团队第十六条水利工程项目应当配备专业、技术过硬的质量管理团队,具备相关的工程背景和知识。

第十七条质量管理团队应当依法依规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八条质量管理团队应当积极参与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提供专业的质量管理意见。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是指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行全面管理和控制的一套规章制度。

它主要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控制要求、质量管理组织架构、质量管理流程、质量管理技术标准及方法等内容。

本文将围绕这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质量目标水利工程质量目标是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的核心。

质量目标应该明确具体、可量化、可执行。

水利工程质量目标应围绕工程功能、安全性、可靠性、耐久性和经济性等方面进行制定。

比如,可以制定工程使用寿命不低于50年,安全系数不低于1.5等具体目标。

二、质量控制要求质量控制要求是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

质量控制要求应包括工程设计、材料选用、施工工艺、施工质量验收等方面的要求。

工程设计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材料选用应具备相关质量证明,施工工艺应符合相关施工规范,施工质量验收应通过相关检测部门的合格验收。

三、质量管理组织架构质量管理组织架构是指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

质量管理组织架构应明确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和人员岗位职责。

质量管理部门应包括质量监督、质量检测、质量管理等相关部门。

质量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质量检测部门主要负责对施工材料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质量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质量管理制度。

四、质量管理流程质量管理流程是指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的操作流程和方法。

质量管理流程应包括质量计划、质量控制、质量评估等环节。

质量计划主要包括质量目标的确定和质量控制要求的制定,质量控制主要包括质量控制的手段和方法的执行,质量评估主要包括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评估和总结。

五、质量管理技术标准及方法质量管理技术标准及方法是指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的具体技术标准和方法。

质量管理技术标准包括工程设计标准、工程验收标准、材料质量标准等。

质量管理方法包括质量监督方法、质量检测方法、质量控制方法等。

这些标准和方法是质量管理制度实施的具体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2012年5月29日)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工程(以下简称“某某工程”)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严格基建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某某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某某工程。

第三条某某工程建设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各参建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

第四条某某工程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五条某某工程实行质量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工程科工程卖力人、驻工地代表三级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对某某工程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工程科工程负责人对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驻工地代表对质量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某某工程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通过招标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实行合同管理。

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是指针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管理流程和工作要求。

其目的是确保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提高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水平,保障工程项目的运行安全和长期稳定性。

1.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

确定质量管理责任和权限,并建立相关的记录和档案。

2. 质量管理计划:制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计划,明确工程项目质量目标、管理措施、质量检验和评定方法等。

3. 资源管理:合理配置工程项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确保项目质量管理的顺利推进。

4. 设计管理:对水利工程设计进行质量管理,包括设计方案审核、设计变更控制、设计文件归档等。

5. 施工管理:对水利工程施工过程进行质量管理,包括施工前准备、施工组织、施工方案审核和施工质量检验等。

6. 材料和设备管理:对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进行质量管理,包括材料和设备的采购、验收、储存和使用管理。

7. 检验检测:建立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对工程项目进行必要的质量检验和评定,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8. 整改处理: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处理,追溯质量问题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9. 质量评估和验收:对完成的水利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评估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划和设计要求。

10. 经验与持续改进:对水利工程项目进行经验,及时反馈和改进质量管理措施,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是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保障措施,有助于提高工程质量,避免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内的各类水利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精心设计、严格施工、全面监理”的原则,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优良。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质量控制、质量管理与监督、质量问题的处理等方面,并要求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应注重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思路,不断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水平。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有关术语的说明:质量管理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环节进行全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标的一系列活动;质量控制是指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监控和控制,使其在合理范围内,保证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质量监督是指由权威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环节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二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机构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由质量管理主管负责全面协调、指导和监督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制定具体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

第九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及时总结和传达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经验和教训,进行质量管理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档案,包括工程资料、责任人员、检验记录等,以备查阅。

第三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十一条为了做好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质量管理责任制度、质量管理工作程序、质量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包括质量管理部门、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委员会等,各具体职责有序分工。

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制度(5篇)

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制度(5篇)

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制度第一条参与工程质量管理的人员和单位____项目部作为公司工程建土木设管理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全面质量管理和控制,项目部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应重视质量控制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与建设主管部门质监站、设计单位的协调与沟通,并按照合同和规范的要求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实现质量目标。

1.2监理单位是现场质量、进度控制,安全文明管理和施工单位间协调的主要责任单位;同时,项目部需督促监理单位按照施工图和有关土木工程质量规范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认真监督工程质量。

项目部要为监理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并对现场监理的工作能力和监理效果的进行有效监控。

第二条开工前的质量准备工作2.1监理人员的资格审查:项目部对进场的监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核对监理人员名单是否与监理合同相符,检查和了解监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是否真实可靠。

对进场的主要监理人员进行面试,符合要求才能进场开展监理工作,并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考核及评分,及时调整不合格的监理人员。

2.2总承包人员的资格审查:项目部应对进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核对总包人员名单是否与总包合同相符,不符合约定的一律要求总包单位更换。

2.3监理规划的审查:项目部应督促监理单位及时提交《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由项目部审核后开始实施。

2.4场地移交:施工单位进场后,项目部应及时对满足条件的场地进行移交,包括场地(三通一平)、地下管线、红线点、坐标点、水准点等移交给施工单位,并办好相应的书面移交手续。

2.5建筑角点放桩:场地移交之后,由项目部组织相应的测绘单位进场对控制性的建筑角点进行放桩,督促总包负责予以保护,取得报告后予以归档。

2.6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项目部督促总包单位及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由监理、项目部对施工质量控制和保证措施进行审批后实施。

2.7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合同交底制度、监理例会制度、质量例行检查和分析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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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测。

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

第三章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

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四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

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

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五章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十七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

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六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

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

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

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理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四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七章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和工程保修第三十六条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三十七条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八条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四)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

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

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第四十条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罚则第四十一条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严肃处理。

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

(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四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三)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的;(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的;(五)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八)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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