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24年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二篇)

2024年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____和公民。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
加速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原则。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____、受理、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设置及奖励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奖励。
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市科技奖)分为三类:(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二)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中取得了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或专利技术,第五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是指在市行政区域内。
对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和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科技工作者个人进行的奖励。
(一)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评选____名。
(二)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
(三)对获得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将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指对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科技研究成果和成果推广应用进行的奖励。
(一)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____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奖状。
对获奖项目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发给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和奖金:1一等奖奖金每项____元;项数____项2二等奖奖金每项____元;项数____项3三等奖奖金每项____元;项数____项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是对在本市注册且属中小型规模的坚持推动本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一)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每次评选____家;(二)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给获奖企业颁发奖牌及奖金。
关于印发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和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和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规定的通知学校行政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合理使用学校的科技专项经费,进一步提高专项经费的激励作用,方便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和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的发放,在《AA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AA大学重点(重大)科技项目经费配套实施办法》和《AA大学人文社科科研成果奖励办法》、《AA大学重点人文社科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对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和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下合称为“激励经费”)作如下规定。
一、激励经费主要是指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和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
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包括重要科技成果获奖奖励、科技学术期刊论文奖励、专利成果奖励、其他科技成果奖励;重要人文社科获奖成果奖励、人文社科学术论文与著作奖励、应用性研究成果奖励、文艺创作作品奖励等。
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包括重点纵向科技项目立项激励经费、重大横向科技项目结题激励经费、重点人文社科科研项目立项激励经费。
二、激励经费经科学技术研究院或社会科学研究院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单独建本。
项目负责人、成果第一完成人等相应负责人作为经费负责人负责激励经费的分配。
成果第一完成人为学生的,由其指导教师负责分配。
三、经费负责人应依据《AA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AA大学重点(重大)科技项目经费配套实施办法》、《AA大学人文社科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等管理文件,根据项目研究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或对科研成果的贡献大小,对激励经费进行分配。
四、激励经费可一次性或分批发放,发放范围包括参与项目或成果研究的课题组成员、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与项目研究无关的人员及对科研成果没有贡献人员不得参与分配。
五、激励经费的发放应遵守国家的税收政策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
激励经费采用酬金、劳务的形式发放,不得以票据形式进行报销。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科研奖励经费和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的发放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
省科学技术奖分为最高成就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10项。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授予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对科学技术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的授予从严掌握,可以空缺。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下列自然人或者组织:(一)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贡献的;(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中有重大发明创造,且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导向,经实施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三)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为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授予荣誉奖。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二)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三)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驻陕单位;(四)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陕西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获得者;(五)经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所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八条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按规定的限额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与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于2010年3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志军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推动科学技术进步,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根据候选项目的专业分布情况,组织成立相应的专业评审组,分工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第六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两名。
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二百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二十项,二等奖项目不超过六十项。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被授予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著贡献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一、奖励项目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对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奖励的级别和奖项,将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分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技创新奖四大类。
其中,自然科学奖包括自然科学一等奖、自然科学二等奖和自然科学三等奖,技术发明奖包括技术发明一等奖、技术发明二等奖和技术发明三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和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科技创新奖则只设立特等奖。
二、奖励对象和条件对于科学技术奖励的对象和条件,细则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奖励对象主要包括在江西省境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工作的个人、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而获奖的条件主要包括项目成果在相关领域具有重大创新和应用价值、已经在科技刊物或其他论文发表、取得了国家和省级科技成果鉴定及专利认定等。
三、评审与评奖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程序和评奖标准。
细则规定了奖项设立的依据和程序,明确了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并规定了评审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评审标准主要包括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在该领域的创新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科技成果的科学性、可行性等。
四、奖励资助细则明确了对科学技术奖励的资助政策。
根据奖项的级别和奖金金额,规定了不同级别和领域的奖励资助政策和措施。
同时,规定了奖金的分配方式和使用范围,明确了获奖者应根据相关规定使用奖金,并指导获奖单位和个人落实项目资助。
五、监督管理细则规定了科学技术奖励管理的监督机制和管理要求。
包括设立奖务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加强对奖励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奖励工作的统计、公示和追溯制度,以及建立奖励管理信息系统等。
六、宣传与推广最后,细则还规定了科学技术奖励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包括加强奖励成果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奖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采取多种方式展示和传播获奖成果,并举办科学技术交流会议和讲座等。
综上所述,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对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奖励对象和条件、评审与评奖、奖励资助、监督管理以及宣传与推广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了操作指南,推动了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
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各类奖项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科学技术功勋奖第五条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在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六条奖励办法第七条(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七条科学技术功勋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节自然科学奖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九条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 2 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24日科学技术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1999年12月26日第一条为了规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设立和备案工作,加强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制定公平、公开、公正的评审规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严格规范推荐、评审、授奖程序,保障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省级科学技术奖)。
省级科学技术奖可以分类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应当严格控制奖励数额。
第五条省级科学技术奖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自行设立奖励等级。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以科学技术专家、学者为主的省级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负责评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其完成人,可以在成果实施应用地或者本机构所在地参加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机构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
第八条省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省级科学技术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省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
第十条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教兴鲁战略的实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
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和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量不限。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以及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严格评审标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坚决防止弄虚作假。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和监督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
省奖励办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省科学技术奖学科(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浙江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
三等奖: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 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 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 者社会效益。
4、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 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
(四)项目分类及评定标准 :
(1)基础研究项目:
是指在自然科学领域里,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 的基本原理及新知识而进行的实验性和理论性工作研究中 取得的显著成果。
一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 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 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 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在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 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奖励等级确定,
一等奖的人数可列13人,单位可列9个; 二等奖的人数可列9人,单位可列6个; 三等奖的人数可列7人,单位可列5个。
(三)奖励条件 :
重大贡献奖
1、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 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
奖项设置与奖励标准 授予对象 奖励条件 项目分类及评定标准 报奖时限及要求 评奖原则与程序
(一)奖项设置与奖励标准:
省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分重大贡献奖、一等奖、 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科研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科研科技成果奖励办法一、背景科研科技成果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为了鼓励科研人员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果,本单位制定了以下的科研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二、奖励对象本奖励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科研人员和团队。
三、奖励内容根据科技成果的重要性和贡献,本奖励办法包括以下几个层次的奖励:1. 一等奖:对在科技创新方面做出卓越成果的个人或团队,给予一定的奖金和荣誉称号。
2. 二等奖:对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个人或团队,给予一定的奖金和荣誉称号。
3. 三等奖:对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一定成果的个人或团队,给予一定的奖金和荣誉称号。
四、评选标准科技成果的评选将根据以下标准进行:1. 创新性:科技成果必须具有创新性,能够对当前领域或社会产生重要影响。
2. 贡献度:科技成果的贡献度将考虑其对学术界和产业发展的重要贡献情况。
3. 成果水平:科技成果的水平将根据其在研究领域的权威性和影响力进行评估。
五、申报和评选流程1. 科研人员或团队可以通过填写申报表格来申报科技成果。
2. 提交的申报材料将由专家评审团进行评审,评选出符合评选标准的优秀科技成果。
3. 获奖的科技成果将由相关部门进行公示,并颁发相应的奖金和荣誉称号。
六、奖励实施1. 奖金的发放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 荣誉称号将在相关场合进行公示和颁发。
七、奖励结果的使用获奖的科技成果将被广泛宣传和推广,以激励更多科研人员从事科技创新工作,并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八、其他事项对于不符合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资格或追回已颁发的奖励。
以上为本单位的科研科技成果奖励办法,希望能够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潜能,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日期:年月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AA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
省科学技术奖分以下类别:
(一)自然科学类;
(二)技术发明类;
(三)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省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省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省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有发明专利;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省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显著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项目的省科学技术奖仅授予组织。
第十条省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对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经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议提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
第十一条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推荐:
(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三条推荐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
由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各种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推荐项目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的决议,并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省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颁发AA省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
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十八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推荐单位或者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6年7月7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AA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粤府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