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上诉状

酒驾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郑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XXX,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XXXXX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福建省宁X县XXX。

上诉人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不服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XX)鲤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20XX)鲤刑初字第1XX号刑事判决,依法对上诉人做出较轻的量刑判决。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上诉人存在的诸多可减轻处罚情节都未予认定适用,或虽予以认定适用,但量刑减轻处罚的幅度过小。具体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当庭承认自己有罪,上诉人认罪态度很好。从案发至一审,上诉人能够如实、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醉驾行为,说明上诉人在案发开始即已充分认识到醉驾行为的危害性,有彻底悔改的良好愿望。从一审的庭审情况来看,上诉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二、上诉人具有悔罪表现,在一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也预缴了罚金。从事故发生至今,上诉人自始自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对自己的醉驾行为供认不讳,并深表忏悔和自责;同时,对本案发生过程上诉人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认可,并作为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三、在本案中上诉人属于典型的偶犯、初犯。上诉人一向遵纪守法,并有正经的工作,距本案案发时止,上诉人从未有过不良记录。

四、建议二审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上诉人家境贫困,父母已年老,上诉人又是家中独子,是家庭经

刑事上诉状范文

上诉状 上诉人:汤文君,男,广东省五华县人,1963年10月4日出生。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04年4月12日被羁押,同月29日被逮捕。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本案情节,正确适用法律,对上诉人依法从轻处理。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于2005年1月7日接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犯有贪污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15年。上诉人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未充分考虑本案所依法具有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量刑过重,现依法上诉,请二审法院查清本案情节,依法改判,对上诉人从轻处理。理由如下: 一、本案存在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无论是公诉机关还是法院,均认定了上诉人构成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法院一方面认定上诉人构成自首,另一却未在量刑上对自首的情节充分考虑,判决的刑罚是有期徒刑中的最高刑,这显然不符合刑法中

关于自首的立法精神。 二、本案也存在多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上诉人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这在侦查卷宗或法院庭审笔录均有据可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明显属于自愿认罪,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但原审法院无视上诉人自愿认罪的情节,在判决中未体现该情节的酌情从轻,是违背上述法律规定的。 2、上诉人对犯罪所得积极退赃,没有造成国家财产的实际损失,依法办事应酌情从轻处罚。 3、上诉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且主动投案自首,更说明上诉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对这种情况,依法应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由于原审法院未充分考虑上诉人所具备的从轻、减轻的情节,导致判决结果明显过重,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5年1月日

一起醉驾因公安使用促凝管提取血样当事人被刑事不起诉行政诉讼却败诉你体会下

一起醉驾因公安使用促凝管提取血样当事人被刑事不起诉 行政诉讼却败诉你体会下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刑事裁定书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0509刑初21号公诉机关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骏,男,1976 年6月2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住省市南湖区。被告人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斯伟江,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吴布达,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审理过程中,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5日以吴检刑诉撤诉〔2016〕3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骏撤回起诉。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回对被告人骏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吴荣荣人民陪审员邬长庚人民陪审员

顾家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 乙冰 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 省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吴江检诉刑不诉〔2017〕1号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3304021976********,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省市南湖区**路**号。被不起诉人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8日被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4年5月15日、2014年7月8日、2014年9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4年5月29日、2014年7月2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市吴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14年8月27日,市吴江区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向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2月25日,本院向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市吴江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4月8日0时1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某某醉酒(事发后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测得其含量为

刑事拘留通知书范文2018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2c7209176.html, 刑事拘留通知书范文2018 刑事拘留属于一种强制措施,针对正在犯罪,可能逃跑,企图自杀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要拘留当事人的,需要下达通知书。那么,刑事拘留通知书范文2018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检拘通[ ]号 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经本院决定,于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看守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第三联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拘留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后,通知其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时使用。 二、因有碍侦查不能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写明原因附卷;无法通知的,尖当报告检察长,并写明原因附卷。 三、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被拘留人家属中或其所在单位。 刑事拘留与治安拘留之间的区别

(1)法律性质和依据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而采用的强制措施,不是一种处罚。治安拘留是依据《治安处罚条例》采用的一种处罚办法。司法拘留是强制措施,同时也兼有处罚性质,它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的对象是触犯刑事法律,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治安拘留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司法拘留的对象是实施了妨害民事或行政诉讼秩序行为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 (3)目的和结果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新的损失,刑事拘留的结果,一般转为逮捕,刑事拘留的羁押期可以折抵刑期。治安拘留的目的,是为了对违法分子进行处罚和教育,治安拘留期满,就是教育处罚的结束。司法拘留的目的在于惩诫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司法拘留与判决结果不发生联系,被拘留的人如果承认并改正错误,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4)羁押的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羁押法定期限为3~7日,最长不超过30日。治安拘留的羁押期限为1日以上,l5日以下。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经典的刑事上诉状

经典的刑事上诉状 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经典的刑事上诉状,内容仅供参考。 经典的刑事上诉状1 上诉人:xxx,男,汉族,1xx年11月xx日出生,湖北省xx市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xx年6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xx看守所。 案由:上诉人xxx不服湖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 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依法撤销湖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 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上诉理由: 一、事实方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不能排除车上毒品系他人放置的可能性,本案证据不能得出xxx携带和贩卖毒品的结论。 第一,毒品系车上搜出,并不是xxx贴身携带,存在他人放置在车上的可能性。 第二,毒品放置隐秘,冰毒在一般人不可能发现的保险丝盒内,麻果则被玩具熊包装隐匿,xxx不知情的可能性存在。

第三,尽管有证言证明xxx已长期实际使用本车,但首先,xx所说清理过车上物品,一则作为交车一方的说法不能排除个人推卸责任的可能;二则清理物品,也存在将挂件留在车上的可能;三则冰毒藏在保险盒内,通常难以想到;四则车辆不是xxx一人乘坐,他人也频繁上下,也有留下毒品的可能性。对于xx所言xxx已实际使用车辆两个月以上的证词,不能排除xxx使用车辆期间有他人借用该车、进入该车并放置毒品的可能性。刑事定责讲求证据确实充分,不同于可以适用推定的一般民事定责,总之,车上放置的物品不能简单等同于车辆使用人个人的物品。 第四,侦察结论并没有xxx接触到搜出的两种毒品的直接证据,如在毒品包装上是否留有xxx的指纹,没有查清。 由此,存在车上毒品系他人放置的可能性,侦察结论也没有排除上述疑点,xxx所使用的车上搜出毒品,并不能实际等同于xxx个人携带甚至贩卖毒品。 2、¥¥¥和##之间的联络并没有直接指向xxx,不能由此印证xxx携带并贩卖毒品。 第一,纵观¥¥¥、##的口供和通话内容、短信内容,从未明确##要从xxx处购买毒品再贩卖给¥¥¥,即使涉及供应毒品的内容,也没有明确来源于xxx;

2021年酒驾醉驾处罚标准

酒驾醉驾处罚标准 xx酒驾醉驾处罚标准 醉驾入刑以来,关于此类的案件越来越多,咨询的问题也比较多。网上很多关于醉驾的文章,存在诸多错误,甚至还在引用已经作废的法律旧规。为帮助大家了解最新的酒驾、醉驾相关规定,经过检索、查找、提炼和总结,下面是的关于xx酒驾醉驾处罚标准,仅供参考! 醉驾是指机动车驾驶员体内酒精含量≥80mg/100ml,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行为犯,一旦实施该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任何的损害,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xx)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酒驾酒精测试: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mg/ml,但不足80mg/ml 的。处罚上,一般情节是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吊销驾驶且5年禁驾,情节严重的,终身禁驾。

醉驾酒精测试:达到或超过80mg/ml的,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醉驾】 1.醉驾:由xx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吊销驾照,5年禁驾。 2.醉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xx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责,10年禁驾;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xx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禁驾。 1.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并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 2.酒驾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驾驶证6个月;再次酒驾拘留10日和罚款1000—2000 元,吊销驾驶证。

交通肇事刑事上诉状范例

交通肇事刑事上诉状范例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交通肇事刑事上诉状范例,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交通肇事刑事上诉状范例1 上诉人:廖xx,男,xxxx年4月10 日生,住xx市清湾镇清湾村卫龙组02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羁押于xx 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xx市人民法院(20xx)北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公诉机关认定上诉人为自首,一审判决却因为上诉人对案件的行为性质进行辩解而认定上诉人不构成自首是十分错误的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3行至第2页倒数第8行:"公诉机关指控,??20xx 年9月18日,廖xx 到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被告人廖xx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碰撞到被害人谢瑞萍的事实没有异议,辩称案发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后才碰撞到被害人。??"但第6 页倒数第11 行又认为:"??被告人廖xx 在案发后逃逸后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庭审中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首不成立??" 既然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为自首,且上诉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碰撞到被害人谢瑞萍的事实没有异议" 怎么又变成"在庭审中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判决书明显自相矛盾、前后矛盾,一审法院认定自首不成立,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十分错误的。

本案中,被告人廖xx 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的整个过程,使得案件及时侦破和审判,节省了司法成本,庭审中亦能:"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碰撞到被害人谢瑞萍的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应当认定自首。 廖xx 辩称本次交通事故遗漏了其他交通肇事者,是符合客观真实并有《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的事实,其认为在疑点未能排除、案件事实未查清前,不应认为是犯罪的辩护瞥见是正确的,是正当行使辩护权,不能因此而否认其自首的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 年3 月26 日《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因此,一审判决未认定上诉人自首,在量刑方面没有考虑自首情节是错误的,请二审法院依法改正一审的错误判决,依法对上诉人宣告无罪释放! 二、一审判决指控被告人廖登构成交通肇事罪证据明显明显不 足 一审判决书:"对于被告人廖xx 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还有其他肇事者,公安机关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提供的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桂公鉴字 [20xx]第23号鉴定意见仅证实廖xx身上的印压(烫)伤痕迹不是其驾驶的轻便摩托车所致,未能证明伤痕为何时何原因造成;证人伍海玲当时不在事故现场,据被告人廖xx 供述其交通肇事后发后并未告知家人其发生交通

刑事上诉状(诈骗罪)

刑事上诉状(诈骗罪) 上诉状分为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和行政上诉状。下面是一份刑事上诉状(诈骗罪),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周x(曾用名周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回族,初中文化,住xx市市中区xx街xx号。20XX年3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xx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xx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XX)市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原审判决,依法认定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是错误和歪曲的。

原审认定错误一:20XX年至20XX年,被告人以办理党x、杨x、李x到山东师范大学上学,通过党xx,以交学费、赞助费、花钱请客送礼等接口诈骗党xx及党x、杨x、李xx家现金65400元。该查明歪曲事实真相。 上诉人在与党xx等人交往过程中,并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他们的财务。主观上更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上诉人在办理上述几名学生的事宜时,均是他们主动找到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为其提供帮助。上诉人并没有虚构事实、夸大自己的能力,诱骗他们找上诉人帮忙。而且上诉人在接受他们的委托后反复、多次往返xx-济南两地,积极主动为他们所托事宜奔波操劳。而且随时将所托事情的进展情况告知他们,并未隐瞒任何真相。在此过程中,上诉人不仅仅耗费了许多时间和精力,而且还动用了自己大量的社会关系,支出了较大数额的费用。上诉人的行为完全是一种受人所托的委托代理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据此,上诉人在为其办理受托事务时要其垫付相关费用不仅仅合乎情理,也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况且,在接受他们委托之初,上诉人就一再向他们承诺:如果办不成事,就把所收费用退还给他们。在20XX年9月,上诉人还专门为此出具了一份保证书,郑重承诺:如果办不成事就把钱退还给他们。

新增试题酒驾醉驾试题科目一 分章节含答案

新增试题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1.驾驶机动车遇到沙尘、冰雹、雨、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降低行驶速度。 2.《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高速公路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因此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只要时速不超过120公里就不违法。 3.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4.车辆进入山区道路后,要特别注意“连续转弯”标志,并主动避让车辆及行人,适时减速和提前鸣喇叭。 5.雨天路面湿滑,车辆制动距离增大,行车中尽量使用紧急制动减速。 6.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行走,无车辆通过时,可以在道路中间行走。 7.维护交通秩序,参与交通治理,构建交通文明,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 8.对驾驶人开展日常教育是增强驾驶人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安全文明素质的重要手段。 9.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 10.“倡导文明交通行为”,即大力倡导机动车礼让斑马线、机动车按序排队通行、机动车有序停放、文明使用车灯、行人/非机动车各行其道、行人/非机动车过街遵守信号等文明交通行为。 11.“抵制六大危险驾驶行为”,即坚决抵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

疲劳驾驶、闯红灯、强行超车、超员/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 12.谨慎驾驶的三个原则是集中注意力、仔细观察和提前预防。 13.交通道德与交通法规的关系是交通道德有交通法规不可比拟的优势;二者是相互渗透,相辅相成的;交通道德是交通法规的重要补充和辅助力量。 14.机动车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快速通过。 15.红灯亮时,机动车辆不准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可以通行。 16.机动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不用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1.驾驶汽车进入居民小区时,应当考虑到____。 A.前方有交通警察指挥 B.两侧的树木会突然歪倒 C.玩耍的儿童会突然穿出 D.也许前方路口没有信号灯 2.公安机关根据交通事故的检验或坚定的需要,可以____ A 役收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有关证件 B 吊销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有关证件 C 暂扣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有关证件 D 撤销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有关证件 3.行驶中,发现前方有交通事故,需要帮助时_______ A.继续行驶

刑事上诉状范本

【刑事上诉状范本】刑事诉讼上诉状范例 上诉人:钱某,男,24岁,汉族,XX市人,XX市XX工厂工人,住XX市XX路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因钱某、黄XX盗窃、销赃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5年X月X日X 字第X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人钱某为钱某、黄XX盗窃、销赃案中的第一被告。本案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X字第X号判决,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上诉人)钱某认为本案判决在认定犯罪方面是正确的,但是在量刑方面偏重,适用法律不当。理由为: (一)本案第一被告钱某犯盗窃罪、销赃罪,原判决引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共判刑七年。上诉人认为第一被告钱某盗窃作案数额虽属较大,但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回,并且主动坦白认罪,以这个情节衡量,无论如何总不该顶格判刑(徒刑五年)。而本案第一被告的销赃罪行,原判决亦认定“钱某系帮助黄XX销赃”的,意即黄XX是本案销赃罪的主犯,钱某是销赃罪的从犯。原判决对黄XX 的销赃罪判处徒刑二年。那么,作为销赃罪帮助犯的钱某总不该令其负二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理由,上诉人认为原判决对本案第一被告钱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是畸重的。 (二)本案第一被告钱某既犯有盗窃、销赃两罪,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百七十二条,是属于“数罪并罚”。原判决没有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数罪并罚”规定,对数罪分别作出判决,再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这是不合《刑法》规定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判决对本案第一被告钱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量刑太重,刑罪不当,要求重新判处。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本案第一被告)钱某 2005年X月X日

刑事上诉状(无罪)

刑事上诉状(无罪) 刑事上诉状(无罪) 第1篇:故意伤害罪 上诉人胡____,男,16岁(19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____省____县人,____中学高一学生,住____市____路____号。因故意伤害罪,于20____年4月xx日被拘留,4月22日被逮捕。上诉人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____区人民法院20____年7月16日(20____)___刑初字第___号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____区人民法院20____年7月16日(20____)___刑初字第___号刑事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伤害罪,而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刑法的条款来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而合法行为则不能实行防卫;(2)必须是对实际存在并且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3)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本人实行防卫,而不能对第三者实行;(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法律是裁判案件的准绳,以上述法律精神来衡量上诉人的所作所为,得出来的结论只能是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从案件发生过程来看,上诉人既无伤害死者胡___理的动机与目的,又无伤害行为。4月

量刑过重刑事上诉状模板

量刑过重刑事上诉状模板 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是量刑过重刑事上诉状模板,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量刑过重刑事上诉状模板1 上诉人:程____,男,xxx年6月24日出生,住____省____县____乡____村四组。 上诉人因交通肇事罪一案,于xxx年8月27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xxx)佛南法刑初字第1698号刑事判决书,现因不服该判决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xxx)佛南法刑初字第1698号刑事判决书; 二、依法判决宣告对上诉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量刑过重,依法应对上诉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上诉人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主要是因为离开了现场,才被交警部门认定为逃逸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诉人并没有其他严重的违章行为。 1、上诉人当时驾驶的车辆装满货物,车重五十余吨,摩托车撞上诉人驾驶的车辆时,车辆几乎没有振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正值深夜,光线较暗,本案中摩托车是碰撞到上诉人驾驶车辆的尾部,上

诉人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身较长,上诉人已经尽了应该尽的注意义务,交通事故的结果是上诉人无法控制的。 2、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上诉人驾驶的车辆行驶的速度极其缓慢,是被害人高速驾驶的摩托车主动撞上了上诉人驾驶的车辆,而不是上诉人驾驶车辆撞上被害人。 3、上诉人直到xxx年4月13日凌晨3点左右收到公安机关要求协助调查的通知,[见《讯问笔录》(第2次)中程付良的供述内容]才详细检查自己的车辆并发现自己挂车最后一排轮子的左后轮的挡泥板有些损坏,也才知道自己车辆与被害人摩托车相撞的具体位置,当天,上诉人就驾驶自己的车辆去交警大队协助调查,投案自首。 4、上诉人在交警部门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曾调取了事发时的视频录像,上诉人看到:录像显示上诉人当时是在缓慢地驾驶车辆行驶, 摩托车驾驶人则是以极快的速度撞向上诉人驾驶车辆的尾部。 二、上诉人为维持并不富裕的家庭生活才于去年多方筹借款项购买了本案中赖以生存的大货车,原本希望以靠运输为生,改善一下家人的生活,没想到买车时向亲戚朋友借来的款项还没有还完,却发生了本案的交通事故,使得并不宽裕的家庭经济因此而濒临绝境,但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及家属还是尽自己所能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25000元,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明确向法庭表示,愿意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将本案中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肇事车辆依法折价或拍卖价款赔偿给被害人家属,上诉人现有年幼的女儿需要抚养,上有无经济

最新整理xx大期间酒驾醉驾整治工作汇报

最新整理xx大期间酒驾醉驾整治工作汇报 为切实做好党的xx大召开期间交通安保工作,进一步推进“三个不发生”创建活动,切实预防和减少因酒驾、醉驾引发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大队按照省厅交管局和市支队的统一部署,认真分析研判酒驾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规律,精心谋划,科学部署,采取四项措施,开展酒驾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努力为市民出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一、细化整治措施,提升管控效能。xx大期间大队多次召开勤务分析研判会议,结合当前重点工作,制定酒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成立了酒驾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坚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和“涉酒”交通事故的分析研判,突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切实增强整治酒后驾驶的针对性,确保准确打击,严防因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引发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10月8日至10月22日,大队共查处酒驾32起,醉驾2起。 二、强化违法处罚,严管路面秩序。结合“三个不发生”创建活动,有效推进酒驾专项整治工作。一是开展密集型整治。改变以往点多面广、分散作战的不足,集中优势警力,设置临时检查卡点,对过往可疑车辆做到逢车必检、逢疑必测,对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杜绝“说情风”,实行“零”容忍,切实形成对酒驾严查、严管、严控的高压态势。二是灵活机动打击。结合酒驾行为发生的时间特点,适时采取流动巡查、设点查缉与突然袭击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时对重点时段的餐饮、娱乐集中区域的路面实施巡查管控,采取灵活变更勤务点的“游击战术”,深化酒驾查处工作。三是打破传统规律。打破以往定期开展夜查统一行动的常规模式,以午饭后、晚饭后勤务为重点时间段,将定期夜查改为每天夜查,在重点道路进行流动巡逻,重点清查城区道路酒驾违法行为,提高管控的针对性、实效性,确保酒驾整治常态化。将常规查处时间由19时至22时延时至22时至次日凌晨,严查心存侥幸的酒后驾驶人,确保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全天候、无缝隙管控。 三、规范执勤执法,树立良好形象。针对酒驾、醉驾当事人可能出现情绪波动大、强行冲关等特点,在开展酒驾违法查处过程中,执勤民警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规范着装,规范落实执勤执法装备,配备好酒精检测仪、执法记录仪等执勤执法装备,及时取证,规范执法办案程序,并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注意把握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工作方式、方法,向违法当事人讲清法律依据,做好群众解释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避免不必要的矛盾纠纷,树立良好的交警形象。

被告人刘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公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危险驾驶、妨害公务,于2013年11月20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3月12日对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4)第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吉C2Z772号牌别克车,行驶至南崴子镇房身岗子村时,与穆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穆某报警,南崴子派出所民警董某某等人出警,在执行职公务过程中刘某某对董某某进行殴打,妨害董某某执行职务。经鉴定,董某某面部外伤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经检测,刘某某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6mg

/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杜某某、奚某某、穆某证言,被害人董某某陈述,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及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有认罪、悔罪表现,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经本院第六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总和刑期为拘役七个月,缓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刑期为拘役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把醉驾变酒驾是否有可能

把醉驾变酒驾是否有可能 1、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此罪是行为犯,只要有醉酒驾驶这个行为即构成此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可处拘役,并罚金。 2、有醉酒驾驶的行为,在没有立案前,理论上存在可操作的空间,但是不建议这么干。 3、这是犯法的,一旦被发现帮你的人也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置。 醉驾和酒驾在法律上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性质,理论上酒驾过程中有可能会逐步演变为醉驾,因为有很多人就是当时喝酒以后当时没有什么感觉,慢慢的才会觉得精神意识不清楚的,所以从酒驾演变成醉驾还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醉驾变酒驾这一般就是人为操作的结果。那么,把醉驾变酒驾是否有可能? 一、把醉驾变酒驾是否有可能? 1、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此罪是行为犯,只要有醉酒驾驶这个行为即构成此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可处拘役,并罚金。

2、有醉酒驾驶的行为,在没有立案前,理论上存在可操作的空间,但是不建议这么干。 3、这是犯法的,一旦被发现帮你的人也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置,所以小编劝你,不要有这种想法。 二、《刑法》对醉驾的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的处罚

2020最新刑事上诉状范例

2020最新刑事上诉状范例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XX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XX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XX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XX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上诉人开始只是丁XX的一个司机,后被丁XX 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XX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但XX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XX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XX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

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XX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XX本人或汇到了丁XX指定的帐户上。至今为止,上诉人为XX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XX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XX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XX代理 律师:陈XX 20xx年11月27日

刑事上诉状

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上诉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案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案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被告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上诉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本案中的关键性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并作为定罪证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首先,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上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这一责任认定属于推定的责任认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罪行法定原则,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有罪的证据使用。第一、事故认定书中记载,上诉人夜间行驶观察不周、操作不当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但该记载过于笼统并非依据当时的客观情形所做的客观评价。当时上诉人驾驶车辆时间为夜间,又无路灯,而且根据一审中证人**的证人证言证实,事故发生时****和*****正在相互推搡,两人突然跑到路中间的;另外根据*****的病历可以证实*****当时有饮酒醉酒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

上诉人是否观察不周、操作不当或是否能够避免本案事故发生应该由权威鉴定机构采用侦查实验的手段来确定在案发时这一特定条件下什么情形属于观察不周、什么情形属于操作不当以及在当时事发时正常人是否能够避免相撞,而并非是由交警队的民警通过主观臆断来认定上诉人观察不周、操作不当构成事故主要原因,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没有考虑和体现这些情节,所以上诉人认为,交警队在作出责任认定时并没有结合当时的时间、场景、介入因素等具体情况,而是其主观臆断得出的结论。第二、在一审判决的证据分析认定中也是仅仅认定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证据形成证据链,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相互印证了本起事故的发生经过和上诉人赔偿情况及被害人和家属的谅解情况,并没有认定以上证据能够证实双方过错情况及责任认定,但在之后的本院认为中,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也没有充分考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的情况下就随意的认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划分的责任符合客观事实,所以一审判决不仅事实认定不清而且前后矛盾。第三、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对推定的责任划分不负有举证责任,理由在于,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主体是公诉机关,被告人无举证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如被告人对责任划分提出异议,需要公诉机关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排除,而非用推定的责任划分来作为定案的直接证据。但本案一审法院在公诉人提供现有证据无法排除上诉人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就据此认定上

醉驾案底对个人影响是什么

醉驾案底对个人影响是什么 我国法律规定,如果醉驾者被处以拘役这一刑事处罚后,将不得从事老师、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这些职业,也不能担任国有企业、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肇事赔偿标准交通事故理赔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很多人对醉驾的概念至今是不大清楚的,其实醉驾在我国严重的也可以算作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了,是会给个人留下案底的,可是仍然有很多人会冒着风险去做,因为不明白其中的影响,这样的醉驾案底对个人影响是什么?下面小编就来说说这个问题。 一、醉驾案底对个人影响 1.“醉驾”将有哪些后果: 公安机关强调,从15日拘留到1至6个月的拘役,不仅是约束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时间长度上有变化,且其行为性质从违法变为犯罪。这一改变,对于个人而言,影响巨大。“我国法律规定,

如果醉驾者被处以拘役这一刑事处罚后,将不得从事老师、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这些职业,也不能担任国有企业、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此外,因醉驾被处以刑罚的人也不得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如果已是公职人员,将面临开除公职。如果是单位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在办理出国签证、留学等事宜时也会遭遇麻烦。一些国家对于有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往往会拒签……”法律专家们普遍认为,既然醉驾是犯罪,除刑罚外,必然要承担其他法 定的不利后果。 至于其他方面,业内人士透露,醉驾嫌疑人如果是在服刑(包 括缓刑)期间,一般不允许办理出国签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酒驾一方全责,保险公司不理赔。 2.“酒驾”影响前途: 公安机关表示,即使酒驾,也并非对前途一点没有影响,“酒驾本身是行政违法,也可能被行政拘留。目前,入伍、考公务员竞争激烈,机要岗位的‘政审’更严格,酒驾记录也很可能导致当事人被 刷下来。” 征兵办相关人士介绍,根据现行酒驾和醉驾规定,经查属于酒驾者,将依法处以治安处罚。按照征兵相关条例,受到过治安处罚者,不再具备参军资格。也就是说,如有当兵意向,千万不要酒驾, 一旦有酒驾记录,就将自动失去入伍资格。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xxxx,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苗族,住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因涉嫌盗窃罪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因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xxxxxxxxxxxxx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广东xxxxx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盗窃价值的证据不足 1、被害单位提供的《被盗产品成本分析表》签章时间为2011年10月14日,而鉴定基准日为2011年11月5日,即被害人提供的成本物料价格因早于鉴定基准日,并不能客观、真实反映22天后的物料价格,故不应作为定案证据。 2、被害单位为本案厉害关系人,被害单位提供的证据存在证明力的问题,被害单位提供的《被盗产品成本分析表》主要包括物料价格、人工成本等。被害人为玩具生产企业,物料等应为采购所得,理应提供相关的合同、发票等相关文件,以证实其价格的真实性,但这份分析表中只有被害单位的签章,其证明力存疑,故不应作为定案证据。

3、本案被害单位有加重上诉人责任之嫌疑。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体现出:被害人鉴于玩具半成品被盗的频繁发生,于2011年10月31日安装摄像头,并根据录像于201年11月5日报案,2011年10月14日就已经准备好《被盗产品成本分析表》,可以看出被害单位“杀一儆百”主观意图非常明显,有加重上诉人责任的嫌疑,其提供的《被盗产品成本分析表》不应作为定案证据。 4、从上诉人龚年口出租屋查获的物品为6项,对比东莞市物价局认定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和被害单位提供的《被盗产品成本分析表》,可以看出被害单位与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6项物品价格毫无差异,其作为证据的可信度存疑。 5、东莞市物价局认定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最后得出的价格,是被害单位提供的《被盗产品成本分析表》,结合被盗物品的种类数量计算而得出,并未提供鉴定基准日相关物料的价格来源,人工成本的计算方法、被盗物品的重量等相关鉴定要素。因被害单位提供的《被盗产品成本分析表》存在的准确性、时效性问题,故东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也应不作为定案证据。 基于以上事实,被害单位提供的《被盗产品成本分析表》,及东莞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都不足于作为定案证据,一审法院认定被盗物品价值的证据都不成立,上诉人盗窃数额根本没有办法确定,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三年六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

醉驾找人能弄成酒驾吗-

醉驾找人能弄成酒驾吗? 不能。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醉驾找人能弄成酒驾吗?相信很多醉酒驾车被叫进部门抓到,害怕承担法律责任的司机都会这样问。醉酒驾车被查到后,其数据会传到省数据库,任何人无权修改。超期未起诉的相关当事人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是一个很烫的火炉,没有人敢拿自己的事业和政治前途做赌注。沾了酒最好就别逞能开车了。 一、酒驾的判定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醉酒驾车的测试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

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二、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 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三、史上最严交规酒驾将影响驾驶证申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要求,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暂扣驾驶证半年,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终身不得增驾A、B照;只要有酗酒和吸毒史记录的驾驶员,一律禁止驾驶学校校车。 1、申领驾驶证严把“酒驾”关 以下行为不得领取驾驶证:饮酒或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醉酒驾车或饮酒驾驶营运车,被吊销驾驶证未满5年的;醉酒驾驶营运车,被吊销驾驶证未满10年的。 此外,未领取驾驶证的人员发生上述酒驾行为,与有驾驶证发生上述行为的驾驶员一致,在规定期限内不得领取驾驶证。 2、严惩饮酒、醉酒驾驶

刑事上诉状(量刑过重)

刑事上诉状(量刑过重)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____,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________人,初中文化。2004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____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xx年5月24日经____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____看守所。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____城区人民法院(20xx)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xx)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影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1、上诉人不慎参与的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盗窃的犯罪成员中作用明显有区别,应当分清主从、公正量刑。 在上诉人参与的盗窃犯罪中,犯意的产生者、成员的组织者、犯罪主要工具特别是车辆的准备者都是第一被告人YYY,每次销赃后的赃款保管者都是第二被告人 WW.上诉人在盗窃过程中仅仅在开发区那一起他们三人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叫上诉人一起搬动赃物,其余多次上诉人只是为他们开开车门,仅仅起到较小作用,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显属于辅助和次要性质,应当依法认定上诉人为从犯,根

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由于一审判决在主从犯事实上的认定不清,直接导致上诉人这一法定从轻情节在量刑时被忽略,加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2、上诉人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通知,就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盗窃犯罪事实,上诉人的这种情节应当在量刑时得到酌情考虑,一审判决对此没有认可。 3、为了体现上诉人的悔罪态度,上诉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按照司法机关要求随叫随到,并且说服家人积极交纳了罚金5000元,在上诉人参与盗窃金额4736.1元的情况下,交纳罚金的表现也应当在量刑时得到体现,一审判决对此体现不够。 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适用法律不公,量刑畸重,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上诉人犯罪情节,对上诉人可以宣告缓刑,以体现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量刑原则。 1、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2、上诉人在犯罪情节上具有从犯法定情节,又有相当于主动归案的表现,且能全额及时交纳罚金,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要求;从上诉人的犯罪过程可以看到,上诉人是在受人引诱的情况下,没有理智辨别是非,不慎走上犯罪道路的,四次盗窃行为集中在2004年8月16日至9月2日的半个月内,此后直到上诉人被取保上诉人没有再参与一次犯罪,上诉人属于第一次违法、是偶犯初犯,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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