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法庭讯问艺术
刑事案件庭审讯问的方法与技巧

庭审讯问,是指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通过当庭对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相关活动进行发问和被告人回答相关问题的过程。
庭审讯问承接起诉书的宣读,引领后续庭审的举证、质证、辩论等相关诉讼环节,关系到法庭调查的成败。
庭审讯问具有明显的目的性。
公诉人在法庭上想通过讯问达到什么目的直接决定了公诉人所采取的讯问方法。
公诉人可以根据案件证据特点以及被告人认*罪情况为庭审讯问设置多层次的目标定位,并可以根据讯问工作的进展情况适当调整定位。
庭审讯问是一项非常有技巧性的工作,由于被告人回答问题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庭审讯问的难度。
因此,庭审讯问除了考验公诉人对案件的熟悉程度,还考验公诉人组织语言的能力和讯问方式的技巧比如,如果公诉人期待被告人回答“被告人用匕首捅伤了被害人”这样一个事实。
大致可能形成以下几种问法。
第一种问法:“被告人,你是如何伤害被害人的?”这是正面发问,即开放式提问。
这种提问方式,容易导致被告人回答问题的内容出现公诉人无法预测的局面。
公诉人在庭审讯问过程中应当尽量少用这种提问方式。
第二种问法:“你是用匕首捅伤了被害人的,对吗?”这是结果提问法,即封闭式提问。
这种提问方式,因在问话中已经涵盖了问题的答案,使得被告人回答问题的内容不致出现大的偏差。
但因问话中隐含答案,在提问时应注意背景和条件,避免给人留下诱导反问的印象。
第三种问法:“你是用匕首捅伤了被害人的,难道不是这样吗?”这是故意反问,即倒逼式提问。
这种提问方式,具有较强的攻逼态势,对于认*罪态度不好的被告人具有较强的攻心效果。
但也因问话中包含答案同样需要注意提问的背景和条件。
三种不同的提问方式,答案和效果是完全不同的。
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心得,借鉴他人成功经验,谈谈庭审讯问的方法与技巧。
一、认*罪案件的讯问技巧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公诉人可以围绕犯*罪构成的主要问题,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庭审讯问,通过讯问向法庭还原犯*罪的时间、地点、人物、行为、手段、后果、动机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使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犯*罪情节在庭审中完整的展现。
庭审发问的6个技巧

庭审发问的6个技巧
庭审发问的6个技巧
庭审环节是集中展现⼀个律师综合实⼒的主战场,整个庭审环节中发问环节中提问的⽅式和内容较能展现律师⾼超的辩护技能。
辩护律师需要通过庭审发问,为整个庭审辩护的后续举证、质证起引导、铺垫作⽤,⽽庭审发问却充满了技巧性,可辩性、不可控性、互动性。
本篇来谈谈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法庭发问技巧”。
⼀、庭审前拟写⼀个有策略、有逻辑、有⽬的发问提纲,引导被告⼈以恰当的顺序,将案件信息转换成条理分明、重点突出的事实。
让审判者了解案情的全⾯事实,将被告⼈对案件事实的⽴场、态度展现给法庭。
⼆、所问问题⼀定和举证质证中提出的问题、提供的证据有密切的联系,应当是和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
三、对于独⽴于⾃⼰的同案其他被告采取封闭的问题,限制他的发⾔。
对于有利于⾃⼰的当事⼈的证⼈,同案的被告⼈采取开放的问题,启发他们多讲。
四、需学会如何拆分事实,单⼀性问题和复合性问题、封闭性问题和开发性问题区分并运⽤诱导性发问和引导性发问合理运⽤。
五、通过技巧性表达在法庭上强化对我⽅有利的证⾔,通过发问在法庭上固定证⾔和⽭盾点为辩点服务。
六、仔细聆听公诉⼈的讯问并适时反对。
注意公诉⼈的讯问是否突破了讯问的禁区,是否违反了诉讼中的讯问规则,即公诉⼈的讯问问题与案件事实⽆关,或者以诱导式讯问,或者威胁被告⼈,或者损害被告⼈的⼈格尊严等,辩护律师应⽴即向法庭提出反对,要求法庭制⽌。
对上述原则性和概念性的技巧,我们需要通过⼀次次的实践进⾏精准把握和实际运⽤。
公诉人在法庭的辩论技巧

公诉人在法庭的辩论技巧1.准备充分: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辩论技巧首先需要充分的准备,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条文等。
通过充分的准备,公诉人可以更好地掌握案件的核心问题,有针对性地发问和辩论。
3.强调法律依据: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需要重点强调法律依据,特别是与案件相关的法条。
通过引用相关法律条文,公诉人可以更好地解释和支持自己的观点,并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评价。
4.运用有效的证据:公诉人需要善于运用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这些证据包括物证、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
公诉人需要理解并善于解读这些证据,并在辩论过程中以恰当的方式加以利用,使其更有说服力。
5.掌控节奏: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需要能够掌控辩论的节奏。
他们需要灵活调整自己的语速、语调和表情,以适应法庭上的不同情况。
在关键时刻,公诉人需要突出重点,表现出自信和冷静,以增加自己的影响力和说服力。
6.引导证人作证:公诉人需要善于引导证人作证。
他们应该通过有针对性的问题,引导证人表达出利于公诉人观点的证词。
在与证人交流时,公诉人还应注意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保持专业和客观的态度。
7.反驳被告人观点:在与被告人进行辩论时,公诉人需要善于反驳对方的观点并揭示其论证的漏洞。
公诉人可以运用逻辑推理、法律条文和相关事实证据等,来驳斥被告人的辩解和解释。
8.吸引听众注意力:公诉人需要善于吸引听众的注意力,确保自己的观点能够得到法官和陪审团的认可。
通过富有感染力的陈述和言辞,公诉人可以增加自己的说服力。
9.尊重法庭程序:公诉人需要遵守法庭的规则和程序,并与法官和其他当事人保持良好的合作态度。
他们应该保持礼貌和专业,不使用攻击性语言和行为。
10.总结清晰:在辩论的最后阶段,公诉人需要对自己的观点进行简洁明了的总结。
通过简洁明了的总结,公诉人可以再次强调自己的观点,并向听众提供一个清晰的思路。
综上所述,公诉人在法庭的辩论技巧是多方面的,在准备、陈述观点、运用证据、引导证人作证、反驳对方观点等方面都需要善于运用。
庭审讯问的技巧

庭审讯问的技巧新的庭审模式将法庭调查活动的主角由法官改为公诉人,对公诉人的公诉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法庭调查阶段通过对被告人的询问和法庭辩论时对辩护理由进行预防性的驳斥,进而揭示犯罪事实,分清罪责轻重,成为公诉人艰巨而又相当重要的任务。
这不仅涉及到公诉人的法学理论素养、社会阅历和案件熟悉程度等诸多因素,而且要求公诉人必须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应变能力。
在法庭调查和辩论过程中,公诉人必须善于运用逻辑方法,机智灵活地转换思维,才能控制法庭上的主动权,出色完成出庭支持公诉的任务。
本文试图就公诉人在庭审中如何运用逻辑方法这一问题作一探讨。
一、巧设二难法所谓二难法就是运用逻辑学上的二难推理来进行询问、驳斥的方法。
逻辑学上的二难推理又称假言选言推理,它是由两个假言判断和一个选言判断为前提构成的一种演绎推理。
由于这种推理常使对方陷于“进退维谷、左右两难”的境地,所以在庭审中经常被公诉人员所用,在适当时机巧设二难法能够起到理想的庭审效果。
在法庭调查时,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有罪、往往由于畏惧心里或心存侥幸,在多数情况下不主动交代或拒不交代犯罪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可根据掌握的证据,适当结合法律、政策,巧妙地运用二难推理使对方陷于“两难”处境,然后进行政策攻心,促其在“二难”之中“两害相权取其轻”,进而交代自己的罪行或揭发同伙,认罪服法。
如某法院在审理一起“合伙抢劫案”中,其他同伙都作了交代并交出了赃物,唯有刘某拒不交代,认为只要自己保持沉默,法院治不了他的罪。
公诉人在掌握了大量证据的基础上,在法庭上对刘某出示部分赃物并对其说:“如果你交代罪行,我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定案;如果你不交代罪行,我们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掌握的证据对你进行定案。
无论你交代还是不交代,我们都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认定你的罪行。
”被告人听后态度有所好转,开始避重就轻地作了些交代。
针对这种情况,公诉人进一步进行政策攻心:“如果你现在能坦白交代你的罪行,可得到宽大处理;如果你不如实作交代,则可能从严处理。
公诉人的口才与法庭辩论技巧

公诉人的口才与法庭辩论技巧一、公诉人口才的重要性公诉人口才就是公诉人说话的才能。
公诉人口才也是一门艺术。
一个有口才的公诉人可以流利地表达自己的意思,能够把道理说清楚,很动听,使法官、律师、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乐于接受;而没有口才、语言简陋、思维杂乱的公诉人就不能精述讼理,枯涩的表达使他人听后索然无味,不能引起审判人员和其他各方对其充分注意,当然也很难启动他人的心灵,更别提博得听众、旁观者的敬佩和赞扬。
每个公诉人都会说话,但不等于每个公诉人都有口才。
有的公诉人好象“茶壶里煮饺子,肚子里有货,嘴上倒不出来”,这表明有的公诉人缺少口才。
“话有三说,巧说为妙。
”“巧言一席,强似雄兵百万”。
专擅言辩、长于辞令、精于文状的公诉人在法庭上力挽狂澜、辩言滔滔、语惊四座,三寸不烂之舌使狡猾的罪犯面红耳赤、狼狈不堪、低头认罪。
长期以来,能言嬗辩的公诉人总是受到人们的爱慕和传颂。
一席雄辩,就仿佛是一条奔腾的河流:它时而湍急若奔,时而平缓如烟,时而猛浪翻腾,时而宽阔平静,时而雷电动怒,时而如乱箭齐发,时而细流潺潺,时而怒涛滚滚。
擅长驾驭语言的公诉人,可以泛览五湖四海无限风光;不擅操持者,则往往被语言的河流所吞噬,使本来可以成功的工具变成四面楚歌的不利之器。
每个公诉人都希望自己能妙语连珠,字字珠玑。
但同时也发现个别公诉人缺乏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甚至出现答非所问、哑口无言,因为说不出道理来而使自己很窘迫,坐立不安,往往在辩论中输给对方,影响公诉人的良好形象。
一个称职的公诉人,不仅要有良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要有准确、清楚、简洁、生动的口语表达能力。
这是公诉人业务水平标志之一。
或许有人认为:(1)公诉人公诉水平的高低,是由诉讼的成败来决定的;(2)事实胜于雄辩,真理终究战胜谬论。
诉讼的成败,语言不是决定的因素。
对此我们认为:公诉人公诉水平的高低,不是由诉讼的成败来决定的,而是品行、水平、能力、经验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个公诉人不可能保证其公诉的每一个案件都令众人满意,但其在法庭上准确、得体、精美的语言,仍然将长久地留在人们的记忆中。
庭 审 问 答 技 巧

庭
审 问 答 技 巧
——法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 被告人的问答技巧
• 资料搜集
• • • • • 法官················ 公诉人············· 辩护人············· 证人················ 被告人·············
• 制作人········· • 主讲人··········
庭审基本情况
法官
公诉人
证人
被告人(辩护人)
法官的庭审技巧
法官应该处于居中裁判 居中裁判的位 居中裁判 置,法官应静听 多思 少说 静听、多思 少说, 静听 多思、少说 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在短时间内辨 析出案件所存在的争议。继而巧 妙地询问被告人、证人等查明案 件事实,然后做出准确的裁判
法官的庭审技巧
法官的庭审技巧
再者:要按法定程序提问,否则会导致程序 再者 混乱,审理案件的效力降低。 再次:对证人所作的证言,如有不合的地方, 再次 应予以揭示,作出相关的询问,从而立即 判断出证言的真实性。 最后:对于做出虚假的陈述、辩解的还有做 最后 出虚假证言的,法官应一追问底,查明案 件事实。
法官的庭审技巧
• 具体方法 具体方法:
• ( 一 )对于认罪 认罪被告人的讯问 :公 认罪 诉人对这类被告人的讯问,重点要问 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并 根据被告人的陈述能力在讯问中采取 短问长答或长问短答相结合的方法, 二种方法的比重,公诉人可根据被告 人陈述能力的强弱来确定。
故意伤害罪公诉人法庭发问范文

故意伤害罪公诉人法庭发问范文一、对被告人的发问。
(一)开场。
被告人[姓名],咱们今天在法庭上,就是要把事情原原本本搞清楚,你可得如实回答我的问题啊。
(二)关于案件事实。
1. 被告人,案发那天,你和被害人[姓名]之前有过什么特别的接触或者矛盾吗?你就像唠家常一样跟我们说说呗。
你可别跟我说什么都没有就突然动手了,那可有点不符合常理啊。
2. 那你当时是怎么到案发现场的呢?是专门去找被害人的,还是偶然碰到的?你就给咱详细说说这过程呗,别含糊其辞啊。
3. 好,你说你到了现场。
那你看到被害人的时候,你第一反应是什么?是心里早就窝着火想收拾他呢,还是有别的想法?你当时的心情到底咋样的呀?4. 然后呢,你动手之前有没有说些什么?是破口大骂,还是就突然一声不吭地动手了?这中间肯定有个过程吧,你给我们好好讲讲。
5. 你动手的时候,你用的是什么东西(如果有凶器的话)?你为啥选择用这个东西呢?是随手拿起来的,还是早就准备好了的?你别跟我说你都不记得了,这么重要的事儿肯定在你脑子里有印象的。
6. 你一共打了被害人几下?你可不能乱编啊,这现场可能还有其他证人能证实的。
你就实实在在地说,打了几下,打在什么地方了?7. 打完之后,你当时心里是怎么想的?是觉得解气了,还是突然就害怕了?你有没有想过会给被害人造成这么严重的伤害呢?(三)关于主观故意。
1. 被告人啊,你觉得你当时动手打他,是想教训他一下就完事儿,还是就想把他往死里整呢?你这心里的想法很关键啊,这可是判断你到底是不是故意伤害的重要依据。
2. 在你动手的过程中,如果被害人求饶了,你会不会停手呢?你就想象一下当时的场景,给我们一个真实的答案。
3. 你知道你的行为可能会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吗?你是觉得自己很能打,不会把他打伤,还是明知道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但还是不管不顾地动手了呢?(四)关于事后态度。
1. 打完人之后,你干嘛去了?是赶紧跑了,还是留在现场了?你当时怎么想的呢?是觉得自己闯大祸了,还是觉得没什么事儿呢?2. 你后来有没有想过对被害人进行救治呢?哪怕是打个120之类的,你有这个想法吗?二、对证人的发问(以现场目睹者为例)(一)开场。
法院工作人员的讯问与口供录制技巧

法院工作人员的讯问与口供录制技巧在司法领域中,讯问与口供录制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法院工作人员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以确保讯问的准确性和录制的完整性。
本文将探讨一些法院工作人员在讯问与口供录制过程中应该注意的技巧。
首先,法院工作人员应该保持专业和客观的态度。
在讯问过程中,不应该有个人偏见或情绪的干扰。
法院工作人员应该尽量避免使用带有主观色彩的问题,而是以客观的方式引导被讯问人提供准确的口供。
他们应该保持冷静和耐心,给被讯问人足够的时间来回答问题。
其次,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善于倾听。
在讯问过程中,他们应该全神贯注地倾听被讯问人的回答,不要中断或打断。
他们应该学会使用非语言沟通技巧,如眼神交流和肢体语言,以表达他们的关注和理解。
这样可以建立起与被讯问人的信任和合作关系,有助于获取更准确的口供信息。
第三,法院工作人员需要掌握有效的提问技巧。
他们应该使用清晰、简洁和具体的语言来提问,避免使用模糊或复杂的词汇。
他们可以使用开放性问题来引导被讯问人提供详细的信息,如“请您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况”,而不是使用封闭性问题,如“是或否”。
此外,他们还可以使用反问的方式来引起被讯问人的思考和回答,如“你真的认为这是正确的做法吗?”这样可以促使被讯问人更深入地思考和表达。
第四,法院工作人员需要熟悉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他们应该了解讯问和口供录制的法律要求,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他们应该知道何时需要通知被讯问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在适当的时候提供适当的法律援助。
此外,他们还应该了解如何正确地记录和保存口供信息,以便在需要时进行使用。
最后,法院工作人员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他们可以通过参加培训课程、阅读相关的法律文献和与其他同行交流来不断学习和改进。
他们应该关注最新的法律变化和司法实践,以保持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总之,法院工作人员的讯问与口供录制技巧对于司法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他们应该保持专业和客观的态度,善于倾听和提问,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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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高:公诉人法庭讯问艺术内容摘要: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加强了控辨双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对抗性,公诉人在法庭上全面担负了控诉职责。
法庭讯问策略是公诉人为达到法庭讯问效果所采用的一系列方法和手段,其本身是多种多样的,而且由于法庭上的情况千变万化,讯问艺术的运用不可能整齐划一,只能因人而异,因案而异。
关键词:公诉人讯问规则一、公诉人法庭讯问中存在的不足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庭审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加强了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对抗性,公诉人在法庭上全面担负起了控诉职责。
时至今日,新的庭审方式已运行了数年,期间伴随着以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首的一系列检察改革,各级检察院已培养出了一支适应新的庭审方式,具有较高水平的公诉人队伍,办理了一些在各市甚至各省有影响的重大案件。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中仍然有许多不足,突出表现如下:第一、庭前准备不足,法庭讯问时目的不明确,针对性不强,不能很好地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重点讯问。
第二、讯问语言僵化,不能根据不同被告人的文化水平和语言能力,使用适当的用语进行讯问,导致交流不畅。
第三、不能根据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和当庭表现,灵活采取不同的讯问方式。
第四、公诉人的法庭讯问与其后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不能较好地结合起来。
第五、对被告人当庭翻供,或是沉默不语等突发问题不能较好处理。
以上问题的存在表明,对公诉人法庭讯问实务进行研究,是解决当前公诉人在法庭讯问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高公诉人的出庭公诉能力和案件办理质量的迫切需要。
二、公诉人法庭讯问一般规则(一)针对性规则法庭调查的全部任务在于核实证据,查清事实,以确定被告人犯罪以及适用何种刑罚。
因此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时必须在起诉书指控的范围内进行,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这一重点,根据罪名内在的逻辑构成规则,突出本罪的犯罪特征,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公诉人对自己发问要达到什么目的必须明确,提问的内容要与提问的目的相符,不能脱离案件事实漫无边际地提问。
为了确定讯问的内容,除在庭前拟好讯问提纲外,还必须认真听取被告人在公诉人讯问前当庭所作的简短陈述和对指控的异议,分析此陈述与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供述是否一致。
发现不一致且直接影响指控的,应着重讯问。
如果被告人对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陈述清楚,公诉人就没有必要再详细讯问被告人,只要求其简明扼要复述一下主要犯罪事实经过即可。
如果被告人陈述的内容十分简单,就必须按照犯罪构成的诸要素详细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二)规范性规则公诉人在法庭讯问时,语气要严肃,为促使被告人如实供述,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和政策攻心,但不能使用威胁性的语言。
同时,公诉人应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不能盛气凌人,以势压人,不得有侮辱被告人,贬低其人格,损害其尊严的言行。
公诉人在法庭上应避免以诱导方式提问。
诱导性讯问,是指讯问者将其想要得到的答案添加在其所提的问题当中,或者将未经证明的事实假定为业已证明的事实作为发问的前提,强烈地暗示被讯问人按讯问人的意图作出回答。
诱导性讯问下获得的被告人口供,一方面取证方式不合法,另一方面口供可能失去客观真实性,辩护人有权请求审判长对公诉人的诱导性讯问加以制止或不予采信。
(三)简洁性规则公诉人在讯问时,语言表达要简洁、清楚,使被告人能够理解发问内容。
应考虑到被告人文化程度的高低、年龄上的差距、城乡和区域的差别以及领会能力的高低,尽量使用通俗规范的语言,避免使用难以听懂的专业法律用语。
所提问题要具体、明确,切忌笼统或含糊不清,以便使被告人可以就所提问题作出清楚、明确的回答。
公诉人在讯问时,应是单一提问,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
公诉人在庭上切忌“连珠炮”式地一下子抛出好几个问题,使得被告人感到迷惑,无从答起,甚至答非所问。
法庭讯问应力求一事一问,发问简短明确,用语简单合理,避免使用反问句或多重否定句,从而使被告人能够直截了当地回答公诉人提出的问题。
(四)结合性规则公诉人讯问不应是孤立进行的,要与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和法庭辩论结合起来。
公诉人在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不要机械呆板地只知讯问。
凡是能够在讯问中使用其他举证手段,应尽量结合起来,综合运用。
针对一些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翻供案件,通过当庭讯问某一事实,当即举证否定,这样将讯问与举证结合起来,使讯问与举证两相益彰,所产生的合力比单独的讯问或“事过境迁”的单独举证,公诉效果要好得多。
公诉人讯问与辩论相结合,往往能使扑朔迷离的案情明朗化、清晰化。
有些公诉人以为法官或听众必然会联想发问与回答之间的联系,而疏于指出问和答证明了什么或反驳了什么,这种讯问,即使问得好,也会由于缺乏论证而平淡,影响指控的力度。
公诉人的每一句发问或每一组发问都有其意图隐藏其间,被告人的回答一旦满足这种意图,公诉人讯问的目的就算达到了。
公诉人此时应就发问和回答的内容证明了什么、反驳了什么向法庭作出声明或者及时进行论证,以加深法庭的印象。
三、公诉人法庭讯问策略法庭上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的策略,因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不同而不同。
被告人当庭口供具有不确定性,其作为刑事诉讼主体,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一系列权利,但同时又是刑事诉讼追诉的对象,其人身自由甚至生命与诉讼结果有密切的利害关系。
正由于此,法庭审理前,被告人往往已就供与不供、如何供述进行过较长时间的心理斗争,有一定的心理准备。
法庭审理时,由于法庭这种特殊环境对被告人造成的压力,被告人的心态往往又容易发生变化,临庭发生供述变化的情况,在实践中经常发生。
公诉人要取得法庭讯问的成功,首先要做好周密的庭前准备,拟好法庭讯问提纲。
对将要开庭的案件要作进一步审查,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综合分析证据材料。
在此基础上,公诉人才能胸有成竹,有的放矢。
当法庭上出现被告人翻供等意外情况时,公诉人才能应付自如。
被告人对公诉人的讯问所持的态度主要可分为三种:一是在侦查、审查起诉和法庭上能一贯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认罪伏法,或曾经拒绝、不如实供述,却当庭做如实的有罪供述;二是归案后始终不供述,不认罪,甚至拒绝做任何陈述,接受法庭讯问时仍然如此;三是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曾做过有罪供述,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翻供,或是庭审时突然翻供。
(一)对于认罪被告人的讯问对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被告人,公诉人要充分运用其口供内容上的丰富性和证明案件的直接性的特点,展示案件全貌,直接印证控诉事实。
在庭审讯问时,主要是注意抓住关键,把握层次,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只要被告人能够将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供述清楚,与相关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就可以适可而止,不必在一些枝节问题上纠缠。
在讯问时还要注意条理清晰,可根据案情特点选择合适的讯问顺序。
对于案情脉胳清晰的,可以按照案件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发问,例如按起意、预备、着手、完成犯罪以及之后如何被抓获的顺序,多次作案的按照每次作案的时间先后进行发问。
对于一些被当场抓获的被告人,尤其是一些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有特殊自首情节的被告人,可以采用时间倒序的方法进行讯问,先从抓获问起,后问行为经过,再问动机目的。
这种讯问顺序有利于稳定被告人情绪,打消其翻供念头。
当然,还有其他的讯问顺序,公诉人可不拘一格,根据案情灵活进行选择,目的是更加清晰、简洁的将整个案情展示给法庭。
(二)对于一直不认罪的被告人的讯问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多次讯问,仍拒不认罪供述,其抗拒讯问的心理已非常顽固。
公诉人不能希望通过运用某种讯问策略,就能使被告人当庭招供,这不现实。
过分追求被告人当庭认供,反而会使公诉人偏离正确方向,因达不到目的而被动。
这种情况下,公诉人通过讯问能揭露出被告人供述的虚伪性,为驳斥其不合理的辩解奠定基础,即为有效,这也是制服被告人的一种有效途径。
讯问不认罪的被告人,具体的技巧和方法很多,例如迂回包抄法,矛盾攻击法等等。
这诸多的方法都可以从大的方面归成两类,形象的表达就是:迎头痛击法和欲擒故纵法。
所谓迎头痛击法,是指被告人在回答公诉人讯问时,某一回答明显违背事实或常理,显系虚假时,公诉人要抓住时机,当即反击,予以揭露,不给被告人留下任何逃遁的机会。
例如一件强奸案中,被告人当庭辩解其正与被害人谈恋爱,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
公诉人问:“当晚你是几点去的她家?”答:“凌晨三点。
”问:“你怎么进的屋?”答:“从窗户进的。
”问:“她没关窗吗?”答:“我用铁片撬开的。
”讯问到此,公诉人立即提请法庭注意:“被告人辩解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
而被告人进入被害人房间的方式,是在凌晨时分破窗而入,这明显违背常理。
”所谓欲擒故纵法,是指公诉人在讯问被告人时,被告人对单一问题的虚假供述虽然没有破绽,但由于其供述与真实的案件情况不符,与其它证据必然会相互矛盾,其前后供述也极易出现矛盾。
公诉人在讯问时可以不表明真实意图,使被告人放松警惕,谎话越说越多,破绽也就会越露越多。
公诉人只要善于发现并利用被告人供述中的矛盾,并围绕矛盾,步步论证,环环相扣,也能顺理成章地揭穿被告人的虚假辩解,达到制服被告人的效果。
对于一贯不认罪,且在法庭上用沉默抗拒讯问的被告人,公诉人应对其进行法律政策攻心,可告知其下列内容,促其主动交待: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二,被告人可以行使权利为自己充分辩护,沉默不语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这样做对被告人自身也是不利的;第三,沉默不语,拒不回答,说明态度不好。
若被告人仍然沉默不语,公诉人不必和被告人继续纠缠,应即时中止讯问,提请法庭注意:被告人的沉默并不能使他逃脱法律制裁,公诉人将在下面的庭审活动中举证证明起诉书的指控。
(三)如何处理被告人当庭翻供翻供是指被告人推翻原来的供述,作新的供述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翻供一般是指推翻先前的有罪供述。
被告人庭上翻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被告人畏罪侥幸的内心因素,也有他人唆使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办案失误等外部因素。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遇到被告人翻供时,不能简单训斥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而应耐心地听取被告人是怎样翻供的以及翻供的理由,在其翻供中找漏洞,抓矛盾。
从被告人口供对于定罪量刑的作用的角度,可以将被告人当庭翻供分为两类:不影响定案的翻供和影响定案的翻供。
就前者而言,由于除口供外的其他证据非常充分,没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仍然能定罪量刑;就后者而言,由于个案的特殊性及证据的有限性,被告人先前的有罪供述在定案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被告人翻供就有可能导致全案证据体系崩溃或定性的改变。
公诉人对前一种情况的处理,由于没必要在法庭上出示被告人先前的有罪供述,因此可以与前述应对一贯不认罪的被告人采用相同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