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新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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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2篇)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2篇)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需论证的内容:(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三)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四)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六)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材料:(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三、试生产(使用)提交材料:(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二)试生产(使用)方案;(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四)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五)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六)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七)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八)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九)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十一)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十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十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范本(2篇)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范本(2篇)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范本一、引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文旨在制定一套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以确保危化品建设项目在规定的安全要求下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背景危化品建设项目是容易引发事故的特殊项目,其安全问题直接关系着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对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进行全面审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审查程序1. 提交项目申请项目方在启动危化品建设项目前,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中需包含项目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地址、规模、用途、危化品种类等。

2. 组织筹备会议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申请文件组织筹备会议,会议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规划等。

会议主要目的是评估项目的安全性,并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

3. 开展现场勘察在筹备会议通过后,相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

勘察主要目的是了解项目现场环境的特点,评估项目的安全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安全要求。

4. 安全设施设计评审相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评审。

评审主要目的是确保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能够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5. 安全施工方案审查项目方需向相关部门提交安全施工方案。

相关部门在接收安全施工方案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

审查主要目的是确保安全施工方案合理可行,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施工期间的安全风险。

6. 安全培训和演练项目方需对参与危化品建设项目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定期组织相关演练活动。

安全培训和演练旨在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

7. 安全验收项目方在危化品建设项目完成后,需向相关部门提交安全验收申请。

相关部门在接收申请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验收主要目的是确认项目安全设施的合格性,确保项目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不安全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

不安全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

不安全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不安全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防备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资产安全以及环境的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安全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部涉及不安全化学品建设项目,包含但不限于生产、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的定义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简称“简易程序”),是指对不安全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较为简洁、高效的安全审查流程,以排出或减少项目安全风险,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和资产安全。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1.企业在开展不安全化学品建设项目之前,应当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交安全审查申请。

2.安全审查申请应当包含建设项目的基本信息、不安全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项目所处的地理环境等相关资料。

3.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安全审查申请后,依照实际情况布置专业人员进行安全审查。

第五条安全审查程序1.安全审查程序分为初步评估、认真审查和现场勘查三个阶段。

2.初步评估阶段:安全管理部门初步评估不安全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并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认真审查。

3.认真审查阶段:安全管理部门对不安全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进行认真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要求。

4.现场勘查阶段:安全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评估现场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第六条安全审查决策1.安全管理部门依据安全审查的结果,决议是否批准该不安全化学品建设项目。

2.假如项目存在严重的安全风险,安全管理部门可以要求企业对项目进行改造或者停止建设。

3.假如项目通过安全审查,安全管理部门将出具安全审查合格证明,并进行备案。

第七条管理措施及安全保障要求1.不安全化学品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安全要求。

2.企业在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员工的安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一、前言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安全审查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简易程序管理。

三、规章制度1.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简易程序管理规定,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 简易程序审查应当采取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审核,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安排生产前的检验、鉴定及认证工作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评估和报告,确保安全生产。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程序:•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申请报告;•根据审查意见及时修改申请报告,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核发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安全管理措施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工人和其他人员免受伤害。

2.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承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五、监督管理1.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对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下属安全管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严肃处理,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

六、总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简易程序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七、附则本规定中所涉及的有关术语和定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执行。

结语安全审查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安全的重要环节,本规定旨在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管理和规范,提高安全审查工作效率,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成都市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实施办法》(正式稿)

《成都市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实施办法》(正式稿)

成都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流程、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以下简称简易审查程序)是指将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部分审查、备案程序进行简化或者取消后的安全审查。

根据不同类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简易审查程序分为以下二类:(一)对列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部分规模小、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备案、竣工验收(三审查一备案)简化为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合并备案、试生产备案、竣工验收(二备案一审查)。

(二)对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不扩大产能规模,不改变总体布局,不改变总体工艺技术和流程,不降低安全条件前提下,因生产需要或提升安全条件而进行的部分生产、使用和储存装置(设施)及布局调整、用途改变,部分工艺流程、产品调整以及安全隐患治理等危险化学品整改项目,将安全条件审查、试生产备案取消,根据其危险程度确定是否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条下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适用本办法第一类简易审查程序:(一)汽车加油站新、改、扩建设项目;(二)以空气为原料进行物理分离生产空气化工产品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项目。

如生产氧、氮、氩等空气化产品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项目;(三)不含化学反应过程、不含具有爆炸危险性和剧毒化学品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装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项目。

如含农药加工、复配,危险化学品提纯、稀释、分装,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项目;(四)不含具有爆炸危险性和剧毒化学品的工业气体充装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项目。

如氧、氮、氩、二氧化碳等产品充装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项目(五)不含具有爆炸危险性和剧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平方米的小型仓库改建、扩建项目和丙、丁、戊类液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1000立方米的储存设施改建、扩建项目。

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安全条件审查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报告,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报告后,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时,应当考虑建设项目的工艺特点、规模、储存方式、使用量等因素,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综合评估。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

第三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后,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当考虑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工艺特点、规模、储存方式、使用量等因素,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评审,并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

第四章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编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规范和简化部分规模小、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简易审查项目)的安全审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适用本规定。

(1)不含原药合成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2)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3)工业气体充装系统的改建、扩建,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工业气体制造成型或成套设备、远程监控现场制氮装置(制氮能力2000m3/h);(4)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装,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5)储存下列可燃液体(含液化烃类,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液化烃、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建设项目:①甲A类液体50m3的储罐;②甲B、乙A类液体100m3的储罐;③乙B类液体200m3的储罐;④丙类液体500m3的储罐。

(6)储存下列气体(含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建设项目:①可燃、助燃气体20m3的储罐;②其他气体单罐容积30m3,总容积100m3的储罐。

(7)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小于25m2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0m2的仓库的建设项目;(8)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改建储存设施;(9)加油站及其配套储存设施。

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不适用本规定:(一)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保证简易审查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保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监测监控措施和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成都市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实施办法》(正式稿)

《成都市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实施办法》(正式稿)

《成都市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实施办法》(正式稿)第一篇:《成都市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实施办法》(正式稿)成都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流程、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以下简称简易审查程序)是指将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部分审查、备案程序进行简化或者取消后的安全审查。

根据不同类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简易审查程序分为以下二类:(一)对列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部分规模小、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备案、竣工验收(三审查一备案)简化为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合并备案、试生产备案、竣工验收(二备案一审查)。

(二)对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不扩大产能规模,不改变总体布局,不改变总体工艺技术和流程,不降低安全条件前提下,因生产需要或提升安全条件而进行的部分生产、使用和储存装置(设施)及布局调整、用途改变,部分工艺流程、产品调整以及安全隐患治理等危险化学品整改项目,(一)部分生产、使用和储存装置(设施)的更换、增加等整改项目;(二)部分生产、使用和储存装置(设施)及布局调整、用途改变等整改项目;(三)部分工艺流程、产品品种调整等整改项目;(四)安全隐患治理等整改项目。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保证安全设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六条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成都市安监局)负责简易审查项目安全备案和审查工作。

第二章第一类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七条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应当对符合第一类简易审查程序的建设项目委托有资质的评价和设计机构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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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简易程序管理规定(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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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
理规定(新编版)
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规范和简化部分规模小、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简易审查项目)的安全审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适用本规定。

(1)不含原药合成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2)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3)工业气体充装系统的改建、扩建,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工业气体制造成型或成套设备、远程监控现场制氮装置(制氮能力≤
2000m3/h);
(4)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装,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5)储存下列可燃液体(含液化烃类,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液化烃、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建设项目:
①甲A类液体≤50m3的储罐;
②甲B、乙A类液体≤100m3的储罐;
③乙B类液体≤200m3的储罐;
④丙类液体≤500m3的储罐。

(6)储存下列气体(含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建设项目:
①可燃、助燃气体≤20m3的储罐;
②其他气体单罐容积≤30m3,总容积≤100m3的储罐。

(7)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小于25m2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0m2的仓库的建设项目;
(8)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改建储存
设施;
(9)加油站及其配套储存设施。

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不适用本规定:
(一)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保证简易审查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保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监测监控措施和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四条负责简易审查项目安全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许可部门),由各市安监局确定并公布。

部分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的,不涉及主要生产装置改变,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增加产品品种进行的技
术改造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小规模环保治理项目等,也可参照执行。

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前,组织对项目安全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形成安全条件评估报告。

报告主要包括:(一)项目与周边环境、设施的相互影响以及安全防范措施;
(二)项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三)主要工艺、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四)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的安全可靠性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现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影响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对简易审查项目安全条件评估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

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技术管理人
员和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和确认,研究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落实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和规范简易审查项目试生产(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

简易审查项目试生产(使用)时间不应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试生产(使用)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价,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并对项目可研阶段的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分别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

验收评价报告总体评价结论应当明确、完整。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结束前,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许可部门提出简易审查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文件资料。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和施工情况报告;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五)安全条件评估报告和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单位组织评审的评审意见;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八)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复制件;
(九)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十一)许可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条许可部门接收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进行形式审查和专家组审查。

专家组审查,一般采用现场集中审查的方式,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查,对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现
场核查,并对建设单位整改情况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一条许可部门应当根据形式审查和专家组审查、复核意见组织进行集中审议,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通过简易审查项目安全审查的结论。

简易审查项目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款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第十二条许可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十三条除安全审查相关的程序和内容适用本规定外,对简易审查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与《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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