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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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1.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课件1.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二、关心国家大事,及时了解并认真贯彻国家新出台 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是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讲政治的 需要
•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是中国改革开放的 新起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 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 的核心问题就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 发挥政府作用。政府采购既时政府行为, 也是市场行为,政府是一个国家最大的消 费者,许多国家的政府采购都占到了国民 生产总值的10%。
四、培训和测试的几点要求
• 1、端正培训学习与测试态度,重点放在提 高业务能力上; • 2、虚心学习、不懂就问,相互交流、相互 学习、共同进步; • 3、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和考试纪律。课堂上 不准随意走动、迟到早退、接打电话(一 律关机或震动),考试严格按准考证时间 提前到场,禁止替考等作弊行为。
一.定期参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培训是代理机 构从业人员执业上岗的需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 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明 确要求: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政 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对采购单 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 专家等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执业考核, 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的进程。
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学习, 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 刘芙生
一.定期参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培训是代理机构从业 人员执业上岗的需要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连接采购人和供应商 的桥梁和纽带,又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 承载者,其执业的规范性直接影响着国家 资金的使用效率、政府的信誉和形象、采 购当事人的利益。
一.定期参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培训是代理机 构从业人员执业上岗的需要 2013年12月3日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在全国政 府采购工作会议上强调:“建设一支专业 素质过硬、知识结构全面、满足职业化要 求的高素质队伍,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 革的前提,也是确保改革任务落实的必然 要求。一是提高政府内部采购人员素质, (通过培训)对政府内部采购人员进行职 业水平评价;二是(对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要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制 度,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购[2005]14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购[2005]14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购〔2005〕14号2005年10月26日)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现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规范业务代理范围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计划及政府采购目录确定的范围代理政府采购事项,不得接受无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

属于政府采购通用目录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

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不得接受通用项目的政府采购业务委托,签订的委托协议一律无效。

二、规范采购文件制作1.代理机构应依法审核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对采购单位在采购文件中提出的不合法要求应予拒绝,并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采购文件中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的理由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特定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

2.所有采购文件封面必须载明答疑人姓名和电话,以方便供应商对项目有关问题的咨询。

答疑人应当熟悉采购项目情况。

答疑人一般应明确为采购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也可以是代理机构负责该项目的工作人员。

3.技术复杂、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办公自动化设备、汽车除外),代理机构必须邀请3名以上专家对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采购依法规范高效实施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采购依法规范高效实施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采购依法规范高效实施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健全,起到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财政资金有效使用的作用。

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仍然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政府采购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以确保采购依法规范高效实施。

一、政府采购规范进程及成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现行政府采购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为了发挥财政政策功能,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1999年至今,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各省市也相应出台了各级地方政府采购法规及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中也对政府采购作了相关规定。

从法律的层面,对政府采购的程序、内容等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亿元增加到2011年11300亿元,10年间增长了10倍,累计节约财政资金6600多亿元。

以某市某区为例,该区2011年地方公共财政收入16.55亿元,共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201次,执行集中采购预算金额3440万元,实际采购规模3020万元,节约采购资金420万元,节约率为12.2%;2012年地方公共财政收入11.20亿元,共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活动131次,执行集中采购预算金额2660万元,实际采购规模2230万元,节约采购资金430万元,节约率为16.2%;2013年1至6月,共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87次,执行集中采购预算金额2320万元,实际采购规模2030万元,节约采购资金290万元,节约率为12.5%。

目标:职业化——天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实践

目标:职业化——天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实践
人 员颁 发 相 关 培 训证 明 。今 后 ,代 理机 构
的工作人 员需持证上岗。 毫不迟延 , ” 政府
采 购代 理 业 务 培 训 在 2 1 年 底 全 面 启 动 。 0 1
记者有幸参与了业务培训会议的启动过程 ,
主要有以下感受 :
1 .参与培训 的从业人员之广 。 自天 来 津市 区两级集中采购机构和具 有政府采购
目标 : 职 业 化
天 津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从 业人员的持证上 岗实践
口 本 :'者 FJ UE ,


考证 实战 边说 边练
早 前 ,在天 津市政 府采 购 工作会 议 上, 相关负责人就告诉过记者:“ 天津市财
政部 门将定期集 中对 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
格 的从业人 员进行培训 ,并对通过培训的
“ 沉 下 心 来 听 ,深 思 细研 消 化 ,严 格 纪 要
不适合或不积极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社 会 代理 机 构 。 次 培训 不但 取 得 了预 期 ”此 效 果 ,也 为 推进 天 津 市 政 府 采 购职 业 化 进 程 奠定 了基 础 。
律要求 , 精心组织 管理 , 实强化责任意 切 识 、法律 意识 、 务意识 、自律 意识 等四 服 种意识 , 要提升依 法执 业素养 、 职业道德 素养 、 专业技能素 养、 市场研 判素养等四
合格人 员名单将在 “ 天津 市政府采购网” 上
公告。缺考或考试不合格者 ,列入对机构 资格的审核内容 。 在整个培训过程 中,记者 发现参训人 员专注于讲授 的专业 内容 ,积极参与每一 次互动 、交流与探讨 。培训结 束后 ,学 员 普遍反映培训内容丰富 ,与实际工作联系
执 业培训落地 开花 参训人 员 受益 匪浅

湖南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条考核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清正”的原则,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分类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工商注册地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考核。

考核年度新成立的代理机构不参与当年度的考核。

第四条省外注册的代理机构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应事先向省财政厅备案,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考核。

第五条甲级代理机构及外省在湘从业的代理机构由省财政厅负责考核,乙级代理机构由其注册所在地市(州)县财政部门负责考核。

如遇特殊情况,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考核分工进行适当调整,也可将考核工作委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考核。

第七条对代理机构的综合考核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四个级次标准。

考核级次由省财政厅确定。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八条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机构设置基本情况、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效率及评价情况、质疑投诉及举报情况等方面。

第九条机构设置基本情况包括:(一)人员、场地及设备设施情况:是否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等规定要求。

(二)基础工作情况。

是否有较为完善的咨询专家库;发售采购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中标服务费、报名费、场地使用费以及将评审专家的评审费等转嫁给供应商等行为,是否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是否侵占、挪用投标保证金,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报送统计报表,是否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归档文件是否齐全、及时,是否遵守保密规定,是否及时将有关资料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等。

财政部61号令

财政部6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1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谢旭人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由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五条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

取得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

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取得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业务范围、资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印章。

《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持有人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第九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04.10•【文号】国办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以及防范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部分政府采购效率低价格高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些违反法纪、贪污腐败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

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尤其是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

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本市2024年度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专项监督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本市2024年度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专项监督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本市2024年度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专项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8.14•【字号】沪财采〔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本市2024年度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专项监督工作的通知各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落实财会监督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市财政局决定开展本市2024年度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专项监督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监督工作的依据和原则专项监督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统领,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5个部门规章及相关配套制度办法为依据,坚持依法依规、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原则,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重点检查本市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处罚,发挥财政监督主责,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专项监督工作内容本次专项监督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3年执业情况。

检查范围包括:登记信息、委托代理协议、采购方式适用、采购文件编制、评审组织、信息发布、收费及保证金收退、质疑投诉、合同签订及履行、档案管理等内容。

重点检查内容如下:(一)登记的机构、人员信息不真实;不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专职从业人员不足5人。

(二)采购文件的采购需求指向、限定或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等;以限定供应商注册地、要求供应商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阻碍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以供应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经营年限、从业人员等不合理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以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不合理条件对外资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未落实和执行绿色发展、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乡村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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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加快推进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持证上岗,是指取得“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依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按照规定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即可取得“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资格证”。

第四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须持有“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资格证”,方可进入政府采购现场,组织开展招标、评标等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条持证上岗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政策法规,依法规范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一经发现有违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财政部门将收回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从业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之前2个月内要到省财政厅进行复验,逾期未复验的,从业资格证无效。

复验之前,持证人员至少要参加一次省财政厅组织的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和政策法规培训。

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遵守持证上岗暂行规定,不得安排无从业资格证人员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要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逐步提高持证人员比例。

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对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情况每年应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持证上岗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无证、持他人资格证上岗等违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要作为代理机构不良行为予以公告,并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因单位变动或丢失等原因需换发、补办“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从业资格证”的,应直接到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办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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