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公告
宁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宁德市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公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

宁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宁德市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公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根据有关规定,宁德市交通运输局拟公开选择《宁德市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一、项目简介1.项目名称:宁德市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发展规划2.项目地点:宁德市3.总投资额:约180万元二、代理范围《宁德市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发展规划》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制定以及相关手续办理。
三、代理服务费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收取。
四、参与公开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资格条件1.已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登记备案。
2.从事过规划编制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
五、参与公开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1.《报名申请书》。
2.提供一份近五年从事过一个规划编制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证明。
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持身份证原件以备现场身份核查。
4.以上材料不齐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招标代理机构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六、提交材料时间及地点1.时间: 2020年4月15日9:00时起至2020年4月15日10:00 时止。
2.地点:宁德市交通运输局四楼综合规划科(蕉城区北大路30号汽车北站旁)七、确定中标单位1.抽取原则:1.1由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符合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抽取资格。
1.2招标人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抽签确定代理机构。
2.若现场符合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少于三家,则由招标人从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备案名录库中自行选择符合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补足三家,再随机抽取一家为中标候选人。
八、公开选择工作要求1.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抽签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协议。
招标代理机构因自身原因以及非不可抗力因素放弃中标或逾期不签订代理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暂停在宁德交通行业两年代理业务。
2.中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非自身原因导致重新招标的,由该代理机构继续承担该代理业务直至完成合同要求的任务;若因该代理机构原因导致的招标失败的,将暂停在宁德交通行业两年代理业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4.25•【文号】财库〔2017〕86号•【施行日期】2017.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建立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机制的要求,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存在部分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不到位、一些单位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
为了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各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建设(一)加强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建设。
中国政府采购网()是财政部依法指定的、向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备案的唯一全国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以下简称地方分网)是其有机组成部分。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是地方分网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做好地方分网的建设维护工作,把地方分网建成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的统一发布平台。
(二)规范地方分网域名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国政府采购网统一域名制度,使用财政部指定域名建设地方分网。
地方分网采用双域名的,应当确保财政部指定域名可以正常访问,不得以其他网络媒体替代地方分网。
(三)提升地方分网服务功能。
各地区要做好地方分网的升级改造和安全防护,改进栏目设置,完善地方分网信息发布和查询使用功能,确保数据安全和运行稳定。
要建立健全地方分网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
二、完整全面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四)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
采购代理机构比选公告(邀请函)

采购代理机构比选公告(邀请函)各潜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尽快落实黔东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的采购招标工作,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比选方式确定两家代理机构,邀请潜在合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比选。
比选事宜详情如下:一、拟采购项目概况1、黔东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建设项目分为A、B、C三个包,其中A包为软件采购及专用设备采购、B包为通用设备采购、C包为系统迁云资源;拟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内容及预算金额:(具体预算金额以备案表为准或代理协议中明确)。
2、黔东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系统运维技术服务采购项目为D包,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内容及预算金额:(具体代理协议中明确)。
3、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包含专家评审费等一切费用,代理服务费向成交供应商收取。
二、比选资格要求1、有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
2、法定代表人到场需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受委托人到场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授权委托书上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时复印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在授权委托书上并加盖单位公章)。
3、在经营活动中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自行声明)。
资格材料不全或无效的,不再进行最终报价。
三、比选公告发布时间及地点1、时间:2020年 11 月 4 日 9:00:00至 17:00:00。
2、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黔东南州)四、服务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黔东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建设项目、黔东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系统运维技术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制等招标代理全过程,采购文件需按照中心工作要求完成项目采购工作(具体在政府采购代理协议中明确)。
本项目服务期限:至采购结束。
参加比选单位需明确专人负责。
五、报价方式采用两次报价,即第一次报价为比选文件的书面报价,第二次报价为现场统一提交的最终报价;每一家代理机构代理两个包,即A+C包与B+D 包组合。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遴选“海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一期)”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遴选“海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一期)”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1.23•【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遴选“海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一期)”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4.13”重要讲话、中央12号文件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深改办《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以下简称《方案》)的部署以及省委深改办有关工作要求,加快构建符合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建设需求的现代化城市治理体系,推进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我省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由我厅组织开展“海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一期)”项目建设。
该项目已通过省大数据局组织的专家评审,进入政府采购阶段。
为确保“海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一期)”政府采购项目顺利、合法、高效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海南省省级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要求,遴选一家代理机构代理“海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一期)”政府采购项目,特向社会公开邀请合格的代理机构前来报名参与遴选。
一、采购代理项目及标的代理项目:海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一期)代理标的:1568.52万元(以财政厅批复为准)二、遴选要求1、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注册备案,可依法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2、符合《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四条之规定;3、代理机构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记录,无失信记录;4、代理机构在海口市内有办公地点,且是海南省内活跃、有持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5、配合采购人完成其它相关事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我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信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我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信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3.27•【字号】桂财采〔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我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信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18〕9号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8〕28号)等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将对工商注册地在广西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工商注册地在外省来广西境内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和有关要求(一)工商注册地在广西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要求代理机构工商注册地在广西,并在广西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网址:/)上进行名录登记,在“注册”专栏注册账号并填写基本信息,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在名录登记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代理机构唯一标识。
总公司已完成名录登记的,分公司无需重复登记。
并由总公司提交以下资料:1.机构基本信息。
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等。
信息填报途径: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采购项目交易系统→用户注册→取得登录帐号和密码→在机构管理“完善资料”模块中填写和提交上传相关材料(如,机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2.人员要求。
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7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7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04•【字号】深财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7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组织,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加快采购实施进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履行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或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履行以下主体责任:(一)预算编制及执行主体。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制及执行的主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并将审核下达的采购预算有计划地付诸实施。
(二)采购需求及质疑回复主体。
需求制定是政府采购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采购人是需求制定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市场调查、专业论证(咨询)、征求意见和内部会商等程序,合法合规、完整明确地确定采购需求,避免出现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
采购文件确认后,采购人不得提出修改。
涉及采购需求的询问或质疑,供应商直接向采购人提出,不再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提出,采购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回复。
(三)合同签订及公告主体。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在10日内进行合同备案。
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不得变更。
(四)项目验收及付款主体。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完善验收方式,落实验收责任。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本市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财政部门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沪府令第65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以及《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积极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并重点规范和完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采购意向及采购结果公开。
上海政府采购网()是中国政府采购网在本市的分网,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规范依法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
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一)公示的范围采购项目属于《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还应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第三项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可不适用有关公示的规定。
(二)可以不公示的情形采购项目已采用其他方式实施但采购失败,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不再公示:1.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时已依法公开发布采购公告;2. 只有一家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或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3. 无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投诉,或质疑、投诉不成立的;4. 不改变采购需求。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1.04•【文号】财库〔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现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8年1月4日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培训,增强代理机构业务能力。
第二章名录登记第六条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以下简称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以下简称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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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公告
为加强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促进廉政建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对我局委托代理采购事项进行公开选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事项公告如下:
一、政府采购代理范围及主要内容
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菏泽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菏泽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的通知》(菏财采〔2017〕9号)文件要求,除自行采购以外的所有采购项目。
主要委托内容:编制政府采购文件,组织政府采购、开标、评标、定标、质疑投诉处理以及提供政府采购前期咨询、专家论证、采购需求发布,协助我局办理有关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协调合同签订、履行、验收等事宜。
二、报名条件要求
1、在菏泽市采购系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2、菏泽市本地公司或者在菏泽市设置办事机构(分公司),且近三年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出具三年没有不良行为的承诺书及相关证明)。
三、报名需提交的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有关证书;
3、公司简介;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5、近三年代理过的业绩证明(提供业绩一览表及委托代理协议);
6、从事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人员情况(含学历、从事代理工作年限、有关证书等);
7、为我局提供政府采购代理服务人员情况;
8、为我局制定的政府采购代理工作方案及委托代理协议;
9、收费标准。
10、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承诺书及根据评分标准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选择标准
根据报名代理机构的资质、业绩、人员配备等综合实力情况及收费、服务标准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细则见附件),选择3—5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我局可根据采购项目及代理公司情况,在入围代理公司之间自由选择。
凡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不良记录的,三年内不再作为我局备选的代理机构。
五、报名材料递交时间和地点
日期:2020年2月3日上午12:00之前。
地点: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必须加盖单位公章,请将相关材料密封后送达到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人民路1388号)财务审计科,逾期递交材料的,不予接收。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