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筹备成立、成立、变更、注销登记需提交材料
云南社会团体登记材料清单及说明

云南社会团体登记材料清单及说明云南省社团召开第一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议程规范会议开始之前,主持人通报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占应到会人数2/3以上,大会有效,不到2/3宣布解散。
一、预备会议(时间20分钟左右。
)1.审议、通过大会议程;2.审议、通过选举办法(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不得以鼓掌、举手方式表决);3.提名、通过大会选举计票人和监票人。
二、大会1.介绍领导和来宾;2.云南省民政厅宣读批复;3.筹备组负责人报告社团筹备情况;4.审议通过章程(可鼓掌或举手方式表决);5.无记名投票通过会费标准;6.无记名投票选举理事,产生理事会;大会暂休会7.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常务理事、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主持人报告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占应到会人数2/3以上,会议有效);8.决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9.决定其他事项;大会复会10.宣布理事会选举结果;11.提名、通过名誉职务;12.有关领导讲话和宣读贺信贺词;13.新当选会长(理事长)致辞。
说明:1、如有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负责人,须在召开第一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之前完成审批。
2、会员不足150人的必须召开会员大会。
社团筹备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说明 (01)1、筹备申请书发起人自制:说明申请筹备成立社团的理由(必要性)、现具备的条件(可行性)、已开展的前期调研准备工作、成立之后要达到的目的(宗旨、目标)、业务范围、如何运作(初步工作思路)。
如筹备成立行业协会,还应当对本行业现状、存在问题及协会的作用作简要介绍。
申请书只能以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名义申报,落款应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国家机关不能作为发起单位。
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民政部制:(1)筹备组织负责人、筹备发起人或发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栏须由本人签字认可。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签署意见并盖章认可。
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登记需提交材料

社会团体筹备成立、成立、变更、注销登记需提交材料一、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提交下列材料:1、筹备申请书(以筹备组名义写书面申请,由拟任负责人签署意见)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要求是带文号的红头文件,需注明:该组织是否已经具备成立省级社团的资格,是否同意做其业务主管单位)3、资信证明(要求具备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出具)4、办公场所使用证明(由产权单位出具)5、发起人(秘书长)和拟任负责人(会长)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说明有无政治问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并加盖公章)、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6、章程草案(要求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不得随意超出文本范围)7、拟任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
(需注明拟任负责人的出生年月、拟任职务、工作单位、职务、电话号码。
涉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在申请成立登记时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8、会员(包括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名单。
(要求单位会员30个以上或个人会员50个以上,两种会员混合组成的不少于50 个,党政机关不得担任单位会员)9、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15号)10、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提交下列材料:1、成立登记申请书(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2、章程草案并附软盘(Word格式)3、社团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需注明负责人的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电话号码。
涉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需提交按干部管理权限做出的批准文件)4、社会团体常务理事名单、理事名单。
(需注明工作单位及职务)5、社会团体会员名单6、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该社团已建立社团日常办事机构及党组织情况的证明。
(社团日常办事机构名称一般称办公室或秘书处,要求有3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并至少有3名党员,在此基础上建立党组织)7、成立登记有关表格6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01号)、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04号)、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12号)、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09号)、社会团体银行帐户备案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05号)8、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指南

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指南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交的申请材料1.变更登记申请书(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批复文件或新的执业许可证);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4.《会议纪要填报表》;5.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住所变更:办公场所一年以上的使用权材料(注:自提交材料之日起,使用权满一年以上)。
(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权属人无偿提供需提供无偿使用文书,并附住所本身的产权证复印件、权属人(单位)复印件;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债权债务说明书;新任法定代表人不属于原理事会成员的需一并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成员备案表》)名称变更:变更名称需重新核名,名称核准通过后持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的《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章程需明确变更前后的债权债务关系,变更通过后需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开办资金变更:变更后的验资报告(由具备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业务范围变更:需在理事会《会议纪要填报表》和变更申请书中明确变更前和变更后的具体业务。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举办者变更:变更举办者另须提交新旧举办者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变更协议(含债权债务关系等)。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未更换统一信用代码登记证书的需一并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和国地税登记证正副本)。
7.新章程。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学校提交《民办学校章程备案表》;(2)章程修改说明(需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修改后的章程(章程需经业务主管单位盖骑缝章)。
另外:理事、监事变更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备案表并附会议纪要)。
二、社会团体须提交的申请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会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若无主管单位则不需提供此文件);3、会长和监事长(监事)共同签名并加盖会章的按章程规定管理权限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填报表》和《会议签到名册》;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有原法定代表人和现任法定代表人的共同签名);5、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未更换统一信用代码登记证书的需一并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和国地税登记证正副本);6、其他资料:A、《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和由其本人签署确认的未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声明。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推进青岛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推进青岛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06.29•【字号】青民管[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青岛市民政局关于推进青岛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青民管[2015]11号各区市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青岛市民政局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意见》(青民管〔2015〕6号)要求,现就推进我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登记制度(一)建立混合型登记制度实行社会组织双重管理和直接登记管理两种方式。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政府决定关于社会组织登记前置审批变化情况,逐步减少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批,扩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
对不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市、区(市)民政部门负责同级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工作。
对仍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社会组织,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双重管理。
(二)推进直接登记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上述社会组织之外的专业社会工作类、助残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公募基金会实行直接登记。
行业协会商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为维护会员共同利益而自愿组成,依照章程开展社会活动的社会团体。
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以促进科技发展和进步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与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指以特定公益目的设立的,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面向社区,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以开展或参与开展公共服务、志愿服务、便民利民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1998年10月25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0〕101号( 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管理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工作。
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在接收归档的文件材料时,必须认真核对清点,检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参见本办法附件)第六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一个社会组织一档的原则,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传真件应当复印并与原件为一件,请示与批复各为一件,一次上报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为一件。
一个社会组织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每份文件应当用无酸纸套或档案袋等以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并按排列顺序依次装入档案盒保存。
第七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为社会团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基金会类三类。
一、杭州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筹备成立流程图

一、杭州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筹备成立流程图二、杭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成立登记流程图三、杭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变更登记流程图四、杭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注销登记流程图五、杭州市民政局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流程图六、杭州市民政局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流程图七、杭州市民政局建设殡仪服务设施审批流程图八、杭州市民政局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的审批流程图九、杭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年检工作流程图十、杭州市民政局备案社会团体(法律规定)办理流程图十一、杭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备案事项流程图十二、杭州市民政局对社会福利机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流程图制定方案十三、杭州市民政局对救助管理机构指导监管流程图十四、杭州市公墓年检流程图十五、杭州市民政局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流程图十六、杭州市民政局对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程图十七、杭州市民政局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流程图十八、杭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流程图十九、杭州市民政局对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行政区域界线(区、县界)标志物行为的处罚流程图二十、杭州市民政局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所绘地图界线画法与详图不一致行为的处罚流程图二十一、杭州市民政局对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行为的处罚流程图二十二、杭州市民政局对使用非标准地名行为的处罚流程图二十三、杭州市民政局对擅自出版地名密集出版物行为的处罚流程图二十四、杭州市民政局对退出现役军人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审核流程图二十五、杭州市民政局对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审核流程图二十六、杭州市民政局涉外、港澳台、华侨结(离)婚登记流程图二十七、杭州市民政局收养登记流程图二十八、杭州市民政局地名命名和标准地名使用审批流程图二十九、杭州市民政局对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办理流程图三十、杭州市民政局对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驻地迁移的办理流程图三十一、杭州市民政局对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流程图三十二、杭州市民政局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经费分配流程图三十三、杭州市民政局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经费分配流程图三十四、杭州市民政局对市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裁决流程图三十五、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流程图三十六、杭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章程核准流程图三十七、杭州市民政局经营性公墓设立审核流程图三十八、民政局军队离休、退休人员接收、安置流程图三十九、杭州市民政局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流程图四十、杭州市民政局军用饮食供应保障流程图四十一、杭州市民政局特殊困难群众跨省救助返乡流程图四十二、杭州市民政局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审核流程图四十三、杭州市民政局福利企业变更核准流程图四十四、杭州市民政福利企业年检年审核准流程图四十五、杭州市民政局指定专门救灾捐赠机构或者设立临时救灾捐赠机构流程图四十六、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制作流程图四十七、杭州市民政局指导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流程图。
广西区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登记成立、变更、注销流程

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全区性和广西行政区域内跨地级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来源:广西民政厅时间: 2011-11-18 16:17行政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项目名称: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全区性和广西行政区域内跨地级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性质:行政许可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全区性和广西行政区域内跨地级市社会团体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发布)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01年民政部令第23号)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决定注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注销登记:(一)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三)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印章。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限量五、行政审批条件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发布)第二十四条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2001年7月30日发布)第十一条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社会团体决定注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平时操作规范)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申请材料目录(书面材料一式二份):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2.登记证书正、副本。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社会团体名称广西××协会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广西××协会××业分会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号桂分证字第××号注销日期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印制填表说明及要求表内所列项目要实事求是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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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提交下列材料:
1、筹备申请书(以筹备组名义写书面申请,由拟任负责人签署意见)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要求是带文号的红头文件,需注明:该组织是否已经具备成立省级社团的资格,是否同意做其业务主管单位)
3、资信证明(要求具备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出具)
4、办公场所使用证明(由产权单位出具)
5、发起人(秘书长)和拟任负责人(会长)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说明有无政治问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并加盖公章)、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6、章程草案(要求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不得随意超出文本范围)
7、拟任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
(需注明拟任负责人的出生年月、拟任职务、工作单位、职务、电话号码。
涉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在申请成立登记时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8、会员(包括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名单。
(要求单位会员3 0个以上或个人会员50个以上,两种会员混合组成的不少于50 个,党政机关不得担任单位会员)
9、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15号)
10、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2、章程草案并附软盘(Word格式)
3、社团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需注明负责人的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电话号码。
涉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需提交按干部管理权限做出的批准文件)
4、社会团体常务理事名单、理事名单。
(需注明工作单位及职务)
5、社会团体会员名单
6、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该社团已建立社团日常办事机构及党组织情况的证明。
(社团日常办事机构名称一般称办公室或秘书处,要求有3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并至少有3名党员,在此基础上建立党组织)
7、成立登记有关表格6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01号)、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04号)、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12号)、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09号)、社会团体银行帐户备案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05号)
8、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社会团体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换届前需提交:
1、变更登记申请书(说明事项、理由、具体情况,法定代表人签字)
2、社会团体章程草案
3、拟任负责人名单(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换届大会议程。
换届后提交:
1、社团变更登记申请书(说明事项、理由、具体情况,法定代表人签字)。
(需履行变更手续的变更事项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社团名称、业务主管单位、办公地址、业务范围、章程修改等。
)
2、社团章程草案(已经会员大会通过的)
3、社团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需载明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及职务、电话)
4、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载明社团变更登记事项及履行的民主程序,法定代表人签字)
5、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登记的意见
6、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03号)(一事填一表)
7、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04号)、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12号)
8、有关部门同意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的兼职批文(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9、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10、审计报告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必备)
11、变更地址的还需提交新地址场所使用证明(由产权单位出具)。
四、社团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社团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意见(需说明资产清算情况及剩余资产处理意见)
3、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社团盖章、法人签字)
4、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02号)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及所有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