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XX市湖泊周边用地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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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千峡湖区域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千峡湖区域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千峡湖区域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05•【字号】丽政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千峡湖区域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千峡湖区域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5日丽水市千峡湖区域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千峡湖区域的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充分体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生态发展理念,确保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经济社会与自然系统和谐互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千峡湖区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千峡湖区域的保护开发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千峡湖区域的县域范围以青田县和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域管辖分界线为界。

第三条千峡湖区域的保护开发建设遵循保护优先、规划引领、有序开发、统分结合、惠民富区的原则。

保护开发建设的目标定位为生态环境优美、发展特色鲜明、基础设施完善的生态产业集聚区、休闲旅游示范区及保护开发示范区。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市千峡湖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简称市管委会),青田县政府、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分别设立千峡湖青田县开发建设管理处、千峡湖景宁畲族自治县开发建设管理处(简称县管理处)。

市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青田县、景宁畲族自治县和市级有关部门涉及千峡湖区域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工作;协调青田县、景宁畲族自治县和市级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千峡湖区域重大专项规划的编制、组织实施、评估和督促检查;拟订推进开发建设的政策措施和产业准入标准;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等工作。

县管理处负责协调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县千峡湖区域的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划区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做好规划区生态资源保护、新农村建设等工作。

湖面管理规划方案

湖面管理规划方案

湖面管理规划方案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城市公共空间和自然资源受到污染和破坏。

湖泊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生态资源,对城市的生态系统、城市景观和居民生活起着重要作用。

因此,湖面管理成为城市规划和管理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探讨湖面管理规划方案。

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湖泊受到污染和破坏。

一些原本美丽的湖泊变得浑浊不堪,水质严重下降,对生态系统和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湖泊管理规划是保护湖泊生态环境,改善湖泊水质和生态系统,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必要手段。

目标湖面管理规划方案的目标是保护湖泊生态环境,改善湖泊水质和生态系统,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

具体目标包括:•保护湖泊生态环境•改善湖泊水质•保护湖泊景观•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方案湖面管理规划方案需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监测系统建设和完善建设和完善湖泊水质监测系统,为湖泊污染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需要建设湖泊生态系统监测系统,及时了解湖泊的生态状况,以科学的方式制定管理规划。

湖泊水质治理湖泊水质目前受到的污染源较多,治理方案应根据不同湖泊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水污染排放制度,对违规排污企业进行处罚和惩罚。

其次,可以采用沉淀法、生态修复等方法进行水质治理。

湖泊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湖泊生态系统是影响湖泊生态环境和水质的重要因素之一。

湖面管理规划方案需要通过生态修复、湿地保护等措施来保护湖泊生态环境,减少生态破坏。

健全法律法规湖泊管理需要依靠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支持和推动。

因此,应该加强对湖泊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确保湖泊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社会参与湖泊管理规划方案需要加强与社区团体的交流沟通,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

同时,通过科普、宣传等方式增强公众环保意识,从而推动湖泊治理规划的实施。

结论纵观全文,可以看出湖面管理规划方案是城市化进程中必要的规划和管理方向。

湖泊作为城市的重要生态资源,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来保护其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

2020年江苏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全文

2020年江苏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全文

2020年江苏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全文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防治水害,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是很重要的。

下文是江苏省最新湖泊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防治水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城市市区内的湖泊、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湖泊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于本条例实施前确定并公布。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对湖泊保护名录作出调整,并予公告。

第三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采取有利于湖泊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湖泊资源保护,规范湖泊开发、利用活动,防止现有湖泊面积减少,提高湖泊行水蓄水能力,防止湖泊水质污染,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湖泊保护的科学研究,做好湖泊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湖泊保护意识;对保护湖泊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主管机关,负责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渔业、交通、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湖泊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

沿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的具体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省境内的洪泽湖、太湖、骆马湖、微山湖、里下河腹部地区湖泊湖荡、白马湖、高邮湖、宝应湖、邵伯湖、滆湖、长荡湖、石臼湖、固城湖,除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其他湖泊由设区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市市区内的湖泊按照现有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益阳市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办法

益阳市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办法

益阳市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6月3日益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第一条为了保护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改善大通湖湖泊水质,充分发挥大通湖湖泊涵养水源、蓄洪抗旱、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环境功能,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大通湖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通湖湖泊保护范围涵盖大通湖区河坝镇、千山红镇、金盆镇、北洲子镇全域,南县华阁镇、明山头镇、乌嘴乡、青树嘴镇、茅草街镇行政管辖范围的涉大通湖流域部分,沅江市草尾镇、黄茅洲镇、阳罗洲镇、四季红镇、南大膳镇行政管辖范围的涉大通湖流域部分,以及融通农业发展(益阳)基地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土地范围。

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按以下标准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域、一般保护区域和外围保护地带:(一)重点保护区域:大通湖湖泊水体,大通湖湖堤及外侧100米内区域,五七运河、金盆运河、大新河、苏河、老三运河、明山电排渠、青树嘴渠等通湖河流及两侧50米内区域范围内;(二)一般保护区域:大通湖湖堤外侧100米起至陆域纵深100O米内区域范围内;(三)外围保护地带:大通湖湖堤外侧陆域纵深100O米以外的其他区域。

重点保护区域、一般保护区域和外围保护地带的具体范围,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系统治理、科学修复、绿色发展、全民共治的原则,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模式和绿色生活方式,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大通湖湖泊保护工作及湖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大通湖湖泊保护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和处理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大通湖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对大通湖湖泊保护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产业结构调整、水污染防治、防洪抗旱等规划的编制实施进行协调;建立健全大通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以及涉湖联合执法机制,明确各方涉湖行政执法职责;建立大通湖湖泊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与沅江市人民政府、南县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签署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并进行严格考核。

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

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

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第207号《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 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湖泊整治活动。

湖泊整治是指通过截污、清淤、岸线整治、绿化、水生态修复、生态调水、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养殖业结构调整等措施实施的湖泊保护与水环境治理活动。

第三条湖泊整治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源头严防、全程管理。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整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湖泊整治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实行目标管理。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范围内湖泊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范围内湖泊整治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湖泊整治工作。

跨区湖泊按照岸线和水面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湖泊整治责任主体,江湖连通工程也可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确定相关部门负责,相关区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湖泊整治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市湖泊整治工作,并对各区湖泊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具体职责如下:(一)编制湖泊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湖泊整治年度计划,并确定有关区、部门和单位年度湖泊整治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三)督促湖泊整治责任主体落实湖泊整治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并对其完成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四)开展湖泊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等。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环保、城管、农业、林业、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湖泊整治工作。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填占、侵害湖泊。

第八条湖泊水域线为湖泊最高控制水位;湖泊绿化用地线以湖泊水域线为基线,向外延伸不少于30米;湖泊外围控制范围以湖泊绿化用地线为基线,向岸上延伸不少于300米。

河湖岸线划定项目实施方案

河湖岸线划定项目实施方案

河湖岸线划定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河湖岸线管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河湖岸线作为重要的生态保护和城市规划资源,对于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河湖岸线划定项目实施方案,对于保护河湖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项目目标1.明确河湖岸线划定的范围和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划定标准体系;2.完善河湖岸线划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提高划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3.加强对河湖岸线划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划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项目内容1.河湖岸线划定标准的制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河湖岸线划定的标准和范围,明确划定的依据和原则,为后续的划定工作提供依据。

2.河湖岸线划定技术手段和方法的完善采用现代化的测绘技术和遥感技术,结合实地调研,对河湖岸线进行精准测绘和划定。

同时,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技术手段,对划定结果进行数字化处理和管理,提高划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河湖岸线划定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河湖岸线划定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强对划定工作的督导和检查,确保划定工作按照标准和要求进行。

同时,加强对划定结果的管理和维护,及时更新和调整划定结果,确保其时效性和有效性。

四、项目实施步骤1.制定河湖岸线划定的标准和范围,明确划定的依据和原则;2.采用现代化的测绘技术和遥感技术,对河湖岸线进行精准测绘和划定;3.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技术手段,对划定结果进行数字化处理和管理;4.建立健全河湖岸线划定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强对划定工作的督导和检查;5.对划定结果进行管理和维护,及时更新和调整划定结果。

五、项目预期效果1.明确的河湖岸线划定标准和范围,为城市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依据;2.精准的河湖岸线划定结果,提高了划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3.健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了划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划定结果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六、项目实施风险1.技术手段和方法不够成熟,导致划定结果不准确;2.监督和管理机制不健全,导致划定工作无法顺利进行;3.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不力,影响了划定工作的推进。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国家计委【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1-08-23【生效日期】1991-08-2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1991年8月23日)现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科学合理,提高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页脚内容1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

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页脚内容2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8]全国河道[湖泊]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技术细则

[8]全国河道[湖泊]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技术细则

全国河道(湖泊)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技术细则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2008年3月目录1、基本规定 11.1 目的意义 (1)1.2规划任务 (2)1.3规划范围与重点 (2)1.4规划水平年 (4)1.5指导思想 (4)1.6规划原则 (4)1.7规划依据 (6)2、基本资料收集与整理 12.1社会经济 (1)2.2 水文气象 (1)2.3 河道地形 (2)2.4 河道治理 (2)2.5 航运及码头 (3)2.6 供水与排水 (3)2.7 跨河建筑物 (3)2.8环境与生态 (3)2.9相关规划资料 (4)3、河势稳定性分析 63.1基本要求 (6)3.2河势稳定性分析 (6)3.3河口演变趋势分析 (7)4、岸线控制线确定 94.1岸线控制线定义 (9)4.2岸线控制线划定的原则 (9)4.3临水控制线与外缘控制线的确定 (10)4.4岸线控制线成果 (12)5、岸线功能区划分 145.1岸线功能区的定义 (14)5.2岸线功能区的划分原则 (15)5.3岸线功能区划分的基本要求 (15)5.4岸线功能区划分 (16)5.5 岸线功能区划分的成果 (17)6、岸线利用现状分析评价 186.1概述 (18)6.2岸线利用现状分析 (18)6.3基本要求 (19)6.4分析评价内容 (20)7、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指导意见227.1岸线利用与保护需求分析 (22)7.2岸线管理规划目标确定 (22)7.3岸线利用与保护调整意见 (23)8、岸线利用管理的保障措施249、岸线规划主要成果241、基本规定1.1 目的意义我国流域面积大于100km2河流共有5万多条,总长度43万km,大于100km2的湖泊130多个,大于500km2的湖泊26个。

河流(湖泊)两侧(周边)水陆边界一定范围内的带状区域是滩涂岸线资源,既具有行洪、调节水流和维护河流(湖泊)健康的自然与生态环境功能属性,同时又在一定情况下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土地资源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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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湖泊周边用地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泊保护,规范湖泊周边用地规划与建设管理,防止湖泊周边过度开发,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和谐可持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确定的名录湖泊(不含东湖)周边用地管控范围的城乡规划与建设管理。

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是为了强化对湖泊周边建设的管控,探索“大湖+”保护与利用模式,促进城市与湖泊互融发展,以湖泊水域保护线(以下称湖泊蓝线)为基础,外扩一定距离所形成的范围界限,该范围由市国土规划部门统一划定。

第三条本市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要求。

对湖泊周边建设活动,文物、水体、园林、自然保护区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的实施性规划,明确用地功能性质、滨湖建设空间形态、开放空间、景
观风貌、视线通廊等内容。

实施性规划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后,作为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建设实施的依据。

未编制实施性规划的,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内单个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规划论证,经市国土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明确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二章分类划定管控范围
第五条综合湖泊位置、周边用地资源情况,将全市湖泊分为城市公共型、郊野游憩型、生态保育型等3种类型。

(一)城市公共型湖泊是指湖泊主体位于绕城高速以内、周边主要规划为城镇集中建设区的湖泊。

(二)郊野游憩型湖泊指湖泊主体位于生态绿楔范围内、周边有少量城镇建设用地的湖泊。

(三)生态保育型湖泊指湖泊主体位于非城镇集中建设区内,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湿地保护区等生态最为敏感区域的湖泊。

第六条按照以下标准,分类划定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

(一)城市公共型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以湖泊蓝线为基础,原则上外拓550米(1—2个街坊)至城市主、次干道,保证宗地和功能相对完整。

(二)郊野游憩型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以湖泊蓝线为基础,原则上外拓550—1000米至城市主、次干道或者自然地形地物,保证生态要素完整、用地功能相对协调,并与基本生态控制线相衔接。

(三)生态保育型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以湖泊蓝线为基础,原则上外拓1000—2000米至自然地形地物,应当将湖泊涉及的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水源保护地等纳入。

如有特殊情况,各区人民政府可对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提出优化完善方案,报市国土规划部门审查。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要求
第七条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内规划与建设遵循生态优先的原则,遵守湖泊管理、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湖泊“三线一路”保护规划要求,优化水环境质量,引导项目建设与湖泊保护相协调,提升城市滨湖环境品质,禁止发展高污染的产业项目,实现生态、生活与生产空间的有机融合。

(一)城市公共型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内,鼓励发展文化娱乐、商业金融、国际交往、体育运动等公共服务功能,完善环湖道路等滨水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滨湖公共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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