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
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

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12.23•【分类】国务院关于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正文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2018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个大事,涉及的主体、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必须审慎稳妥推进。
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更好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安排,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授权决定,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地方和部门组织开展了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试点情况报告如下:一、改革试点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成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作出重要部署。
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2015年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法律规定,授权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2015年3月23日至25日,原国土资源部召开试点工作部署暨培训会议,正式启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以下简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
XX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XX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全市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农村基层廉洁建设,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7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作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三)农村集体筹资筹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农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五)农村集体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六)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七)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八)农村集体企业经营权;(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为了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和农民收入水平,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中,村集体拥有、以建设为目的的土地;2.农村建设用地的入市,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3.本管理办法所称“入市”,包括土地收购、征用、出租、出售、抵押等方式;4.本管理办法应与国土资源部门相关规定相一致。
二、土地使用权流转途径1.政府购买:政府按照市场价格向村集体购买农村建设用地;2.拍卖:农村建设用地进行竞价或挂牌交易;3.协商:政府、村集体与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协商农村建设用地流转;4.其他:按照相关法规实行其他方式。
三、土地使用权入市管理1.土地计划确认:县级以上政府制定、公布本地区农村建设用地入市计划,明确土地用途、流转方式、标准;2.土地公告:政府向社会公告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情况,包括地块位置、流转方式、流转门槛、评估价等信息;3.土地评估: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价格应按照市场价值和公共利益制定,进行评估后公开;4.土地交易:参与流转的各方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签订土地流转合同;5.土地登记:土地交易完成后,依据法律程序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6.土地监管:政府应对土地使用情况定期监管,确保土地流转合规合法,防止滥用或买卖。
四、准入门槛1.农村建设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土地流转应公开、公平;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得到集体决策;4.涉及林地、山地等特殊区域的流转应当遵守法规、环境保护原则。
五、财政补贴1.为了促进农村建设用地成果的实现,政府应结合具体情况,为农民提供适当的财政补贴,同时严格监管;2.适当的补贴应该纳入当地财政配套支持。
六、责任与处罚1.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监管工作,认真审核,并依法审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单位、个人,一经发现,及时予以处罚,并撤销相关土地交易;2.对那些“谋求私利”、损害农村建设用地公益性和集体利益,违反土地流转计划和市场规则,欺诈、虚假交易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法律问题研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法律问题研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是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这一改革对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法律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法律背景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受到严格限制,只能用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这种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为了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这一政策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法律内涵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将一定年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让渡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由使用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租金等费用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等要求,并且应当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面临的法律问题(一)产权界定不清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产权界定存在模糊之处。
一些土地的权属关系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导致在入市过程中难以明确权利主体和权利范围。
(二)市场交易规则不完善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市场交易规则还不够完善。
在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交易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价格形成机制、交易平台建设等方面,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容易导致交易混乱和不公平。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24•【字号】津政办发〔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15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24日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为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和自然资源部部署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目标,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分类别、有级差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平衡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收益;保障入市土地权能,盘活空闲、废弃和低效利用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通过试点,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改革成果,为全面深化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提供制度、政策和措施保障。
二、试点任务(一)强化规划引领作用1.推进规划编制。
加快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审批,统筹并合理安排入市的规模、布局、开发强度和开发时序等,完善功能配套,促进集聚发展,探索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的规划编制方法。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武清区人民政府、静海区人民政府、蓟州区人民政府。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2•【字号】清政发〔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清政发〔2024〕1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相关直属单位: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4年7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市准备第三章入市交易第四章入市后手续办理第五章交易监管第六章附则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先行推进工作方案》(清政发〔2023〕9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的入市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遵循依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等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第五条清原满族自治县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储中心)承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通过清原满族自治县土储中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土地出让公告准予发布前,入市主体应当委托土储中心承办土地出让实施活动,双方签订交易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土储中心负责发布入市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组织交易活动等事项。
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模板】

XX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级市场交易规则第三章二级市场交易规则第四章服务与监管第五章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第六章入市收益分配和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的精神和有关要求,依据《土地管理法》和《XX 市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1+3”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依法取得并在村庄规划或XX市中心XX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为商业、旅游、工业、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保留集体所有权性质的征地安置留用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使用,并通过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是指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行转让、出租、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等行为。
本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区域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使用权再流转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规定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享受同等权能,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依照本规定开展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流转交易,应依法依规履行税费缴纳义务。
第五条市级和区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高平市统筹协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实施方案

高平市统筹协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020年5月12日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统筹协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高平市《关于盘活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借鉴泽州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立足高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围绕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目标,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夯实农村集体土地权能为基础,以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为关键,努力发挥法律引领和推动作用,着力推进政策和制度创新,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1用效率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抢抓机遇,坚守底线。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土地管理法的一个重大制度创新,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能够为农民直接增加财产性的收入。
要主动靠前,抢抓机遇,加快实施,同时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二)制度先行,有序推进。
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确保改革工作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积极争取各级各方面大力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明确重点,有条件、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改革。
(三)政府主导,村为主体。
充分发挥市委市政府的主导作用,有效落实村级主体地位,保证入市主体充分公平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四)农民参与,公平规范。
保障农民参与,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反映农民诉求,通过民主协商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增加群众获得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和监管,实行统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根据《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管理办法》、《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文昌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试点交易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是指本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纳入省土地交易市场,进驻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实施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成交公示和统一交易管理等的活动。
第四条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的指导、协调、审查、监督和实施,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海南省政务中心网站,以及本省主要媒体上发布入市交易公告及交易结果公告。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的,交易行为应当进入省级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以协议出让方式交易的,相关的谈判、协议签订等交易活动,也应进入省级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入市主体,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省级土地交易市场内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
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采取公开方式选取,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委托交易服务费用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规定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以及转让、转租和抵押。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的,除按照规定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交易的外,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入市交易。
对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公开入市交易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通过与用地者签订出让、出租合同的方式,擅自出让、出租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七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物流仓储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特殊情形下,经文昌市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交易。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以单一用途的宗地为单位,不得将两宗及以上的宗地进行捆绑出让。
对单宗用地包含多种用途又无法分割,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可以确定不同用途的用地面积比例的,在报经文昌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作为混合用地宗地出让。
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土地价格评估。
土地出让底价或者标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入市主体综合土地价格评估结果、政府产业政策、土地市场情况等因素,进行集体决策确定,并予以保密。
底价不得低于入市成本,不得低于出让宗地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70%,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应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最终报价低于底价的,不得成交。
第十条入市主体及其委托的有资质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入市方案和入市地块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土地出让时,不得设定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的限制条件。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当包含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规划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相关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
第十一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前20日,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以及本省主要媒体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
挂牌出让的,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公共信息应当包括拟供应宗地的位置、面积、年限、用途、土地使用条件、规划条件、投标(竞买)保证金、报名条件、供应时间、供应方式、提交申请的地点及期限等内容。
本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不采取网上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第十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依法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以及查阅与竞投有关的协议及法律文书和竞投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一经办理手续参与竞投交易,即视为竞投人已完全了解有关竞投交易可以公开的全部内容,认可竞投交易标的物现状,并愿意承担参加竞投交易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因故确须变更竞投交易时间、地点等事项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提前通知竞投人,竞投人应予以认可及配合,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提出竞买、竞投申请及相关材料。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对公告规定时间内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确认申请人的投标或者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竞买申请人提交竞买申请时,存在证明材料弄虚作假、欠缴土地出让金、因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和其他严重违反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情形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禁止其参与土地竞买。
第十五条竞买申请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缴款时间之前,将竞买保证金缴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土地评估价格的60%。
竞买人缴付竞买保证金的账户名要与其名称相符,否则,不允许其参与竞投。
竞得人缴付的竞买保证金可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竞买人缴付的竞买保证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省级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由入市主体及其委托的有资质机构在省级土地交易市场组织竞价或者评标。
最高报价相同的,原承租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
第十七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入市主体及其委托的有资质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
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入市主体及其委托的有资质机构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入市主体及其委托的有资质机构应当终止招标活动。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评标小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八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
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九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二十条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
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一条土地成交后,受让人、承租人须在交易现场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
土地交易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海南省政务中心网站,以及相关媒体上发布土地交易结果公告;入市主体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及村委会事务公开栏上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
受让人、承租人应当按照土地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入市主体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租合同或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或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应当约定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条件、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处理等。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或作价出资(入股)协议中涉及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内容的,应当与公告内容一致。
第二十二条受让人应当在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90日内付清土地出让金。
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首次付款应当在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金的50%。
土地出让金应当在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1年内缴纳完毕,经文昌市政府批准,可以延长至2年。
承租人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约定缴纳土地租金。
逾期未付清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的,入市主体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协议),并由受让人或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受让人依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第二十三条.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代出让人付清全部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相关税费后,方可持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