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制度建设的相关建议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障碍及对策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障碍及对策发布时间:2022-07-01T01:34:54.107Z 来源:《新型城镇化》2022年13期作者:吴正伟[导读]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当前需要结合入市问题来谈,这也是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热点问题、一大重要公共政策,它直接影响到农民群体生产生活水平问题,同时也是促进城乡一体化经济发展的重要关键。
文中将着重探讨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基本状况与障碍问题,并给出有效应对对策。
吴正伟都匀市自然资源局 558000摘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当前需要结合入市问题来谈,这也是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热点问题、一大重要公共政策,它直接影响到农民群体生产生活水平问题,同时也是促进城乡一体化经济发展的重要关键。
文中将着重探讨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基本状况与障碍问题,并给出有效应对对策。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障碍问题;有效对策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就一直关注工业化与城市化发展水平提高问题,这也同时带来了城乡发展二元结构问题,且愈演愈烈,这就导致城乡之间经济差距越来越大。
为此,国务院在2015年正式颁布了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工作意见,宣布全国33个试点县市参与其中,如此对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具有促进作用,它也成为了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又一大有利政策。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基本概述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相关研究学术内容与法律法规正在极大丰富化,其关键点就是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在同等条件下入市,同时解决农地所有权归属不清、收入收益分歧偏大等等问题,这些都是阻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障碍问题,思考入市问题也能为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推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诸多有价值的参考建议[1]。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障碍问题提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入市方面存在诸多障碍问题,下文结合多点来谈[2]:(一)土地产权权属关系问题参考我国土地产权权属关系可以了解到,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具体权利主体,它就包括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农民集体等等,这些主体明显存在数量多且划分不明确、土地产权权属关系复杂等等问题,当然,历史遗留争议问题也不容忽视。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研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研究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涉及土地制度改革、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等诸多方面,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致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展开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期为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提供参考。
1. 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利于激发农村土地资源的活力,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推动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提升农民的收入水平。
2. 增加农村收入来源。
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为农民提供土地流转收益,丰富农民的收入来源,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3.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实现土地利用的最大化,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1. 土地使用权界定不清。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所涉及的产权关系较为复杂,存在土地使用权的界定不清晰、产权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2. 土地流转机制不畅。
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流转机制相对不畅,农民的土地经营权无法顺畅地转让、流转。
3. 缺乏有效的监管和保护机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存在着缺乏有效的监管和保护机制的问题,导致一些土地流转交易存在着合同不完善、权益不清晰等风险。
1. 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加强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立法和规范,明确土地使用权、经营权、流转权等产权,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2. 健全土地流转市场。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经济作物种植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权能够顺畅流转,形成多元化的土地流转模式。
3. 加强监管和保护机制。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土地流转交易的监督和管理,并建立土地流转交易的登记和备案制度,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4. 支持农村土地经营主体。
加大对农村土地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土地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鼓励其参与土地流转和经营管理,推动农村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提速,农村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也成为一个必然趋势。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存在一系列问题和挑战,包括政策不明确、管理混乱、利益分配不公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也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通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有助于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000字】1.2 问题意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其意义重大。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有利于解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难题,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增加农民收入。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的解决还关系到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农民的切身利益。
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字数:149】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分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探讨其中存在的困难和瓶颈,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通过研究目的的明确,可以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指导,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升。
通过研究目的的设定,还可以帮助相关部门和研究者更好地把握研究的方向和重点,确保研究成果对于解决实际问题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研究目的的明确性是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研究深入开展的重要前提,也是推动相关政策和措施得以实施的基本保障。
2. 正文2.1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定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使用和经营的土地,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产业发展、农村居民建房等目的的土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研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研究【摘要】本文主要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展开研究。
在分析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内容。
在对当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挖掘了存在的问题,并深入分析了影响因素。
探讨了相关政策对策,并通过案例分析进行了具体论证。
在总结了研究的结论,并提出了展望与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并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问题, 研究背景, 研究意义, 研究内容, 现状分析, 问题挖掘, 影响因素分析, 政策对策探讨, 案例分析, 研究结论, 展望与建议.1. 引言1.1 研究背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依法转为出让或者租赁给个人或者组织用于开发建设。
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进程加快,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也愈发突出。
当前,不同地区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管理政策存在差异,给乡村振兴和城乡统筹发展带来一定困扰。
深入研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探讨相关的影响因素及政策对策,对于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决策部门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 研究意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议题。
这个问题的研究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土地资源的稀缺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有效地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农村经济效益,推动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的研究可以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在当前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背景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的解决必须统筹考虑政府、农民和市场的利益,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才能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林丹丹(中共沈阳市和平区委政法委员会,辽宁沈阳110003)[摘要]2019年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打破了农村土地只能经先征收后出让程序进行一级市场交易的格局,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利于实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但是在用地来源、入市用途、收益分配及融资抵押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通过从完善登记制度明晰产权、增加存量扩大用途、合理征税、完善收益分配机制、配套融资抵押实施细则、加强政策引导等方面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抵押融资[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043(2023)07-0130-03[作者简介]林丹丹(1988—),女,山东烟台人,中共沈阳市和平区委政法委科长,中级经济师,硕士,研究方向:法治建设。
第2023年第7期(总第563期)商业经济No.7,2023Total No.563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来源存在问题(一)土地权属不明晰只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可以入市交易,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农村地区建设用地登记制度并不完善,土地产权归属并不明晰[1],存在着农村土地和已经被征收的国有土地界限不明、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及未利用土地边界不清等问题[2]。
虽然2020年国家部委已印发《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提出加快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要求,但此项工作推进仍面临诸多困难。
经营性建设用地只是建设用地的一部分,对于下一步划分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公益性建设用地的登记确权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出台相关规定。
登记机关对于权利人主体需要进行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于集体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行使主体并不统一,有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的是村委员,还有的是土地股份合作社[3],权利主体不明晰,对于后续的流转上不仅容易带来纠纷,或导致受让企业损失无处填补,抑或导致农村集体权益受到损害,若转让双方私下协商低价转让更容易造成集体土地资产损失,为权力寻租带来一定空间。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已成为当前热门的话题,也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原为农村集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城镇居民或其他主体以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一种制度安排。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政策、法律、社会和经济等方面入手,分析当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对应的解决措施。
一、政策与法律问题当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体系尚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在政策方面,一些地方在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时,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导致土地入市过程中出现乱象,严重影响农村土地利用和经济发展。
在法律方面,当前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定仍然较为模糊,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上存在许多不足和漏洞,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政策法律体系,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程序和管理,提高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政策法规,明确土地入市的程序和标准,加强对土地入市的监管,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还需规范土地入市的各项操作,建立健全土地交易的信息发布和监管机制,防止土地交易中出现腐败和违法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社会问题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一个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的社会问题,社会因素也是制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集体所有,其利益关系牵涉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在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对农民权益保护不力、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导致农民对土地入市过程中的利益分配缺乏信任,难以接受。
浅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

浅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摘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当前社会发展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通过分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概念、入市的影响、现行政策、存在问题和解决对策,探讨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展望。
通过深入研究,我们可以看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需要加强相关政策和措施来规范和引导这一过程。
未来,应该注重平衡集体和个体利益,促进农村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这篇文章将有助于更深入地了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和指导。
【关键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政策分析、存在问题、解决对策、重要性、发展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是当前城镇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议题,也是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指的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建设开发或出租经营的用地。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不断增加。
背景介绍中还需要分析当前城市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例如土地资源供给不足、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农民土地收入不稳定等。
这些问题使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现有的政策和制度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范管理尚未完善,存在监管漏洞和制度矛盾。
为了更好地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范发展,需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本文旨在分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影响、现行政策的局限性、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相关部门和决策者提供参考,推动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影响和现行政策的有效性。
通过对该问题的研究,可以帮助相关部门制定更科学合理的政策措施,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也可以减少相关领域的风险和隐患,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为乡村振兴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有益经验和参考。
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

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已成为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课题。
为了更好地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开展,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规划引领,确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划应以生产生活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为主体,确保农民的基本生产和生活需求,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应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土地资源环境条件,合理确定土地利用结构,科学规划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根据规划确定用地使用性质和标准,避免土地滥用和浪费,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政策,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防止土地资源过度集中流转,遏制土地流转中可能存在的不正当行为,确保土地流转的合法、合理、有序进行。
三、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权益保护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权益的保护,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集体成员与土地流转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利益输送,避免集体成员权益受损。
要加强对土地权属的调查核实工作,解决土地权属不清晰、不明确的问题,保障集体成员的土地权益。
四、加强政府监管,防止恶意炒作加强政府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的监管,防止恶意炒作和投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要加强对土地经营主体的资格审核,大力整治乱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市场监管,确保土地流转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引导农民依法合理地参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帮助农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在土地流转中的合法利益。
六、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科技支撑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科技支撑,推动先进技术、新技术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中的应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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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制度建设的相关建议
——以重庆市大足区为例
重庆市大足区国土房管局童强
当前,农地制度改革具备了政策条件和实践基础,应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入市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坚持城乡土地资源要素双向流动的市场化改革导向,尽快释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利用的巨大潜能。
2014年,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确定在大足、永川两区开展非公益性用地项目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方式的探索试点。
本文结合大足区智凤镇缩小征地范围改革试点工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制度建设提出相关建议。
一、缩小征地范围改革试点工作情况
1.试点区基本情况
大足区位于重庆市西部,属长江上游地区,是重庆一小时经济圈的组成部分,智凤镇位于大足区中部,距大足城区5公里,渝蓉高速1.5公里,面积87.7平方公里,辖3个行政村、9个社区居委会,总人口45155人。
全镇着力打造“城乡统筹示范镇、民营经济强镇和海棠新城建设重镇”。
智凤镇现有民营企业70家,其中规模企业15家,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4000余人。
2012年全镇被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命名为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规划占地1500亩,计划入住企业300家,目前已占地300亩,建成标准化厂房15万平方米,入驻企业65家。
2.试点基本原则
重点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实行局部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结果运用的总体原则,确保农民利益,尊重农民意愿为基本前提,严格保护耕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把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作为改革的方向。
3.试点主要内容
按照中央“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的总体要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改革创新,开展拆旧区建设用地复垦和建新区土地整治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组织村民自行开展
建设用地复垦工作。
参照增减挂钩方式,对村民住宅附属设施用地及其他废弃、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自行开展整治复垦,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量,提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复垦后集中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流转,用于非公益性项目建设。
4.工作开展情况
(1)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专门成立了以区府办、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房管局、法制办、农委、公安局、环保局、智凤镇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拟定工作方案。
在市国土房管局的指导下,制定了《重庆市大足区智凤镇缩小征地范围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明确试点区位置、用地规模和实施主体;制定了实施步骤、部门职责和监管责任;制定了补偿标准、收益分配、相关税费收取等具体内容。
(3)编制实施方案。
相关实施方案及工作程序包括:委托复垦方案编制单位进行测绘,编制复垦方案,编制规划实施方案,上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审批周转挂钩指标。
(4)协商流转方案。
试点区智凤镇普安居民五、六组与土地承包户协商土地流转方案。
二、政策建议
一是加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的管控。
为了保证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的规范、有序、健康运行,政府必须加强对市场的宏观调控。
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实现了国家和集体多元主体供地,为保证建设用地的有序供给,政府应通过规划、计划等手段对城乡建设用地的总体供应状况进行调控和监督管理。
二是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
在现有的村、村民小组中,主要是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
从数量上来看村民小组对农村集体土地拥有所有权的情况较多,村民小组为产权主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是健全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制度。
产权明晰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要求,是市场正常运转的基础。
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主体、产权代表、产权权能,必须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个基本制度并进一步予以完善。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使用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也有
一定的处分权,能解决其使用权转让、出租、出资、融资和抵押等相关权能。
特别是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抵押问题,应允许其抵押,充分发挥土地资产的融资功能。
四是建立和完善集体组织自治制度。
要健全镇街村的民主法制建设,完善权力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以此保证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定权,保障农民作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主体的地位,最终保障集体成员享有和实现集体建设用地的财产权。
五是改革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首先是计划的管控。
在下达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时,建议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单独下达用地计划,并科学安排一定规模,以保障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
如通过宅基地复垦方式,解决周转指标,其成本太高也会影响集体建设用地的供应。
其次是用地性质的管控。
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用于工业、旅游和商业项目用地,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和“小产权房”。
六是建立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交易的监督管理。
首先,进行流转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乡村规划确定的城市规模范围,否则不得进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其次,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控制,防止集体土地大量无序进入市场,突破建设用地控制总量。
其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流转土地必须是已经依法批准作为建设用地或者已经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其中由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必须按照用途管制的要求,经过严格申请和审批,不允许擅自将农用地进行流转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允许用于房地产开发,不允许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项目建设。
七是加快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确保各项改革有法可依。
针对试点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建立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市场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