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沪规划资源乡〔20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规划资源乡〔2020〕206 号局机关各处室、各涉农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各涉农镇(乡、街道)政府、局属各单位:现将《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5月9日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促进乡村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沪规划资源建〔2020〕17号),结合本市乡村规划资源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一)目标路径立足乡村实际情况与发展需求,依托在线审批平台,深化“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合并审批事项,精简审批条件,统一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搭建绿色通道,实现乡村地区“郊野单元村庄规划+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模式。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户建房、设施农业等乡村建设项目的规划资源全流程审批。
(三)基本原则全域管控原则。
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引领,以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全覆盖为基础,推动国土空间全域、全类型、全过程用途管制,强化监督监管。
统一规范原则。
统一审批制度、管理规范和操作路径,依托在线审批平台建设,规范建立各类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事项的申报、审批、发件、归档程序。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浦府[201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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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浦府〔2011〕9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现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五月六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71号令),结合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浦东新区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合法有效的建房批准文件计户的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规土局”)是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土地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村民建房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建交委”)是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为了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和农民收入水平,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中,村集体拥有、以建设为目的的土地;2.农村建设用地的入市,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3.本管理办法所称“入市”,包括土地收购、征用、出租、出售、抵押等方式;4.本管理办法应与国土资源部门相关规定相一致。
二、土地使用权流转途径1.政府购买:政府按照市场价格向村集体购买农村建设用地;2.拍卖:农村建设用地进行竞价或挂牌交易;3.协商:政府、村集体与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协商农村建设用地流转;4.其他:按照相关法规实行其他方式。
三、土地使用权入市管理1.土地计划确认:县级以上政府制定、公布本地区农村建设用地入市计划,明确土地用途、流转方式、标准;2.土地公告:政府向社会公告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情况,包括地块位置、流转方式、流转门槛、评估价等信息;3.土地评估: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价格应按照市场价值和公共利益制定,进行评估后公开;4.土地交易:参与流转的各方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签订土地流转合同;5.土地登记:土地交易完成后,依据法律程序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6.土地监管:政府应对土地使用情况定期监管,确保土地流转合规合法,防止滥用或买卖。
四、准入门槛1.农村建设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土地流转应公开、公平;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得到集体决策;4.涉及林地、山地等特殊区域的流转应当遵守法规、环境保护原则。
五、财政补贴1.为了促进农村建设用地成果的实现,政府应结合具体情况,为农民提供适当的财政补贴,同时严格监管;2.适当的补贴应该纳入当地财政配套支持。
六、责任与处罚1.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监管工作,认真审核,并依法审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单位、个人,一经发现,及时予以处罚,并撤销相关土地交易;2.对那些“谋求私利”、损害农村建设用地公益性和集体利益,违反土地流转计划和市场规则,欺诈、虚假交易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法律问题研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法律问题研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是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这一改革对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法律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法律背景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受到严格限制,只能用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这种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为了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这一政策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法律内涵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将一定年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让渡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由使用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租金等费用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等要求,并且应当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面临的法律问题(一)产权界定不清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产权界定存在模糊之处。
一些土地的权属关系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导致在入市过程中难以明确权利主体和权利范围。
(二)市场交易规则不完善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市场交易规则还不够完善。
在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交易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价格形成机制、交易平台建设等方面,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容易导致交易混乱和不公平。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沪规土资综[2011]305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1〕305号)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和崇明县规土局、农委:为加强本市设施农用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的要求,编制了《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农委2011年3月28日第9次主任办公会议、市规划国土资源局2011年4月1日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2、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加强本市设施农用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设施农用地实行分类管理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依据《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并结合《上海市农村建设有关设施用地标准(试行)》(沪规土资综〔2010〕270号)的相关规定,对设施农用地具体分类如下:(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上海市土地分类标准

上海市土地分类标准
一、土地用途分类
1. 居住用地:指用于居住用途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寓、别墅等。
2. 商业用地:指用于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的用地,如商场、饭店、写字楼等。
3. 工业用地:指用于工业生产、研发等用途的用地,如工厂、仓库、研发中心等。
4. 农业用地:指用于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等农业活动的用地,如耕地、林地、牧场等。
5. 公共设施用地:指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用地,如公园、道路、学校等。
6. 特殊用地:指用于特殊用途的用地,如军事设施、宗教场所等。
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1. 建设用地:指已开发建设并供人们生产、生活使用的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2. 农用地:指用于农业生产的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
3. 未利用地:指尚未开发利用的用地,如荒山、荒地、盐碱地等。
三、土地权属性质分类
1. 国有土地:指由国家拥有所有权的土地。
2. 集体土地:指由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所有权的土地。
四、土地等级分类
1. 一级土地:指对城市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土地,如市中心区、商业繁华区等。
2. 二级土地:指对城市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土地,如市区中心区、一般商业区等。
3. 三级土地:指对城市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土地,如郊区一般地区等。
五、土地规划分类
1. 城市建设用地: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用地,如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
2. 乡村建设用地: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用地,如农村居民点、乡村道路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意见(试行)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沪奉府[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意见(试行)(沪奉府〔2010〕62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现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1号)和《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3号)等文件精神,对我区实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流转的范围、用途和规范流转工作要贯彻“依法、自愿、有偿、规范”和“总量控制、有偿使用、同地同权、保障权益”的原则。
1、流转范围。
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原则上均可流转。
2、流转用途。
依法有偿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根据规划用途,可以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等经营性项目。
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商品住宅开发建设。
3、流转规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租赁、出让等方式进行流转,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同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同意。
使用期限最高不超过同类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最高年限;政府对租赁和出让等参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建立最低限价制度。
土地使用者依法有偿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转让、转租等形式进行流转,也可以抵押。
二、流转的方式各镇、开发区应当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青浦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2月21日区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上海市青浦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加强农业用地使用权的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经完成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的承包地使用权的流转。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不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包括种植速生丰产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不准占用耕地建设畜禽养殖和居住等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最长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六条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是本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镇和街道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本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
转发市计委等三部门关于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计委等三部门关于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1】 54号各区、县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计委、市农委、市房地资源局《关于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试点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一年十一月一日关于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试点意见实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可以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带动农村土地升值,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城镇化。
土地流转为加快实现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有利于探索一条郊区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新路。
为了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要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土地确权、三权分离、价值显化、市场运作、利益共享”的方针,加快建立土地流转机制。
现结合实际,提出本市土地流转的试点意见如下:一、土地流转的主要原则(一)土地政策连续性与开创性相一致。
在土地流转中,既要贯彻《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保证农村土地政策的连续性,又要坚持求实的态度,在贯彻的办法上锐意创新,有所突破。
(二)加快郊区建设发展与保护耕地相一致。
在土地流转中,既要满足郊区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又要严格保护耕地,确保郊区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实现土地流转成为土地市场化和法制化。
(三)鼓励土地流转与尊重农民意愿相一致。
在土地流转中,既要降低农村土地开发的初始成本,利用土地级差效益,促进郊区经济发展,又要坚持土地流转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四)土地流转方向与土地利用规划相一致。
土地流转要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流转的方向要与土地利用分区用途管制相一致,使流转成为土地合理利用和规划实施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一)实行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有偿、有期限流转,农民宅基地有偿置换。
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3.10.07•【字号】•【施行日期】1983.10.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九八三年十月七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以下称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郊县农村村庄、国营农场、林场、牧场和乡(或公社)以下的集镇。
第三条郊县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土地,包括社员的宅基地、自留地归集体所有,国营农场、林场、牧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社员有按照规定用途对宅基地、自留地、竹园和承包地的使用权,在这些土地上,未经批准,严禁建房。
第四条本市人多地少,村镇稠密,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尽量利用空地、宅基地。
农村建房原则上不准再占用耕地,只能在现有的宅基地、空地内调剂解决,严禁乱占、滥用以及出租和变相出租土地。
第五条村镇建房用地,都应按《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县、乡人民政府和市农场管理局、国营农场都必须加强对村镇建房用地的管理。
第二章统一规划第六条村镇建房应在村镇规划统一指导下进行。
村镇规划,应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乎卫生、绿化环境的原则制订。
第七条村庄规划要尊重历史习惯和群众意愿,合理制订。
原来自然村很小,住房分散的村庄,应逐步进行调整,做到相对集中。
对拆并村庄的老宅基地,必须还耕,使耕地面积不减少或者能有所增加。
在村庄规划尚未制订和批准之前,社员建房一律不得动用耕地。
第八条集镇规划要和村庄规划协调一致。
位于城市规划范围内的集镇,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制订规划。
乡人民政府(政社分设前的公社管理委员会,下同)所在地的集镇,要根据逐步建设成为当地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要求,制订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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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预合同
(租赁住房用地)
沪集松规土(2018)出让合同第3号(1.0版)
二〇一八年月日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上海松江区车墩镇高桥经济合作社
通讯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李高路255号
邮政编码:201611
电话:57601669
传真:
受让人:
出资比例: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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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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