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共28页PPT资料共30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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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培训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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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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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分农户在2005年因土地撂荒2年以上,被发包方收 回,现要求返还
处理该问题的依据:一是《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承包经营耕地的单 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 的耕地”。二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 承包地。三是《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 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四是《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五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要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 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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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
1978 ~2008年,家庭承包经营阶 段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经济开 始发生转变。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 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开始成为中 国经济发展的主旋律。经济改革始 于农村,核心就是土地政策。以人 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 营制度全面解体,新的以“包产到 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 体制确立。30 年以来,中国的农 村土地政策发生了历史性的变迁, 变迁主要围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展开。图为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 位农民按下红手印的“包产到户” 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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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
1949~1953 年,农民土地私有阶 段
1950年6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彻底废除 了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 民的土地所有制。土地改革运动使 土地由地主所有转变为农民所有。 但是,基于农民个体生产经营的现 状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认 为必须提倡将农民“组织起来”,发 展农民互助合作,引导农民走上共 向富裕的道路,改变农业的落后面 貌。同时也强调,在农村开展互助 合作运动,不能挫伤农民个体经营 的积极性。 1951 年9月9日《中共 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 (草案)》

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附件1土地登记申请书编号:单位:平方米/公顷、万元附件2地籍调查出席指界通知书NO::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土地管理法》和《XX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兹定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进行地籍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届时请你(单位或个人)的代表人现场出席指界。

1、单位使用的土地须填写好法定代表人XX明书,由法定代表人出席。

2、个人使用的土地,由户主携带XX明和户口簿出席。

3、法定代表人或户主不能出席的,请办好指界委托书。

4、指界人须准备有关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届时不参加指界的,按违约缺席处理,视为默认调查结果。

地籍调查负责人XX:联系:国土局20年月日地籍调查出席指界通知书(存根)NO::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土地管理法》和《XX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兹定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进行地籍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届时请你(单位或个人)的代表人现场出席指界。

1、单位使用的土地须填写好法定代表人XX明书,由法定代表人出席。

2、个人使用的土地,由户主携带XX明和户口簿出席。

3、法定代表人或户主不能出席的,请办好指界委托书。

4、指界人须准备有关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届时不参加指界的,按违约缺席处理,视为默认调查结果。

国土局20年月日送达情况:本通知于20年月日时分在的地点送达。

其它情况:送达人签字:签收:20年月日地籍调查法人代表XX明书同志,在我单位任职务,系我单位法人代表,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年月日附注:(1)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2)该代表办公地点:联系:XX:地籍调查指界委托书今委托同志(性别:年龄:职务:)全权代表本人出席街区(村)街坊(小组)号土地权属界线现场指界。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下面是本文库带来的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解决历史遗留农民宅基地权属问题,完善用地手续,提高宅基地土地登记率,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xx〕234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xx〕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xx〕134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土资发〔20xx〕101号)、《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xx〕191号)。

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办法:一、明确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权属不清,本方案要解决的问题有三种情况:一是农民既没有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二是农民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三是正在建设中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宅基地。

二、严格执行宅基地供地政策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三、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一)对农民既没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历史遗留问题。

以村为单位,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公告30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经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查,乡(镇、场)政府审核后,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后的宅基地,由村委会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

宅基地课件ppt - 广西农民土地权益普法咨询中心农民土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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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买卖合同应适用诉讼时效
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但尚未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范围内的房屋买卖 合同纠纷,一方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及 赔偿损失的,或者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办理 相关过户等手续的,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或合同双方交付完毕之日起超过两年的, 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的概念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 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 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 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 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 义上的产权。说的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 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 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 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三 宅基地流转的现状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人口向经济发达地区聚集。城郊结合部宅 基地流转空前活跃,但流转活跃程度及流 转方式都表现出明显的区域差异。主要表 现为:近郊较远郊更为活跃,离城市中心 距离越近流转越活跃;工业区、农场周边 的宅基地流转较为活跃;同时近郊主要是 以宅基地和农宅的短期租赁形式进行流转, 远郊且风光秀丽区域主要是长期租赁及宅 基地和农宅买卖形式进行流动。
评析二:宅基地使用权是否连同房屋一起 移转?房屋买受人如果不在宅基地使用权 核发主体范围内,是否必然导致房屋买卖 行为无效?
《土租,但对于农村房屋买卖时 其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同时流转 未作明确规定,理解上易产生 歧义。
如果农村居民买卖房屋包括同时转让宅基 地使用权,则不利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 且受让人很可能违反《土地管理法中》中 关于宅基地取得主体资格的限定,借房屋 买卖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某些营利开 发,使宅基地的原有功能发生改变;如果 不包括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仅房屋买卖行 为从表面分析因不涉及宅基地的流转而合 法有效,又将违反了“房地一致”原则。

农村土地权属管理共22页PPT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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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权属争议的含义: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 属争议。它一般发生在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 间、单位与单位之间。权属争议的特征是,争议 的土地权属不明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 处于不确定状态,争议双方都有各自的主张。调 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因土 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而发生的争议确定土地权 属,简称确权,是指依法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进行确认、登记的行为。
据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即农村土地归属不明时,适用 集体所有优先的推定。但《宪法》第9条对自然资源属性的广 义之地的所有权界定的规定是:“矿藏、水流、森林、山岭、革 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伞民所有;由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 外。”《物权法》第4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也做 了类似规定。显然,对于具有自然资源属性的广义之地而言, 上述规定体现的是国家所有优先推定,这与《宪法》第lo条、 《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物权法》第47条对农村土地集体所 有的优先推定相矛盾。这种矛盾不仅导致了对法律认识的分 歧,而且在法律适用上也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实践中,政府 在处理涉及国家与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时,采取的做法是困家 所有优先推定,而争议一旦诉至法院,法院的裁决则往往是 集体所有优先推定。这导致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法律适 用上相互对立的局面,对正确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十分不利。
农村土地权 属管理
目录
一、什么是农村土地权属管理 二、农村土地权属管理现状 三、农村土地权属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解决农村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权属管理问题的办

一、什么是农村土地权属管理
• 土地权属:土地权属是指土地产权的归属,是存在 于土地之中的排他性完全权利。它包括土地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治理工作讲座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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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农村集体经济三资监管系统 执行网上实时备案
日常管理工作制度 合同记录本制度 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责任追究
凡未履行好合同管理工作,致使村级组织及 成员合法权益受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 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 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应收未收合同—催缴入账--仍未支付--法律途径解决-重新签订合同或依法终止合同。
显失公平合同--合同双方协商--适当提高或建立增长机 制--协商不一致--法律途径解决--重新签订合同或依法 终止合同。
监管要求
四大主体
二大手段 一项机制 三项制度
镇纪委 三资管理服务中心 村级组织 村务监督委员会
经济审计 财务检查
村党员会议或党员议事会--开展审议--听 取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建议。 村民(股东)代表会议—形成决议。
向全体村民(股东)--决议公开。
合同形式
1、统一参照使用县示范文本
2、书面形式办理,合同双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
3、合同份数五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镇纪委、 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各备案一份(签订后三天内 提交备案),村归档一份。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指在坚持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依法探索农村产权资 本化、流转市场化、使用有偿化的途径模式,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归属清晰、 产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
权能划分
农村集体产权
农民个体产权 农业主体产权
农村集体承包土地经营权 农村集体经济股权
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
构建农村产权交易网络
确定农村产权交易权种

论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论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④农村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 宅基地,地上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张榜公告 30天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集体土地 使用证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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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依法审批的宅基地使用权
①按照以下方式之一确认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时间: a. 采取村民申报——村委会核实并张榜公告30天——乡(镇) 人民政府审核盖章; b. 有遥感影像等资料证明占用宅基地时间的,由市、县(区)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③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6年12月31日,农村村 民超过批准面积的宅基地,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且当时已 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④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超过批准面积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按照 实际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 占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 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省规定的面积标准予以确权登记。
2、土地登记簿、集体土地使用证中记事栏应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 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超占面积等需要备注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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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更新和完善已有登记成果
1、核实已登记宗地的登记成果 结合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及地籍数据库建设,按照省土地调查
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地籍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土 调查办〔2008〕36号)要求,对已登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开展核实。各县(市、区)要选择2-3个行政村作为试点,逐宗开展 实地核实,对宗地权属状况、界址及面积发生变化的,依法予以变 更登记或更正登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调查核实,力 争在较短的时限内,完成辖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 记成果的更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一)1216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国土资发[]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生产建设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01号)印发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

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各地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

对于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对于尚未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采用总调查的模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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