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探讨
浅析业主在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的责任承担

而预 防损 害后果 , 符合 现代 侵权 法发 展趋 势 , 利于 实现 法 的公平 正义 。 有
关键 词 责 任主体 责任 形 态 侵 权人 中图分 类号 : 905 D 2.
同时 , 由业主 作 为责任 承 担主 体 有利 于预 防此 类 案件 的 发 通 过 对这 两个 原 则 的分析 可知 高 空抛 掷物 侵权 应 适用 过错 生; 有利 于为 受害人 分担 损失 , 发现 真正 的致 害人 ; 有利 于维护 推 定 原则 , 更 责任 主体 承担 也就 明确 由业 主承 担 。 ( ) 关于 业主承 担责 任 的不 同学说 二 学界 公共 安全 。社 会 的安全 保 障是 人类 生 存 的基本 条件 。如果 没有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0 90 —2—2 10-522 0)8130
由于我 国在 高空 抛掷物 致人 损 害方 面缺 乏相 应规 定, 地法 各
自己没 有过 错 的情况 下 , 行为人 才可 以不承担 责 任 。 过错 推定 在
院在处理 此类 案件 时判决 不一 , 的法 院判决 受害人 自己承 担责 责 任 中, 有 举证 责任 发 生倒置 , 害人无 需对 加 害人 主观 过错 进行 受 而 任 , 的法 院判 决业主 承担 赔偿 责任 , 者赞 同 由业主 作 为赔偿 证 明 , 是 由加害人 自己证明没 有过错 或者 存在 法律 规定 的抗辩 有 笔 事 由才 可 以免责 , 则 , 要承 担侵 权责 任 。 者 认为 : 高空抛 否 就 笔 在 责 任 主体 。现 进 行 以下分 析 :
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之

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之汇报人:日期:CATALOGUE目录•抛掷物致人损害概述•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构成要件•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类型及认定•抛掷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分析•预防与治理措施建议•结论与展望抛掷物致人损害概述定义分类定义与分类人身损害包括车辆、房屋、道路等财产的损失和破坏。
财产损害社会影响损害程度及影响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030201法律责任原则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应当预见抛掷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预见,具有主观上的过失。
行为人主观过错过失故意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法定义务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抛掷物致人损害。
约定义务行为人违反合同、协议等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如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对小区内抛掷物的管理责任。
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类型及认定量刑标准根据抛掷物致人损害行为的严重程度、后果等因素,刑法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
犯罪构成当抛掷物致人损害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时,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追究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对构成犯罪的抛掷物致人损害行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侵权行为赔偿范围民事诉讼行政强制行政复议与诉讼抛掷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分析赔偿主体赔偿范围赔偿主体及范围确定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及标准计算方法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计算,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计算标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受害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因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等原因造成的损害,侵权人可免除赔偿责任。
减轻责任情形侵权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侵权人因同一损害行为已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
免责事由免责事由和减轻责任情形VS预防与治理措施建议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制作并播放公益广告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加强家庭教育完善相关立法,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制定专门法律法规01明确物业管理责任02建立投诉举报机制03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加强执法力度强化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结论与展望03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方式01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法律依据02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总结回顾本次报告重点内容完善相关立法强化执法力度提高公众安全意识推动技术创新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展望感谢观看。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高空抛物侵权是指行为人在高空抛掷物品,造成他人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行为。
该行为的发生不仅危及他人安全,也与公共秩序和道德相悖。
因此,对于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应做出明确规定,以维护社会安全与公平正义。
1. 归责原则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原则应当遵循民法中的原则,即“因果关系原则”。
行为人对于高空抛物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并且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也应当遵循“举证责任原则”。
被侵权人应当证明其财物损失或人身损害是由于行为人高空抛物所导致的,而行为人应当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没有造成被侵权人的损失。
2. 责任主体高空抛物侵权的责任主体应当包括直接施行抛物行为的人和雇主、业主等背后的责任主体。
直接施行抛物行为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公安机关也应当对其依法予以处理。
雇主、业主等背后责任主体应当在落实监管责任方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们应当采取适当和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制止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
例如,雇主应当对其员工的行为负起相应的管教义务,业主应当对其住户的行为负起相应的监管义务。
如果发生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他们也应当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3. 建议在高空抛物问题的治理中,应当注重的是预防而不是后置补救。
因此,建议政府加强立法和培训教育,增加市民的行为规范和安全知识。
同时,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检举和处理也需要加强力度,让行为人感受到法律的严厉和公正。
加强社会监督和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治理高空抛物的氛围和合力。
只有全社会共同发力,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社会安全与公平正义。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楼大厦日益普遍,高空抛物事件频发,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和财产损失。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质,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就高空抛物事件的侵权责任加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高空抛物事件一般包括以下构成要件:行为人、高处、抛物物品、制造侵权行为。
行为人是指具有抛物行为的主体,包括直接抛物者和共同抛物者。
高处是实施抛物行为所处的位置,一般指在室内或室外高层窗户、阳台等处。
抛物物品是指被抛物行为所投掷的实物,可以是生活垃圾、建筑材料等。
制造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对抛物行为的故意或过失。
二、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划分标准针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划分,学界和司法实践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主要有三种观点:绝对责任观点、过失责任观点和过错责任观点。
1. 绝对责任观点绝对责任观点认为,不论行为人的过错与否,只要发生高空抛物事件,行为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这一观点主张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
然而,绝对责任观点容易造成侵权行为人的权益受损,对于仅有轻微过失的行为人可能过于严厉。
2. 过失责任观点过失责任观点认为,行为人只有在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并且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才应承担相应责任。
这一观点注重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但可能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不足。
3. 过错责任观点过错责任观点认为,行为人只有在故意或恶意制造高空抛物事件时才应承担责任。
这一观点对行为人的过错要求较高,侧重于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但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可能不充分。
三、解决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措施为了更好地解决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高空抛物事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通过媒体、学校、社区等渠道,向公众普及高空抛物案例和法律法规,增强大家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认知。
2. 增加监控设施加大对公共场所的监控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发现和记录高空抛物行为的能力。
建筑物不明抛掷物侵权责任研究

主要是指建筑物及其组 成部分发生倒塌 、 脱落 、 坠落 是明确 的。然而 , 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中虽然肯定有一 行为人 筑物责任 , 而致受害 人损害 的责任 , 其本质是一种 工作物责任 , 适用过错 二、 国外关于建筑物不明抛掷物侵权 责任相关立法
物致人损害 的侵权责任。 【 关键词】 抛掷物; 致人损 害; 侵权责任
在 日常 生活 中 , 层 建 筑 物 内抛 出物 品致 人 损 害 的 案 件 时 为中虽然直接加害人不 能确 定, 高 但实施危险行为 的侵权人是确
有发生。 重庆烟灰缸案 件、 深圳瓷片案 、 南木 墩案 等都是典型 定的 而建筑物不 明抛掷物致人 损害侵权行为中, 济 加害人无法 案例 。在此类 案件 中, 由于无法确认真 正的施害人 , 之我 国 确定。第 二, 同危险行为 中, 个危险人主观上都有过错, 加 共 各 而
推定的归责原则 。笔者认 为侵权人不 明的建筑物抛掷物责任不 《 德国 民法典》 中规定建筑物的所有人和 占有人对 于建筑 能适 用 建 筑 物 责 任 , 为 二 者 存 在 区 别 : 一 , 因 第 责任 主 体 不 同 。
物致人损害 的责任 ,但 其很难适 用抛 掷物 致人损害 的责任 , 在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人是确定 的, 责任 主体是对 物件 有适 其 实践中 ,德 国法 院通过 司法判例发 展出来 了社会 安全义 务理 当管理义务的物件 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而后者的加害人无法确 论, 通过 该理论扩大 物件致人 损害责任 的倾 向, 负有责任 的唯 定 , 其责任 主体 可以是物件 的抛掷 人, 也可 以是其他人 。第二 ,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问题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相关问题1000字高空抛物是指从高层建筑或者高空坠落的物品,如鞋子、空瓶、碎片等。
高空抛物不仅会对经过路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还会造成城市环境的破坏。
因此,高空抛物无疑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首先,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应该是抛物者本身。
因为高空抛物不仅危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也影响了其他人的生活环境,同时,高空抛物所造成的后果很难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因此,抛物者应该承担高空抛物的责任。
其次,建筑物的业主和物业服务商也应该对高空抛物负有一定的责任。
他们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发生,比如安装防护网、加强管理等,以保障公共安全。
《侵权责任法(草案)》对高空抛物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施行危险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施行危险行为包括下列行为:……(八)高处抛物……”。
这一规定明确了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是抛物者,同时规定了高空抛物是一种危险行为。
抛物者可以被追究侵权责任,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危险物品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建筑物的业主和物业服务商也应负有一定责任,他们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侵权责任法(草案)》还规定,“对故意违法行为制止不力,致使他人人身受到侵害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共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对高空抛物等危险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如果公共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制止不力,也应负有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对高空抛物的规定明确了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为维护公共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合理性

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合理性探讨摘要: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抛掷物致人损害适用公平责任,重点救济受害人权益并要求可能致害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引起许多质疑。
本文对主流质疑提出自己观点,认为在多种权益无法及时同等保障情况下,先救济受害者的权益是及时合适的;同时认为该制度恰当设计了连带责任,最大可能追究侵害人责任,也促使相关人员能在侵害后极大限度的采取预防措施。
关键词:抛掷物致人损害;公平责任;补偿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9-0249-02建筑物抛掷物致害,或称其为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为救济受害人,向可能加害人获取适当赔偿或补偿的制度。
一、我国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的规定及其主流质疑(一)新出台的我国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其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使得建筑物抛掷物或者坠落物致害从侵权责任确定为补偿责任,重点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侵权责任法》公平责任的确定是由“建筑物责任”理论、“共同危险行为”理论、“公共安全”理论三种模式解决抛掷物侵权的法律依据问题相互影响、作用的结果。
以受害人对于建筑物的全体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出承担侵权连带责任为请求权基础,数人危险行为有可能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法律推定数人均从事了造成损害的加害行为,由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也体现了公共安全是社会存在的基础,是个人生存、发展的起点。
具体到抛掷物致人损害之责任来说,尽管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后果总是特定的人的损害;但是在抛掷物没有发生损害之前,威胁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而是不特定的任何人,是公共安全。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探讨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探讨[摘要]高空抛物侵权案件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一大顽疾。
这类案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威胁了不确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案件发生后相同的是受害人的悲惨遭遇以及受害之后无法找到真正行为人的痛苦与无奈。
不同的是一个又一个遍布全国各地的受害人,还有就是案件发生后各地法院的判决。
笔者先对高空抛物之人损害行为的概念进行界定,而后对该行为的司法实践、规则原则、承担责任的正当性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高空抛物;民事责任;损害行为一、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的界定(一)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的概念要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认定进行分析和研究,必先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进行法律意义的界定,唯有如此才能确立对此问题展开讨论的基础。
高空抛物,从广义上说,主要是指从建筑物内抛出的物品造成临近该建筑物的人身或财产造成重大伤害或损失的情形。
狭义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也是争论之焦点,是指从建筑物内抛出的物品对于临近该建筑物的人身或财产造成重大伤害或损失,但又不能查明抛落物品的行为人,以致依照现行法律无法确定赔偿义务人的情形。
(二)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的性质目前我国学者对其概念上的阐述,直接体现了对此问题的认识。
就目前学术界讨论的情况来看,王利明教授认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
但杨立新教授对此却有不同看法,他认为不管投掷的也好,倾注的也好,悬挂物坠落或者搁置物坠落也好,其实都是建筑物中的物坠落所致损害。
作者认为一个是物件责任,一个是行为责任,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否则,《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中坠落的物品”,将二者分开讲述将毫无意义。
二、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认定(一)高空抛物案件的主要司法实践分析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一般多发生在区分所有的建筑中,因为是区分所有,所以往往很难确定谁是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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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探讨【摘要】近年来,随着现代社会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抛掷物致人损害司空见惯。
《侵权责任法》将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纳入其中,且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具体侵权人不能确定时,除非可能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则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其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与行为形态均规定的比较模糊,且有违实质公正。
至此,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有针对性地对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抛掷物;一般侵权;责任承担当前,城市现代化进程逐步加快,高层建筑拔地而起,抛掷物致人损害愈演愈烈。
对此,司法判例迥异、学界争论不休,而《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使得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备受争议。
尽管《侵权责任法》以公平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明确规定在具体侵权人不能确定时,除非可能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则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这毕竟会导致实质的不公正。
至此,理清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相关问题至关重要。
一、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的归责原则由《侵权责任法》第87条可知,《侵权责任法》正是基于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之特殊性将其纳入“物件损害责任”一章的。
从形式上看,该理由理所应当,但责任归属才是核心,其与归责原则息息相关。
而当前学界主张以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来确定抛掷物侵权行为人的责任,但这几种归责原则均有待商榷。
(一)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有违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决定行为人责任的是因果关系,且谁造成了损害后果决定了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
尽管在抛掷物致人损害情况下,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其无法证明自己的损害是谁造成的,则其和建筑物所有人或其他使用人间的因果关系就不存在。
(二)抛掷物致人损害与过错推定原则不相符合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由损害事实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并以此由其承担责任即为过错推定原则。
依《侵权责任法》第87条可知,在具体侵权人不能确定时,除非可能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则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表面上看似乎是过错推定责任,但通过仔细研究可看出这并不是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
首先,过错推定的前提是必须有明确的加害人,而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中根本无法确定加害人。
其次,过错推定原则并不是对行为人的推定,而是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规定,且《侵权责任法》第87条并不是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推定。
尽管使用了“可能”两个字,但实践中仍有很多建筑物所有人或其他使用人无法证明自身清白而成为责任的承担者。
(三)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不符合公平责任原则二、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在我国,多数大陆学者坚持“四要件说”来分析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
一是违法行为。
传统侵权法理论认为违法主要包括违反保护法律规定、违反不可侵害的法定义务及违背善良风俗。
建筑物所有人或其他使用人从高处将可以伤人的物品抛下,不仅可能砸伤路人,而且有违善良风俗与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法不言自明。
二是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即因行为人的抛掷行为,受害人遭受不利后果,不仅包括直接损害,还包括间接损害,且不管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都是损害事实。
三是因果关系。
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是行为人的抛掷行为造成的。
所以,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下,因果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它是违法抛掷行为与受害人遭受损害相互联系的桥梁。
四是主观过错。
抛掷行为人具有间接故意或重大过失,即行为人在抛掷物品时,可以预见且应当预见其抛掷物品有伤人的可能,但依然从高处抛下物品掷于地面而放任这一危险的发生。
显然,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完全符合一般侵权行为之构成要件,但是《侵权责任法》却将其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加以规定,究其原因主要是其加害人不明。
其实,立法颠倒了“加害人不明”的发生阶段,误解了“加害人不明”的确切含义。
尽管立法者也注意到了该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而规定了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但是如此并没有理清二者的本质区别。
首先,补偿的依据、标准与范围不清晰。
补偿是受益人对救助人所遭受损失的弥补,而赔偿则是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的填补,假如不存在加害行为,更没有受益人,补偿就不可能存在。
至此,由加害人之外的建筑物所有人或其他使用人承担补偿义务不仅毫无依据。
其次,当前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并没有对补偿的标准加以规定,司法实践中,难免会裁量不一,实现公平正义的难度加大。
还有,未能明确界定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的补偿责任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三、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之行为形态侵权行为形态是对各种具体侵权行为的抽象与概括,而区分侵权行为形态的关键是对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进行区分,这不仅有助于揭示此种侵权行为的个性,且是该类侵权行为共性的重要体现。
而依照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不仅有助于侵权责任归属的落实,而且是补偿机制与制裁功能得以实现的关键,如此才能在立法上找到出路。
(一)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是一般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一般侵权行为是最基本的侵权行为形态,是由行为人直接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
而特殊侵权行为不仅对侵权责任构成的要求比较特殊,而且以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来确定责任的承担,且行为人在多数情况下承担的是替代责任。
其无法适用一般侵权行为规则,欠缺侵权责任之一般构成要件,它是一种间接行为,是由他人的行为或物件造成的,但此人或物件和责任人有某种同时关系。
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并不是他人之行为,而是侵权人自身的行为,同时尽管损害是物件引起的,但该物件仅仅是一个媒介、工具,是行为人直接、积极的行为推动了此物件造成了损害,即在自己意志的支配下管理物件而实施侵权行为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失,其与特殊侵权行为之物件损害截然不同,至此,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实属一般侵权行为,行为人应承担直接责任。
(二)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是单独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单独责任单独侵权行为是相对于共同侵权行为而言的,该侵权行为只有一个加害人,则应由一人来承担该侵权责任,即其主要是界定侵权责任是由一人承担还是多人承担,其在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划分上意义重大。
抛掷物致人损害是行为人一人所为,则由其自身承担侵权责任理所应当。
假如让数人来承担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则是共同责任,不管侵害方式如何,必须存在多个侵权人。
所以,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是单独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单独责任。
(三)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是积极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之相关规定得知,其把抛掷物致人损害与建筑物坠落致人损害归结在一起,承担相同的责任,仔细推敲,十分不妥。
建筑物坠落致人损害侵权实属消极、不作为侵权,是由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其他使用人不妥当管理物品,甚至是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建筑物之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
而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并不是一种消极、不作为侵权行为,相反是行为人积极、主动抛物造成的,是一种积极侵权行为。
二者不能等同,适用同样得责任赔偿机制十分不妥。
至此,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并不能像建筑物坠落侵权那样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下,行为人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
四、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救济途径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具有“加害人不明”的特性,其不容小觑。
若真正的行为人没被找出,就无法确定谁是被告,而受害人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但我们不能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而不顾其他,让一些毫不相干的人负担受害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害。
尽管适用补偿责任原则合乎民意,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也符合立法的宗旨,但补偿适用不当同样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则从侵权法与侵权法以外探寻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的救济途径至关重要。
(一)侵权法上的救济途径1根据建筑物的类型来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当前,有学者认为注重区分建筑物的类型以确定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的责任承担十分关键,即不同类别的建筑物由不同的责任主体来承担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以建筑物类型为标准将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分为经营性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建筑过程中的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与违章建筑抛掷物致害侵权。
在无法确定加害人时,若是违章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则由违章建筑人承担侵权责任;若是经营性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则由经营者依据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建造过程中的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则由开发商或施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由于这几个责任的承担者并不是真正的加害人,他们承担的侵权责任均是补充性的替代责任。
2物业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切实履行安保义务小区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十分常见,整个建筑物并不是一人享有,而是由小区内不同的业主分别享有,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权利主体,但是这并不是说其没有管理人员,小区物业管理人员负有保障小区安全的义务。
物业管理人员既然根据我国物业管理之相关规定向业主收取了物业费,就应做好安保工作,切实履行好制止、报告且证明抛掷物来源的义务。
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之相关规定,安保义务主体不仅只有经营场所,也包括公共场所,在第三人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物业管理者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承担补充责任理所当然。
如此并不是加重了物业管理人员的责任,而是最大限度的降低损害发生的机率,以及找出真正的加害人。
(二)侵权法之外的救济途径1将抛掷物致人损害后果严重纳入刑事追究范畴侵权法在保障受害人利益方面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将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比较严重的行为(比如发生了受害人重伤、死亡的后果)纳入刑事追究的范畴,从刑事领域予以救济十分关键。
首先,刑事侦查人员的介入大大提高了找出真正加害人的机率。
其次,即使加害人无主观恶意,但其也可能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经调查,假如加害人没有恶意,受害人具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与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求加害人因其抛掷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反之,如果加害人具有杀人或伤害之故意,则可依照刑事司法程序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对这类案件做好预防十分必要,从法律上给那些潜在的加害人以警醒,从而降低此类案件发生的机率。
2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体系与保险制度的救济作用尽管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与保险制度仍有不完善之处,但是其依然在一定程度上救济了受害人,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第一,假如受害人购买了商业保险,在其因抛掷物遭受损害时,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即使受害人没有购买商业保险,但是如果其已被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受害人的损失依然可以得到救济。
第三,即使是受害人没有购买商业保险,而且也不能通过社会保险救济制度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只要物业管理者向保险公司投了保,那么受害人就可以借助于此而向保险公司索赔。
五、结语当前,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备受社会关注,尽管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此类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但学界对此依然争论不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