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翻证的成因及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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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内容和方法有哪些

公诉案件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内容和方法有哪些

公诉案件证⼈证⾔的审查判断内容和⽅法有哪些证⼈证⾔是证⼈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或执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作为法定证据之⼀,证⼈证⾔在我国司法和执法活动中得到⼴泛运⽤。

同样,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证⾔也是最常⽤的证据,⼏乎每⼀案件的认定都不可缺少。

那么公诉案件证⼈证⾔的审查判断内容和⽅法有哪些?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公诉案件证⼈证⾔的审查判断内容和⽅法有哪些⼀、证⼈证⾔审查判断的内容在⼤多数情形下,只要证⼈对有关事物的特征和概况能够感知,具备能够正确表达感知的能⼒,就能发挥直接证据的证明作⽤。

但是证⼈所提供的证⾔,它是⼈的思维意识的产物,这种主观意识受⼈的客观存在的环境所影响和制约,这种影响和制约是来⾃多⽅⾯的,其中包括威胁、利诱、嫉恨、报复等等。

因此,这些主客观因素的⼲扰和影响,必然导致证⼈证⾔在内容上有真有假,在⽤作定案的根据时必须认真进⾏审查判断,辨其真伪,还案件真实情况的本来⾯⽬。

应注意从以下⼏⽅⾯进⾏审查判断:1.审查判断证⼈的资格。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都有作证的义务。

”“⽣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不能正确表达的⼈,不能作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证⼈资格的考察主要是从⽣理和作证能⼒两⽅⾯进⾏的,具体应了解证⼈的年龄、⾝体状况,性格、⼼理,受教育的条件和程度以及对事物的感知、记忆和表达能⼒等,这些因素都对证⼈能否作证及作证能⼒的强弱产⽣⼀定的影响。

我国刑诉法虽然没有对证⼈的年龄做出明确的限制规定,但对于证⼈作证能⼒的认定,还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智⼒发育程度等综合加以判断。

对某些重要证⼈的作证能⼒,必要时可以进⾏鉴定。

2.审查判断证⼈提供证⾔时有⽆受到外界影响,是否愿意如实提供证⾔。

⼀⽅⾯应审查证⼈证⾔的收集是否合法,有⽆采取收买、欺骗、威胁、刑讯等⾮法⼿段逼取或骗取证⾔,另⼀⽅⾯应审查证⼈主观上是否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是否受到当事⼈及其利害关系⼈的利诱、指使或威胁。

言词证据审查与判断要注意什么

言词证据审查与判断要注意什么

言词证据审查与判断要注意什么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2、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来源是否合法。

3、审查共同犯罪案件中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串供情形。

4、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对案件的处理做出全面判断。

针对言辞证据审查与判断的问题,一些网友对此发表了疑问。

从被害人角度来讲,言辞审判讲究的是证据,以及和事实之间的关系存在的紧密逻辑。

那么在审查与判断言辞证据的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为您精心解答。

▲(一)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1、审查证人的做证资格。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做证的义务。

2、审查证人感知案件情况的过程。

首先要判断证人证言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是自己亲身感知的还是道听途说的,如果属于间接证据,他的证明力就大打折扣。

3、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或者有无妨碍他做证的情形。

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这两种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言词证据作证主体相比较,证人是否有中立性。

▲(二)在审查与判断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心理,其供述的可靠性就比较强,相反则可靠性比较差。

2、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来源是否合法。

要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否在自愿情况下做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情况。

3、审查共同犯罪案件中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串供情形。

要掌握共同犯罪案件中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情况,是否分管分押,在关押和押解途中,是否有乘押解和看管人员不注意,订立攻守同盟的情形,从而做出合理的判断。

4、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对案件的处理做出全面判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中包含的内容往往是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罚的法定或者酌定情形。

▲(三)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判断1、审查判断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环境。

方案-浅谈在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

方案-浅谈在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

浅谈在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内容提要】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它比其它证据更客观、更具体、更生动、更形象,它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

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正确与否对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或定案的依据至关重要,从而会导致案件的正确与否。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对于任何证人证言都必须根据证人的智力状况、修养、法律知识、道德品质、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同时进行综合对比,全面分析,才能对证人证言是否可靠,能否作为认定事实和定案的依据,以及其作为认定事实和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正确的判断。

实质上,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就是对所收集的证人证言,根据它的属性,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鉴别。

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认识过程。

【关键词】证据\xa0\xa0\xa0 证人证言\xa0\xa0\xa0 审查与判断\xa0\xa0\xa0 作证能力\xa0\xa0\xa0\xa0\xa0\xa0\xa0\xa0\xa0 合法性\xa0\xa0\xa0 关联性\xa0\xa0\xa0 真实性\xa0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复制的。

证据对当事人来说,既是进行诉讼活动的必要条件,又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强有力的武器;对法官而言,它是法官明辨是非、查明案情、公正裁判的主要依据,它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它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

(1)《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察笔录。

”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

证人证言的审查与辨别

证人证言的审查与辨别

证人证言的审查与辨别证人证言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判结果。

然而,由于人们的主观性和记忆的不可靠性,证人证言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误导性。

因此,对于证人证言的审查与辨别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证人证言的审查与辨别的方法和原则,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提高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首先,审查证人的可信度是辨别证人证言真实性的重要环节。

可信度是指证人在作证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审查证人可信度的方法有多种,其中包括对证人的身份、个人背景、行为表现等进行综合分析。

例如,证人的身份是否具备专业性、是否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这些都是评估证人可信度的重要因素。

此外,证人在作证过程中的行为表现也能反映其可信度,如是否紧张、是否有矛盾的陈述等。

通过综合分析这些因素,可以初步判断证人的可信度,从而辨别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其次,对证人证言的一致性进行审查也是辨别证人证言真实性的重要手段。

一致性是指证人在不同时间和场合下作证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如果证人在不同时间和场合下对同一事实作出一致的陈述,那么这个证人的证言就具备了较高的可信度。

相反,如果证人在不同时间和场合下对同一事实作出的陈述存在矛盾,那么就需要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审查。

在审查证人证言的一致性时,应注意排除外界因素对证人陈述的影响,如警察的引导、媒体的报道等。

此外,还应审查证人证言的详尽程度。

详尽程度是指证人在作证过程中对事实的描述是否具体、详细和完整。

一般来说,证人对于真实经历的事实描述应该是具体而详细的,而不是模糊和笼统的。

如果证人的陈述过于笼统,缺乏细节和具体的描述,那么就需要对其证言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此外,在审查证人证言的详尽程度时,还应注意排除证人记忆的时间差和遗忘的可能性,因为时间的推移和记忆的遗忘可能会导致证人对事实的描述不够准确和详尽。

最后,对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一致性和详尽程度进行综合分析,以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浅谈审查起诉中翻供的审查与判断

浅谈审查起诉中翻供的审查与判断

诉 人负 有审 查判 断 的责 任 。笔者 结合 司法 实践 就被 告人翻 供 的 其恢 复原 供 , 受法律 的 制裁 。 接
原 因 , 告人翻 供 口供 的审查 与判 断 , 如何避 免被 告人翻 供谈 被 及

2 通 过审 查原供 是否 属实 来判 断翻供 的真 伪 。对 原供 是否 . 属实 的审 查, 首先 要看 原供 内容 是否 明确 、 具体 , 前后 是否 ~致 。
些 自己的看 法 。



被 告人 翻供 的原 因
其 次要 审查 原供 是否 自 矛 盾 。 后 , 相 最 通过 原供 与案件 其 他证据
翻 供 是指 被 告人进 行 了有 罪供 述后 在诉讼 过程 中又 推翻 了 进 行 比对 , 审查其供 述是 否与 案件 情节 相一致 。 对原供 真 实性 的
断的 责任 。 关键 词 审查起 诉 翻证 翻供 审查与 判断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 0 9 (0 9 1. 7 -2 10 .5 22 0 )2 1 80 中图分 类号 : 9 63 D 2.
翻 证翻 供是 当前 办理 职 务犯 罪 巾一个 不容忽 视 的 问题 。职 1 通 过查 明被 告人翻 供 的主客 观原 因来判 断翻 供 的真 伪。 . 查 务犯 罪案件 一般 具有 隐蔽化 、 智能化 的特 点, 旁证 不足 , 罪嫌疑 被告人翻 供都有 一定 的主观 心理 原因和外 在客观 因素 , 明这 些 犯 人 的供述 和证 人 证言 经查 证属 实就 成为 定案 的重 要依 据 。因此 原 因和 因素 , 针对 被告 人心理 和外界 影响 , 析其翻 供动 机 , 断 分 判 翻 证翻 供动 摇案 件 的基础 , 响刑事 诉讼 的正 常进行 , 影 不利 于及 其 翻供 的真伪 。 姚某 某抢 劫 、 人案 , 告人姚 某某 在抢 劫 、 如 杀 被 杀 时、 准确 地打 击职 务犯 罪活 动 。在 当前 司法 实 践 中, 由于诸 多因 人 外逃 被抓获 时 曾作 了有 罪供 述 , 并亲笔 书写 了供 词 , 供述 了详 素 的影 响, 被告 人在侦 查阶 段翻供 , 审查起诉 阶段翻 供, 在 以及 当 细 的作案 过程 。 由于被 告人惧 怕承 担后 果 , 述后 不久 又很 快翻 供 庭 翻供 的现 象不 断增 多 。 如何 鉴别和 防止 口供 出现 虚假 变异 , 公 供 。基于 被告 人的心 理 , 查人 员做 了大 量的 思想工 作 , 于使 审 终

证人证言的分析与判断汇总

证人证言的分析与判断汇总

证人证言的分析与判断长期以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审判的最基本的原则,也是宪法的根本要求。

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官只能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尽量还原发生争议的民事案件,恢复客观状态或尽量接近于客观状态,也就是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尽量接近于客观事实。

对案件的审查就是判断运用认定证据的过程,而证据就其表现形式来看,可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因是基于其自身的存在、形态、性质来证明特定事实的物品,其具有特定性、稳定性、关联性,一般应具有专业技术的人来判断,在案件审查中,一般只是作程序上地审查认定,而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形式证明事实的各种证据,如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言词证据在案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没有任何一个案件可以缺少言词证据来判断的。

因言词证据本身是通过人的陈述来表现的,因其具有不稳定性,故对言词证据的认定、审查,在审理案件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位置,并直接影响案件的质量。

一、作为言词证据对于判断事实的重要作用言词证据基于其本身的性质可能会给法官判断、分析证据带来难题。

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作为证据使用的,因人的生理、心理、认识、表达、观点、立场的不同,对事实所作出的陈述和客观事实上存在差异,甚至作出与客观事实完全相反的陈述,这就要求我们去综合判断每一份言词证据的客观性情况,分析出哪些是真实的,哪些陈述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证据的采信与否。

在确认客观真实性后还要审查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如一份陈述虽是客观真实的,但它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亦不能作为证据认定,充其量称之为一份材料而已。

特别是关于证人证言的采纳与认证,需要法官发回能动性作出判断。

作为言词证据的主要组成部分,证人证言是由有思维能力的人提供的,这就要求证人对其所陈述的事实应该有正确的认识,准确的记忆和正确的表达,由于证人感知的案件事实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如视力、判断力、表达力、记忆力及外部环境的影响,故其所提供的证言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真假合并或完全虚假的,这就给法官提出了一个问题,即证言可采信度的问题,只有综合、全面、科学地分析判断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准确的对民商事案件的事实作出认定。

论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原因及对策

论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原因及对策

20 年 7 1 07 月 日起施 行 的最高 人 民法院 、 最高 人 民检察 院 、 公安 部 、国家 安全部 、司法部 关 于办理 刑事 案件 排 除非 法证 据 若干 问题 的规 定和关 于 办理 死刑 案件 审查 判断证 据若 干 问题 的 规定 ( 以下简 称两个 规定 )确定 了非 法证 据 的排除规 则 ,为 刑 事 司法提供 了有 利保 障 。但 两个 规定在 侦查 、审查起 诉 阶段排 除非 法证据 方 面仍采 用概 括 陛规定 ,这 又 给在侦 查 和审查 起诉 阶段 如何适 用两 个规定 排 除非法 证据 , 固定合 法证据 形成 压力 。 在办 案实践 中 ,犯罪 嫌疑 人在 侦查 终结 后 的审查 起诉 阶段 ,往 往 以曾经受 到侦 查人 员刑 讯逼 供 为 由翻供 时有发 生 。 由于证据 规则 的粗疏 、侦 查讯 问缺 乏有 效监 督等 原 因 ,加 之办 案人 员对 以刑讯 逼供 为 由翻供 问题认 识 不一致 ,直接 影响 了审 查起 诉 、 提起公诉 和 审判 程序 的顺 利进行 。因此 对该 类翻 供 问题如 何应 对 一直是 个难 题 ,笔者 仅结合 办案 实践 谈谈个 人 观点 : 以刑讯 逼供 为 由翻 供 的特 点及原 因 在 审查起 诉 阶段 以刑讯 逼供 为 由翻 供 ,是指 犯罪嫌 疑人 推 翻其 先前 向侦 查人 员所作 的有 罪供 述 , 出无罪 或罪轻 的辩 解 。 提 出现这一 现 象的 原因在 于 :一方 面 ,不可 否认 的是 ,现 实 中确 实存 在个 别 侦查人 员违 反有 关严 禁刑 讯逼 供 的规定 ,在 个别 案 件 侦查 中违 法取 证 ;另 一方 面 ,有些 犯罪 嫌疑人 想 推 翻侦查 机 关之 前合 法取 得 的供述 ,以刑讯 逼供 为借 口的确是 一个 众所 周 知且 唾手 可得 的理 由 ,同时 在审 查起诉 中以刑 讯逼 供 为借 口, 不仅 没有 与 侦查机关 办 案人 员正 面对质 的压力 ,还 可 以凭借 侦 查机 关在 人们 心 中的某 些个 别负 面印 象博 取 同情 甚 至支 持 。这 些特 点决 定 了对犯 罪嫌 疑人 提 出的 以刑 讯 逼供 为理 由 的翻供 , 在 司法实践 中的确 为公 诉人 员带来 不少 困惑 。由于 犯罪 嫌疑人 口供 来源 的特殊 性决 定 其既 可能具 有真 实性 ,又可 能具 有虚假 性 。其特点 可概 括 四个 方 面的情 形 : ( )不存 在刑讯 逼供 ,也 没有 翻供依 据 的翻供 一 犯 罪事 实是 犯罪 嫌疑 人所 为 ,本来 不存 在刑 讯 逼供 ,也 不 存在 以往其 供述 是虚 假 的 ,只是犯 罪嫌 疑人 为逃 避罪 责 以受 到 刑 讯逼 供为 借 口 ,推 翻原来 有 罪供 述 ,分析 其 翻供 动机 ,主要 是 在侦 查 阶段希 望通 过认 罪供述 ,得到 司法 人员 同情 和被 害人

法律行业中证人证词不准确的原因和应对措施

法律行业中证人证词不准确的原因和应对措施

法律行业中证人证词不准确的原因和应对措施一、证人证词不准确的原因在法律行业中,证人证词的准确性对于司法公正和审判结果的正确性至关重要。

然而,有时候证人的证词可能存在不准确的情况。

以下是导致证人证词不准确的一些常见原因:1. 误解或错误记忆:证人可能由于误解或过去事件发生后经过一段时间后出现记忆衰退,导致对事件细节产生模糊或错误回忆。

2. 主观偏见:有时候,证人可能受到个人主观偏见的影响,根据自己对案件当事人或相关事件的喜好或厌恶来提供以自己利益为依据的不准确信息。

3. 威胁或恐惧:某些情况下,证人可能遭受来自被告方、共犯或其他相关利益方面的威胁,这将导致他们提供虚假或不准确的证词以保护自己的安全。

4. 引导性询问:审讯过程中如果律师进行了引导性询问, 也会对其结果造成负面影响。

引导式问题会潜在地引导着被询问者去回答某个特定的问题,从而可能导致证人提供不准确的回应。

5. 口头交流障碍:有时候,证人可能受到文化或语言差异的困扰,语言表达不准确或被误解。

这使他们无法清楚地传达所见、所闻或所知。

二、应对措施面对证人证词不准确的情况,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确保正确审判结果,采取以下应对措施至关重要:1. 询问过程中细致而明确的问题:律师在与证人交谈时,需要提问方向明确,并避免引导性问题。

这将有助于证人提供更准确、真实和全面的回答。

2. 辅助工具与技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录音设备和视频录像等,可以记录整个询问过程以及读供词的部分。

这些工具可以帮助后期观察者更好地分析证词真实性,并为后续审讯提供参考依据。

3. 客观第三方评估:如果担心证人可能会出现偏见或记忆问题时, 应该尽力寻找相互独立且中立客观的第三方来对涉及重要案件问题的证词进行评估。

专家人士可以通过心理学或其他相关学科的技术手段,以更客观、可信赖的方式评估证人证词。

4. 防止威胁和恐惧:保障证人安全非常重要,有必要采取措施确保他们不会受到来自任何方面的威胁或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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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证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作出陈述后又推翻其全部或部分陈述。

在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是一种十分普遍而又非常重要的证据。

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可靠,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准确。

本文拟就翻证的成因以及如何审查判断翻证谈点个人意见。

一、证人翻证的成因
1.侦查人员诱证、骗证或变相逼证引起证人翻证。

产生诱证、骗证或变相逼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有些是因为侦查人员为徇私舞弊,无视法律和道德办人情案、关系案,在发问过程中故意避开案件事实,采取诱证、骗证或变相逼证的方法引导证人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被告人的陈述。

例如侦查人员用提示性的语言引诱、欺骗证人作证,证人不作出侦查人员满意的证词长时间不让其回家,用暗示性的语言威胁证人,从而达到对被告人作出罪轻、罪重或无罪处理的目的。

有些是因为侦查人员缺乏责任感,对案件中出现的问题不仔细加以分析,而是怀着一种得过且过、尽快结案的心理而采取诱证、骗证的方法取得证据,但当案件移送到其他机关时,证人便会翻证。

2.家属、辩护人收买造成证人翻证。

证人初次作证时,将自己所了解的或目睹的案件真实情况向司法机关作了如实陈述,家属或辩护人在得知该证人证言对被告人定罪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时,即用金钱收买证人,让其翻证;有些证人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在家属或辩护人的指使下作出与原证相反的证言或当庭翻证。

3.害怕被告人出狱后打击报复而翻证。

有些案件的被告人是横行乡里的地痞流氓,或是一些主观恶性深的累犯,当他们所犯罪行不能被判处极刑时,有的证人作证后,害怕被告人出狱后打击报复,便纷纷翻证。

如张某强迫交易案,被告人张某曾因抢劫被判刑,释放后,其恶习不改,在农贸市场强行低价收购猪头,被称为“猪头帮”。

张某被抓获后,许多证人出于义愤向侦查人员陈述张某强迫交易的经过,但当他们得知自己的证言将在法庭上宣读时,因害怕被告人出狱后报复而纷纷翻证。

4.担心牵连自己而翻证。

证人在作证时,由于对有关法律不够了解,对侦查人员如实作证,事后当其了解了有关法律规定,自认为自己的证言会牵连自己时,而作出翻证。

这种情况在受贿案件中时常出现。

行贿人向侦查人员陈述被告人受贿的事实后,自己又了解到行贿也构成犯罪,且受贿案件一般为一比一证据,而且以言词证据为主,如果自己翻证将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受贿的事实,自己也将不会受到牵连,证人便推翻行贿的事实,从而作出翻证。

二、对证人翻证的审查判断
证人翻证具有两重性,翻证既可能是对原证真实情况的否定,即消极的否定,又可能是对原证虚假陈述的纠正,是积极的否定。

翻证又有部分翻证和全部翻证。

因此,对翻证
的审查判断要求审判人员针对翻证与原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翻证的真伪。

1.通过审查翻证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来判断翻证的真伪。

刑事案件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类型,证人证言是其中的一种。

有些案件,证人原证与被告人的口供以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人翻证的,翻证不能采信。

2.通过审查原证的真实性来判断翻证的真伪。

原证是证人初次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所作的陈述。

原证和翻证由同一证人作出,其中之一势必系伪证。

因此,审判人员可以通过审查原证是否属实,从而判断翻证的真伪。

要审查原证是否属实,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首先,审查原证取得的合法性。

证言的合法性是指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证言。

合法性是证言真实性的有效保证,如果侦查人员不按法定程序而是采用诱证、骗证或变相逼证的方法收集的证言,则有可能产生伪证。

第二,审查原证内容的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证言来源于客观情况,是对客观存在着的事实的一种说明。

如果证人陈述的情况明确具体,是其亲自听到的或看到的原始证据,而不是根据谣传或道听途说得来的证据,原证的真实性就大。

反之,如果原证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内容不详细具体,原证则有虚假的可能性。

原证虚假,翻证必真;原证真实,翻证必假。

3.通过审查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关系来判断翻证的真伪。

有些证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密切的关系,证人基于这种关系而翻证的在审判实践中时有出现。

因此,审判人员不能就案办案,要拓宽视野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来判断翻证的真伪。

首先,要审查证人与被告人的关系。

有的证人是案件被告人的亲属、朋友、同事、熟人,他们在初次作证时向侦查人员陈述了自己知道的不利于被告人的案件情况,事后遭他人指责不讲亲情,不讲义气,证人在迫于压力的情况下翻证。

而有的证人与被告人以前有矛盾或者是被告人的仇人,他们起初期望追究或加重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作了虚假陈述。

事后,其中有的证人担心司法机关追究其作伪证的刑事责任,有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缺乏道德受到了良心的谴责从而翻证。

其次,要审查证人与案件的关系。

有些证人本身就是案件的共同被告人或另一案件的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时,其以证人的身份向侦查人员作证,事后意识到自己的陈述有可能成为自证有罪的证据,被追究刑事责任,证人为了摆脱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危险而翻证。

总之,对待翻证,我们不能轻易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必须对原证和翻证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判断,去伪存真,从而确保对案件的正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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