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媒生物防制管理法规

合集下载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

病媒生物是指能够传播疾病的生物,如蚊子、苍蝇、跳蚤等。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是指对病媒生物进行防制和管理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下面将介绍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方法。

一、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病媒生物监测:对病媒生物的种类、数量、分布等进行监测和调查,及时发现和控制病媒生物的传播。

病媒生物防制: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多种手段对病媒生物进行防制,如灭蚊剂、灭鼠剂、灭蝇剂等。

病媒生物管理:对病媒生物的繁殖、传播、监测等进行管理,建立病媒生物防制档案,及时记录和更新。

病媒生物卫生教育:对公众进行病媒生物防制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病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病媒生物应急响应:建立病媒生物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应对病媒生物传播的突发事件,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病媒生物监管:加强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监管和评估,确保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二、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法建立专门机构:建立专门的病媒生物防制管理机构,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制定防制计划:制定病媒生物防制计划,明确防制目标、措施和责任,确保防制工作的有序进行。

加强监测和调查:加强对病媒生物的监测和调查,及时发现和控制病媒生物的传播。

采取综合防制措施: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多种手段对病媒生物进行防制,如灭蚊剂、灭鼠剂、灭蝇剂等。

加强卫生教育:加强对公众的卫生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病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建立病媒生物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应对病媒生物传播的突发事件,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总之,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是对病媒生物进行防制和管理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包括病媒生物监测、防制、管理、卫生教育、应急响应和监管等方面。

在实施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时,应该建立专门机构、制定防制计划、加强监测和调查、采取综合防制措施、加强卫生教育和建立应急响应机制等。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XX省爱国卫生条例》、《XX 省防控病媒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将病原体传播给人的鼠、蚊、蝇、蟑螂等生物。

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相结合、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采取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与改造环境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防控工作的领导,将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经费投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每年开展春冬季集中灭鼠和夏秋季集中灭蚊蝇活动,把各类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六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病媒生物防制的技术方案制定、密度监测、科研和防制技术指导培训工作。

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爱卫办。

第七条病媒生物防制活动采取统一组织和单位、居民日常防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统一组织病媒生物防制活动由各级爱卫会组织;单位和居民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以自主行为为主。

第二章防制责任第八条防制病媒生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防范和杀灭病媒生物。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9•【文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控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一)蚊;(二)蝇;(三)蟑螂;(四)鼠;(五)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负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全国病媒生物控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四)表彰奖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先进单位和个人;(五)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实施细则(最新)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实施细则(最新)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精神,科学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X 省爱国卫生条例》《X 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蚊、蝇、蟑螂、鼠类及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分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二) 按照“政府组织、全民参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负责、科学管理”的原则。

(三) 专业队伍与群众预防控制相结合原则。

(四) 整治环境卫生、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原则。

第二章措施与要求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落实工作经费;采取有效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控制病媒生物密度,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采集、完善档案资料,做到连续、系统、专人管理。

第五条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

每年开展春冬两季集中灭鼠和夏秋两季集中灭蚊、灭蝇、灭蟑活动,把各类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六条加强病媒生物孳生地的管理和重点行业、单位的防蚊蝇防鼠设施建设。

(一) 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设计符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的排水、排污和垃圾、粪便处理等卫生基础设施。

(二)建造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三) 养殖、餐饮、仓储、酿造及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农贸市场、施工工地等特殊行业和场所,在生产、加工、储存、经营、运输、养殖过程中及废弃物处理方面,应有完善的防范措施,严防病媒生物的繁殖孳生。

医院病媒生物卫生管理制度

医院病媒生物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医院内病媒生物的防治工作,防止疾病传播,保障患者及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科室、病房、门诊、食堂、宿舍等场所,以及与医院相关的其他区域。

三、病媒生物的定义病媒生物是指能够传播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昆虫、鼠类、蜱虫等生物。

四、病媒生物防制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管理;2. 以环境治理为基础,药物防治为辅助;3. 采取科学、合理、有效的防制措施。

五、病媒生物防制措施1. 环境治理:(1)加强医院内环境管理,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2)及时清理垃圾,做到日产日清;(3)加强卫生死角清理,如地下室、排水沟、垃圾房等;(4)定期检查和维修门窗、管道、通风系统等,防止病媒生物侵入。

2. 药物防治:(1)合理选择和使用病媒生物防治药物,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2)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防治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防治方案;(3)加强药物储存和管理,确保药物质量。

3. 监测与报告:(1)建立健全病媒生物监测体系,定期开展病媒生物监测;(2)发现病媒生物疫情,及时报告相关部门;(3)对病媒生物疫情进行溯源调查,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4. 培训与宣传:(1)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病媒生物防制知识培训;(2)通过宣传栏、健康教育等形式,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防病意识;(3)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月活动,普及病媒生物防制知识。

六、责任与监督1. 医院成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院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2. 各科室、部门负责人为本科室、部门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第一责任人;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4. 医院设立病媒生物防制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医院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标准--全爱卫发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标准--全爱卫发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控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一)蚊;(二)蝇;(三)蟑螂;(四)鼠;(五)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负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全国病媒生物控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四)表彰奖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先进单位和个人;(五)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六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要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传染病流行等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点预防控制地区、场所,并提出具体的预防控制目标和要求。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规定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规定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鼠、蚊、蝇、蟑螂等;第三条本团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当坚持如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原则;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原则;三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原则;四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原则;五改造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原则;第五条病媒生物防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消除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第六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七团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病媒生物抗药性测定、密度监测、消杀药械应用效果评估和防治技术指导工作,并及时将辖区的病媒生物密度监测等情况和相关疫情通报同级爱卫办;社区和连队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病媒生物防制活动;第七条各社区和连队应当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年终中考核,将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公共环境的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经费由团财政列支;社区、连队和居民住户的病媒生物防制费用由各自负担;第八条爱卫会应当制定辖区病媒生物防制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活动,加强检查、监督,并做好年度工作总结;第九条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一把爱国卫生事业中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二财务科应做好病媒生物防制经费的保障工作,为病媒生物防制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三疾控中心负责开展除害灭病的技术指导、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爱卫办负责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公共广场和绿化带等团场公共区域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四物业负责垃圾运输工具、容器及公厕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社区负责城市主次干道、街巷、桥梁、公园、公共广场和绿化带等团场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环境治理工作;五农业科负责组织农田灭鼠工作;六七团中学负责各类学校卫生设施的完善、开设“四害”防制知识课和组织学生参加病媒生物防制活动;七工商建商科负责监督完善集贸市场、集市摊点场所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八宣传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健康和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九疾控中心负责饮用水源的监测和保护,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十水管所负责农村人、畜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工作;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配合卫生部门控制地方病、寄生虫病的传播;第十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工责任制;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办公、经营场所,由相关单位及个体经营户负责;二团场的街道由所在社区负责;三实行物业服务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居住区,由社区负责;四建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产权人负责;在建工地由承建单位负责,建设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拆迁工地由拆迁单位负责,七团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五责任不明确的区域,由爱卫办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第十一条爱卫会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等活动,每年统一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不少于2次;第十二条宾馆、饭店、食品加工、食堂、集贸市场、医院、学校、建筑工地等场所是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重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其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除执行国家和兵团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同时应做好如下工作:一对易招致或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严格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二采取各种防鼠、灭鼠措施,用堵洞、器械捕捉、毒杀等办法消灭老鼠;三妥善处理垃圾,严禁随地倾倒、堆放,垃圾盛装容器应加盖,日产日清;采取诱捕、拍打和毒杀等办法消灭成蝇;四整治各自责任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地,采取生物、物理、化学等办法消灭幼虫和成蚊,防止水体和积水中孳生蚊幼和蛹;五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蟑螂栖息场所,积极采取各种方法杀灭蟑螂;六宾馆、饮食以及食品生产、销售单位应当设置合格的防鼠、防蝇和防蚊设施;七养殖场、饲养场、市场三鸟档等应当采取环境综合治理措施,及时清理禽畜粪便等有机废料,经常冲洗场所,定期进行药物喷洒,不孳生病媒生物,不污染周围环境;第十四条设立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或增加此类经营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药械;严禁生产、配制、销售和使用国家禁用和伪劣的灭鼠和卫生杀虫药物;第十六条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收费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予公示;第十七条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将每年提供服务的对象、工作方案、消杀情况和药械进销、使用情况书面报爱卫办备案;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控制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或者住宅内的病媒生物密度,提供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的机构应当确保病媒生物防制质量;第十九条爱卫办聘任病媒生物防制监督员;监督员应当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担任,具体职责如下:一依据本办法对辖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宣传病媒生物防制知识,指导病媒生物防制检查员工作;三协助有关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条社区和爱卫会设立病媒生物防制检查员,由爱卫办聘任,并报师爱卫办备案;检查员职责如下:一在病媒生物防制监督员指导下,检查、督促本辖区单位、住户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二协助监督员处理违反本办法的事件;第二十一条对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一、定义
1、病媒生物:指以捕食有害生物、寄生有害生物或者通过传播有害生物为主要生存和繁殖方式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

2、预防控制: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媒生物的产生和传播,保护公众、动物健康的行为。

二、管理目标
1、确保各行各业用人单位能够有效控制病媒生物的产生和传播;
2、加强对病媒生物监测、研究与防治等工作;
3、帮助企业、行业和区域,提升生产能力和质量安全水平;
4、健全市场机制和行业标准,改善社会治理环境;
5、科学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控行为。

三、科学防治措施
1、建立检测机制,对季节性病媒生物的活动动态进行监控,及早发现病媒生物的存在;
2、强化宣传教育,提升公众意识,建立社会化监督;
3、建立物种登记制度,掌握病媒生物的迁移和传播规律;
4、采用先进的病媒生物控制技术,包括毒理毒剂、有机磷、抗生素等;
5、强化检验检测标准,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四、责任划分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有效的安全防护工作机构,制定、实施安全防护方案,确保安全防护工作有序进行,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2、政府:负责制定有关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加强监督检查,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落实到位。

3、工会:负责加强劳动监察,促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提高工人安全意识,做好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

4、医疗机构:负责对病媒生物的监测研究,提出科学的预防控制措施,确保治疗的有效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法规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鼠、蚊、蝇、蟑螂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当坚持如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原则;
(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原则;
(三)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原则;
(四)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原则;
(五)改造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原则。

第五条病媒生物防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消除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第六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病媒生物抗药性测定、密度监测、消杀药械应用效果评估和防治技术指导工作,并及时将辖区的病媒生物密度监测等情况和相关疫情通报同级爱卫办。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病媒生物防制活动。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环境的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病媒生物防制费用由各自负担。

第八条各级爱卫会应当制定辖区病媒生物防制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活动,加强检查、监督,并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第九条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发改部门负责把爱国卫生事业中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财政部门应做好病媒生物防制经费的保障工作,为病媒生物防制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
(三)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除害灭病的技术指导、科学研究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爱卫部门负责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和绿化带等城市公共区域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四)建设和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的病媒生物防制。

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同时规划建设媒

生物防制卫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主体工程与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和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逐步将明沟渠改造为暗沟渠,密封下水道,沙井口应当设置防蚊闸;
(五)公用事业(环卫)部门负责垃圾运输工具、容器及填埋场、中转站、公厕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负责城市主次干道、街巷、桥梁、地下通道、公园、公共广场和绿化带等城市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环境治理工作;
(六)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农田灭鼠工作;
(七)教育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卫生设施的完善、开设“四害”防制知识课和组织学生参加病媒生物防制活动;
(八)工商部门负责监督完善城乡集贸市场、集市摊点场所病媒生物防制设施;
(九)宣传和文广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健康和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
(十)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车、船、飞机、车站、码头、机场的废弃物收集处理、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
(十一)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源的监测和保护,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十二)水利部门负责农村人、畜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工作;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配合卫生部门控制地方病、寄生虫病的传播。

第十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工责任制。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办公、

经营场所,由相关单位及个体经营户负责;
(二)城市小街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城镇的街道由所在地镇政府负责;
(三)实行物业服务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尚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居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四)建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产权人负责。

在建工地由承建单位负责,建设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拆迁工地由拆迁单位负责,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
(五)风景名胜区、公园等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化粪池、储粪池,由产权单位负责;
(七)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所在地的办事处或镇政府负责;
(八)责任不明确的区域,由所在地爱卫办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

第十一条各级爱卫会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等活动,每年统一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不少于2次。

第十二条宾馆、酒楼、食品加工、食堂、集贸市场、医院、学校、屠宰场、建筑工地等场所是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重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其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同时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对易招致或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严格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
(二)采取各种防鼠、灭鼠措施,用堵洞、器械捕捉、毒杀等办法消灭老鼠;
(三)妥善处理垃圾,严禁随地倾倒、堆放,垃圾盛装容器应加盖,日产日清;采取诱捕、拍打和毒杀等办法消灭成蝇;
(四)整治各自责任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地,采取生物、物理、化学等办法消灭幼虫和成蚊,防止水体和积水中孳生蚊幼和蛹;
(五)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蟑螂栖息场所,积极采取各种方法杀灭蟑螂;
(六)宾馆、旅店、饮食以及食品生产、销售单位应当设置合格的防鼠、防蝇和防蚊设施;
(七)屠宰场、养殖场、饲养场、市场三鸟档等应当采取环境综合治理措施,及时清理禽畜粪便等有机废料,经常冲洗场所,定期进行药物喷洒,不孳生病媒生物,不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四条设立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或增加此类经营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药械。

严禁生产、配制、销售和使用国家禁用和伪劣的灭鼠和卫生杀虫药物。

第十六条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收费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予公示。

第十七条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将每年提供服务

的对象、工作方案、消杀情况和药械进销、使用情况书面报当地爱卫办备案。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控制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或者住宅内的病媒生物密度,提供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的机构应当确保病媒生物防制质量。

第十九条市及县(市、区)爱卫办聘任病媒生物防制监督员。

监督员应当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担任,具体职责如下:(一)依据本办法对辖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宣传病媒生物防制知识,指导病媒生物防制检查员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街道和镇爱卫会设立病媒生物防制检查员,由县(市、区)爱卫办聘任,并报市爱卫办备案。

检查员职责如下:(一)在病媒生物防制监督员指导下,检查、督促本辖区单位、住户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二)协助监督员处理违反本办法的事件。

第二十一条对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6。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