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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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

“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

国家林业局文件林资发【2004】14号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发《“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为了贯彻落实《森林法》和《森林法设施条例》,保护生态环境,加快生态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确保森林覆盖率计算的科学性、权威性。

在广泛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落实“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和“干热(干旱)河谷区”的具体范围。

为不断完善本规定,请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主题词:灌木林规定通知抄送: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

本局发送:各有关司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04年1月30日印发附件:《“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为了贯彻执行《森林法》和《森林法设施条例》,保护生态环境,加快生态建设步伐,确保森林覆盖率计算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现对《森林法设施条例》中“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规定如下:“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特指分布在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的干旱(含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地区,或乔木分布(垂直分布)上限以上,或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专为防护用途,且覆盖度大于30%的灌木林地,以及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的进行经营的灌木经济林。

上述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以及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区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的范围内,在有灌溉条件、或地下水供应良好、或由于科技进步等因素能够生长乔木的地方,应按照宜乔则乔,宜灌则灌,乔灌草结合的原则,努力发展乔木植被,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

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

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

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为贯彻执行《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保护生态环境,加快生态建设步伐,确保森林覆盖率计算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现对《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规定如下:一、“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特指分布在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的干旱(含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地区,或乔木分布(垂直分布)上限以上,或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专为防护用途,且覆盖度大于30%的灌木林地,以及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进行经营的灌木经济林。

上述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以及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区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的范围内,在有灌溉条件、或地下水供应良好、或由于科技进步等因素而能够生长乔木的地方,应按照宜乔则乔、宜灌则灌、乔灌草结合的原则,努力发展乔木植被,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

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具体范围(一)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

以县为单位,最近连续30年平均年降水量值小于400毫米的单位确定为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的地区。

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具体县名单见表一。

(二)乔木分布上限。

根据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所处的生物气候带和自然条件,以植被垂直分布为主要依据,按山脉(山系)确定山地乔木分布上限海拔高度值。

各省乔木分布上限见表二。

(三)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和干热(干旱)河谷区。

其具体范围,按现地区划确定。

各有关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先进行摸底调查,制定区划调查方案,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按审批后的区划调查方案组织区划调查,区划调查结果经专家论证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负责提出审核意见,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后执行。

表一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范围县名单省(区)县(区、市)山西大同市南郊区、新荣区、大同县、天镇县、山阴县、怀仁县、应县、阳高县、朔城区、河曲县陕西横山县、靖边县、佳县、定边县、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宁夏除泾源县、隆德县和六盘山自然保护区以外的所有县(市)青海西宁市、刚察县、海晏县、平安县、民和县、乐都县、循化县、贵德县、共和县、尖扎县、玛多县、德令哈市、格尔木市、乌兰县、都兰县、天峻县、祁连县、贵南县、曲麻莱县、兴海县、茫崖镇、大柴旦镇、冷湖镇甘肃古浪县、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永登县、皋兰县、嘉峪关市、金昌区、永昌县、白银市白银区、平川区、靖远县、景泰县、玉门市、酒泉市、敦煌市、金塔县、肃北县、阿克塞县、安西县、张掖市、肃南县、民乐县、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武威市凉州区、民勤县、永靖县、会宁县、定西县、通渭县、榆中县新疆除新源、昭苏县以外的所有县(市)河北张北县、蔚县、围场县、张家口市区、怀来县、丰宁县、赤城县、沽源县、尚义县、阳原县、怀安县、康保县、涿鹿县、宣化县、万全县、崇礼县吉林松原市宁江区、前郭尔罗斯县、长岭县、扶余县、镇赉县、大安市、洮南市、白城市洮北区、通榆县、乾安县辽宁凌源市、喀左县、北票市、朝阳县、龙城区、双塔区、建平县黑龙江泰来县内蒙古海拉尔区、牙克石市、额尔古纳市、突泉县、科尔沁右翼中旗、通辽市科尔沁区、扎鲁特旗、奈曼旗、赤峰市红山区、元宝山区、松山区、巴林左旗、林西县、翁牛特旗、克什克腾旗、多伦县、正蓝旗、太仆寺旗、正镶白旗、集宁市、商都县、卓资县、察右前旗、丰镇市、东胜区、准格尔旗、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武川县、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包头市东河区、青山区、昆都仑区、九原区、石拐区、白云矿区、土默特右旗、固阳县、达茂旗、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南区、乌达区、巴林右旗、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东乌珠穆沁旗、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镶黄旗、西乌珠穆沁旗、四子王旗、化德县、察右后旗、察右中旗、临河市、乌拉特中旗、五原县、杭锦后旗、磴口县、乌拉特后旗、乌拉特前旗、鄂托克旗、伊金霍洛旗、达拉特旗、杭锦旗、乌审旗、鄂托克前旗、阿拉善左旗、满洲里市、陈巴尔虎旗、鄂温克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开鲁县、阿鲁科尔沁旗、乌兰浩特市、科右前旗、阿尔山市、扎赉特旗、霍林郭勒市、科左中旗、科左后旗、敖汉旗、宁城县、喀喇沁旗、兴和县、凉城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新城区、赛罕区、回民区、玉泉区西藏日土县、噶尔县、札达县、革吉县、普兰县、改则县、措勤县、仲巴县、萨嘎县、吉隆县、昂仁县、定日县、定结县、萨迦县、拉孜县、谢通门县、申扎县、尼玛县、岗巴县、康马县、白朗县、江孜县、仁布县、南木林县、班戈县、乃东县、琼结县、措美县、贡嘎县、洛扎县、曲松县、扎囊县、错那县、隆子县、浪卡子县、尼木县、曲水县、堆龙德庆县表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乔木分布上限单位乔木分布上限(海拔高度值)北京燕山1900米,太行山2000米。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修订版)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2003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目的与任务 (1)第二条调查周期 (1)第三条调查总体 (1)第四条总体抽样精度 (2)第五条复位精度 (2)第六条调查因子精度 (4)第二章技术标准 (4)第七条土地类型(地类) (4)第八条植被类型 (9)第九条湿地类型 (11)第十条土地退化 (14)第十一条森林分类 (18)第十二条区域划分因子 (24)第十三条地形因子 (27)第十四条土壤因子 (28)第十五条树种(组)划分 (30)第十六条龄组划分 (31)第十七条森林结构 (32)第十八条森林分级 (33)第十九条森林健康 (36)第二十条地类变化原因 (37)第二十一条其它样地因子 (40)第二十二条样木因子 (43)第二十三条其它标准 (46)第三章调查方法 (47)第二十四条基本方法 (47)第二十五条面积测定 (47)第二十六条固定样地布设 (47)第二十七条固定样地标志 (47)第二十八条固定样地调查 (48)第二十九条样地每木检尺 (55)第三十条其它因子调查 (57)第四章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 (58)第三十一条调查记录检查 (58)第三十二条数据输入 (60)第三十三条逻辑检查 (60)第三十四条立木材积表 (60)第三十五条统计数据预处理 (60)第三十六条森林资源现状及精度 (63)第三十七条森林资源动态分析 (65)第三十八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统计表 (68)第五章质量检查 (74)第三十九条质量管理 (74)第四十条检查内容 (75)第四十一条检查数量 (77)第四十二条检查方法 (77)第四十三条质量评定 (78)第六章成果与使用 (79)第四十四条调查成果 (79)第四十五条成果使用 (81)附件: 1样地调查记录表2成果统计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任务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简称一类清查)是以掌握宏观森林资源现状与动态为目的,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为总体,通过对固定样地进行定期复查的森林资源调查方法。

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

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

“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为贯彻执行《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保护生态环境,加快生态建设步伐,确保森林覆盖率计算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现对《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规定如下:一、“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特指分布在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的干旱(含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地区,或乔木分布(垂直分布)上限以上,或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专为防护用途,且覆盖度大于30%的灌木林地,以及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进行经营的灌木经济林。

上述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以及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区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的范围内,在有灌溉条件、或地下水供应良好、或由于科技进步等因素而能够生长乔木的地方,应按照宜乔则乔、宜灌则灌、乔灌草结合的原则,努力发展乔木植被,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

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具体范围(一)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

以县为单位,最近连续30年平均年降水量值小于400毫米的单位确定为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的地区。

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具体县名单见表一。

(二)乔木分布上限。

根据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所处的生物气候带和自然条件,以植被垂直分布为主要依据,按山脉(山系)确定山地乔木分布上限海拔高度值。

各省乔木分布上限见表二。

(三)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和干热(干旱)河谷区。

其具体范围,按现地区划确定。

各有关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先进行摸底调查,制定区划调查方案,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按审批后的区划调查方案组织区划调查,区划调查结果经专家论证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负责提出审核意见,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后执行。

表一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范围县名单省(区)县(区、市)山西大同市南郊区、新荣区、大同县、天镇县、山阴县、怀仁县、应县、阳高县、朔城区、河曲县陕西横山县、靖边县、佳县、定边县、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宁夏除泾源县、隆德县和六盘山自然保护区以外的所有县(市)青海西宁市、刚察县、海晏县、平安县、民和县、乐都县、循化县、贵德县、共和县、尖扎县、玛多县、德令哈市、格尔木市、乌兰县、都兰县、天峻县、祁连县、贵南县、曲麻莱县、兴海县、茫崖镇、大柴旦镇、冷湖镇甘肃古浪县、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永登县、皋兰县、嘉峪关市、金昌区、永昌县、白银市白银区、平川区、靖远县、景泰县、玉门市、酒泉市、敦煌市、金塔县、肃北县、阿克塞县、安西县、张掖市、肃南县、民乐县、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武威市凉州区、民勤县、永靖县、会宁县、定西县、通渭县、榆中县新疆除新源、昭苏县以外的所有县(市)河北张北县、蔚县、围场县、张家口市区、怀来县、丰宁县、赤城县、沽源县、尚义县、阳原县、怀安县、康保县、涿鹿县、宣化县、万全县、崇礼县吉林松原市宁江区、前郭尔罗斯县、长岭县、扶余县、镇赉县、大安市、洮南市、白城市洮北区、通榆县、乾安县辽宁凌源市、喀左县、北票市、朝阳县、龙城区、双塔区、建平县黑龙江泰来县内蒙古海拉尔区、牙克石市、额尔古纳市、突泉县、科尔沁右翼中旗、通辽市科尔沁区、扎鲁特旗、奈曼旗、赤峰市红山区、元宝山区、松山区、巴林左旗、林西县、翁牛特旗、克什克腾旗、多伦县、正蓝旗、太仆寺旗、正镶白旗、集宁市、商都县、卓资县、察右前旗、丰镇市、东胜区、准格尔旗、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武川县、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包头市东河区、青山区、昆都仑区、九原区、石拐区、白云矿区、土默特右旗、固阳县、达茂旗、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南区、乌达区、巴林右旗、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东乌珠穆沁旗、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镶黄旗、西乌珠穆沁旗、四子王旗、化德县、察右后旗、察右中旗、临河市、乌拉特中旗、五原县、杭锦后旗、磴口县、乌拉特后旗、乌拉特前旗、鄂托克旗、伊金霍洛旗、达拉特旗、杭锦旗、乌审旗、鄂托克前旗、阿拉善左旗、满洲里市、陈巴尔虎旗、鄂温克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开鲁县、阿鲁科尔沁旗、乌兰浩特市、科右前旗、阿尔山市、扎赉特旗、霍林郭勒市、科左中旗、科左后旗、敖汉旗、宁城县、喀喇沁旗、兴和县、凉城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新城区、赛罕区、回民区、玉泉区西藏日土县、噶尔县、札达县、革吉县、普兰县、改则县、措勤县、仲巴县、萨嘎县、吉隆县、昂仁县、定日县、定结县、萨迦县、拉孜县、谢通门县、申扎县、尼玛县、岗巴县、康马县、白朗县、江孜县、仁布县、南木林县、班戈县、乃东县、琼结县、措美县、贡嘎县、洛扎县、曲松县、扎囊县、错那县、隆子县、浪卡子县、尼木县、曲水县、堆龙德庆县表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乔木分布上限单位乔木分布上限(海拔高度值)北京燕山1900米,太行山2000米。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理规定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理规定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理办法暂行办公室2006-12-25 17:32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在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系指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阶段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划定,并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本办法适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地区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保护和管理由所在行政区域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应做好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的有关组织和落实工作;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面积较大的地区,其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派设必要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加强对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管理情况的监督;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义务,对破坏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第五条在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培育、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区划与认定第六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区划认定的原则:一生态优先原则:以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为前提,根据森林、林木、林地所处生态区位重要程度和主导功能,做到因害设防、因需划定;二突出重点原则: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地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须重点区划、确保进入;三实事求是原则:根据国民经济水平、自然条件、木材供需能力等因素,实行总量控制、分步实施,做到量力而行、协调发展;四规模治理原则:保证地域上相对集中连片,便于集中管护、规模整治,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五依法管理原则:必须充分尊重林权权利人的意愿,依法维护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区划认定对象为:其生态区位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林地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第八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区划认定及申报、验收、审批等,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等级划分:一一级保护严格保护: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以及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的森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二二级保护重点保护:包括防护林中的天然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风景林、环境保护林、母树林、科学实验林,以及生态地位非常重要和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地区的森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三三级保护一般保护:包括防护林中的人工林,以及一级保护、二级保护之外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第十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功能质量等级的划分:一一级功能质量林:指特种用途林,防护林中郁闭度以上的天然林、人工混交林,以及覆盖度60%以上的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二二级功能质量林:指防护林中郁闭度为以上的天然林、人工混交林,郁闭度以上的人工纯林,以及覆盖度40%以上的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三三级功能质量林:指防护林中郁闭度以上的天然林、人工混交林、人工纯林,以及覆盖度30%以上的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等级和功能质量等级的划分,均按照高位确定的原则进行确认;第十一条集体、个人所有或者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不同意划定为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不得划入;但位于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的,可以采取转让、赎买、置换等形式变更其所有权或经营权后,划定为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第十二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一经划定并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确需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当地应在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区周边明显处,如山口、路口、沟口、海岸和河流交叉点等设立永久性标牌,立牌公示;保护与管理第十三条根据国发20012号文件的规定,实行领导干部保护管理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责任制;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应逐级签订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管理责任状;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应与所属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管理责任状;以责任状的形式落实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的责任;第十四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管护,应根据其权属、分布特点、保护等级和管护难易程度等因素,按一定面积划定管护责任区,采取有效的方式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国有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可由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组织专业队伍进行集中管护,或者按管护责任区以职工承包管护的形式进行管护;集体所有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可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按管护责任区确定管护人员进行管护;个人所有或者经营承包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可由所有者或承包经营者负责管护;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管护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建档和备案管理;第十五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为:在管护区进行日常巡护,预防、发现和阻止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等森林灾害和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发生、发展,并及时地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协助做好有关森林灾害的处理和毁林案件的查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工作;第十六条管护人员补助费用须与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管护任务、责任和保护等级和功能质量等级相挂钩;对管护人员的费用支出,须经所在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森林资源管理机构的签字同意;第十七条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应与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管护人员签订年度管护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限和利益;并按实际需要配设护林监管员,负责对直接管护人员履行管护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监督补助协议和管护合同的执行;第十八条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编制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经营方案,其它地方应以县为单位编制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经营方案,确定不同类型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保护措施;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经营方案须报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林权单位,对划定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经营区的的宜林地和林中空地等,限期造林或恢复森林植被;对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残林分或林地,应当进行补植和封育;第二十条确定为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林木、林地,已发林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并在林权证书的注记栏中注明其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性质;未发放林权证的,应由法定权限的机关及时予以确权发证,并明确其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性质;没有林权证书的,不予发放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原则上不得征用或者占用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确需征用、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核、审批手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征占用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应依法从严审批;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征用、占用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和使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第二十三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不得流转;第二十四条不得擅自改变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确需改变隶属关系的,必须报经原批准单位的批准;第二十五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主伐;其中,一级保护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一切形式的采伐;二级和三级保护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可进行更新或者抚育性质的采伐;二级保护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更新采伐和抚育采伐,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三级保护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更新采伐和抚育采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更新采伐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必须是达到或高于防护林成熟年龄的森林,原则上只允许择伐更新;实行抚育采伐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郁闭度不得低于 ,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 采伐蓄积强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5%;第二十六条位于二级、三级保护区内的竹林,对达到其相应竹种采伐年龄的竹子,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进行经营性择伐,其采伐株数强度不得超过2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 ; 凡划入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竹林,禁止对竹林地进行垦复作业; 第二十七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年采伐限额由编限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并在其年采伐限额总量中实行单列;划定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之前已经编制年采伐限额的单位,应对其年采伐限额进行调整,分别确定出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和其它森林类型的年采伐限额,并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省为单位汇总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八条严禁在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内进行活林木移植、挖掘、打柴、打枝、开垦等有损于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第二十九条在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开展旅游活动,必须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与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签订协议;监测与检查第三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消长及其保护、管理、经营、利用等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定期监测,通过专项调查并结合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工作进行;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定期监测工作;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以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自然保护区或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期组织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的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并对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实行地籍小班管理;第三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经营单位应在二类调查资料基础上建立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档案,准确记载森林区划界定、森林资源变化、林业经营活动、非林业经营活动等情况,客观、科学反映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现状和消长动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管理的原则,做到图、表、卡和文字材料齐全,并积极采用计算机和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和方法,确保森林资源档案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连续性; 对于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在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下所引起的地类、面积、蓄积等因子的变化,必须深入现地调查核实其位置和数量,随时修正档案数据和图面等材料,及时进行档案更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统计年报制度;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县、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自然保护区、县级林场为统计单位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统计年报;第三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可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档案和上报的统计年报进行年度审计或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计;对违反规定和不符合实际的资源数据提出处理意见,并相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共同建立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行专项管理;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计算机技术及网络通讯等技术,实行各级森林资源监测与管理信息交流网络化和规范化,及时、准确监测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变化和资源管理动态;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保护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队伍,每年对所在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变化及保护管理情况进行核查,所需经费按照财农2001190号文件的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解决;核查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发放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对核查中发现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不落实,造成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减少和质量下降的,国家林业局将商财政部取消其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试点资格;附则第三十七条有关省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理规定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理规定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理办法(暂行)办公室 2006-12-25 17:32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在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系指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阶段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划定,并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办法适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地区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保护和管理由所在行政区域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应做好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的有关组织和落实工作。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面积较大的地区,其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派设必要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加强对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义务,对破坏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

第五条在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培育、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区划与认定第六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区划认定的原则:(一)生态优先原则:以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为前提,根据森林、林木、林地所处生态区位重要程度和主导功能,做到因害设防、因需划定。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4.28•【文号】林资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工作,针对新时期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对《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要求,及时落实好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切实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并据此更新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档案资料。

在此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国家级公益林的范围。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的小班属性数据和矢量数据,应当与当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相衔接。

要严格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规范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动态调整和保护管理工作,严禁随意调整国家级公益林范围,违规使用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数据资料,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于2017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国家林业局。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财政部2017年4月28日附件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林业基础知识

林业基础知识

林业基础知识1、测树学是以树木和林分为对象,研究和测算其材积或蓄积量、出材量、生长量、重量以及林产品的理论和方法的学科。

2、森林覆盖率: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面积和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林木绿化率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灌木林、四旁树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3、3、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是指乔木分布(垂直分布)上限以上,专为防护用途,且覆盖度大于30%的灌木林地,以及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的灌木经济林。

4、按调查的地域范围和目的,森林资源调查分为:以全国(或大区域)为对象的森林资源调查,简称一类清查;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林业区划规划、指导森林经营管理等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简称二类调查;为作业设计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简称三类调查。

这三类调查上下贯穿、相互补充,形成森林调查体系,是合理组织森林经营,实现森林多功能永续利用、建立和健全各级森林资源管理和森林计划体制的基本技术手段。

5、林区土地资源划分为林业用地和非林业用地两大类。

林业用地分为八个二级地类: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林业辅助生用地。

6、森林资源调查小班:在林班内划分为若干个生物学特性和经营特征一致,而且与其它相邻的地段在经营措施上有差异的地域小区地段叫小班。

7、小班调查的方法主要有:目测法、样地实测法、回归估计法。

8、划分小班的原则是每个小班内部的自然特征基本相同,并与相邻小班又有明显差别。

林分中郁闭度相差0.2以上时即可划分为不同的小班。

8、划分小班的原则是每个小班内部的自然特征基本相同,并与相邻小班又有明显差别。

林分中郁闭度相差0.2以上时即可划分为不同的小班。

9、测定树干材积的三要素为胸径、树高和形数。

10、苦槠、甜槠、枫香、栎类均属于硬阔,檫树、南酸枣属于软阔;油茶属于乔木经济树种,地类为乔木林地。

11、在测树工作中,伐倒木树干材积求积式中的牛顿式精度最高,公式为:V=1/6(g0+4g1/2+gn)L12、郁闭度:林分中树冠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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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
地的规定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资发【2004】14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发《“国家特别规定的
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为了贯彻落实《森林法》和《森林法设施条例》,保护生态环境,加快生态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确保森林覆盖率计算的科学性、权威性。

在广泛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落实“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和“干热(干旱)河谷区”的具体范围。

为不断完善本规定,请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灌木林规定通知
抄送: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

本局发送:各有关司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04年1月30日印发
附件:
《“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
为了贯彻执行《森林法》和《森林法设施条例》,保护生态环境,加快生态建设步伐,确保森林覆盖率计算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现对《森林法设施条例》中“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规定如下:
“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特指分布在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的干旱(含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地区,或乔木分布(垂直分布)上限以上,或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专为防护用途,且覆盖度大于30%的灌木林地,以及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的进行经营的灌木经济林。

上述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以及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区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的范围内,在有灌溉条件、或地下水供应良好、或由于科技进步等因素能够生长乔木的地方,应按照宜乔则乔,宜灌则灌,乔灌草结合的原则,努力发展乔木植被,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

“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具体范围
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

以县为单位,最近连续30年平均年降水量小于400毫米的单位确定为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的地区。

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具体县名单见表一。

乔木分布上限。

根据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所处的生物气候带和自然条件,以植被垂直分布为主要依据,按山脉(山系)确定山地乔木分布上限海拔高度值。

各省乔木分布上限见表二。

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和干热(干旱)河谷区。

其具体范围,按现地区划确定。

各有关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先进行摸底调查,制定区划调查方案,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按审批后的区划调查方案组织区划调查,区划结果经专家论证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区域森林资源检测中心负责提出审核意见,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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