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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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和创新的关系

知识产权和创新的关系

知识产权和创新的关系
知识产权和创新是密不可分的,两者相互促进、相互依存。

下面我们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这两者的关系。

1.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
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头,想要获得知识产权,必须先有创新。

创新可以来自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计等方面,这些创新成果本身因为其独特性和实用性,自然就成了知识产权的对象。

2.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上,创新者产权得到保护,这种保护能够起到鼓励创新者的积极性的作用。

因为他们无需担心自己的收益因为抄袭者、侵权者等因素而受到影响,而能够更加专注于进行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分享自己的研究成果、技术经验等。

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创新。

3.知识产权促进技术转移
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促进技术转移。

在保护自己的技术的同时,产权者会通过技术授权等方式将自己的技术转移到其他公司或组织,这样可以进一步推动技术的进步和创新。

同时,还能够通过授权获得更多的收入。

4.知识产权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
知识产权的存在和保护能够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它能够使得市场上
竞争更加公平,对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提供商进行奖励,对低质量的、盗版的产品和服务提供商进行打击,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使得市场能
够更好地发展。

总而言之,知识产权和创新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相互促进的作用。

保护知识产权能够发挥创新的作用,而创新的发展也离不开知识产权
的保护。

唯有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下,创新才能够获得更好的发展空间,最终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和更大的经济收益。

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的平衡

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的平衡

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的平衡一、引言知识产权保护是全球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推动创新、保护创造者权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之间存在着一种平衡关系。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之间的关系,分析如何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促进创新。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定义与重要性知识产权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所获得的权利。

知识产权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创作者的权益,鼓励他们进行创新并保护其创意成果。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鼓励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激励创新者通过提供一种法律保护机制,使其有信心和动力进行创新工作。

2. 促进经济发展:通过保护知识产权,可以使创新者获得合理的回报,进而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推动经济快速发展。

3. 保护消费者权益: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可以确保消费者能够从合法渠道获得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减少假冒伪劣商品的流通。

三、创新的重要性创新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创新能够使企业提高竞争力,推动技术进步,增加就业机会,改善人民生活水平。

因此,保护创新和鼓励创新是非常重要的。

四、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虽然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创新至关重要,但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建立强有力的法律框架,并加强执法力度,以便制止侵权行为。

另一方面,存在一些争议,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保护期限和对创新过程中的合理取舍等问题。

五、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的途径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采取以下途径:1. 强化法律保护:建立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2. 推动多边合作:各国应加强合作,共享经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国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3. 加大创新投入:政府和企业应加大对创新研发的投入力度,通过创新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升竞争力。

知识产权与创新的保护与应用

知识产权与创新的保护与应用

知识产权与创新的保护与应用一、概述知识产权是指人类在生产和创造过程中所获得的各种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保护知识产权是保护创新的重要手段。

创新与知识产权密不可分,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就难以进行;没有创新,知识产权就会失去价值。

本文主要介绍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应用,特别是在创新领域中的具体应用。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1. 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权是发明者在一定期间内对其发明享有的独占性权利。

专利权保护是指政府对持有专利的人在法律上的保护,使其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独占自己的发明,防止他人侵权。

专利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专利是指对技术方案的创新,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现有技术方案的改进创新,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物品外观的改进创新。

在申请专利时,申请人需要通过专利审查,得到国家专利局的审批后方可获得专利权。

2. 商标的保护商标是企业的商业标识,是表示企业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

商标的保护是指国家法律对商标的独占使用权的保护。

商标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文字图形结合商标、三维商标等。

商标注册需要在商标局进行申请,并经过审查才能获得独占使用权。

商标保护主要包括防止他人侵犯商标权、保护商标在市场上的独特性、保护商标的商誉和信誉等方面。

3. 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包括版权和邻接权。

著作权的保护是指国家法律对著作权人的权益进行保护,防止他人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盗版、抄袭等侵权行为。

著作权保护范围涉及文学、艺术、科技等各个领域,包括文字、音乐、艺术、影视作品等。

著作权的保护也是为鼓励创新和创造,使得著作权人可以获得合理的回报。

4. 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具有保密性,并对其保密的信息、技术、文件等措施的总和。

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指国家法律对企业的保密信息进行保护,防止其被其他竞争企业知晓。

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包括保证其保密性、管理其使用、保护其安全、防止泄露等方面。

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各个领域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

尤其是在科技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科技创新方兴未艾,但知识产权保护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考验。

本文将从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

一、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创新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和增长源泉。

而知识产权保护则是科技创新的保障和重要手段。

科技创新涉及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软件、半导体、生物技术、医药、机械制造等。

这些领域都面临着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这些权利可以保护创新者的发明或者作品,防止其他人未经允许使用或者复制,从而保护其知识产权收益和利益。

同时,知识产权也为企业提供了一种竞争的手段,促进了技术的进步和创新的激活。

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仅仅依靠法律和政策是不够的。

因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包括了监督、治理、执法等多个环节。

同时,也涉及到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文化和谐。

在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

二、科技创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科技创新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有时,科技创新的成果并不能通过市场适时地得到回报。

这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难题。

首先,科技创新产生的创新成果往往具有高度实用性和专有性。

相应地,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也会提高。

因为相应的技术实现方案可能会受到各种各样的技术禁区以及其他创新者的侵犯,从而影响科技创新的发展。

这时,知识产权保护就需要依赖于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以及专业的执法部门,来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其次,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多方利益关系。

企业、科研机构、政府等各类参与者都有其独立的利益。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需要各方积极协作、协调互利,能够为创新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政策支持。

三、知识产权保护对科技创新的影响在科技创新中,知识产权保护也有其自身的影响。

科技创新的推进需要投入很多成本,且周期较长,如果创新成果在市场上被不法侵权者复制和使用,就会对原创技术的奠定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企业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企业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企业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随着时代的变化和科技的进步,企业创新已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则是企业创新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企业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是相辅相成的,相互促进的。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企业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密切关系。

一、企业创新的重要性企业创新成为一个国家经济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

创新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不仅可以降低成本,还可以开拓新的市场,推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附加值产品。

这些产品不仅可以满足国内市场需求,还可以广泛出口到海外市场,实现企业的规模化发展。

同时,企业创新也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减少资源消耗,推动绿色经济发展。

企业创新还可以为社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科技进步。

因此,企业创新是一个国家科技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是指人们通过各种创造性的活动创造的各种形式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等多种类型。

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确保创新者在经济利益方面获得合理的回报。

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可以促进技术创新,还可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保证市场秩序的正常稳定,使市场资源得以优化配置。

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可以促进国内经济的国际化和国际合作。

对于跨国公司而言,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开拓海外市场的重要保障之一。

在国际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界限和保护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需要国际上各国之间的协调和合作。

三、企业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企业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是相辅相成的。

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的体现。

企业创新需要获得创新成果的产权保护,以此鼓励和激励更多的企业进行创新活动。

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防止创新成果被盗取和侵权,保证创新贡献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将创新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除了依靠法律措施之外,企业还可以采取自主保护措施。

例如,企业可以通过加强研发力度和创新投入,提高创新的成功率和效率。

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发展的平衡

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发展的平衡

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发展的平衡在当今的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发展是人们普遍关注的话题。

知识产权保护是保障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促进创新创意,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而创新发展是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科技进步的核心力量。

如何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又不影响创新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1、激励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可为创新提供保障。

如果一个创新的成果不被任何人保护,那么其他人可以轻易地复制它,削弱原发明人的竞争优势,也会降低发明人的积极性。

但是,如果知识产权可以被保护,那么创新者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创造并获得利益,从而更好的推动创新。

2、维护经济和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维护市场和经济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如果知识产权没有得到保护,那么便不能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也难以防止仿冒、假货等侵权行为,这会对消费者带来很大的危害。

3、保护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

创新是一项艰苦的工作,创新者应该得到奖励和保护,保护创新者的知识产权可以鼓励更多的企业家、科学家和创新者参与创新活动。

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推动创新和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过于追求保护也会影响创新的发展。

二、过度保护对创新的影响1、抑制创新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阻碍创新发展。

如果一些重要的发明被过于保护,会严重限制其他人开发这些发明的可能性。

例如,苹果公司曾通过专利保护它的图形用户界面(GUI),导致其他公司不能使用这种功能作为操作系统的一部分,其结果是多款操作系统殊途同归,导致产业乱象。

2、限制竞争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还会限制竞争,减少创新活力。

如果很多专利只授予一个公司或个人,那么竞争会被限制,创新的发展也会受到挫折。

因此,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市场失衡,阻碍经济发展。

3、损害消费者权益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损害消费者权益。

例如,某些医疗技术的专利被授予一家公司,使其他公司无法生产类似的药品,药品价格就会增加,不利于消费者。

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的关系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加深,知识产权保护日趋重要。

知识产权是创新的重要保证,同时创新也是知识产权的源泉。

知识产权和创新的关系密不可分,它们相辅相成,互为依赖。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的关系方面展开探讨,分析两者的关系及其对经济的重要性。

二、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分类1.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指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各种在知识经济中产生的知识成果。

按照知识产权法的规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专有技术秘密权等。

2.知识产权的分类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知识产权,主要保护产品和商标等;另一类是著作权,主要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等。

三、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的重要性1.促进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为企业创新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通过保护技术创新成果,企业可以获得投资回报,从而激励其继续投入研发。

此外,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可以防止其他企业非法仿制,保持企业技术领先地位。

2.促进经济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对企业有益,也对经济发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有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对国家经济发展的贡献与其他政策因素相当。

保护知识产权可以吸引国外投资和技术,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3.提高企业竞争力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帮助企业获得技术和市场优势,提高企业竞争力。

保护知识产权能够提高消费者对企业产品的信任度,提高品牌形象与商誉度。

4.保障创新者权益知识产权是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可以保障创新者的利益,防止知识产权被侵犯,确保创新者收获合理回报。

四、创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没有创新就没有知识产权。

创新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

1.创新要求知识产权保护更精准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新兴产业和新技术层出不穷,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知识产权保护应针对不同的知识成果给予更精准、更差异化的保护。

2.创新要求知识产权保护更加国际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也需要更加国际化。

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是两个不可分割的概念。

科技创新是指创造和应用新的知识或技术,使人类从而获得更好的生活。

知识产权保护是指为创新者提供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等形式的保护,使创新者能够从中获得回报并继续进行创新。

两者之间互相依赖、互相促进、互相影响。

一方面,科技创新需要保护知识产权。

这一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是科技创新的基础。

创新者在投入巨额的时间和资源之后,如果不能获得应有的回报,就缺乏动力去进行创新。

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让创新者在一定时期内独享自己的成果,从而有机会在市场中获取其享有的权益。

比如,专利保护可以让发明者获得独立的商业利益,而不被其他人侵犯,从而让其获得更好的回报,这也可以激励更多的人去进行创新。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的基础。

知识产权保护可以让创新者不必担心其对手抄袭自己的成果,这样就可以避免创新者担心其创新成果会被其他人抄袭、复制或者模仿,从而让创新者有更多的信心和时间专注于创新。

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者就会担心其创作的成果会被其他人恶意抄袭,从而无法获得应有的回报和利益。

第三,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创新的持续发展。

当创新者被允许在一定时期内独享自己的创造成果时,创新者就有更多的机会进一步优化和改进自己的创新成果,让其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从而推动创新的进一步发展。

同时,知识产权保护还可以促进竞争的公平性,防止垄断情况的发生。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也需要促进科技创新的发展。

这一点如下所述。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不断创新,以适应在不断变化的技术和产业环境中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新的科技和知识产权形式不断涌现。

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保护也需要不断发展创新形式,以适应这种环境中的需求。

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式的出现,例如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时代出现的版权问题,会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发展,并在实践中提供更好的保护。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需要识别创新者的权益和利益,以适当地平衡各方面的权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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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以小传统知识为视角郑璇玉在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当中,创新(Innovation)和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的话题格外引起学者们和宏观管理的决策者们的关注。

那么什么是创新?其内涵和外延是怎样的,创新和知识产权二者之间存在着什么样关系?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桥梁,通过对创新者提供知识产权保护进而促进中国的现代化。

(注:刘春田在“创新:知识产权和中国现代化论坛”的讲话,中国人民大学和飞利浦公司主办,2005年6月。

)该论述将创新和知识产权设定为二者,即创新设定为前提,知识产权制度设定为保护创新进而促进创新、鼓励创新的制度手段。

在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关系中,创新是形成知识产权作为权利存在的重要基础,应运而生的知识产权制度又反过来成为鼓励创新的重要保障。

也有学者认为:创新的概念是个不断发展的过程,认为创新本身指引入或者产生某种新事物,并且造成变化。

同时认为创新分为三种类型: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

(注:成思危:“经济大讲堂”,xinhuanet. com/fortune/2005-10/13/content_3613140_2. htm,2005年10月13日。

)在其论述中,知识产权是包含在制度创新里面的,知识产权为制度创新的一部分。

在这里,创新为宏观概念或上位概念,而知识产权在其演进的过程中被吸收。

事实上,本文认为这两种观点是对创新概念切入的角度不同,比如对其从微观和宏观角度的思考。

决策者们更进一步认为: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全社会的科技进步,关键是要加强和不断推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注:江泽民在国务院全国技术创新大会上的讲话,1999年。

),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注:温家宝视察海尔、海信、青岛啤酒等大型企业集团时的讲话,2004年6月。

)。

这些表述说明决策者们将创新作为一个内核,而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分属于创新的不同环节。

追求这个内核,实际是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原动力的探寻,或是探寻促进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内生力并追求今后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决策者们的话题已远在法学研究之上。

在众多的学说面前,本文仅尝试性地对创新的发展脉络以及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关系进行描述并论述创新的最初发展环节:小传统知识的存在以及社会对小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忽略。

一、创新概念动态过程的尝试性描述提到创新,人们习惯于将技术和创新连结在一起。

事实上技术创新只是创新概念所涵盖的层面之一。

对于创新的概念讨论,往往是不同的词语和创新的连结,比如思想创新、科学创新等等。

学者们也从经济学、社会学和哲学等视角明确了多种创新的定义,比如有学者从社会学角度认为,创新是在人类社会生产劳动实践中取得的那些对人类社会进步及人的发展具有长远而巨大的促进与加速作用的一类杰出成果。

创新在本体上是一个系统的发展与结构的优化过程。

(注:陈玉和:“创新的概念、创新的发生与创新教育模式”,载《煤炭高等教育》2001年3月,第69页。

)创新在经济学上的含义,是指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把一种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

因此经济发展的“创新理论”就是指不断地实现这种新组合的经济发展过程。

(注:林晶:“创新概念进入科学哲学论域的认识论意义”,载《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

)这些概括有其意义,但是我们仍然试图将创新和其前缀分开,从创新的本义入手。

在本质上,创新实际上指两个含义:一是抛开旧的,创造新的。

二是指创造性、新意等。

(注:引自《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出版,第198页。

)在这两个含义中,前者倾向于宏观上的指代,暗含着精神,更具有抽象意义,后者则指向具象化的实物,往往和具体事物的评价指数结合在一起。

当讨论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关系时,我们更为关注的是前一个层面的含义,即当今中国需要的多种层面、多种意义上的创新以及如何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来鼓励创新。

对于后者,由于可以用现有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加以涵盖,比如著作权要求的独创性、专利权要求的创造性等,因此,本文不作重点讨论。

着眼于第一个含义,抛开旧的,创造新的,即宏观意义上的创新,创新实际上体现了一个动态的从无到有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首先产生精神上的蓝图和意愿,其次着手实施这种意愿,并多次完善直至得到成果,最后当整个成果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形成社会现象时,制度随之诞生,对这种新产生的社会普遍现象予以规范调整,并从中抽象出具有普适性的规则,建立对违反制度行为的相应处罚措施。

对这个动态的过程加以分析,创新的过程实际上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动态结合。

结合创新概念的动态过程,我们可以对已存在的创新的定义进行梳理。

创新的概念最早由熊彼特(J. A. Schumpter)在1912年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首次提出。

由于他在提出这个概念时主要以企业为研究对象,并对技术和经济的互动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该概念又被认为是技术创新的始祖。

(注:刘庆有、卜琳华、邹卫东:“论企业技术创新的概念、原则和模式”,载《科技与管理》1999年第1期,第60页。

)这也是导致人们提到创新时最先思考技术创新的原因之一。

因此,对技术创新的概念论述颇丰。

1962年伊偌思(J. L. Enos)指出技术创新是几种行为综合的结果。

以及技术创新是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在创新环境条件下通过一定的中介而使创新课题转换形态、实现市场价值的一种实践活动。

(注:欧阳建平、曹志平:“技术创新定义综述及定义方法”,载《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12月,第350页。

)英国学者弗里曼认为创新包括与新产品(或改良产品)的销售或新工艺(或改良工艺)、新设备的第一次商业性应用有关的技术、设计、制造、管理以及商业活动。

美国学者缪尔塞认为技术创新是以其构思新颖性和成功实现为特征的有意义的非连续性事件。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认为技术创新是将新的或改进的产品、过程或服务引入市场。

我国学者傅定骥认为技术创新就是企业家抓住市场的潜在盈利机会,以获得商业利益为目标,重新组织生产条件和要素,建立起效能更强、效率更高和费用更低的生产经营系统,从而推出新的产品,新的生产(工艺)方法,开辟新的市场,获得新的原材料或半成品供给来源或建立企业的新的组织,它是包括科技、组织、商业和金融等一系列活动的综合过程。

我国政府的官方定义认为技术创新是指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

(注:缪沾:“关于技术创新概念的研究”,载《云南科技管理》2001年第5期,第23页。

) 从上面多种定义不难看出,学者们在研究创新的概念时往往将创新的动态过程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混合在一起进行侧重点不同的诠释,把所有层次的创新都以技术创新的概念来统称。

仅就单纯的技术创新层面的定义来看,英国学者弗里曼和我国政府的官方定义较为合适。

而美国学者缪尔塞的定义最符合本文对于创新的动态完成过程的思考。

本文认为,创新是知识创新在实践中技术手段的实现并最终形成社会制度的动态全过程,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是创新活动发生、发展直至完成的重要环节,是创新定义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三者的动态结合构成完整意义上的创新。

在探讨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关系时,必须将三者结合在一起加以分析。

创新作用与知识产权上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从知识创新到最终形成知识产权制度的全过程。

如果将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法学概念来理解,知识创新是使知识产权权利存在的基础。

如果将知识产权作为一个制度来理解,那么应该说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就是人类的知识创新。

而科学创新、管理创新等分属各个领域,和知识产权并不发生法学意义上的联系。

二、知识创新的两个系统在创新的三个层面中,知识创新是创新的最重要的层面,是“智慧之火”,是水之源,木之本。

知识是人类对客观世界的基本认识。

有学者认为首次出现的知识创新词语组合是十多年前Entovation International公司注册的商标“知识创新”——Knowledge Innovation。

(注:马驰等:“也谈‘知识创新’”,载《华东科技》1998年第9期,第23页。

)知识创新的首次结合出现在知识产权的视野里,似乎预示着知识创新对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呼唤。

通常认为,将知识创新进行完整定义的是毕业于麻省理工学院(MIT)的学者Debra M. Amidon于1993年提出的见解,他认为知识创新是:通过创造、演进、交流和应用,将新的思想转化为可销售的产品和服务,以取得企业经营成功、国家经济振兴和社会全面繁荣。

1997年,该学者在其专著《面向知识经济的创新战略——认识的觉醒》中将知识创新上升为知识创新战略。

(注:见注释(11)。

)在知识创新中,各类知识均不同程度存在着更新和完善,以及从无到有、去粗取精的发生和发展过程,正是这种知识创新特有的前进过程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及创新,知识创新并不以其主体的社会层次为划分标准。

但是,在知识创新和制度创新相结合完成制度创新动态全过程的时候,制度这一上层建筑的抽象系统却人为地按照知识创新主体的社会层次的不同对知识创新的完成区别对待。

因此有学者也称来自于社会不同阶层的人群的知识所形成的文化分别为精英文化(上层文化)和通俗文化(下层文化)。

本文采用芝加哥大学人类学家雷德斐尔德(Redfield)在《乡民社会与文化》(1956年)中的提法,将这些来自于不同社会层次的知识划分为大传统知识(great tradition)与小传统知识(little tradition),分别代表着知识中制度化的正统品格、民间化的民众品格。

(注:范军:“中国文学的菩萨世界”,载《中华读书报》2005年4月20日。

)在多层社会结构中,从知识创新到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最终完成,必须包含大传统知识知识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小传统知识知识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两个方面,二者缺一不可。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习惯于将大传统知识视为知识,对大传统知识进行的知识创新视为创新。

因此,对大传统知识的制度保护以及大传统知识的知识创新的制度保护均已在我国多个领域发展完善。

对小传统知识,由于其所具有的民众品格,在我国既有的文化中,存在着财产权利个体归属指向的先天困难或者这种指向易被人们忽略。

因此这部分知识,尽管其价值性得到社会的认同,但因其财产所有权主体不明确、知识价值性难以量化等诸多原因,以及长期以来在生活中被人们普遍使用的社会现状,因此被漠视为自然的和共有的。

这类知识的形成和创新最后融入社会常识和社会习俗,往往处于自然传播和无偿使用的习惯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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