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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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绪论 (4)

1.网络知识产权的涵义与特征 (5)

1.1网络知识产权的涵义 (5)

1.2网络知识产权的特征 (7)

1.2.1知识产权的三个特性 (7)

1.2.2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特性 (7)

1.2.3 电子网络环境下知识传播特点 (8)

1.3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主、客体特征 (8)

1.3.1 网络知识产权主体特征 (8)

1.3.2 网络知识产权客体特征 (8)

1.4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受保护时间特征 (9)

2 对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9)

2.1利用现有的相关法律条款来保护电子网络知识产权 (10)

2.2利用与电子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对电子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10)

2.3加强技术防御与保护设施 (10)

2.3.1防火墙技术。 (11)

2.3.2 网络权限的设置 (11)

2.3.3 网络加密技术 (11)

2.3.4 添加水印防伪技术 (11)

2.3.5 CA认证技术 (11)

2.4科学借鉴美、欧等发达国家有关保护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11)

2.5制定《电子网络知识产权法》对电子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12)

3.加强网络环境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 (12)

摘要:电子网络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产权具有不同特点。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主要特点有: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较弱,权利主体的确定比较复杂,权利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受保护时间大大缩短等。为促进电子网络的正常发展,应运用法律手段对电子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关键词:电子网络; 知识产权; 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电子网络知识产权法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绪论

世界科技正在迅速发展, 一个以知识和信息为基础、竞争与合作并存的全球化市场经济正在形成, 人类的未来和国家的繁荣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依赖于科技创新和科技知识的进步。以高技术和知识密集为核心构造的知爽经济, 正在成为新一轮国际竞争的焦点。世界经济正向全球化、知识化方向转化, 现代科技、经济的竞争日趋激烈, 作为加速科技进步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武器一知补权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信息技术、信息产业、尤其是网络技术、数字化技术的发展, 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和国际互联网的开发利用对世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影响, 已经引起国际产权界及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由于信息技术应用的全球化特点,了解国际上知识产权发展的趋势, 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和经验, 遵守国际公一认的原则与国际接轨,为我国知识产权界在知识经济时代迎接新技术的挑战, 既有长远意义, 又有现实意义。

随着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不断进步, 互联网以惊人的速度迅猛发展, 向人们提供浩如烟海的无尽信息。网络作为一种新的传播方式, 被人们称为第四媒体。它对人类生活影响的广度与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对知识产权的影响亦不例外。在网络环境下,传统的知识产权被赋予了新的内容。从涵义、特征到侵权的形式、责任, 到保护等,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体现。因此,探讨这些问题,无疑是颇具现实意义的。

从本质上讲, 网络由三部分组成:平台(包括计算机、光纤、卫星通讯干道) 、传输(包括传输编码和网络协议) 、内容(包括各种原始信息,例如语音、图像、文字、符号、数据、表格等等) 。这些硬件、传输与内容的组合就构成了一个能给用户随时提供大量信息, 由通讯网络、计算机、数据库以及各种各样的信息组成的高速信息电子网络。网络利用了人类已有的最新尖端技术, 涉及原始信息的编码、包装、传输、使用,渗入军事、科研、商业、文艺、生产等各个领域, 也引发了十分复杂的网络信息的知识产权关系, 给传统的知识产权体系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并提出了一个崭新的课题: 是否可以利用、如何利用以及怎样加强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对网络信息的保护。

1.网络知识产权的涵义与特征

1.1网络知识产权的涵义

要研究什么是网络知识产权, 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知识产权。在理论界, 学者们基于各自对于赖以认识和分析问题的基本概念, 在理解上的不同, 对知识产权的涵义各执已见, 莫衷一是。目前, 关于知识产权涵义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所有人对创造性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它本质上是一种特定主体所依法专有的无形财产权, 其客体是人类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是为了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 并公开发明创造的成果, 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传播与科技进步。

知识产权包括文学艺术产权和工业产权。文学艺术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江业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所有权等。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传统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与专利权。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活动中的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称。

以上几种定义是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条件下提出的,在特定的条件下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 条件的转换, 其缺陷不可避免地暴露出来。就当前的条件而言, 以上几种定义的概括都不是很恰当。其实, 任何一种概念的概括既离不开对传统概念的继承, 又要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发展。过去, 智力成果、工商业活动中的标记是创造人脑力劳动创造的知识, 他们对自己创造的知识理所当然地享有权利—知识产权。但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 知识产权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知识产权, 它的内涵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主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发明创造、制造工艺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牌号等, 而在网络经济时代诞生了许多需要保护的与网络有关的新的客体。诸如, 多媒体作品、数据库、在线交互式作品、域名、网络专利等。因此, 对网络知识产权内涵的理解应建立在新的客体之上。我们知道, 在网络环境下, 信息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迅速发展。在信息经济时代, 信息的生产更充分, 信息传播更迅速, 信息内容更具有应用性, 信息对国民经济乃至世界经济的增长起着更重要的作用。在这样的社会里, 信息成为社会主要的财富, 财产性信息会越来越多地涌现。专利被解释为反映发明创造深度的技术信息商标被解释为贸易活动中使人认明产品标志的信息版权被解释为一个信息的固定的长久存在形式。为此, 俄罗斯于1995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国家性的信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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