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犯罪的犯罪原因
犯罪的必然法律及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是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它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打击犯罪。
本文将从犯罪的必然性、法律的规定以及犯罪的后果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二、犯罪的必然性1. 社会原因(1)社会竞争激烈: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竞争压力增大,导致部分人心理失衡,产生犯罪动机。
(2)社会矛盾激化:社会贫富差距、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社会治安等问题,容易引发犯罪。
(3)社会风气不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风气盛行,导致部分人道德沦丧,走上犯罪道路。
2. 个体原因(1)道德素质低下:缺乏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导致个体在面临诱惑时容易陷入犯罪。
(2)法制观念淡薄:不了解法律法规,对犯罪行为缺乏警觉性,容易导致犯罪。
(3)心理因素:如冲动、嫉妒、报复等负面情绪,使个体在特定情境下容易犯罪。
三、法律的规定1. 犯罪的定义: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2. 犯罪的分类: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分为刑事犯罪、行政犯罪和民事犯罪。
3. 犯罪的法律责任:犯罪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4. 刑事责任:犯罪者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如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5. 行政责任:犯罪者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警告、罚款、拘留等。
6. 民事责任:犯罪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四、犯罪的后果1. 对犯罪者的影响:犯罪行为使犯罪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会对他们的家庭、事业、人际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2. 对社会的影响: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降低了社会的安全感。
3. 对家庭的影响:犯罪行为使犯罪者的家庭蒙受耻辱,家庭关系紧张,甚至导致家庭破裂。
4. 对国家的影响:犯罪行为削弱了国家的法制建设,影响了国家的形象和稳定。
为什么有些人成为了犯罪者?

为什么有些人成为了犯罪者?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纵观历史,每个国家、每个群体都会出现犯罪现象。
那么,为什么有些人会成为犯罪者呢?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下面我们来深入探讨。
一、社会环境1. 穷困潦倒的社会阶层容易成为犯罪者。
由于经济条件不好,很难获得良好的教育和工作,孩子也不能得到良好的教育,很容易陷入犯罪。
年轻人往往成为惯常犯罪者,他们希望摆脱贫困,获得快速成功,因而诉诸不法手段。
2. 社会环境的混乱也是造成犯罪的原因之一。
社会混乱会导致人们丧失安全感,很多人失去了对社会的信心,也失去了对未来的期望。
对于这些人来说,犯罪是一种生存方式。
3. 执法机构的不公正也容易导致犯罪。
如果执法不公平,犯罪者可能会抱怨他们被不公正地对待,这会导致更多的恶意行为。
二、人类天性1. 各种心理问题也可能是犯罪的原因之一。
抑郁症、强迫症、反社会人格障碍等精神障碍可能导致犯罪行为。
由于一些人的精神状态无法控制,他们可能会参与犯罪行为。
2. 缺乏良好的人际关系也会导致犯罪。
如果个人无法与他人建立积极的人际关系,无法实现社会共识,很可能会走向犯罪道路。
社会上许多危险分子也是因为感到孤独和压力过大而选择犯罪。
三、教育和家庭背景1. 教育水平也会影响犯罪率。
良好的教育能够培养人们的思辨能力和道德规范,让人们受到正确的指导和教育,从而减少犯罪行为。
另一方面,缺乏教育背景的人往往没有正确的道德观念和人生态度,更容易犯罪。
2. 家庭环境对人的一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破裂的家庭、家庭暴力、虐待儿童等因素都可能导致儿童出现精神问题,无法正常成长。
比如,家庭缺乏温暖和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和可能让孩子失去对社会和人类的信任和信心,导致犯罪行为。
如何减少犯罪发生为了减少犯罪的发生,我们应该努力消除贫困和失业,加强执法和改进司法体系,提高人们的教育水平,保护家庭和弱势群体,遏制精神问题的发生。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加强互助和合作,取消暴力和对立,构建和谐社会。
国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

国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摘自蒋福财的《国家犯罪学》《国家犯罪学》认为:国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
国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是因为国家犯罪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摧毁了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
国家犯罪破坏人类社会、国家中最基础、最核心、最根本、最宏观、最深层次的理念和秩序,危害国家、人类社会运行的整体安全,侵蚀国家的国本、人类社会的根本。
如果把一个国家或人类社会比喻成一幢大厦,国家犯罪腐蚀的是大厦的地基和框架,破坏的是大厦的整体安全。
国家犯罪产生在国家行为主体履行治理国家职责的国家行为过程中,而国家行为主体又是代表了国家意志。
因此,国家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家意志的真实体现。
并且,体现国家意志的国家行为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对公民、组织等国家行为对象具有无可抗拒的权威。
因此,国家犯罪行为一旦发生,直接对国家意志和国家行为产生损害性的冲击,对公民、组织等国家行为对象的权益产生破坏性后果。
而这种损害性冲击对国家、人类社会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和破坏性后果及对公民、组织等国家行为对象权益影响的深远性,是任何一种违法犯罪行为都不可比拟的。
国家犯罪的危害后果是非常广泛的,在国家权力所能影响的范围内是全面覆盖的,对国家治理秩序、国际秩序、公民权益具有极其严重的破坏性。
同时,国家犯罪作为治理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的非正常现象,涉及的都是国家治理、对外交往的大事,都是国家运营的大事。
因此,国家行为一旦脱离了秩序和规则的约束而形成了国家犯罪,危害的是一个地区、一个国家、多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信仰等系统性秩序和利益。
国家犯罪还会直接对国家行为对象产生几乎无可救济的危害后果,对公民权益产生几乎不可救济的损害。
作为国家行为对象的公民来说,由于公民与国家、国家行为主体处于绝对不可能对等的地位,国家、国家行为主体对公民权益的侵害将对公民产生不可救济、不可抵抗的影响。
在任何一个国家,公民私力永远也无法与国家公力抗衡。
同时,国家行为具有效仿性,对于具体国家行为对象的任何国家犯罪行为,非常容易地被其它国家行为主体复制和效仿而成为普遍性的国家行为,从而演变成为一种常态性质的国家犯罪行为。
犯罪学第二章 犯罪现象

无被害人犯罪
二、概念 是指基于行为人的自愿和彼此双方同意进行的犯罪行 为。 显著的特征是:行为各方都是自愿同意甚至积极参加 的,没有人强迫他们去做他们不愿做的事物。行为的 “被害人”并不认为自己是被害人,他们认为自己是一 个利益交换者,是在利益平等的前提下所做的交易, 交易双方两厢情愿,甚至都是交易的受益者,并不存 在谁是被害人的问题。
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爆炸罪、放火罪、决水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 侵犯财产的暴力犯罪:抢劫罪、抢夺罪
妨害社会管理的暴力犯罪:妨害公务罪、扰乱社秩序罪
妨害婚姻家庭的暴力犯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四、我国暴力犯罪的特点
(一)暴力犯罪数量呈现持续增长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暴力犯罪不断增多,从80年至90年,统计的 发案率增加了两倍。为此,上世纪80年代起曾频繁采用的“严打”模式, 96年我国又实施第二次严打。至今,暴力犯罪仍未得到有效地控制。 (二)暴力手段愈发残忍 由于利益冲突的激化、暴力色情等不良文化的传播,促使暴力犯罪手段 越来越野蛮、越来越残忍,一些犯罪分子心狠,作案手段毒辣,抢劫并 发杀人、凶杀又行强奸,伤害必致死亡,在杀人犯罪中,肢解尸体、碎 尸焚尸时有发生。 商店老板娘被杀害肢解 (三)涉枪犯罪日益突出 涉枪犯罪日益突出,表明犯罪暴力化程度正在进一步加剧,是暴力化恶 性升级的表现形式。 涉枪犯罪高发区在沿海、边境地区,如广东、福建、广西、海南以及东 北地区。涉枪案件的犯罪类型主要是抢劫银行及运钞车、抢劫出租车, 绑架、武装贩毒、走私等。
1、美国社会暴力犯罪泛滥 2、研究报告:巴西每天有近50名青年死于暴力犯罪
3、我国2007暴力犯罪现状
犯罪学 犯罪原因

黑手党五大家族:布亚诺家族、科洛博家族、甘比诺家族,杰诺维塞家族及卢切斯家族
发达工业国家犯罪现象的状况
6.恐怖主义犯罪
2001年9月11日上午(美国东部时间),两架被恐怖分 子劫持的民航客机分别撞向美国纽约世界贸易中心一号 楼和世界贸易中心二号楼,两座建筑在遭到攻击后相继 倒塌,世界贸易中心其余5座建筑物也受震而坍塌损毁; 9时许,另一架被劫持的客机撞向位于美国华盛顿的美 国国防部五角大楼,五角大楼局部结构损坏并坍塌。
发达工业国家犯罪现象的状况
镉进入人体,使人体骨骼中的钙大量流失, 使病人骨质疏松、骨骼萎缩骨折。另一患者最后全身骨折达 73处,身长为此缩短了30厘米,病态十分 凄惨。痛痛病在当地流行20多年,造成 200多人死亡。
发达工业国家犯罪现象的状况
发达工业国家犯罪现象的状况
2.环境犯罪 在日本富山县,当地居民同饮一条叫作神通川河
的水,并用河水灌溉两岸的庄稼。后来日本三井 金属矿业公司在该河上游修建了一座炼锌厂。炼 锌厂排放的废水中含有大量的镉,整条河都被炼 锌厂的含镉污水污染了,河水、稻米、鱼虾中富 集大量的镉,然后又通过食物链,使这些镉进入 人体富集下来,使当地的人们得了一种奇怪的骨 痛病(又称痛痛病。
3.智能犯罪
2017年5月12日,WannaCry勒索病毒的疯狂肆虐一度 “逼哭”了成千上万个受害者。这起大规模勒索病毒网 络爆发事件袭击了全球超过100多个国家或地区的众多 组织机构,包括教育、电力、能源、银行、交通、医疗、 企业等多个行业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中国也成为 此次勒索病毒爆发的重灾区。
据悉,在它的影响下,我国多地的出入境、派出所等公 安网疑似遭遇了病毒袭击,不得不一度暂时停办出入境 业务;勒索病毒也侵袭到生产网络中,中石油旗下不少 加油站也因遭受病毒袭击一度“断网”,使在线支付业 务一度中断;由于眼下正值毕业季,勒索病毒在我国校 园网内的肆虐,甚至还导致不少毕业生的毕业设计论文 被锁。
对犯罪原因的认识描述

对犯罪原因的认识描述
犯罪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危害了国家、集体、社会、个人的利益,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惩罚的行为。
对犯罪原因的认识,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描述:
1.社会因素:社会因素是犯罪原因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因素包括社会制度、
经济发展、文化背景、家庭教育等。
例如,贫穷可能导致犯罪率的增加,因为贫穷的人可能面临更多的经济压力和缺乏机会,从而增加了他们犯罪的可能性。
2.心理因素:心理因素是犯罪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心理因素包括个人性格、心
理状态、情绪稳定性等。
例如,一些人可能因为情绪不稳定或存在心理障碍而容易发生攻击性行为或犯罪行为。
3.生理因素:生理因素也可以影响犯罪的发生。
生理因素包括遗传、生物化学
因素、药物滥用等。
例如,一些研究表明,某些基因可能增加一个人犯罪的风险,而药物滥用也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4.环境因素:环境因素也可以影响犯罪的发生。
环境因素包括家庭环境、学校
环境、社交环境等。
例如,家庭暴力或虐待可能导致儿童长大后更容易发生暴力犯罪,而学校环境的不良也可能增加学生发生欺凌或攻击性行为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认识和预防。
为了减少犯罪的发生,我们需要从社会、心理、生理和环境等方面入手,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加强教育和培训,以建立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犯罪的概念与分类犯罪原因分析案例教学

犯罪的概念与分类犯罪原因分析案例教学犯罪是指违背法律规定,破坏社会秩序,并给他人、社会或国家造成伤害或负担的行为。
犯罪行为被法律界定为违法行为,对于这些行为,国家依法进行惩罚,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犯罪行为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和角度进行分类。
从犯罪的严重程度来看,可以分为轻罪、中罪和重罪。
从犯罪的性质来看,可以分为刑法犯罪和非刑法犯罪。
刑法犯罪是指犯罪行为违反刑法规定,如盗窃、抢劫等,而非刑法犯罪则是指犯罪行为违反其他法律规定,如经济犯罪、环境犯罪等。
此外,犯罪还可以根据犯罪主体的性别、年龄等特征进行分类。
犯罪原因分析案例:犯罪是由多种复杂原因导致的,例如经济因素、社会因素、个人因素等。
以下是一个犯罪原因分析的案例研究:案例标题:偷窃犯的犯罪原因分析案例背景:李,21岁,男性,高中毕业,目前在一家小公司工作,家庭条件艰苦。
他因多次盗窃而被抓获。
原因分析:2.社会因素:李生长在一个社会上下文环境中,这个社会环境可能存在着诱导犯罪的因素。
他可能受到周围同龄人的影响,或者观察到他人通过犯罪获得物质利益,因此选择了盗窃作为获取财富的手段。
3.学历和职业发展因素:李只是高中毕业并在一家小公司工作,他可能感到自己没有其他途径来提高生活水平。
他可能出于对自己现状不满的心理,选择了盗窃来寻找更好的生活机会。
4.个人因素:李可能有一些与犯罪有关的个人特征或问题,如冲动行为、无压力控制能力、缺乏良好的道德准则等。
这些因素可能使他更容易被犯罪行为吸引,并且降低了对违法行为的后果的认知。
总结:李盗窃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包括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也包括个人因素。
这个案例显示了犯罪行为往往是多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解决犯罪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从整体上找到解决途径。
第六章影响犯罪的社会原因

第六章影响犯罪的社会原因第一节经济与犯罪一、影响犯罪的相关因素二、经济的增长与犯罪随着经济的增长,我国的各种犯罪现象明显增多。
福建的肖剑鸣首先提出经济增长与犯罪现象之间存在着一种“同步效应”,即所谓经济增长与犯罪增长同步论,断言我国的经济增长与犯罪之间存在着一种必然联系,犯罪增长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代价。
从我国近二十年犯罪发展的情况看,可以认为“同步论”是有依据的,期间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年增长率与经济的年增长率是人们从直观上产生同步增长的感觉。
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虽有波动,但总的趋势是上升,同时犯罪率猛增,也使人感到经济发展与犯罪增长同步。
从理论上说,经济发展与犯罪增长同步的规律却未能为学者们普遍接受。
主要质疑来自两方面:(1)犯罪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而不是经济现象,除非经济的增长使得社会、文化方面发生某些有利于犯罪增加的变化,才能促使犯罪增长。
目前犯罪学界大多认为犯罪的成因是多元、多层次的,其间存在着各种因素的交互影响。
因此,以单一的经济发展来解释犯罪增长不免过分简单化。
(2)从全面、长期的统计数据看,难以将经济发展与犯罪增长同步作为一个普遍的规律。
如我国历史上的犯罪高峰,有的出现在经济繁荣期,也有的出现在经济大衰落时期。
国外的情况也是如此,有的国家是高社会经济指标,高犯罪率,如美国,有的则是高社会经济指标,低犯罪率,如日本、新加坡。
由于单纯用经济发展来解释犯罪增长存在着许多困难,因此,许多学者提出犯罪增长与经济发展有关但又不是单纯的经济原因。
二、工业化、城市化与犯罪犯罪集中发生在城市,早在二十世纪初,一些著名的社会学家、犯罪学家就指出了城市化产生犯罪的原因:伴随工业化产生了大城市,而大城市的产生破坏了社会整合,产生了社会越轨行为,从而导致犯罪。
日本犯罪学者伊藤兹认为城市对犯罪的影响主要在以下两方面:(1)随着城市化的进展,人与人的关系变得冷淡,传统的地区秩序土崩瓦解,城市流动人口增加,彼此不知姓名,互不了解,社会条件及心理条件发生变化;(2)居民区内建起了中、高层密集住宅,市中心地带趋于冷僻空荡,致使城市的空间条件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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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犯罪的犯罪原因研究是国家犯罪学中最基本、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只有认清了产生国家犯罪的原因,才能追根溯源,达到预防国家犯罪的目的。
一、什么是犯罪原因关于犯罪原因研究是伴随着犯罪学的研究而共同成长的,与探讨什么是犯罪一样,人们对什么是犯罪原因也提出了许许多多的观点。
如苏格拉底将犯罪与人的骨相相连,认为相貌怪异者即是罪犯,典型的以貌取人,将相貌怪异视为犯罪原因,听起来就可笑;柏拉图认为不良的教育和不良的环境影响与犯罪原因有关,将犯罪的原因部分置身于社会大环境中;亚里士多德认为犯罪根本原因在于人类的罪恶本性,将犯罪原因完全归咎于个人;莫尔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在于私有制,忽略了个人因素对于犯罪的影响;孟德斯鸠认为犯罪与专制制度的种种弊端相关,同时还深受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等等。
19世纪末期,在资产阶级革命思潮的影响及启蒙思想的指导下,更多的人参与到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中来,犯罪学得到了空前发展,在学术思想的不断整合中诞生了犯罪人类学派和犯罪社会学派。
20世纪以来,由于社会结构的大变迁,人类社会结构向多极化方向发展,不同社会制度下价值观念相异过甚,思想斗争剧烈。
与此同时,由于社会生产力结构的大调整,导致各种社会问题突出,犯罪现象频繁出现。
为了正确了解和预防犯罪,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更多倾向于社会层次,人们较多地从社会角度探讨犯罪的原因。
人类对于犯罪原因的认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人们最初认为犯罪是基于个人的智力和理智自由选择的产物,完全把犯罪归责于个人,如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将犯罪解释为人在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结果,即人通过对自己是否犯罪,以及犯哪种罪进行权衡,然后根据这种权衡来抉择自己的行为,将犯罪完全视为自身的选择行为。
后来,人们又认为犯罪是由其本人意志之外的因素决定的,又完全排斥了个人因素在犯罪中的作用,如菲利明确指出:犯罪自有其自然的原因,与犯罪人的自由意志毫无关系。
随着人们对犯罪学研究的精进,人们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也取得了重要成果,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人们进一步认为犯罪是人的思想、行为和社会相互作用的结果,强调犯罪原因不能仅仅只从个人身上去找,也要从人类社会中去找,二者不能偏废。
从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来看,因为人的思想和行为主要受个人所处的社会大环境所左右,所以,社会因素更大程度上是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
将犯罪原因的研究视野从个人原因转移至个人与社会相结合的角度,标志着犯罪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犯罪虽然存在着个人原因,但对于社会来说,犯罪的社会原因是不可忽略的,可以说犯罪的社会原因是犯罪的根本原因,或者说是犯罪产生的根源。
由于特定历史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局限性,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必将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渠道直接作用于个人,并从根本上决定着个人行为,而个人行为与社会行为之间存在的冲突和矛盾决定着一定数量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存在是必然的。
但是,社会原因虽然从根本上决定了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存在,但并不表示有社会矛盾的存在就必然产生犯罪,也并不表示有社会原因的客观存在就必然每人犯罪,社会因素只是具体犯罪产生的原因之一。
从社会的角度说,由于社会各种矛盾的存在及其运动的结果形成了具体的社会问题、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问题和冲突,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作用于具体的个人,并与个人原因结合,共同促成了具体犯罪行为的发生。
[!--empirenews.page--] 社会原因对具体犯罪行为发生的决定作用,更多的是通过社会现存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和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直接发生作用的,换句话说,在生产力水平、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之间还不能完全相适应的基础上,并不必然产生犯罪,只有在现有国家治理机制对生产关系、生产力之间、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形下,人们行为又进一步与现有国家治理机制相冲突,这样,种种矛盾冲撞的结果就导致了犯罪。
同时,由于完满的、没有矛盾和冲突的社会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犯罪也是人类社会的必然现象。
但是,社会原因并不直接决定和影响具体个人犯罪行为是否产生,只是提供了个人产生犯罪的可能性。
要产生具体的犯罪,还必须通过犯罪主体的个人因素发生作用。
犯罪个体原因在是犯罪社会原因一定的前提下,作用于具有特定的心理特点、成长环境、经历和意识的个体,导致主体实施了与国家治理秩序不符的行为,而主体所具有的这些与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在一定时空条件下相互作用并结合在一起就产生了犯罪的特定因素,就被称作犯罪的个体原因。
二、国家犯罪的社会原因国家为什么会犯罪?也就是说什么是导致国家犯罪的原因?国家犯罪原因是国家犯罪学的基本问题,对国家犯罪原因的研究是与国家犯罪学的建立和发展同步的。
由于国家犯罪学是一门新建的学科,因此,有关国家犯罪的原因在国家犯罪学建立之前同样是空白的。
从国家犯罪原因的角度说,对国家犯罪原因的研究在短期内不可能象犯罪学在对犯罪原因的认识和研究过程中形成了许许多多、观点各异的学说,从这方面来说既是一种好处,也存在不足。
从好的方面来说,由于对国家犯罪原因研究的缺乏,可以避免不同学说在国家犯罪学发展过程中的人为不当引导,可以无所限制地进行自由的学术研究,各抒己见,从而促成国家犯罪学的快速发展。
从不足方面说,由于缺乏前人的经验借鉴,可能会出现学科发展时方向不正确、研究方法不适当的情况。
但不管如何发展,国家犯罪学发展的方向是符合人类历史和法律学科发展大趋势要求的。
在对国家犯罪的必然研究趋势下,对国家犯罪的原因研究也必将跟随着国家犯罪研究的深入而发展。
简而言之,国家犯罪社会原因是指引起国家犯罪的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传统等相关社会因素。
国家犯罪社会原因是引起国家犯罪的必要条件,没有国家犯罪的社会原因存在就不可能出现国家犯罪,消灭了国家犯罪的社会原因,就基本上消除了国家犯罪。
(一)、国家犯罪的政治、法律原因国家犯罪产生的政治原因是造成国家行为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和破坏国家治理秩序的主要原因。
对于促成国家犯罪产生的的政治原因而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具体表现: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不完善,国家行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和监督措施,国家行为在代表国家进行国家治理行为时,法律和事实上的监督不到位,使国家治理行为过多地夹杂了私人因素,导致国家治理权力不断走向非公化的道路;违法的政治行为导致国家犯罪;重大或合法政治行为掩饰下的国家行为对于国家治理秩序的破坏或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等。
[!--empirenews.page--] 从政治制度的角度看国家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无论从历史的还是从现时代的眼光和角度,人类发展不同阶段和生产力发展不同水平对国家治理的要求都是有差异的。
在此基础上,对于任何一个历史时刻的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完全适应于人类发展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国家治理需要的政治制度是不存在的。
在特定政治制度的指引下,存在着引诱或者促使国家犯罪的制度因素。
所以,代表国家进行国家治理的国家行为都有涉及国家犯罪的可能。
政治制度都是在不断的吸取前人国家治理经验中完善,在完善过程及完善前,在国家没有有效采取相应的预防国家犯罪的积极措施前,国家行为犯罪是必然的。
国家犯罪的机率对于同一国家内的国家行为来说,在政治制度范围内的犯罪机会是均等的。
每个国家行为都会潜在地国家犯罪,只不过在除政治制度以外因素的干扰下,有[1][2][3][4]下一页的国家行为没有犯罪,而有的则现实地进行了犯罪。
但对于国家犯罪本身来说,由于政治制度的本身不完善是促成犯罪的制度原因,而不在于行为主体想不想犯罪,因为制度已经布下犯罪的圈套,而对于已经现实犯罪的国家行为来说,只不过是制度缺陷的牺牲品。
换句话说,在另外一个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把相同国家行为放在相同的国家治理权限的相同位置,有可能不会犯罪,甚至绝对不会犯罪。
所以,不在于国家行为犯不犯罪,而在于政治制度是否提供了让国家行为犯罪的机会。
从法律制度的角度上看,法律执行着规范国家治理行为的功能,对国家治理行为产生最直接最实际的影响。
就法律对国家行为的规范作用来说,国家治理事务越多,越复杂,法律对国家行为的规范作用就越重要,同时,法律对国家行为规范的科学化、民主化、理性化程度越高,法律对于国家行为的规范作用就越明显。
由于法律在国家治理行为中的重要规范作用,因此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国家治理职能在制度上是不能对立的,法律必须在规范国家行为方面发挥出绝对的导向作用,包括对国家行为的的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就法律对国家行为的规范作用而言,一个国家规范国家行为法律的建立、完善与完备程度决定了国家行为犯罪的多少。
首先,法律必须对国家治理行为作出明确的指引,国家行为主体才能根据法律对国家行为的指引合法合理选择国家行为方式和途径,国家行为主体才能清楚掌握哪些国家行为可为、应为或不能为。
特别对于国家行为的方式有明确的规定时,行为主体更加容易掌握法律对于国家行为的法律要求,即使法律对于国家行为的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只是概括性的指引,但由于法律原则与法律精神的指引,从一定程度上告知了行为主体行为的可能后果,那么行为主体通过自主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行为方式,同样可以最大限度预防犯罪。
由于规范国家行为法律的存在,为国家行为提供了评判、衡量的依据,国家行为主体通过学习法律,可以对于国家行为的行为与后果之间的联系进行合理的预测。
同时,由于法律的存在,可以在不断规范国家行为的过程中,通过法律对国家行为的规范和矫正的现实案例,对国家行为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力,教育国家行为主体自觉弃恶从善,依法正当进行国家治理行为。
所以,法律对于国家犯罪的产生同样起着制度化的制约作用,一个国家法律特别是对国家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完备程度,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家犯罪的产生机率。
[!--empirenews.page--] 由于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缺陷,如果国家对国家行为的监督机制不健全或监督不力,退一步说,即使在政治与法律制度完备的情况下,由于对于监督机制的不严格遵守或执行,同样会不可避免地导致国家犯罪的产生。
在对国家行为缺乏监督或监督不力的大环境中,每个国家行为主体都是直接或间接的受害者,每个国家行为主体都可能因为监督机制的不严实,提醒不及时,使国家行为一步一步不知不觉地走向国家犯罪的深渊。
权力缺乏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对国家行为缺乏有力的监督必然导致国家治理权力特殊化、私有化,使国家治理权力转化为个人或机构特权,使国家治理权力在私自意志影响下随意改变或扩张管辖范围、行为方式、行为程序,改变国家治理效果。
国家行为失去必要的有力监督,无论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高低或社会财富的多少,无论公民素质的高低,国家治理权力都可以成为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都可以成为破坏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的工具,都必然将国家行为导入国家犯罪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