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流程图
养殖场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必备制度演示教学

养殖场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必备制度动物隔离制度1、为进一步防控动物疫病流行,防止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动物饲养场、屠宰场及动物诊疗场所应当建有隔离区或隔离设备定期消毒。
3、动物饲养场在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按规定先申报检疫,凭产地检疫证入场时,必须先隔离观察,确认无规定动物疫病时方可入圈饲养,在发生可疑畜禽疫病时须隔离治疗。
4、屠宰场待宰可疑畜禽隔离观察作无害化处理。
5、诊疗场所对染疫动物应使用隔离设备进行治疗预防,确保卫生安全。
6、隔离区或隔离设备严禁无关人员接触或随意出入。
动物免疫制度1、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进行强制免疫。
2、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3、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
4、重大动物疫病以外疫病的免疫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免疫的必须按程序免疫。
5、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6、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证疫苗质量。
7、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确保免疫质量。
8、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免疫畜禽必须配带免疫标识。
9、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猪、雏禽应标明相关种畜(禽)的免疫情况。
清河县畜禽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进一步推进动物检疫工作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申报制度。
第二条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
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
检疫申报内容包括:依法需要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名称、数量及去向、申报人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条县动物卫监督所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动物的检疫申报,并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四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建立检疫申报受理管理制度,公布检疫申报受理电话,明确检疫申报受理权限和范围,安排检疫申报值班人员,做好检疫申报受理工作。
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

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汕头市农业局 2016-XX-XX发布 2016-XX-XX实施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申请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1)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3)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配置机动消毒设备;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三、实施机关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市级农业部门。
1.权责划分(市)市级权限:负责全市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2.权责划分(县)区级权限:负责辖区内申报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场地及申报材料的初核。
四、许可条件五、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准备的材料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准备的材料一、前置条件1、动物饲养场: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2)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与污染道分设;3)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消毒设施、设备;4)场内设有专职的畜牧兽医人员1名以上,并定期接受培训,有关从业人员需定期作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5)场内应建有各项制度:重大动物疫情上报制度、免疫防疫制度、检疫报检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消毒卫生制度、人员进出制度等,并张贴上墙;6)有粪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冲洗消毒设备。
2、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1)选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农业部门的定点屠宰资格。
2)布局要求:A、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必须分开,门口有消毒池;B、有车辆清洗和消毒的场地及设施;C、应设置非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清洁区,原料、产品各行其道,以防交叉感染;D、有畜粪处理设施,达到环保要求。
3)屠宰设施要求:A、屠宰设施必须符合动物检疫流程的要求;B、应设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验收间、隔离间、待宰间、急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C、屠宰间墙壁瓷砖应贴至2米以上,屠宰间必须是流水线生产,有吊宰设施;D、应配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屠宰加工设备、产品专用容器、专用运载工具;E、应设有检疫室;F、应设有检验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化验人员1名以上,配备相适应的检验仪器;G、屠宰加工作业场所的采光、通风设备齐全;H、屠宰场内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设备;I、有疑似病畜吊轨叉道,用于运送病畜和需无害化处理的头、蹄、尾、胴体、内脏等;J、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4)屠宰管理要求:A、有健全的收购、屠宰加工、检验、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B、必须配备充足的屠宰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并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
3、动物产品经营、加工、仓贮场所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3)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发酵池、沉淀池、焚化炉等);4)有采购动物产品检疫情况登记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防疫合格证》办理程序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办理程序的一、申请初审县辖区内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业主到所在辖区镇街畜牧兽医站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和告知书。
镇街畜牧兽医站进行现场初次审查,现场初审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提出整改要求,初审合格的呈报县畜牧兽医局。
二、提报材料现场审查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将以下材料提交到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一)经所在辖区镇街畜牧兽医站长签字,并加盖镇街兽医站公章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五)养殖档案及12项管理制度复印件(看原件,收复印件);(六)与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签定的用工协议和聘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看原件,收复印件)。
三、现场复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现场条件复查,对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现场复查工作人员在《申请表》上签字,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发证。
现场复查的主要依据是《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
规模养殖场主要审查内容是:选址是否取得了养殖用地备案证明;防疫设施和生产设备是否能满足需要;养殖污染是否得到治理;畜禽出栏是否及时向所在畜牧兽医站报检并落实产地检疫措施。
以上四项缺一不可。
其他场所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相关规定审查办理。
四、办证范围(一)动物饲养场所(小区);(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三)动物隔离场所;(四)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五)动物诊疗场所(六)经营动物及产品的集贸市场;五、换发新证农业部规定,动物饲养、加工、产品经营等场所必须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一年,合格证到期必须换发新证。
业主换发新证,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底提出申请,书面向发证机关报告上年度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换发新证办理程序和所提报其他材料与办发新证相同。
《动物防疫合格证》申办程序

《动物防疫合格证》申办程序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动物饲养场所、储存场所、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申请条件:《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七条“动物饲养场所、储存场所、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等单位,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一)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2、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3、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4、有专职防治人员;5、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6、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7、防疫制度健全。
(二) 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种用动物饲养区、采精区或者采胚区与生活区分开,有引进动物、病畜隔离场所;3、有专职防治人员;4、种用动物应当取得健康证明;5、有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6、直接接触繁育动物、精液或者胚胎生产的工作人员无人畜共患病;7、防疫制度健全。
(三) 孵化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孵化车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可交叉或回流;2、孵化厂与外界有隔离屏障,并保持一定距离;3、孵化设施、设备和专用工具、用具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4、有种蛋熏蒸消毒设施;5、有病雏、死雏、蛋壳、废弃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6、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7、防疫制度健全。
(四) 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2、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3、设有检验室;4、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急宰间和患病动物隔离间;5、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6、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和容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设备;7、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用具;8、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检验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9、防疫制度健全。
动物防疫合格证审批流程图

《动物防疫合格证》审批流程图◆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方法》
八、各类规章制度
政务大厅畜牧局窗口工
件通知书。
1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
合格不合格
◆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咨询:、
◆窗口负责人:董广红窗口工作人员:宋玲玲
◆投诉监督:、
《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批流程图
合格不合格
◆咨询:
◆窗口负责人:董广红窗口工作人员:宋玲玲
◆投诉监督:、
《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流程图◆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合格不合格
◆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咨询:、
◆窗口负责人:董广红窗口工作人员:宋玲玲◆投诉监督:、。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养殖场(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单位或个人申请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四)《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八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四、受理机构滨江区农业局五、决定机构滨江区农业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养殖场(小区)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办办理流程图

动物卫生 监督所对 防疫条件 进行现场 审核 10 天
承办人 提出 初审意见
分管领导 审核
(2 天)
符合条件: 动物卫生监 督所制证、 发证、建档 立卷
1天
签署审核意见
不符合条件: 动物卫 生监 督所 退回申 请材 料或 进行整 改并 书面 告知理由要求。
申办材料: 提出书 面报 告、 填写 动物防 疫合 格证 申请 表》;提供《营业执照》 预先核 准通 知书 、从 业人员 健康 证、 法人 身份证 、技 术人 员的 学历证书、资格证书、 身份证 复印 件各 一份 并交验原件;行政 Nhomakorabea服
务
窗口受理
中
1天
心
畜
牧
局
窗
口
整 体 协 调 、 运 转
窗口发证 1天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办办理流程图
法定办理时限30天 承诺办理时限15天
图例:
文件流 配套资料流
申办条件: 选址、布局符 合动 物防疫要求; 有专 职防治人员; 有隔 离和消毒设施 、设 备;饲养、防 疫、 诊疗等人员无 人畜 共患病;防疫 制度 健 全。 符合农业部《 动物 防疫条例审核 管理 办 法》规 定的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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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申报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布局平面图
3、设施设备清单
4、管理制度文本
5、人员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生产场所产权证或租记
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初审
合格不合格
工作人员正式受理
材料不全告知申请人需补充完全
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审核
合格不合格
数据资料报回政务大厅畜牧局行政审批办审批
审核不合格的,对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补充完善改进后向政务大厅畜牧局窗口重新提出申请
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