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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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专家评审办法

专家评审办法

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完善资产评估工作体系,规范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评审,是指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评估准则,对评估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评估结论的公允性进行专业性审查和评价,为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提供依据的工作。

第三条省属企业及各级控制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工作;省属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属企业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第五条省国资委负责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均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核。

省属企业负责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属企业决定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核的范围。

其中,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应当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核。

各省属企业应当根据资产评估项目的经济行为重要程度、涉及资产金额大小等因素,合理确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标准。

第六条省国资委负责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省属企业资产评估专家评审工作,由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从评审专家库中选择的专家承担。

第二章评审专家管理第八条评审专家主要包括资产评估、土地估价、房地产估价、矿业权评估等领域的专业人员以及省属企业相关专业人员。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的提出审核意见;(二)具备资产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一种或多种,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以及较高的业务能力。

其中,在评估机构工作的专业人员,需要执业8年以上;(三)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未受过处罚、处分;(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核工作。

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了规范评审专家的管理,确保评审活动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在特定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经验和良好声誉,参与各类评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选聘、解聘、管理与监督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资格条件与要求第四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相关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二)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公正性,能够独立思考,不受外界干扰;(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记录;(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资格认定程序,方可获得评审资格。

资格认定程序包括提交申请材料、审核、面试或笔试等环节。

第三章选聘与解聘机制第六条评审专家的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推荐、竞聘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评审专家的解聘应当基于以下情形:(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规范的;(二)在评审活动中存在严重失误或不当行为的;(三)因健康原因或其他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评审职责的。

第四章专家库建设与管理第八条建立评审专家库,对评审专家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各领域专家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九条专家库应当定期更新,对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要求的专家进行清理和调整。

第五章评审活动规范第十条评审专家在参与评审活动时,应当遵循以下规范:(一)认真阅读评审材料,充分了解评审对象和背景;(二)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扰;(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过程或结果;(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节点完成评审任务。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措施第十一条对评审专家的管理活动实行全程监督,确保评审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评审专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评审资格、取消评审资格等处罚。

第七章附则与解释权第十三条本办法由XXX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改,以最新修订版本为准。

工程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办法

工程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办法

工程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办法一、总则工程设计方案专家评审是工程设计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通过专家评审可以保证工程设计方案的科学合理性,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风险。

为了规范工程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评审组织1. 评审组成:评审由不少于五名工程设计领域的专家组成,其中应包括工程设计师、结构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等专业人士。

2. 评审组建议:由项目发包方或工程设计单位提出评审组候选人,经过确认后组建评审专家组。

3. 评审组负责人:评审组负责人应为资深的工程设计师或相关领域专家,负责统筹评审工作,协调评审专家组成员,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三、评审程序1. 前期准备:项目发包方或工程设计单位应向评审专家组提供完整的工程设计方案文件,包括设计图纸、计算书、参数设定等相关资料。

2. 评审召开:评审组成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评审会议,项目发包方或工程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详细说明,回答专家组成员的问题。

3. 评审内容:评审将对工程设计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特别关注工程安全、节能环保、施工难度等方面的问题。

4. 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评审意见,包括可以通过、可以通过但须修订、不宜通过等不同意见,并给出具体的修改建议。

5. 编制评审报告:评审专家组应根据评审内容编制评审报告,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评价,并给出审核意见。

四、评审标准1. 依据规范:评审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2. 安全可靠:重点考虑工程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与设计有关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3. 经济合理:评审应对设计方案的经济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优化建议,使得工程造价最优化。

4. 环保节能:对设计方案的环保性和节能性进行评估,提出可行的改善意见,符合绿色施工理念。

五、评审结果应用1. 评审结果意见应由项目发包方或工程设计单位认真对待,对于可以通过但须修订的意见应及时进行修改,对于不宜通过的意见应认真思考并进行深入讨论。

专家评审流程实施方案

专家评审流程实施方案

专家评审流程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专家评审是一种常见的学术、科研、项目申报等领域的审核方式,通过专业人士的评审,可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可行性。

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专家评审流程实施方案,对于提高评审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专家评审流程实施方案。

1. 评审范围确定。

首先,需要明确专家评审的范围和对象,包括评审的项目、申报人员、评审专家等。

在确定评审范围时,需要考虑项目的性质、规模、领域等因素,以及专家的专业领域和能力。

2. 专家名单确定。

确定评审专家名单是专家评审流程的关键一环。

评审专家应当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评审。

在确定专家名单时,需要充分考虑专家的学术地位、研究成果、学术声誉等因素,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评审标准制定。

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审标准是专家评审流程的关键环节。

评审标准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量化性,能够客观地衡量项目的质量和可行性。

评审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4. 评审程序设计。

设计清晰、简洁的评审程序是专家评审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评审程序应当包括评审材料的准备、专家评审会议的组织、评审意见的汇总和反馈等环节,确保评审的程序规范和流程顺畅。

5. 评审结果处理。

对于评审结果的处理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制。

评审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对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和处理,确保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6. 评审效果评估。

评估评审效果是专家评审流程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评审效果的评估,可以及时发现评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评审流程,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

三、结语。

建立科学、规范的专家评审流程实施方案,对于提高评审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评审范围、确定评审专家名单、制定评审标准、设计评审程序、处理评审结果和评估评审效果,可以确保专家评审的公正性、科学性和高效性,为项目的质量和可行性提供有力保障。

专家评审办法

专家评审办法

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完善资产评估工作体系,规范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评审,是指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评估准则,对评估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评估结论的公允性进行专业性审查和评价,为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提供依据的工作。

第三条省属企业及各级控制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工作;省属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属企业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第五条省国资委负责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均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核。

省属企业负责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属企业决定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核的范围。

其中,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应当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核。

各省属企业应当根据资产评估项目的经济行为重要程度、涉及资产金额大小等因素,合理确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标准。

第六条省国资委负责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省属企业资产评估专家评审工作,由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从评审专家库中选择的专家承担。

第二章评审专家管理第八条评审专家主要包括资产评估、土地估价、房地产估价、矿业权评估等领域的专业人员以及省属企业相关专业人员。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的提出审核意见;(二)具备资产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一种或多种,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以及较高的业务能力。

其中,在评估机构工作的专业人员,需要执业8年以上;(三)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未受过处罚、处分;(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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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完善资产评估工作体系,规范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评审,是指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评估准则,对评估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评估结论的公允性进行专业性审查和评价,为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提供依据的工作。

第三条省属企业及各级控制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工作;省属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属企业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第五条省国资委负责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均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核。

省属企业负责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属企业决定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核的范围。

其中,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应当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核。

各省属企业应当根据资产评估项目的经济行为重要程度、涉及资产金额大小等因素,合理确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标准。

第六条省国资委负责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省属企业资产评估专家评审工作,由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从评审专家库中选择的专家承担。

第二章评审专家管理
第八条评审专家主要包括资产评估、土地估价、房地产估价、矿业权评估等领域的专业人员以及省属企业相关专业人员。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的提出审核意见;
(二)具备资产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一种或多种,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以及较高的业务能力。

其中,在评估机构工作的专业人员,需要执业8年以上;
(三)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未受过处罚、处分;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核工作。

第九条专业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通过由行业协会、省属企业、评估机构等单位推荐的方式提出入库申请,省国资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拟入库人选,通过省国资委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专家库并通告各省属企业。

第十条申请加入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加入评审专家库单位推荐意见;
(二)学历学位、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等证书;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邀参加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组织的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工作;
(二)审核资产评估项目有关资料,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三)发表是否同意资产评估结果的意见;
(四)按照相关规定获取劳动报酬;
(五)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二条入库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接受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的委托,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审核责任;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签署保密承诺函,不私下与被审核企业、中介机构或资产评估项目其他利益相关方沟通联系,不泄露与资产评估项目及审核工作有关的任何信息;
(四)不得收受或索取与资产评估项目有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五)工作单位、职务、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省国资委变更相关信息;
(六)发生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情况的,应当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三条省国资委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评审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资委不再将其纳入专家库:(一)一年之内被邀请但未参加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工作达到三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违反保密承诺或回避原则,泄露与资产评估项目及审核工作有关信息的;
(三)项目审核期间私下与被审核企业、中介机构或资产评估项目其他利益相关方沟通联系的;
(四)收受或索取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利益的;
(五)审核工作未勤勉尽职,明显违背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或存在重大疏漏,严重影响资产评估项目审核质量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协会惩戒或单位处分,不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
(七)发生其他恶意损害国家、单位或个人利益行为的;
(八)其他不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四条省国资委建立评审专家工作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专家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各省属企业应当按照评价制度要求,定期对所委托专家的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并按年度汇总评价结果,于下年1月31日前报省国资委;发现评审专家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第十五条根据评审专家工作质量综合评价结果,省国资委对评审专家库每两年更新调整一次。

第三章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原则上由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根据资产评估项目的具体需要,从评审专家库中分专业分类别随机抽取产生。

因资产评估项目比较重大、专业性
较强、时间要求紧迫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遵循客观、公正、择优原则,从评审专家库中直接选聘。

第十七条省国资委组织的专家评审工作,对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参照有关标准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

省属企业组织的专家评审工作,由省属企业采取合理方式支付专家劳动报酬,具体支付标准和方式由省属企业决定。

第十八条受邀参加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工作时,评审专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评审专家发现自己与被审核企业、中介机构或资产评估项目其他利益相关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发现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要求评审专家回避。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评估准则以及评估指南等制度规范,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
(二)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与专项审计报告的衔接情况,评估报告原则上应以专项审计报告为依据;
(三)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评估资质和执业资格的合规性;
(四)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资产范围的一致性;
(五)评估依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充分性;
(六)评估方法、评估模型、技术参数、预测数据的合理性;
(七)评估计算的准确性;
(八)评估特别事项的披露和处理的完整性、适当性、合规性;
(九)评估报告附件的完整性、相关性、真实性;
(十)评估报告的编制、评估程序的履行、评估基准日的选取、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结果的有效期等事项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准则、指南等制度规范的情况;
(十一)相关企业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的承诺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的,评审专家应当参照上述有关事项一并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收到企业报送的核准或备案申请及评估报告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完备符合受理条件的,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根据资产评估项目复杂程度不同,评审专家在2-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汇总整理专家审核意见反馈相关企业。

需要评估机构进行解释说明或修改完善的,将评估补充报告再次送交评审专家审核。

第二十一条综合专家审核意见和评估补充报告情况,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评估报告进行集中论证。

会议参加人员包括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关企业人员、评估机构项目负责人等。

第二十二条专家评审会议要形成同意或不同意评估报告结果的专家评审意见,经所有与会专家签字后,作为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对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省属企业应当为专家评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确保评审专家完整审核资产评估项目有关资料,保障评审专家独立发表评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省国资委将对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在省属企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五条各省属企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情况和工作实际,制定资产评估专家评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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