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及扣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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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扣分罚款细则

交通法规扣分罚款细则

交通法规扣分罚款细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违法行为实施扣分制度。

不同的违法行为将会对应不同的扣分,一旦驾驶员的记分超过规定的分值,将会受到罚款和其他处罚。

具体细则如下:
一、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行驶的,每超速50%以下的,处以罚款200元,并扣以记分3分;每超速50%以上的,处以罚款200元,并扣以记分
6分。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学校门前等行人或者非机
动车容易出现的地方,不减速慢行的,每处以罚款100元,并扣以记分2分。

三、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每处以罚款200元,并扣以记分3分。

四、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每处以罚款100元,并扣以记分2分。

五、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手机的,每处以罚款200元,并扣以记分3分。

六、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让行的,每处以罚款100元,并扣以记分2分。

七、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违法停车的,每处以罚款100元,并扣以记分2分。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超车的,每处以罚款200元,并扣以记分3分。

九、机动车违反停车、禁停区规定的,每处以罚款100元,并扣以记分2分。

以上只是对几种常见违法行为的扣分和罚款细则,还有其他更为详细
的规定可供参考。

同时,当扣分达到一定分值时,驾驶员还会面临吊销驾
驶证的处罚。

综上所述,交通法规扣分罚款细则旨在提高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

驾驶员在驾车时务必遵守交通法规,合理使用机动车,并提高自己的驾驶技术水平,以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同时,交通
管理部门也应持续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管理,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新交通法规新交规扣分细则完整版

新交通法规新交规扣分细则完整版

新交通法规新交规扣分细则完整版一、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扣分细则1.超速行驶:一次扣6分,同时处以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2.不按规定道路行驶:一次扣3分,同时处以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3.违反禁止标志、标线指示行驶:一次扣3分,同时处以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4.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一次扣3分,同时处以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5.违反规定掉头的:一次扣3分,同时处以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6.违反禁止掉头规定:一次扣3分,同时处以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7.违反禁令标志、标线指示禁止通行的:一次扣3分,同时处以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8.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一次扣3分,同时处以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9.违反规定使用应急车道的:一次扣3分,同时处以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10.不按规定减速、让行的:一次扣3分,同时处以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11.不按规定让行的:一次扣3分,同时处以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12.违反规定会车的:一次扣3分,同时处以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13.违反规定超车的:一次扣6分,同时处以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14.违反分道行驶的规定:一次扣3分,同时处以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15.违反右侧道路通行的规定:一次扣3分,同时处以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16.违反左转、右转优先通行的规定:一次扣3分,同时处以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17.违反禁止并线规定:一次扣3分,同时处以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18.违反禁止超车规定:一次扣6分,同时处以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19.违反禁止变更车道规定:一次扣3分,同时处以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20.违反导向标志、标线指示的:一次扣3分,同时处以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以上是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扣分的具体细则,每次扣分后,扣分总数不得超过12分。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整理版]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整理版]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于依法应当并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照本标准实施罚款外,应当依法予以并处。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根据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本标准,在法定的职权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公正、文明、严格、高效。

第六条行为人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然后放行:(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二)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三)搭载危重、急症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四)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或其它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五)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六)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右侧行驶,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八)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九)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一)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未影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第七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一)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通行的;(三)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四)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五)不按规定通过机动车道的。

交通扣分罚款标准一览表2024及2024科目一罚款口诀顺口溜

交通扣分罚款标准一览表2024及2024科目一罚款口诀顺口溜

交通扣分罚款标准一览表2024及2024科目一罚款口诀
顺口溜
以下是2024年交通违法行为的扣分和罚款标准一览表:
1.闯红灯:扣3分,罚款200元;
2.超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扣2分,罚款100元;
3.超速超过20公里/小时但不超过50公里/小时:扣3分,罚款200元;
4.超速超过50公里/小时但不超过100公里/小时:扣6分,罚款500元;
5.超速超过100公里/小时:扣12分,罚款2000元;
6.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扣2分,罚款100元;
7.逆向行驶:扣3分,罚款200元;
8.醉酒驾驶:扣12分,罚款2000元,并吊销驾驶证;
9.非机动车违法:扣3分,罚款20元;
10.乘车人未系安全带:扣1分,罚款50元。

以上是2024年交通违法行为的扣分和罚款标准一览表,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为了帮助您记忆科目一的罚款标准,以下是一个口诀顺口溜:
闯红灯2百罚款,超速二百快凉凉;
超速加到三百元,跑得快拿不回;
狂超加到五百块,驾照没了别哭泣;
超过百加两千,公路上别吃亏;
不打灯扣两百,安全意识别忘记;
逆行扣三分,以后别胡乱行;
酒驾扣十二,开车别沾酒气;
非机动扣三分,自行车也要守规矩;
安全带少一分,人安全别偷懒。

以上就是一个简单的2024科目一罚款口诀顺口溜,希望能够帮助您记忆和理解科目一的罚款标准。

记住,遵守交通规则是保护自己和他人的重要举措,希望大家都能安全文明地出行。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

记分罚款金额分值(元)机动车通行10030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吊销终身禁驾10040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吊销10051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2000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1005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0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10053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500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10054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200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10061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2000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10062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1000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10063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500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10064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200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10071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2000可以并处吊销10072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1000可以并处吊销10073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500可以并处吊销10074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300可以并处吊销10081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2000可以并处吊销10082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1000可以并处吊销10083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500可以并处吊销10084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300可以并处吊销10091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2000可以并处吊销10092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1000可以并处吊销10093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500可以并处吊销10094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300可以并处吊销10100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10010130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100扣车10140驾驶证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10010150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200扣车10160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200扣证10180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10010190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10010200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20010370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20010420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10010430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10010450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10010460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10010470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20行政处罚其它措施10230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100代码违法行为10240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10010010250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100可以拖移机动车10390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10010440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山东省交通违法行为代码13150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310013160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310013430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3100013440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320013450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320016035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不足70%的6500可以并处吊销16036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不足100%的61000可以并处吊销16037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62000可以并处吊销16101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62000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16102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61000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16103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6500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16104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6200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16130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6200扣车16140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620016150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620016160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620016220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620017050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122000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高速公路特别规定40060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20040070在高速公路的路肩上行驶的20040080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20040090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20040100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20040130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20040140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20040150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20042040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25043010驾驶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350320013270机动车在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320013330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35013340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12200017091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5001709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17092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12100040040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1709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122001240050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1005020040120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43050在高速公路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足50%的320043060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320043110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的320046050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停车的620046070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620046080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620047010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1220047020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的1220047030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12200记分分值机动车通行70080机动车频繁变更车道10070090机动车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10070100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机动车未让右侧车道机动车10070130机动车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未停车让行的10070140机动车未让行载有学生校车的10070220在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牵引机动车时,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

山东省交通违规行为规范完整

山东省交通违规行为规范完整

山东省交通违规行为规范完整本文档旨在规范山东省范围内的交通违规行为,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制裁措施。

目标- 提高山东省交通秩序- 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率- 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重要条例1. 严禁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及到酒后驾驶的驾驶人将面临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以及刑事责任等处罚。

2. 手机禁用规定: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禁止使用手机,包括接听电话、发送短信和使用移动互联网等活动。

违反此规定将面临罚款和扣分处罚。

3. 安全驾驶教育:所有驾驶人应接受安全驾驶教育,了解交通规则,并保持良好的驾驶惯。

对拒不接受教育的驾驶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4. 严禁超速驾驶:驾驶人应在规定的限速范围内行驶,违反限速规定将受到罚款和扣分处罚。

超速行驶将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给他人和自己带来严重伤害。

5. 交通信号遵守:所有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交通信号,包括红绿灯、停车标志和路通指示牌等。

任何违反信号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罚款和扣分处罚。

6. 安全乘车规定:乘客应遵守安全乘车规定,系好安全带,并服从驾驶员的指示。

乘客不得干扰驾驶员的正常操作,违反规定将受到罚款和扣分处罚。

制裁措施1. 罚款:对交通违规行为处以相应的罚款,根据违规的严重程度和后果进行评定。

2. 扣分:对驾驶人进行积分管理,根据不同违规行为进行相应扣分。

累计扣分达到一定数量将面临驾驶证暂扣、吊销等处罚。

3. 行政拘留: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可以处以行政拘留处罚,限制其自由一段时间。

4. 吊销驾驶证:对严重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将吊销其驾驶证,禁止其继续驾驶机动车辆。

请在日常驾驶中遵守上述规定,共同努力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确保每一位驾驶人和乘客的安全。

(交通运输)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惩罚标准精编

(交通运输)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惩罚标准精编

(交通运输)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惩罚标准(交通运输)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惩罚标准《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第壹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于依法应当且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照本标准实施罚款外,应当依法予以且处。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根据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本标准,在法定的职权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公正、文明、严格、高效。

第六条行为人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且给予口头警告,然后放行:(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二)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三)搭载危重、急症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壹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四)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或其它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壹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五)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六)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右侧行驶,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八)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九)乘坐俩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未影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山东驾考交规记分分值和罚款额度(C1,C2,C3)

山东驾考交规记分分值和罚款额度(C1,C2,C3)

山东驾考交规记分分值和罚款额度(C1,C2,C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五)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七)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九)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三)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四)驾驶载客汽车载人超过额定人数的20%以上;(五)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八)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九)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十一)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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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2007年3月7日颁布实施。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

第四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于依法应当并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照本标准实施罚款外,应当依法予以并处。

第五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根据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本标准,在法定的职权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公正、文明、严格、高效。

第六条行为人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然后放行:(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二)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三)搭载危重、急症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四)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或其它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五)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六)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右侧行驶,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八)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九)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一)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未影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第七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一)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通行的;(三)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四)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五)不按规定通过机动车道的。

第八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进入高速公路的;(二)有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第九条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一)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二)乘坐摩托车时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三)乘车人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第十条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二)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三)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

第十一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罚款:(一)不按规定停放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二)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在横过机动车道时,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时,不按规定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的;(三)在设区的市的市区道路不按规定载物(人)的。

第十二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一)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二)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三)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四)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五)驾驭畜力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三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进入高速公路的;(二)醉酒驾驶的;(三)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三)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四)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五)不避让盲人或者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横过道路行人的;(六)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或者不戴安全头盔的;(七)行经渡口、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过的;(八)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九)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十一)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十二)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或者一百元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上普通公路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处一百元罚款;(二)在普通公路行驶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五十元罚款;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拨打接听移动电话、收看编发移动电话信息或者观看影视录像的,处一百元罚款。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行驶的;(二)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三)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通行道路的;(四)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五)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六)违反规定牵引挂车或者故障机动车的;(七)不按规定超车、会车、掉头、倒车、转弯的;(八)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九)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不按规定通行的;(十)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按规定通行的;(十一)机动车载物行驶时载运货物散落、飞扬、流漏的;(十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十三)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不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难以辨识的;(十四)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十五)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的。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二)驾驶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三)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的;(四)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五)逆向行驶的;(六)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或者遇有交通警察指挥时不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的;(七)不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八)运载危险物品未悬挂警示标志而且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车道、速度行驶的;(九)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影响交通安全,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车道、速度行驶的;(十)在道路上机动车发生故障、事故后,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十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十二)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十三)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十四)在机动车记分达到十二分或者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十五)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驶车辆的;(十六)拖拉机载人的。

第十八条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驾驶人不按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或者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不使用教练车,或者使用教练车但教练员不随车指导,或者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练车的,对教练员处二百元罚款。

第十九条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二)违反规定拖曳、牵引故障车辆或者事故车辆的;(三)驾驶车辆行驶时低于最低时速规定的;(四)驶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行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五)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六)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七)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未按照规定行驶的;(八)倒车、逆行、掉头或者穿越中央隔离带的;(九)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内超车的;(十)骑、压行车道分界线或者在应急车道、路肩上行驶的;(十一)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停车的;(十二)未按照规定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十三)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十四)大型客车、大型货车驶入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

第二十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一)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二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三)饮酒后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四百元罚款;醉酒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客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一)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内的,处二百元罚款;(二)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三)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罚款;(四)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一千元罚款;(五)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客运机动车载人超过核载人数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一百元罚款;超过核载人数百分之二十的,处二百元罚款;(六)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一)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内的,处二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罚款;(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五)在普通公路上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一千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二千元罚款;(六)货运机动车驾驶室内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的,处一百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经处罚教育不改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一)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一千元罚款;(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处二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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