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共用建筑面积使用范围说明表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五章房产面积测算面积测算系指程度面积测算,房产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户室,权属单元,建筑面积等。
一、房产面积计算一、一般规定1、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程度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构造结实、层高 2.20m,含2.20m以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面积计算要求各类面积计算须独立进展两次,其较差在规定的限差内时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并校对签字。
二\成套房屋建筑面积规定1、套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2、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十套内阳台建筑面积3、套内使用面积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柜等面积的总和。
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不包含在构造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4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4、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支撑墙体所占的面积。
1套内空间的分隔墙墙体面积2套与套之间,套与共有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有墙体按其墙体程度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墙体厚度不包括粉灰装饰厚度。
5、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程度投影面积计算。
1封闭阳台是指采用木质、金属质或塑钢和玻璃等材料对阳台完全封闭,作为永久性使用的阳台。
2封闭阳台的认定以房屋开工时的状态为准。
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构造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现行房产测量面积计算规则技术研究

现行房产测量面积计算规则技术研究摘要:基于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对房产建设需求提出更高的要求,在具体进行房产项目开发过程中,需要实际测量房产的建筑面积。
基于此,本文阐述了现行房产面积计算的一般规定,简析了房产建筑面积的测算规则,提出成套房产建筑面积测算分析,以期提高房产测量数据信息的精准性。
关键词:房产;面积测量;测量标准引言:在具体开展房产测量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进行实地测量。
因此,相关房产开发行业在具体进行项目建设前,要科学地选择测量方法,保证测量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推动房产测量技术提升到更高层面上。
一、现行房产面积计算的一般规定(一)按照国家标准和测绘规范1、测量标准。
商品房面积的测量标准需要结合实际销售面积进行考虑,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包括套内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等。
针对于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照一层计算建筑面积测量计算;多层和高层房屋按照各层建筑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照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永久性结构的室外楼梯,按照各层水平投影计算;与房屋相连接的有柱走廊按照柱体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房屋间永久性封闭的通廊按照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柱以及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雨蓬,按照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
房屋面积计算规则必须具备普遍性条件,即房屋应有上盖、应有围护物、结构牢固、属永久性建筑物、层高一般在2.2m以上,能够作为人们生产生活的场所,通常国家《房产测量规范》中强调的房屋高包括2.2m本身。
2、测量方法。
采用实地测量法,也就是在房产测量过程中要绘制草图,按照实际测量的边长进行匹配,并充分满足整线长=分线长和矩形对应边相等。
3、说明。
通过规划验收的竣工图及相关原始数据资料与实际房屋客体保持统一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登记;由于施工因素造成的房产建筑面积变化,需要经过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后进行具体的测绘成果出示。
青岛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细则

青岛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细则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统一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依法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一般规定1. 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6. 房屋层数系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7. 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8. 整幢房屋的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9.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保留六位小数。
10. 各类房产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11. 房产证注记建筑面积保留两位小数,进位的原则“4舍5入”。
12. 房产面积的精度等级为二级。
13. 房屋建筑面积测量,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计量器具。
测绘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测。
二、成套房屋建筑面积规定(一)、套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二)、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套内使用面积1.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2.1 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
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6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7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8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2.9 层高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上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顶层房屋层高不包括隔热层的厚度。
2.10 净高指房屋下层地坪或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或构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建筑面积测绘报告范本

附件1 公司自编号:工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竣工建筑面积)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单位:测绘单位:年月日作业声明一、受托方与委托方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二、本竣工实测项目作业人员于对坐落于进行了实地测量,并由作业人员于形成本测绘成果报告书。
本测绘成果委托方于组织对本测绘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
三、本次测绘成果建筑面积计算的标准采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供房屋竣工规划核实使用。
四、本单位保证本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本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五、本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加盖我单位测绘成果资料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外业测量人:内业作业人:一级检查人:二级检查人:测绘机构(盖章):目录1.项目及作业基本信息…………………………………………… *页1.1项目基本信息………………………………………………… *页1.2作业基本信息………………………………………………… *页1.3测绘房屋坐落分布图………………………………………… *页1.4建筑面积实测技术说明……………………………………… *页1.5房屋现场情况说明…………………………………………… *页1.6建筑物现状影像图…………………………………………… *页2.房屋竣工建筑面积测绘成果…………………………………… *页2.1房屋竣工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页2.2房屋竣工建筑面积汇总表…………………………………… *页2.3各楼号房屋竣工建筑面积统计表…………………………… *页2.4各楼号分层竣工建筑面积统计表…………………………… *页2.5房屋竣工建筑面积测绘图…………………………………… *页附件1、房屋竣工建筑面积和房屋产权面积差异对比表附件2: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产权面积)附件3:《四川省测绘项目备案登记通知书》复印件附件4:测绘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附件5:作业人员、一、二级检查人员《测绘作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 项目及作业基本信息1.1项目基本信息1.2作业基本信息1.2.1测绘单位基本情况1.2. 2本次报告作业人员、检查人员情况1.3测绘房屋坐落分布图1.4房屋竣工建筑面积实测技术说明1.5房屋现场情况说明1.6建筑物现状影像图2.房屋竣工建筑面积测绘成果2.1房屋竣工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最新版);2、《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及相关补充规定和解释。
#浙江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85574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行细则<试行)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2.1 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
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6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7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8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2.9 层高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上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顶层房屋层高不包括隔热层的厚度。
医疗建筑面积指标
(一)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附件: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医疗建筑面积指标(一)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8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的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应医条件。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该区进行全面规划。
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达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有利工作、方便生活的要求。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300、400、500、600、700、800床七种。
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400、500、600床四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1.总则1.1 目的与根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与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2.1 房屋及构成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者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通常由基础、墙、门、窗、柱、梁与屋顶等具有承重与围护作用为要紧构件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含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围护物。
主体房屋包含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含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含围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包含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含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通常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风光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构成。
2.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者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含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与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6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7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8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与。
2.9 层高指下层地坪或者楼板面到上层楼板上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顶层房屋层高不包含隔热层的厚度。
2.10 净高指房屋下层地坪或者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或者构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郑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及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规
郑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及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规郑政[2001]20号一、一般规定(一)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
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等的测算。
(二)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下同),有上盖,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
(三)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四)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五)房屋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二、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范围(一)计算全部房屋建筑面积的范围。
1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且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挑楼、规划部门批准的全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属永久性结构并作为主要通道的室外楼梯,均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GB/T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60—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6962—19861:500、1:1000、1:2000 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17986.2—2000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CH1003—19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3、房产面积测算3.1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3• 1 • 1面积测算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
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 • 1 •2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 20M以上(含2 . 20M的永久性建筑。
3 • 1 •3房屋的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3 • 1 •4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 • 1 •5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 • 1 •6面积测算的要求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
面积以平方M为单位,取至0. 01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