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验收备案
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建设单位:现将《郴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郴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和备案管理,进一步规范程序和做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郴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郴政办发〔2011〕3号)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经营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综合验收和备案,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工程综合验收和备案办公室(设在城乡建设管理科),负责日常的监督和管理以及综合验收和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章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验收第四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项目的规模大小分为交工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项目规模界定见附件一),为确保工程质量从交工验收运行使用一年后进行综合竣工验收。
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各方责任主体单位进行各单项验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同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综合竣工验收工作:在通过试运行后一年,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项目相应的接管单位和管理职能部门对使用后的情况进行综合竣工验收并确定等级。
第五条: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完工经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申请组织交工验收。
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项目已按施工合同和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其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已能满足设计的要求;2、已按竣工验收有关法规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资料;3、施工单位已准备好建设工程质量自评报告,监理单位已准备好建设工程质量评价报告以及勘察、设计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4、检测机构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报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6.15•【字号】鲁建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9]11号)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市政公用(市政管理、公用事业、城管)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第一条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房管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城建档案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单项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对符合条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分期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建设;2.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审批确定的规划开发建设;3.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按照规划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4.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5.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6.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7.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8.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9.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调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调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8.12•【字号】沈建发〔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调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的通知沈建发〔2021〕48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部门: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优化相关手续办理,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施工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所需材料进行调整和精简,具体明确如下: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根据《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1.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任一均可);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意见书;4.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5.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6.施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工程应提交直接发包手续);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特殊建设工程)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受理凭证、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一般建设工程)。
根据我市建筑工程实际,可区分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具体见附件1):(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般情形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均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所需材料。
(二)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1.可提供不动产权证(租赁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协议)替代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程应提供原结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检测鉴定单位出具的可靠性鉴定报告替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可用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书、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根据需要提供)替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上诉人盘雨农诉被上诉人双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竣工验收备案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盘雨农诉被上诉人双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竣工验收备案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20)湘11行终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辉陈姬王焕江【审理法官】曾辉陈姬王焕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盘雨农;双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牌县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盘雨农双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牌县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盘雨农【当事人-公司】双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牌县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盘雨农;双牌县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双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第三人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不可诉确认行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的"的规定可知,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建设行政主管单位并非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粤建质函[2010]273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273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公安消防支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东实际,为更好地做好我省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公安消防总队研究,现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范围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服务指南

实施单位 类别 住建局行政许可科 备案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2009 年第 2 号) 。 实施依据 2.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 1997 年第 61 号) 、 《关 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令 2001 年第 90 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 2011 年第 9 号) 。 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 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划和消防等部门责令整 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工程质量监 办理条件 督机构已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已出具《竣工综合 验收监督报告》 ,有电梯的工程电梯已验收合格,供电、广电、网络公共服 务企业已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证明文件,供水、供电设施已完成移交。 3. 城建档案管理处已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1、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质量验收报告、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2、质量监督报告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认可文件 4、节能建筑认定书 申报材料 5、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和准许使用的文件 6、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7、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证》 注:第 1 项 3 份材料,请到久久发行政服务中心一层 6#窗口领取,一式 2 份。 核发文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1.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2.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涉及 联审联批的验收事项,建设单位可向市城建局政务服务窗口递交部门、单 办理程序 位(科室)要求的文件和资料,市城建局政务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后分转, 并收集各部门的证明文件统一送给建设单位。3.建设单位办理验收备案事 项,需持备案要求的资料在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交资料申请受理。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管理的通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汕住建通〔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管理的通知汕住建通〔2016〕40号各区县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管理,明确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减少商品房交付使用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加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管理是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我市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切实把好商品房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管理关。
现对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管理职责明确如下:(一)汕头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的统一监督,并具体实施中心城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濠江区城市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的监督管理);(二)非中心城区的区县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的监督管理。
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予2016年3月1日起将商品房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统一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二、严格落实商品住宅配套设施建设各项措施(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与供水、供电、供气、排水、路灯、有线电视、电话通信、邮政信箱、宽带网络、视频监控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按期完成商品住宅的配套工程建设。
(二)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其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不使用临时施工用水;2、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3、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推行竣工验收备案系统应用的通知-陕建发〔2017〕265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推行竣工验收备案系统应用的通知正文:----------------------------------------------------------------------------------------------------------------------------------------------------关于在全省推行竣工验收备案系统应用的通知陕建发〔2017〕265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按照省住建厅《推进建筑业信息化建设工作方案》通知(陕建发[2016]71号)要求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加快推进全省建筑业信息化建设,全面推广应用网上竣工验收备案,实现建筑市场信息化管理。
经前期研发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系统已具备相应的信息化管理功能,2017年7月1日起将在全省全面推广应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规定条件,统一登录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在竣工验收备案系统按照流程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业务,工程项目自动进入项目库,作为企业有效的工程业绩。
各地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做好竣工验收备案系统的应用。
政策咨询电话(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联系人:任卫系统咨询电话(陕西省建设信息中心):************************联系人:***附件:竣工验收备案系统办理填报流程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6月23日——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XX建竣备字[2019]第0000-号XXX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你单位2019 年月日申报了建设工程(地址:)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并提供了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数量份(大写);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数量份(大写);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经审查,备案材料齐全,依法核发备案凭证。
已经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如需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应当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属于公共聚集场所的,投入使用、营业前应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建设单位签收: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