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合同(2020最新版)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2020】东莞顾字第DG 号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2020】顾字第DG 号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

住所地/通信地:

邮编:

电子邮箱:

手机及接受短信号:

微信号:

受托人(乙方):北京市XX(东莞)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东莞市XXXX号XXXX楼

邮编:523000;

承办律师电子邮箱:

手机及接受短信号:

微信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等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在东莞市东城区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接受聘请及指派律师

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依法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甲方同意乙方指派其他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配合完成法律顾问的辅助工作。若所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执行职务的,乙方应另行指派律师接替现指派律师的工作。

第二条乙方法律服务内容(以下内容律师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

乙方受指派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义务,是为甲方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具体包括:

2.1 就甲方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决策,从法律上予以必要的分析,提供法律依据,降低决策风险;必要时,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高层会议、企业策划、商务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2.2 帮助、指导甲方建立人事管理体系制度、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

完善、规范甲方目前的管理及运营制度。

2.3 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修改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2.4 若甲方产品拟申请著作权保护等,应甲方的要求,乙方提供初步的法律意见并协助甲方就其产品申请著作权等。

2.5 就甲方遇到的民商事纠纷(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或诉讼)、行政纠纷等诉讼事务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若甲方涉及诉讼或仲裁案件、需委托乙方指派律师代理出庭等处理的,则需按本合同第五条第5.4款的规定处理】。

2.6 根据甲方的授权,就甲方有关债权债务等事项,起草、签发律师函或代甲方起草有关催告函件等【所发出的函件内容,事先须经甲方确认】。

2.7 为甲方民商事合同项目谈判提供初步意见,从法律角度分析谈判项目的可行性,并对民商事合同项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查【但有关专项或重大项目的法律服务工作,则甲方需另行委托乙方处理、计付律师费】。

2.8 向甲方提供有关日常管理和业务运营等法律咨询【一般以口头或电邮方式提供,若遇较重大的事项且必要时、则提供书面咨询意见】。

第三条双方的工作原则

3.1 乙方应依法维护甲方的权益,协助甲方预防或避免纠纷的发生,并协助甲方妥善处理纠纷。

3.2 甲、乙双方应相互信任,相互尊重,乙方不干涉甲方的内部事务;甲方应及时征询乙方律师的意见,采纳乙方律师的合理化建议、法律意见。

3.3 甲方应向乙方真实、全面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同时,乙方有责任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予以保密。

由于甲方提供的情况及文件、资料有误,而导致乙方出具不恰当的法律意见,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3.4 甲方有权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若甲方基于其他考虑或者未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作出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5 甲方应对办理的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并给予乙方合理的工作时间;若需要乙方律师参加有关会议、审查合同,事先需提交必要的材料,以使受指派律师有一定的时间准备【甲方一般应提前1-2个工作日通知乙方,特殊情况除外】。

3.6 为使乙方受指派律师能依法执行职务,更好地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方应向受指派律师真实、详细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完整的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影印件。

证据等材料原件在双方之间的交接,以经双方签字的材料移交清单为准。

3.7 乙方及受指派律师对于在上述工作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商业秘密或隐私等,负有

保密义务。

第四条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

4.1 乙方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和方式一般由乙方律师自行安排,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应当及时完成。除重大紧急事项外,甲方委托乙方处理的一般法律事务应当根据完成该法律事务所需要的时间提前1-2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律师,以便乙方律师及时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

4.2 如遇重大法律事务、紧急情况发生和甲、乙双方认为必要时,乙方律师应当应甲方要求按指定或约定的时间、地点处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

4.3 若遇到乙方受指派律师出差或正在办理其他紧急事项的,则乙方可委派其他律师处理。

第五条律师费等费用构成及支付

5.1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制定的《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主要考虑:甲方目前有关制度不完备、顾问工作的工作量、难易程度、相关工作的专业性、承办律师的专业能力等因素,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大写)人民币

元(小写:¥元)。

乙方有权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师费后开展工作。若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期次律师费给乙方,则乙方律师有权暂停代理事项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若甲方逾期15日仍未足额支付相应律师费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终止代理工作;若因此造成损失的,则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概不承担责任;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5.2 甲方以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的,应直接缴纳至北京市XX(东莞)律师事务所财务部;若甲方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律师费的,则应转付入下列帐户(注意:户名中的括号须使用中文格式。):

户名:北京市XX(东莞)律师事务所;

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XXXX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国家司法部关于律师执业纪律及执业道德的规定,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故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律师服务费,以款项到达乙方账号并由乙方开出发票为收讫。任何私人之间的费用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如甲方违规支付,除所付费用不得抵扣其向乙方所负债务外,导致乙方被处罚或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5.3 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的法律服务内容时,不再另行收费,但乙方

受指派律师等办理甲方顾问工作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由甲方承担::(1)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鉴定、评估、公证以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东莞市外(包括远郊区县)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通讯费、翻译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他费用;

(4)工作费支付方式:实际发生后由经办律师凭有效票据向甲方据实报销。

5.4 若甲方涉及有关民事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需委托乙方处理的,甲、乙双方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依广东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制订的《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号文)的规定,按下浮15%的优惠标准另行收费。

第六条合同变更和解除

6.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6.2 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导致委托事项明显增多的,乙方有权要求增加法律顾问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法律顾问费;增加法律顾问费协商未成的,乙方有权在原委

托范围内进行工作。

6.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乙方律师工作延误、重大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6.4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纠正: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十五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6.5 合同若需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另行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乙方加

盖公章方生效或直接在原合同处修改后加盖乙方公章方生效。甲方不得与乙方律师或

其他工作人员私自变更本合同,否则一切后果与乙方无关。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工作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并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律师代理费。但甲方不得以下列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7.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

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先行赔付。执业责任保险赔偿

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补充赔付金额不高于乙方因本合同而收到的法律顾问费。

7.3任何一方逾期未支付(或未退回)相应款项给对方的,则每逾期1日,违约方

应按逾期未支付(或未退回)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7.4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不合理地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书首部双方所示住所地、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微信号,

为对方向己方送达通知文书的通信地址、接受邮件之电子邮箱、接受短信之手机号码、

接受微信之微信号;一方若有更变的,则应于更变后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一方

付邮发通知文书的,则付邮5日后视为通知文书送达;一方通过发电邮、短信、微信方

式发送通知文书的,则于发电邮、短信、微信当时视为通知文书送达。

第九条特别约定

若本合同乙方现指派律师因转律师所执业等原因而工作变动的,则甲方同意:自乙

方现指派律师转入新律师所执业之日起,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甲、乙

双方就原委托代理合同书之权利义务【包括有关委托工作及法律顾问费的支付等】,转

由甲方与现指派律师转入的新律师所承继,上述案件也转由新律师所指派现指派律师继

续代理,至上述应代理工作完成时止。

第十条合同生效及期限

10.1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期限为年,自20 年月日至20 年月日止。

10.2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甲方欲再续聘乙方律师为顾问,双方应续签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及乙方律师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

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12.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清远仲裁委员会在东莞中心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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