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绿化安全管理制度(2021版)
城市绿化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城市绿化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绿化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运营等过程中,对绿化工程涉及的各类单位、个人负有相关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绿化工程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城市绿化工程安全管理体系,做到责任明确、措施落实、监督有力。
第四条城市绿化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应与相关管理制度相衔接,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城市绿化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第六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的责任人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项目安全管理领导责任,配备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培训。
第八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安全标准,减少施工危险。
第九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项目安全顺利进行。
第三章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明确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通道及疏散通道的设置,确保施工场地畅通无阻。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施工设备及工具应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做到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五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应制定安全作业规范,设定施工人员的作业流程,明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绿化工程管理制度

绿化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养护及验收等各个环节,确保绿化工程质量,提升绿化效果。
2. 绿化工程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
3.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绿化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二、规划与设计1. 绿化工程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景观、历史文化、交通组织等相协调。
2. 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植物的生长习性、季节变化、水土保持等因素,合理配置植物种类和布局。
3. 设计方案应经过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环节,确保设计的科学性和公众的接受度。
三、施工管理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2.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现场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3. 施工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四、质量监控1. 建立绿化工程质量监控体系,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2. 定期对绿化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3.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绿化工程的质量和效率。
五、养护管理1. 制定详细的绿化养护计划,包括浇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内容。
2. 养护工作应由专业团队负责,定期对绿化区域进行巡查和维护。
3. 鼓励社区居民参与绿化养护,形成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六、验收与评价1. 绿化工程完成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确保各项指标达到预定要求。
2. 建立绿化工程评价体系,对工程效果进行定期评价,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3. 对于表现优秀的绿化工程,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更多优质工程的出现。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城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修正)

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修正)发布部门 : 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批准部门 : 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 : 2020.11.26发布日期 : 2021.01.18实施日期 : 2021.01.18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法规类别 : 植树造林与绿化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2013年12月26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3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的原则,注重生态与景观相协调,突出古城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绿化用地,保证城市绿地面积逐年增长。
绿化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

绿化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每一环节都能够得到有效监控,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
一个完善的绿化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是提高工人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的基础。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熟悉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培训内容应涵盖安全法规、事故案例分析、应急处理等。
二、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的安全检查是预防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
施工单位应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对施工现场的设备、工具、作业环境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三、应急预案制定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
预案应包括事故发生时的应对流程、救援措施、责任人指定等内容,确保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四、安全标识设置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对危险区域进行隔离,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标识应规范、醒目,确保能够在第一时间引起人员的注意。
五、个人防护装备使用施工单位应为工人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等,并严格要求工人在作业时正确佩戴和使用。
六、机械设备管理对于使用的机械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操作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七、环境监测与保护在施工期间,应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对环境造成污染。
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音、粉尘等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八、违规行为处罚明确违规行为的界定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给予警告或处罚,以此强化安全纪律。
九、安全记录与报告保持完整的安全记录,包括培训记录、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对于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都应及时上报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十、持续改进机制安全管理制度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地评估和改进。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审查,根据施工实践和新的法规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绿化工程安全制度

绿化工程安全制度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项目经理对整个绿化工程的安全负总责,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施工人员需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而安全员则负责监督和检查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
形成层层把关,人人有责的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每位员工都能熟悉并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特别是对于新进员工,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使其了解施工现场的潜在风险及应急处理措施。
安全技术交底在施工前,技术负责人应对施工方案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使施工人员充分理解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潜在危险点,以及采取的预防措施。
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围挡、警示带、安全网等。
确保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有明确的分隔,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工具设备管理所有施工工具和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并做好记录。
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触电、机械伤害等各种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
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环境保护在施工过程中,注意环境保护,合理处置废弃物料,减少噪音和扬尘污染,保护周边环境不受破坏。
监督检查安全员要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好检查记录。
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结语通过上述安全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绿化工程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各参与单位和施工人员都应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施工环境。
绿化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全文

绿化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绿化活动和管理行为。
第三条绿化管理原则城市绿化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注重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绿化管理部门职责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绿化管理要求(一)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城市绿化标准、规范和设计导则的要求。
(二)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历史文化特色、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突出城市特色。
(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科学选择植物种类,注重景观效果和生态效益,提高绿化质量。
第六条绿化工程验收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城市绿化工程验收标准进行。
经验收合格的城市绿化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绿化日常管理(一)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的日常管理,确保绿化工程的安全、整洁和完好。
(二)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绿化植物进行修剪、施肥、浇水等养护工作,保证绿化植物的生长和美观。
(三)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绿化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绿化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绿化植物保护(一)禁止下列损害绿化植物的行为:1. 损坏绿化植物;2. 擅自采摘绿化植物果实;3. 在绿化植物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4. 其他损害绿化植物的行为。
(二)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绿化设施管理(一)绿化设施包括绿化小品、座椅、灯具、护栏、警示标志等。
(二)禁止下列损害绿化设施的行为:1. 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绿化设施;2. 在绿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张贴广告;3. 在绿化设施周围堆放杂物、挖沟开渠、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4. 其他损害绿化设施的行为。
绿化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绿化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一、总则绿化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是为了规范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工程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项目顺利进行,提高绿化工程施工的安全系数和质量水平。
本责任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绿化工程施工的人员,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
二、安全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1)建设单位应制定并落实绿化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指导施工单位加大对安全管理的重视和投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2)建设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3)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2. 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1)监理单位应对绿化工程的施工安全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规范和标准进行作业。
(2)监理单位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监督人员,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报告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
(3)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安全技术支持和指导,协助整改安全隐患,确保绿化工程施工的安全进行。
3.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1)施工单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绿化工程的安全施工方案,明确责任人和安全措施,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2)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每日巡查施工现场,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得到有效执行。
4. 设计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1)设计单位在设计绿化工程时应充分考虑施工安全因素,并在设计方案中明确安全措施和要求。
(2)设计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密切配合,提供安全技术支持和指导,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安全规范和标准。
(3)设计单位应及时调整设计方案,针对安全隐患进行改进,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进行。
三、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教育培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
高速公路安全养护作业规程(2021整理)

高速公路平安养护作业规程一、术语1、养护维修作业操纵区:为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所设置的交通治理区域,分为警告、上游过渡、缓冲、工作、下游过渡和终止等六个区域。
2、警告区:从作业操纵区起点设臵施工标志到上游过渡区之间的路段,用以警告车辆驾驶员差不多进进养护维修作业路段,按交通调整行车状态。
3、警告区最小长度:保证驶进警告区的车辆减速至工作区规定的限速所需要的警告区路段的最短长度。
4、上游过渡区:保证车辆平稳地从封闭车道的上游横向过渡到缓冲区旁边非封闭车道的路段。
5、缓冲区:上游过渡区和工作区之间的路段。
6、工作区:养护维修作业的施工操作区域。
7、下游过渡区:保证车辆平稳地从工作区旁边的车道横向过渡到正常车道的路段。
8、终止区:设臵于工作区下游调整车辆行车状态的路段。
9、养护平安设施: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操纵区域,保卫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和设备平安的设施。
10、渠化装置: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操纵区域,隔离车流、人流与工作区的设施。
11、临时性交通标志:为了满足养护维修作业平安需要而临时设臵的交通标志。
12、临时性路面标线:为满足养护维修作业平安需要而临时施划的交通标线。
二、全然规定1、公路养护作业可分为长期养护作业、短期养护作业、临时养护作业和移动养护作业,因依据养护作业类型制定相应的平安保通方案。
2、长期养护作业应加强交通组织,必要时修建便道,宜采纳稳固式平安设施并及时检查维护,加强现场养护平安作业治理;短期养护作业应按要求不止作业操纵区,可采纳易于安装撤除的平安设施;临时和移动养护作业操纵区布置可在长期和短期作业操纵区根底上,依据实际情况,在保障平安的前提下进行简化。
3、公路养护作业应在保障养护作业人员、设备和车辆运行平安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养护作业对交通平安保通状况的妨碍,保障交通通行。
4、公路养护作业应利用可变信息标志、交通播送、网络媒体、临时性交通标志等沿线设施、信息效劳平台,及时公布前方公路或区域路网内的养护作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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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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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绿化安全管理制度(2021版)
公路绿化安全管理制度(2021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北京珠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高速公路畅通,规范作业现场的施工秩序,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保障养护、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保持高速公路的良好路容路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的有关规定,结合湖北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湖北京珠高速公路上进行的养护、施工作业及其它工程作业。
第三条湖北京珠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安全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安全为了生产、生产保证安全”的原则,坚持“严格管理,热情服
务”,确保养护施工安全。
第二章施工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做到安全与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和总结,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湖北京珠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的报批、审核及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中的行政执法机构指湖北京珠高速公路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七条本办法中的施工管理指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挖掘占用公路、穿(跨)越公路管线(道)电缆的设置、道路养护、设施维修、绿化等活动的审批与管理。
第八条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养护施工人员应着安全标志服。
第九条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影响车辆进出收费站、服务区的,施工单位应完善标志标牌,告知
司机行车路线;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应制定中断绕行方案,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工作规程第一节进场审批
第十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在进入作业现场之前必须到执法机构办理下列审批手续:
(一)提交施工申请书、施工现场示意图、施工管理方案及标志标牌设置示意图、车辆明细及状况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和其它施工作业数据(投入施工作业机具和人员的数量、工期等)。
大中修的施工申请方案需京珠管理处工程技术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才能到执法部门办理申请。
(二)路政、交警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安全设施数量和质量进行联合审核审批,签发联合审批表。
(三)与路政部门签订《湖北京珠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书》,将复印件及其它申请资料送交警部门备案。
(四)执法机构与养护部门在组织作业单位进场施工前,应与施工单位一起根据作业现场的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作业方案,并
现场指导作业现场交通安全标志设置。
(五)由路政部门按工程款的1%收取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最少交纳3000元,工程款的1%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各大队每月将扣除保证金的数目上报支队,支队对施工单位及时通报并限期补齐保证金。
(六)由路政部门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后发放《湖北京珠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审批许可证》,将复印件送交警部门备案。
第九条为方便施工单位,简化办事手续,实行一表审批制,行政执法机构双方在联合执法室设置供对方人员办公的办公席共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安全管理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严格检查落实。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进场之前,应在执法机构的统一安排下,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学习有关高速公路工程养护、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员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执法机构对其发放《安全员》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每个作业现场应配备专职作业安全员,维护现场的交通秩序及安全;安全员数量:封闭施工路段2公里配备4名,封闭施工路段4公里配备6名;每段封闭施工路段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专职作业安全员应加强日常巡查,特别是恶劣天气下应加大巡查密度,防止安全标志或设施倾倒、移位、损坏,对倾倒、移位、损坏的标志或设施应及时扶正还原或更换。
第三节现场监督
第十五条执法机构应加强对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现场的标志设置、人员、车辆安全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作业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的要求设置安全标志标牌,在实际操作中,上述两种标准没有规定的,按执法机构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的安全作业方案实施。
施工作业夜间设置照明灯和红黄频闪改道灯。
第十七条施工人员应严格服从管理,严禁酒后上路施工(特别是驾驶员),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着安全标志服,作业车辆配备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十八条用于作业的工具、材料必须放置在作业区域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第十九条作业车辆严禁在中央分隔带调头和逆行,如遇特殊情况须在中央分隔带掉头应经执法机构批准,同时必须有专职作业安全员在现场执红绿旗指挥。
作业车辆只能在开口两端的最小视距为1000米的中间隔离带调头。
调头时,开口处的隔离栅应完全打开,在确认两端1000米的范围内无来往车辆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调头后应及时关闭活动隔离栅。
无专职安全员指挥,或无安全设施,或视距不足1000米的开口处严禁调头。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在作业现场要加强对车辆、机械、材料管理,禁止乱停乱靠、乱堆乱放,严禁在施工作业区外进行养护、施工作业。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无权在路上收取任何费用,通行车辆损坏作业单位工具、材料等情况的,必须报执法机构处理,有关费用由执法机构处理后拨付作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必须有专项安全日志,由安全管理人员详细记录安全管理情况,以及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因为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在规定竣工期限前一周向京珠高速公路执法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核实后,补
办延期许可证。
第四节完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彻底清除作业现场施工垃圾,恢(修)复被移动或损坏的道路设施,执法机构进行完工后的安全设施验收、签字。
第二十五条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执法机构不予以验收、签字,工程技术部门不予以支付工程款项。
第三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对在作业过程中未按安全管理要求施工而发生的轻微违章、一般违章、重大违章行为,执法机构应开具《违章施工处理单》,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轻微违章情形之一的,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第二次发现类似情况,扣除50元工程安全保证金:(一)未穿标志服或穿拖鞋上路施工的;(二)随意横穿高速公路或拦截过往车辆的;(三)施工标志、标牌歪倒、倾斜、损坏而未及时扶正的或更换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一般违章情形之一的,第一次扣除500元工程安全保证金,第二次扣除1000元工程安全保证金,第三次扣除1500元工程安全保证金并责今停工整改:(一)车辆乱停乱放、随意调头
的;(二)不按规定摆放标志、标牌或标志、标牌数量距离不足的;(三)经过执法机构批准需要打开中央分隔带作业,但打开后施工单位管理不严,无人看守、指挥的;(四)施工现场乱堆乱扔废料的;(五)施工时损坏路产不及时上报执法部门的;(六)施工工期结束后施工现场不及时恢复原状的;(七)不服从执法人员现场指挥和调度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重大违章情形之一的,暂扣车辆(机具)一律强制停工并整改,直至消除隐患,经执法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工:
(一)未办理许可证上路施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启中央分隔带的;
(三)未获得延期许可证,超过施工期限仍在继续施工的(按未办许可证论处);
(四)对违章施工行为拒不整改或不接受处理的;
(五)作业车辆在高速公路逆向行驶的;
(六)安全保证金已扣除没有补全的,《安全管理协议书》、《施工许可证》已失效的;
(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或不按规定、不听指挥设置道路作业标志和设施等情况,视情节给予停工整改直至清退出场的处理,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坏或引发安全责任事故的,由施
工单位承担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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