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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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办法

公积金提取办法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管理中心下设分支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承办所在区域的提取业务。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应当遵循依法办理的原则,实行提取人申请,单位审核,管理中心审批制度。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五)出境定居的;(六)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七)偿还购房贷款本县的;(八)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七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厂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及配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凭证第九条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需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供下列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一)购买公有住房、二手房、集资建房的,提供有效付款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二)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有效付款凭证;(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经济适用用住房购销合同》、有效付款凭证;(四)建造自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五)退休的,提供退休证;(六)职工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七)职工调离本市的,提供户口迁移证明;(八)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十)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十一)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十二)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十三)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洛阳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证明。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超过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或者支付超出规定比例房租的费用。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不能以工会代表、职工代表或者单位代表的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省会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省直单位代表和职工代表参加。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由全体委员推举产生。
职工在本省各省辖市行政区域之间迁移户口或者工作变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十三条 各省辖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县(市、区)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省辖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任何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

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消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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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消费呢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消费,欢迎学习,大家一起来看看吧!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消费1、准备资料;2、单位盖章;3、带材料到开户行办理手续;4、管理中心审核资料;5、公积金提取。

公积金一、买房公积金即住房公积金,买房可以提取买房提取公积金又分为1、全款买房;2、商业贷款买房;3、公积金贷款二、租房根据规定,本人及配偶在公积金存缴地(既工作所在地)没有自住房、单位自建住房、团购房、拆迁安置房,且连续足额缴纳满3个月,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当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时,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此外,建房人的的父母、配偶、子女同样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但累计提取金额不能超过已支付的建设费用。

四、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对于大病而言,最好的抗风险方式是商业保险,提取公积金,实乃下策。

对与大病提取公积金来说:自己、配偶、或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申请公积金提取。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重大疾病都可以提取,而是国家规定的9类重大疾病,如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主动脉手术等。

提取额度:根据医院提供的费用清单,扣除单位报销、保险报销范围后,可提取不超过个人负担的金额。

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2023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出台新规定,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

住建部、财政部、央行发出通知: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这意味着,今后无房(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的职工,只要连续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无需租金发票、税票也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封存满六个月提取流程

封存满六个月提取流程

封存满六个月提取流程
住房公积金封存满6个月,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提取:
1. 线下提取:携带本人身份证、一类借记卡、缴存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原件等提取资料,至就近管理部(办事网点)提出申请。

2. 线上提取:登录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网上业务大厅(点击进入)或手机APP或微信公众号,提出申请。

无论通过哪种方式,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一、提取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自有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非本行政区域户籍,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7、出境定居的。

8、离休、退休的。

9、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0、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取材料1、购买普通商品住房:(1)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五年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显示总房款的契税完税凭证。

(2)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五年内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或显示总房款的契税完税证。

2、购买二手房:提供提取人身份证、过户后的五年内不动产权证书、显示总房款的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

3、购买单位集资房和房改房:(1)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房改部门的建房批复、加盖单位公章的购房人员名单、五年内购房有效付款凭证。

(2)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五年内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有效付款凭证。

4、建造自住住房:(1)城镇自建房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五年内建房有效付款凭证。

(2)农村自建房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乡镇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五年内建房的有效付款凭证。

5、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提取人身份证、房屋安全鉴定和规划等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五年内大修住房有效付款凭证。

6、拆迁安置住房:(1)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政府批准的拆迁许可证(或拆迁批复文件)、拆迁安置协议、五年内购房有效付款凭证。

(2)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五年内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有效付款凭证。

7、提供说明购房地是购房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地的材料。

可以是购房人在购房地的身份证、户口本、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个人所得税完税明细、社保缴存明细、医保缴存明细等任一材料。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2024年通用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2024年通用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2024年通用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职工):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单位):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系乙方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甲方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提取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支出超过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工资条等。

二、提取额度2.1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实际住房支出或家庭收入扣除住房支出后的余额。

2.2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乙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三、提取流程3.1 甲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取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甲方的提取申请进行审核。

3.3 乙方审核通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甲方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其他约定4.1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如需再次提取,应重新提交提取申请。

4.2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虚构、隐瞒事实,不得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非法活动。

4.3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个人信息和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4 甲乙双方因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五、合同效力5.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住房公积金提取完毕之日止。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8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8月2日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二十一人至三十人组成。

组成人员中,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修订]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修订]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修订]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二十一人至三十人组成。

组成人员中,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工会代表由同级总工会推举产生;职工代表名额,由省辖市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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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河南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怎么办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拆迁安置自住住房的;2、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4、离休、退休的;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8、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场所: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业务大厅的窗口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

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两年内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或两年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两年内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3、购买集资房:提供房改管理机构批复的集资建房批文、建房单位出具的集资人员名单、两年内集资建房款收据或两年内房屋所有权证和付款凭证;4、建造自住住房的:城镇自建房提供规划部门建造批准文件、付款凭证;农村自建房须提供宅基地使用证、乡政府的两年内建房证明、建房费用清单;5、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规划部门翻建(或大修)批准文件、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6、拆迁安置住房:提供政府批准的拆迁许可证(或拆迁批复文件)、拆迁安置协议、两年内安置房付款凭证;7、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①偿还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②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及其他公积金中心住房货款的: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或其他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

③提前结清提取公积金的:提供一年内结清证明、借款合同、贷款银行(或其他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

8、房租超出家庭总收入15%的: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租房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9、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②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社区未就业证明。

③非本市常住户口和本市农业户口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

④出境定居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出境定居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⑤.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

1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12、职工享受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13、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须提供一年内县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住院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14、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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