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局轮岗管理制度

局轮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构内部人员的交流和合作,充分发挥各部门人员的能力和潜力,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局轮岗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内部所有正式员工。
第三条轮岗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由一个部门的员工到另一个部门工作,以便员工不断地锻炼和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四条轮岗应遵循自愿原则,员工愿意参加轮岗则可以申请,不愿意参加者不得强制安排轮岗。
第五条局长负责制定轮岗计划并组织实施,各部门负责具体的轮岗安排。
第六条轮岗期间,员工应认真学习本部门的业务知识和工作流程,积极适应岗位要求,做到胸怀广阔,视野开阔,增加工作经验和技能。
第七条轮岗期满后,员工应及时向本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提出建议并履行岗位交接手续。
第八条员工在轮岗期间应保持工作状态,不得懈怠或放松,如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将按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
第九条轮岗期间遇到突发情况或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或本部门负责人报告,不得独断或擅离岗位。
第十条轮岗结束后,员工应根据轮岗经历总结工作心得和体会,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二章轮岗程序第十一条轮岗程序包括提出申请、部门安排、轮岗实施、总结交流等环节。
第十二条员工如有意愿参加轮岗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轮岗的目的和内容,并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轮岗计划,确定轮岗时间和轮岗岗位。
第十四条轮岗期间,在职工作应由原部门负责,一定程度上可以放宽要求,但不得影响员工的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轮岗结束后,员工应向本部门负责人和受轮岗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并提交个人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每年一次轮岗总结交流会,由局长主持,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员工进行经验分享和交流,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轮岗管理要求第十七条局轮岗管理要求员工遵守工作纪律,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十八条轮岗员工应主动了解受轮岗部门的业务情况和工作要求,积极适应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轮岗员工应具备较强的执行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不得搞团团伙伙,捣乱工作秩序。
事业单位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方案

事业单位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方案事业单位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方案摘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优化、充实中层干部队伍、提高机关整体效能、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为目的;旨在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进优秀干部脱颖而出,增强机关干部队伍活力,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
二、基本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任人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优化、充实中层干部队伍、提高机关整体效能、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为目的;旨在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进优秀干部脱颖而出,增强机关干部队伍活力,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
二、基本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三、范围和条件这次轮岗交流的范围为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
(一)在同一岗位担任股所级中层干部正职满五年或在同一股室担任股所级中层干部正副职累计满7年的,必须进行内部轮岗交流。
(二)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
四、组织领导轮岗交流、竞争上岗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成立竞争上岗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任副组长,中层干部任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局办公室。
办公室具体负责轮岗交流日常工作。
五、方法步骤(一)调查摸底(4月26日至5月15日)。
对中层干部及重要岗位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对需要交流的岗位及相关人员情况进行初步分析。
(二)制定方案(5月15日至20日)。
根据要求,结合实际,在充分沟通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轮岗交流实施方案。
经局党组研究确定后,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三)组织实施(5月20日至5月底)1.动员部署。
组织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宣布局轮岗交流工作实施方案。
2.党组决定。
由于我局人员较少,且只有办公室主任一人符合交流条件,局党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根据我局的实际情况,决定离职由办公室副主任李容暂时主持工作。
工作人员轮岗交流实施方案范文(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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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轮岗交流实施方案1为了加强我县农村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做好超前预防、加强检查监督,遏制违规违纪行为和各类案件发生,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县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上级行内控管理工作要求和市联社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信用社实际,决定从20xx年元月一日起,对全县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实行轮岗和强制休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岗位人员的范围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是指信用联社会计主管、微机管理员、机关会计员、重要凭证管理员、金库管理员、经警保卫人员、票据交换员和基层经营单位的主任、信贷员、主管会计、出纳员、微机操作员、联行结算员。
二、有关规定1、凡是在同一单位连续从事主任、会计工作满五年的,必须调离原单位;连续从事其他工作满三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五年)的人员,都要进行轮岗。
2、对从事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由联社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决定,有计划的安排休假,并安排好顶岗人员和交接工作,特殊情况可实行强制性休假。
3、休假人员的安排:①联社机关重要岗位人员休假,由联社理事长安排,在科室之间调剂顶岗;②信用社主任休假,由联社主要领导安排,并明确临时负责人;③信用社职工休假,由联社安排,在内部之间调剂顶岗;④信用分社人员休假,由信用社主任调剂安排,要明确双人临柜。
4、岗位轮换及休假必须坚持先移交后离岗,先审计后上岗的原则。
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及休假,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全部移交手续;对强制休假的人员,休假时间视实际情况需要确定,强制休假期间个人待遇不变。
5、对轮岗和强制休假期间,审计监察部门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对其经办的工作进行全面审计,审计时间控制在七天以内。
事业单位轮岗制度

事业单位轮岗制度事业单位轮岗制度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
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事业单位轮岗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
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事业单位轮岗制度)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
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轮岗政策

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轮岗政策一、背景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轮岗政策是为了推动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员工综合素质而制定的。
通过定期轮岗,可以增加员工的工作经验和能力,促进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工作效率和员工的职业发展机会。
二、目的1.调动员工积极性:定期轮岗可以帮助员工不断接触新的工作内容和环境,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2.增加专业技能:通过轮岗,员工可以研究和掌握不同部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
3.促进交流合作:定期轮岗有助于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组织内部的沟通和协作能力。
4.提升工作效率:通过轮岗,员工可以更全面地了解组织的运作流程,从而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实施办法1.轮岗周期:每位员工每两年需轮岗至少一次,轮岗周期不得超过一年。
2.轮岗范围:员工可以轮岗至其他部门或岗位,也可以岗位内轮岗,但需与当前岗位有所关联。
3.轮岗安排:轮岗安排由上级主管与员工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符合组织发展需要和员工个人发展规划。
4.轮岗培训:员工在轮岗前,应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以确保能胜任新岗位的工作。
5.轮岗记录:组织应建立轮岗记录,记录员工的轮岗情况和成果,并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
四、评估与改进1.定期评估:组织应定期评估轮岗政策的实施效果,包括员工的工作表现和组织内部的协作情况。
2.改进机制:根据轮岗评估结果,组织应及时调整和改进轮岗政策,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满意度。
五、附则本轮岗政策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体行政事业单位员工。
如有需要,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政策进行调整和修订。
以上为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轮岗政策,供各部门和员工参考和遵守。
XX市司法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制度

XX市司法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制度XX市司法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制度为进一步优化司法干部队伍,提高司法工作效率,XX市司法局制定了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制度。
一、交流轮岗的范围此项交流轮岗工作制度仅限于本局处级以上干部范围内,包括办公室、法制、监察、宣传等各部门。
二、轮岗交流的时间每个干部担任轮岗工作的时间为半年,不得担任两年以上。
每轮岗时间结束后,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局领导可视情况进行延期或提前结束。
三、交流轮岗的安排根据本局工作的需要以及干部个人特长,进行轮岗交流安排。
每个干部进行轮岗交流前,必须进行针对性的培训,了解相关部门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四、交流轮岗的目的通过轮岗交流,干部能够了解到其他部门的工作情况和难点,有助于互相学习,提高全局工作效率。
同时,对于个人干部来说,轮岗工作也是一种锻炼和考验,能够帮助干部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
五、交流轮岗的督查和评估为保证轮岗交流工作的顺利进行,局领导及时进行督查和评估。
对于交流轮岗期间出现的问题,局领导会及时进行帮助,并进行总结和反馈,对干部的提升和进一步发展进行指导和支持。
六、交流轮岗的实施局领导应积极支持交流轮岗工作,对于参加轮岗工作的干部,局领导应出席相关的座谈会,对干部进行指导和支持。
对于交流轮岗期间出现的问题,局领导应出现面对面的解决策略,帮助干部更好地完成工作。
XX市司法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优化干部队伍和提升司法工作的整体效率。
局领导应严格把握实施的程序和原则,对于交流轮岗工作予以认真的组织和管理。
同时,局领导也应对干部的参与和贡献给予充分的肯定和支持,鼓舞其继续前进的信心和动力。
七、交流轮岗的实践意义司法工作的特殊性质要求从业人员具备行业特定知识,不断增强专业素养和工作技能。
另一方面,司法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需要各个部门相互配合,才能够顺畅开展工作。
因此,进行交流轮岗,有利于提高干部们的综合素质,增强他们接触和理解其他部门工作的能力,提高鉴别工作重点并加强专业能力判断力,让各岗位干部之间相互沟通与协调,实现优势互补,并促进知识、技能和经验的相互传递,同时也能够提高干部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将对实现司法工作的高质量、高效率至关重要。
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

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增强政府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
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指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
轮岗的重点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四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
国家公务员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五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轮岗按以下办法进行:国务院工作部门担任司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可以在司局室内不同处之间轮岗,也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
地、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科室之间轮岗。
县乡两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公务员轮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公务员轮岗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六条担任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轮岗范围、年限及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及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轮岗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第八条政府工作部门应在每年度末,将本年度轮岗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应当服从轮岗的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条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轮岗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局机关:三明市司法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制度【还有其他管理制度】

三明市司法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管理,规范本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促进机关干部作风转变,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推动司法行政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交流轮岗,是指局党组通过岗位轮换等方式,对本局正科级及以下干部的工作岗位在局机关各科室之间进行调整。
二、干部轮岗工作必须坚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坚持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和拟任职务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三、轮岗的对象:(一)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二)任同一职务连续满5年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要实行交流轮岗;任同一职务连续满10年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实行交流轮岗;(三)在同一岗位工作满15年的,必须实行交流轮岗;(四)在具有人、财、物管理,执纪执法等同一关键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的,必须实行交流轮岗;(五)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六)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交流轮岗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交流轮岗的情形:(一)距离退休年龄不满2年的;(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轮岗的;(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的。
五、交流轮岗工作由人事教育科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干部交流轮岗方案,报局党组讨论决定。
六、交流轮岗工作纪律:(一)交流轮岗工作必须在局党组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集体讨论决定轮岗对象。
(二)交流轮岗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决定,对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交流轮岗人员在接到正式书面通知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正式履行岗位职责。
(四)局机关纪委负责对交流轮岗工作进行监督。
三明市司法局干部教育培训制度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司法行政干部队伍,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及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管理的通知》(明委组通〔2007〕44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管理的通知》(明委组通〔2011〕23号),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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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市××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使局系统工作人员(包括局管干部、各单位中层及一般干部职工,下同)在多个工作岗位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勤政廉洁,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流轮岗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完善干部管理机制,促进干部多岗位锻炼成才,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促进干部队伍勤政廉政,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政能力,为实现环境保护工作的历史性转变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在局机关处室、市区环保分局、局属事业单位之间的调动任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轮岗,是指同一工作单位(处室)内部,工作人员有计划地轮换岗位。
第五条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坚持公开、合理、高效的原则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交流轮岗的重点是:
(一)局管领导干部;
(二)局管后备干部和工作满5年的优秀年轻干部;
(三)任职超过一定年限应当交流轮岗的工作人员;
(四)在执纪执法、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行政后勤管理等专职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应有计划、按比例进行交流:
(一)局管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正职满5年、副职满8年的。
其中,负责组织、人事、财务和项目审批、执纪执法等工作的局管领导干部,任职满规定年限的,必须交流;
(二)局管领导干部在同一单位(处室)任正、副职满10年的;
(三)缺乏两个以上单位(处室)任职经历的局管后备干部,或在本单位(处室)工作满5年的优秀年轻干部;
(四)在同一单位(处室)连续工作满5年,本人自愿提出并经本单位领导同意的;
(五)按照《公务员法》和《干部任用条例》等规定须进行任职回避的;
(六)因工作需要、改善干部队伍结构、发挥干部特长或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同意,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二)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因患重大疾病正在治疗,不宜交流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九条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应有计划、按比例进行轮岗,必要时也可以在不同单位同类性质岗位之间进行交流:
(一)在同一岗位工作满8年的;
(二)在执法执纪、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行政后勤管理等同一专职岗位工作满5年的;
(三)因工作能力、专业知识、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应现职岗位的;
(四)应当进行交流的对象,因交流名额限制或其它原因而未能交流的;
(五)其他需要轮岗的。
第十条下列人员可不作为轮岗对象:
(一)非行政管理职位中部分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
(三)职位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轮岗的。
第三章程序与纪律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的交流,一般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各单位(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交流人员的建议名单;
(二)局人事处(组织处)征求有关单位(处室)意见,了解拟交流人员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听取本人意见;
(三)局人事处(组织处)拟定工作人员交流方案;
(四)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五)局党组指派专人与本人谈话;
(六)局人事处(组织处)办理相关手续。
其中按规定需进行离任审计的,应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三条根据上级指示或实际工作需要等情况,局党组对局管干部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整交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的轮岗,由各单位(处室)组织实施,科级领导干部的轮岗需报局人事处(组织处)备案。
第十五条交流轮岗工作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一)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数和人员编制规定,不准超职数、超编制配备;
(二)各单位(处室)必须严格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轮岗对象,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对象;
(三)各单位(处室)必须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工作人员交流轮岗的决定;
(四)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轮岗决定,接到通知后,必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到新的工作单位或岗位上班。
对违反上述纪律的当事人或责任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轮岗决定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局人事处(组织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