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省现代教育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规程(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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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工作督导评估实施细则

教育教学工作督导评估实施细则
2.积极选派教师参加各级主管部门(科室)组织的教师培训活动和全市组织的新教师实习期培训活动,无故缺席扣1分/人次,本项最多扣3分。
3.XX省远程研修学习活动中,未在全市统一规定考核时间内完成学习,扣1分/人次,本项最多扣3分。
4.每年度学校安排教师培训经费总额,未达到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本大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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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室
教师培训经费
落实“教师培训经费由学校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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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年度学校教师外出培训统计一览表(含培训时间、地点、项目、人员、费用等),教师外出学习心得,教师费用单据(复印件),其它培训费用支出单据(复印件),学校教师培训费用总账目(财务),每缺一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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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科
二、教师队伍建设
二、教师队伍建设
二、教师队伍建设
二、教师队伍建设
二、教师队伍建设
教师档案管理
建立完善学校内部教师人事档案。教师个人的转正定级材料、年度考核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聘任审批表、聘用合同、工资表、师德考核表等个人材料按类别存入统一档案盒,配备目录并随材料变化及时更新。查看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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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制定教师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实施计划,计2分。
2.具有切实可行的青年教师培养行动计划、配档表、过程性资料,计2分。根据“青蓝工程”(2年)的过程性资料充实程度和落实效果,计1-3分。
3.实习生实习支教的接收学校,未能够按照要求组织实习学习,扣1-2分。
4.(加分项)青年教师参加全市学习比赛活动成绩优异,担任全市新教师培训志愿者,加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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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科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B28 办学条件
B29 环境建设
B30 文化建设
A7 校园安全
B31 安全制度
B32 安全设施
B33 安全教育
A8 学校特色
B34 办学特色
B35 表彰奖励
附件1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A1 党的领导
B1 核心作用
B2 党建工作
B3 贯彻教育方针
B4 团队工作ABiblioteka 立德树人B5 核心价值观
B6 德育工作
B7 身心健康
B8 艺术科技与实践
A3 依法治校
B9 发展规划
B10 制度建设
B11 民主管理
B12 家长社区参与
B13 校务公开
B14 保障学生权益
A4 队伍建设
B15 班子建设
B16 教师配备
B17 教师管理
B18 专业发展支持体系
B19 现代教育技术应用
B20 校长专业发展
B21 教师专业发展
B22 师德师风建设
A5 课程质量
B23 落实课程方案
B24 教学方式改革
B25 教育科研
B26 质量评价
B27 学生负担
A6 美丽校园

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细则(DOC)

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细则(DOC)

附件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细则(试行)为保证我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云政教督﹝2014﹞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云教﹝2013﹞12号,以下简称《办学标准》)和《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教督﹝2012﹞1号),制定本细则。

一、评估内容及标准(一)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按照云南省《办学标准》所列指标及要求,评估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

重点评估生均占地面积等10项指标,具体指标及标准以《云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评估指标及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评估标准》)为准。

10项指标中,7项及以上达标的,认定学校初步达标;8项及以上达标的,认定学校基本达标。

(二)校际间均衡状况按照云南省《实施办法》和国家统一计算公式,分别计算小学、初中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等8项指标的综合差异系数,评估县级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的情况。

(三)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按照云南省《实施办法》所列内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具体指标及标准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初步)均衡县(市、区)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表》)表Ⅳ“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为准。

(四)公众满意度调查按照云南省《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方案》(附件3)开展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

调查结果按照《申报表》表Ⅵ“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要求进行统计分析。

(五)评估标准1.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初步均衡县(市、区)(1)县域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初步达标;(2)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分别≤0.70、0.60;(3)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得分80分以上;(4)公众满意度调查得分75分以上。

教育教学常规督导评估细则

教育教学常规督导评估细则

教育教学常规督导评估细则一、督导评估目的和原则1.目的:通过督导评估,了解教师教学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评价教育教学工作,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2.原则:公正、客观、科学、实用原则,确保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

二、督导评估内容和方法1.内容:包括教学设计、教学过程、教育环境、教育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2.方法:可以采用教学观察、听课记录、问卷调查、学生评价等多种方法进行。

督导评估应选择合适的方法,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督导评估指标1.教学设计:评估教学目标的明确性、教材的选择和使用、教学方法的多样性等。

2.教学过程:评估教师的教学方法是否灵活多样、讲解是否生动有趣、教学过程中是否注重学生的参与等。

3.教育环境:评估学校和教室的布置是否符合教育要求,学生的学习氛围是否良好,师生关系是否和谐等。

4.教育能力:评估教师的教育观念和教育能力,包括教师的专业素养、教育方法的掌握程度等。

四、督导评估程序1.组织准备:确定评估目标和指标,筹备评估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2.评估实施:根据评估计划和指标要求,进行对教学班的实地督导评估。

3.评估结果收集:对教师教学情况进行记录和整理,形成评估报告。

4.总结和反馈:将评估结果反馈给教师,并就评估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五、督导评估的指导作用1.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通过评估结果的客观反馈,帮助教师发现自身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建议,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2.提升教师的教育能力:通过评估过程中的反馈和指导,帮助教师增强教学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3.鼓励教育创新:通过对教师的教学方法和教育观念的评估,鼓励教师进行教育创新,推动教育教学工作的不断发展。

六、督导评估的质量保证1.评估者的素质:评估者应具备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素质,具备较强的观察、分析和评估能力。

2.评估流程的规范性:评估过程应符合评估细则和评估流程的要求,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教育教学常规督导评估细则

教育教学常规督导评估细则

教育教学常规督导评估细则教育教学常规督导评估是指学校领导和教育局对教师的日常教学工作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估和指导,以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教育教学常规督导评估的目的是通过视导、听导、访导等形式,发现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针对性地给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从而推动教育教学的创新和提高。

一、督导评估的原则1.围绕学校教育教学目标出发,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核心,以课堂教学为重点,以完善教育教学管理为保障;2.全程参与,重视每个环节,注重细节的考察,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客观;3.差异化评估,根据教育教学的不同特点和需求,采用不同方式和方法进行评估评估;4.持续改进,不断优化评估方式和方法,不断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督导评估的内容1.课堂教学评估教师在课堂上是否能够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采用差异化的教学策略和方法,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提高教学效果。

2.教师教学能力评估教师的教学设计能力、教学组织能力、教学思维能力等方面的表现,以及教师对学科知识的熟练运用和教材的科学使用等能力。

3.学生成绩和学习态度评估学生在学习上的表现,包括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学习成绩等方面的表现,以及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4.教学资源和环境评估学校对教学资源和教学环境的配置情况,包括教学用具的准备情况、班级的安排和管理、学校教学设施的完善等方面的情况。

三、督导评估的方式和方法1.视导通过课堂教学的观察,对教师的授课内容、教学方法、师生互动等方面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听导通过听取教师对教学的反馈和总结,与教师进行交流,了解教师教学的心得和体会,并给予相应的指导和引导。

3.访导通过与学生进行交流,了解学生对教学的感受和意见,从学生的角度出发对教师进行评价,以促使教师对教育教学进行改进。

4.资料查阅和考察通过查阅教材、教师的教案、教学设计等资料,对教师的课堂教学准备情况和教学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四、督导评估的指导和建议1.针对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策略,提高教学效果。

云南省现代教育学校督导评估综合评价量表

云南省现代教育学校督导评估综合评价量表

云南省现代教育学校督导评估综合评价量表在教育领域,为了确保学校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促进教育的持续发展和改进,督导评估工作至关重要。

而云南省现代教育学校督导评估综合评价量表则是这一工作的重要工具。

一、评价量表的重要性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而学校是教育的主阵地。

通过科学合理的督导评估综合评价量表,可以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学校的教育教学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学校的发展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支持。

同时,评价量表也能够激励学校不断提升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改革的深入进行。

二、评价量表的制定原则1、科学性原则评价量表的指标和标准应当基于教育科学理论和实践经验,能够准确反映学校教育教学的本质和规律。

各项指标应当具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避免模糊不清和歧义。

2、全面性原则要涵盖学校教育教学的各个方面,包括学校管理、师资队伍、课程设置、教学实施、学生发展、教育资源等。

不能片面地强调某一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确保评价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3、客观性原则评价量表的内容应当客观公正,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

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应当准确可靠,评价结果能够真实反映学校的实际情况。

4、导向性原则评价量表应当具有明确的导向作用,能够引导学校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遵循教育规律,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创新人才。

5、可操作性原则评价量表的指标和标准应当具有可操作性,便于评价人员进行观察、测量和评估。

同时,评价过程应当简便易行,不增加学校过多的负担。

三、评价量表的主要内容1、学校管理(1)领导班子建设:考察学校领导班子的结构、素质、能力和工作作风,是否具有明确的办学理念和发展规划,是否能够有效地领导学校的发展。

(2)管理制度:检查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是否能够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3)民主管理:了解学校是否实行民主管理,是否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是否能够广泛听取师生和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云南省政府令第113号

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云南省政府令第113号

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已经2002年8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荣凯2002年8月29日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督导工作,保障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及其有关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教育督导的被督导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及其举办者。

第三条教育督导必须以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为依据,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监督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教育督导职责,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指导性文件和工作制度;(二)对被督导对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作出督导结论,提出奖惩建议或者其他处理建议;(三)对本行政区域内普及义务教育、扫除文盲及其巩固提高工作进行督导;(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五)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进行督导;(六)参与组织协调专项教育评估工作;(七)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八)指导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云南省现代教育评估中心

云南省现代教育评估中心

云南省现代教育评估中心云南省现代教育评估中心是云南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是承担教育评估任务的专门机构。

它的成立旨在提升云南省教育质量,推动教育改革发展,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

一、职责和任务云南省现代教育评估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包括:1. 开展教育评估。

负责组织和实施云南省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评估工作,包括学校、学区、培训机构等的综合评估和专项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建议。

2. 制定教育评估标准和指南。

根据国家、省级教育政策和要求,制定适合云南省情况的教育评估标准和指南,为评估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3. 建设评估师队伍。

组织培训和选拔教育评估师,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评估队伍,提高评估工作的专业水平。

4. 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根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需求,为其提供教育政策、改革发展等方面的决策咨询服务,为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二、工作特点云南省现代教育评估中心的工作具有以下特点:1. 综合性评估。

评估中心对云南省各级各类教育机构进行综合评估,不仅关注学校教育质量,还关注学校管理、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情况,为教育改革提供全面的数据支持。

2. 客观公正。

评估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多种评估方法和手段,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面向全省。

评估中心的工作对象涵盖云南省各地区各级各类教育机构,覆盖范围广泛,工作面向全省,确保教育质量的全面提升。

4. 导向性强。

评估工作旨在推动教育改革发展,因此具有较强的导向性,评估结果将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教育改革指明方向。

三、发展前景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改革深入推进,云南省现代教育评估中心的发展前景广阔。

1. 提升教育质量。

通过评估工作,揭示教育质量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改进和提升的方案,推动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2. 促进教育公平。

评估结果公开透明,能够客观评价学校和教育机构的教育质量,为家长选择学校提供参考依据,促进教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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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云南省现代教育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规程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加强教育行政监督,规范学校督导评估行为,努力推进云南教育现代化进程,保障教育目标全面实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督导评估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遵循教育规律,增强对基础教育阶段学校的监督、指导与服务,进一步完善学校督导评估体系,创新督导评估机制,确保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科学化。

二、督导评估的目的现代教育学校督导评估,以创建现代教育学校为目标,结合云南实际,从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建设、学校管理与制度创新、学校课程与教学改革、德育工作与师生发展、学校设施建设与科学管理使用、学校公共关系与影响力等方面对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创建现代教育示范学校的情况进行督导评估,推动全省现代教育示范学校建设,提高云南现代教育水平,促进云南教育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跨越发展。

三、督导评估的依据云南现代教育学校督导评估的依据是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教育部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检查评估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素质教育督导评估的意见》、《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加强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云南省现代教育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及《云南省现代教育学校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等。

四、督导评估的范围和周期云南现代教育学校督导评估范围是,全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

现代教育学校督导评估面向全体学校,帮助指导每一所学校都得到发展,不能只对少数学校进行选优性评估。

九年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的督导评估以最高学段的评估为主,同时兼顾其它学段的办学情况。

小学督导评估以乡镇中心完小和城镇完全小学为主(含办学规模12个班以上的村完小)。

批准登记注册的公办、民办幼儿园,不论规模大小,都要进行督导评估。

云南现代教育学校督导评估原则上三年为一个周期。

每一所学校三年内应接受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其进行一次督导评估。

五、督导评估的组织领导(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把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学校督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审议、决定有关学校督导评估重要事项。

各级政府要为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学校督导评估工作顺利开展,有效促进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减轻学校迎检工作负担。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计划对学校进行的专项评估,可纳入现代教育学校年度评估工作,由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派人参加,共同进行评估,结果共享,分别给予表彰。

建立学校评估结果的通报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进行的专项检查,检查结果要在组织检查的教育行政部门内部进行通报,信息共享。

(三)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和学校要建立相对稳定、适应学校督导评估工作需要的督导评估专家队伍。

教育督导机构专家队伍的组成,以督学为核心,吸纳熟悉教育行政、教育技术、教育装备的领导和教育科研机构学科教研员、各级各类学校校长、中高级职称的教师参加,其主体要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学校自评工作由校长负责,自评小组除相关领导外,应有年级组长、班主任、教职工代表和校外有关人士参加,并设学校督导评估联络员具体负责。

(四)建立健全学校自评与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复核评估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学校要将自评工作列入学年工作计划,把实施《云南省现代教育学校督导评估方案》与落实领导班子和教职工责任目标、加强学校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依据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规程和督导评估方案,认真搞好自评。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自评工作的指导,规范评估工作程序,统一对标准的理解,在学校自评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复核认定评估。

(五)建立学校督导评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县级以上学校督导评估专家,要接受省级培训。

学校自评工作联络员,原则上每个评估周期都要分期分批地接受一次省或州(市)级培训。

各级督导评估人员必须持有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颁发的学校督导评估专家证书。

六、督导评估的基本方法(一)坚持督学与督政相结合。

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应着重考察、评估学校在现有条件下,发挥主观能动性,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情况及达到的办学水平。

对督导评估指标要求属政府行为的,如办学条件、教育经费、师资等,既要对其达到程度做出客观评价,又要明确责任,将评估意见、评估结果反馈给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按要求接受上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整改复查。

(二)把握好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督导评估指标标准要求,根据各方面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确定评价结果。

对总体指标既要有定量分析,又要有定性描述,做到客观公正,有理有据,指导性强。

(三)督导评估结果描述为:云南省现代教育示范学校、州(市)现代教育示范学校、县(市、区)现代教育合格学校、县(市、区)现代教育基本合格学校、不合格学校。

现代教育示范学校、合格学校、基本合格学校、不合格学校的认定按以下原则掌握:云南省现代教育示范学校:90%(含)以上的C级指标达到示范标准,其余指标达到合格。

评估申报为云南省现代教育示范学校的,必须具备州(市)现代教育示范学校的条件。

州(市)现代教育示范学校:85%的C级指标达到示范标准,其余指标达到合格。

县(市、区)现代教育合格学校:100%的C级指标达到合格标准。

县(市、区)现代教育基本合格学校:80%(含)以上的C级指标达到合格标准,未达标者为非主观因素条款。

不合格学校:未达基本合格要求条件或出现一票否决事件。

七、督导评估的职责分工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由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一)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实施全省学校督导评估工作。

负责制订全省各类学校督导评估方案、工作规程和评估工作规划;组织学校督导评估相关人员的培训;对各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评估上报的“云南省现代教育示范学校”进行复核认定;组织开展省定一级普通高(完)中、省重点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和省定一级幼儿园的督导评估及复核认定;发布云南省现代教育示范学校督导评估公报;对各地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二)州(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辖区内的学校督导评估工作。

负责制订辖区内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规划;对所辖县(市、区)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指导;评估认定州(市)现代教育示范学校,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申请对“云南省现代教育示范学校”进行复核认定;发布督导评估公报;组织开展二级及以下普通高(完)中、非省属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州(市)定一级幼儿园的督导评估及复核认定;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三)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辖区内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

负责对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督导评估;认定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合格、基本合格学校;向州(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情况,并申请对省、州(市)现代教育示范学校进行复核评估;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州(市)、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应对基本合格学校、不合格学校给予具体的帮助和指导,提出整改要求,并向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学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八、学校督导评估的工作程序为保证学校督导评估的客观、公正和准确,要建立规范的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制度和评估程序。

(一)学校自评工作程序1.准备阶段(1)组建机构。

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学校有关方面负责人、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联络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自评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机构。

(2)组织学习。

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开展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有关文件、相关要求,统一认识,明确自评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方法。

(3)适时宣传。

适时向社会、家长及学生宣传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和方法,使学校督导评估得到社会、家长和学生的配合和支持。

(4)统筹安排。

每学年初,根据评估指标要素,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学校自评工作计划,并把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教职工个人。

把自评工作纳入常规管理,形成制度,把评估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机结合和统一起来。

2.实施阶段(1)每学年结束前,结合学校工作总结,组织相关部门(个人)收集信息,整理资料,对照评估指标要素和自评工作计划,进行定量测评和定性分析,提出单项自评意见,撰写自评小结。

(2)进行综合性评估。

由学校自评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部单项自评进行综合分析,填写评价量表,写出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学校发展概况,自评工作情况,学校的主要成绩、经验和特色,达标的具体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整改措施等等)。

(3)召开学校教职工大会。

由自评工作领导小组作自评报告,广泛听取意见。

修改完善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定,报送政府教育督导室,同时进行归档处理。

使自评做到领导评估与群众评估并重。

(4)要注重过程管理和阶段性总结。

注意收集信息,整理、积累资料和素材,做到形成性评估与终结性评估并重。

3.结果处理阶段督导评估的结果是学校制订下一步工作计划的重要依据。

学校要运用督导评估结果建立激励机制,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要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结果的鉴定、改进等功能作用,发扬成绩,推广经验,针对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学校自评工作结束后,要向县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提出复核认定评估申请。

自评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学校,上报申请材料1份,自评为现代教育示范学校的,上报申请材料一式3份。

(二)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评估工作程序州(市)、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必须在学校自评的基础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准备阶段各州(市)、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1)根据年度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计划,于年初向受评学校下达督导评估通知,让受评学校做好评估准备工作。

(2)根据每年督导评估学校的数量和时间,组建若干个学校督导评估组,每个评估组为5—7人,每所学校评估的时间为1—2天。

(3)组织评估人员学习学校督导评估的有关文件和标准,统一认识,明确目的,熟悉评估内容,掌握评估标准和方法步骤。

根据评估指标分工负责。

督导评估人员分工,内容要相对稳定,以保证掌握标准的一致性。

(4)准备好评估用表和有关资料。

2.实施阶段各级学校督导评估组:(1)听取学校自评报告。

(2)通过查阅学校自评资料、巡视校园、观察师生、进课堂听课、查阅教案和学生书籍及作业、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访谈等方式开展工作,广泛采集信息,全面了解学校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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