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XXXX大学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XX学院档案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档案是指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档案。
第三条学生档案是今后个人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社会和各级组织全面了解、选拔和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之一。
学生档案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学生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与安全,有效地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学校对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建)档、保管、利用、转递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生档案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学生档案管理是学生管理工作的基础性内容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本环节。
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档案管理,各学院及有关单位协助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二章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与整理第五条学生档案应及时收集、整理,不断充实完善,一般应包含以下材料:(一)入学前材料:包括中学学籍表、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考生志愿信息确认表、考生报名登记表,入党、入团材料等(专升本学生还应有专科毕业学校的材料)。
(二)招生录取资料:新生电子档案(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
(三)学籍材料:包括结业、肄业、退学、休学、转学、保留入学资格、复学等变更材料。
(四)学习材料:包括在校学习期间的学生成绩单。
(五)鉴定材料:包括毕业生教育(专业)实习鉴定表。
(六)毕业有关材料:包括报到证、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体检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七)处分材料:包括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校级材料。
(八)奖励材料:包括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及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有关审批表等材料。
(九)组织材料:入团、入党的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教育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发展党员综合性政审材料、党员转正申请书、入团、入党志愿书等。
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学生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档案是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政治思想、品德作风、学识水平等内容的重要文件,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直接关系到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和学生的切身利益。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工作的标准化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要本着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事工作服务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方针,实行统一管理、严密保管的办法,维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系部是学生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和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的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学生处为学校学生档案的统筹管理部门,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和送交等具体工作分别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系部负责。
第五条参与学生档案的收集和管理的部门要认真研究和探讨学生档案管理的经验,使我校学生档案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二章学生档案的收集第六条新生报到入学后,应将本人考生档案交所属系部审验、归档。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无法领取到档案的,由学校招生部门负责协调。
第七条学生档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考生档案;(2)学生入学登记表;(3)思想品德学年鉴定表;(4)毕业生登记表;(5)军训鉴定表;(6)学生成绩表;(7)团档案材料;(8)入党材料;(9)就业报到证存根;(10)在校期间获得奖励(包括奖学金)、表彰以及惩处材料;(11)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以上各项中第(1)项由新生入学时学生本人提供;第(2)、(3)、(4)项由学生处督办;第(5)项由武装部督办;第(6)项由教务处督办;第(7)项由团委督办;第(8)项由组织部督办;第(9)项由学校就业管理部门督办;第(10)、(11)项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应部门督办。
以上各项档案材料的具体收集工作由学生处协调完成。
第八条学生处应安排专人负责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原则上应每学年收集归档一次。
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学生档案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是学生个人经历、成长历程的真实记载。
为确保学生档案材料完整、妥善保管、利用充分、安全转递,根据《大中专毕业生档案管理若干规定》和《职业技术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学生档案管理体系(一)学生档案管理院(系)负责制。
院(系)学工科负责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整理和保管工作。
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团委、党委组织部等学生管理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各负其责,统一接受学校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二)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1.学生处学生档案管理职责(I)制定、完善学校学生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统筹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2)建设和培训兼职学生档案管理队伍,指导、检查院(系)学生档案管理工作;(3)负责接收新生档案,转交至相应院(系);(4)及时印刷、发放学生档案相关材料;(5)办理离校毕业生档案的转递邮寄工作;(6)做好学生档案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2.院(系)学生档案管理职责(1)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时,院(系)按照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招生就业处要求,做好新生档案材料的收缴、核对和审查工作;(2)院(系)对接收的各类学生档案材料要及时按照年级、专业、学号顺序排列、分类管理,专柜存放保管;(3)定期收集、整理学生各类档案材料并及时归档;(4)毕业生档案的检查、完善和移交工作;(5)做好学生档案查阅及借用的登记管理工作。
3.教务处学生档案职责(1)及时向院(系)提交新生、退学、休学或转学等各类学生信息数据,以便对学生档案进行接收、核对和保存;(2)负责提供毕业生必修及选修课等课程成绩单;(3)负责提供毕业生学籍卡材料。
4.党委组织部学生档案职责负责组织、指导院(系)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及学生党员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5.团委学生档案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学生团员及参加各类活动获奖学生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完整)高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维护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学校学生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有效地建立、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 保障学生正当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反映学生个人学习经历、思想品德、专业技能、身体状况、诚信状况、家庭政治及经济状况的个人档案材料。
学生档案是学校考察、培养、教育学生过程中形成的第一手资料,是党和国家选拔录用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
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选拔、录用人才服务的一项常规性基础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专业层次在校大学生。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原则及其职责第四条全体在校大学生档案由学务部档案管理中 > 匚、集中负责管理。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规范性原则,实行归口负责和集中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学务部学生档案管理职责:(一)接收、鉴别和整理学生档案材料;(二)办理学生档案的查阅、借阅;(三)办理学生档案的转递,为有关部门提供学生情况;(四)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保管工作;(五)制定和完善学生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学生档案分析统计工作;(六)办理其它有关学生档案事项。
第七条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一)教务部、各院系要及时向学务部提交新生数据,以便对学生档案进行接收、核对、编号和保存;(二)各院系及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做好新生档案、平时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三)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毕业生档案管理及转递工作。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与保护第八条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于学生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严防档案的毁损、失散和泄密第九条做好档案室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等工作(一)学生档案要用铁皮档案柜存放,要有防火、防潮、防高温、防盗、防光、防鼠等设施。
学生成长档案管理办法

学生成长档案管理办法学生成长档案是记录学生学习和发展历程的重要工具,对于促进学生的全面成长、为教育教学提供参考以及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管理学生成长档案,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档案建立1、建档对象全体在校学生均需建立成长档案。
2、建档时间学生入学后的第一个月内完成基本信息的录入和档案的初步建立。
3、档案内容(1)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2)学习成绩记录,涵盖各学科的考试成绩、平时作业完成情况、课堂表现等。
(3)奖惩情况,记录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奖励和受到的处分。
(4)综合素质评价,如品德表现、社会实践活动参与情况、艺术体育特长等。
(5)教师评语,包括各学科教师对学生学习态度、方法、进步等方面的评价。
(6)家长反馈,收集家长对学生在家表现和对学校教育的意见建议。
二、档案管理1、档案存放学生成长档案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存放,每个班级设立专门的档案柜,并按照学号顺序排列。
2、管理责任人班主任为班级学生成长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学校设立档案管理专员,负责对全校学生成长档案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3、档案更新(1)定期更新:每学期末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综合素质评价等进行更新。
(2)及时更新:对于学生获得的重要奖励、参加的重大活动或发生的特殊情况,应及时记录在档案中。
4、档案查阅(1)教师查阅:教师因教育教学需要查阅学生成长档案时,需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并填写查阅登记表,查阅后及时归还。
(2)家长查阅:家长在与班主任预约后,可在学校指定地点查阅学生成长档案。
5、档案保密学生成长档案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三、档案使用1、教育教学教师通过查阅学生成长档案,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个性特点,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教学方案,实施因材施教。
2、学生评价学校依据学生成长档案中的各项记录,对学生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为学生的评优评先、升学推荐等提供依据。
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确保毕业生档案转递的安全、快捷和高效,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精神和《关于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我校学生档案的核查、整理、保存和转递。
第二条新生档案的核查新生入学后,学校需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资格进行核查。
主要核查新生本人与考生电子档案、录取通知书、考生纸质档案、身份证等信息是否一致。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需报学生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条新生档案的扫描新生入学后,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生入学全部档案材料进行电子扫描存档,具体要求如下:1.为最大限度保留档案原件信息,便于多种方式的利用,需全部采用彩色模式进行扫描;2.扫描分辨率不低于300dpi;3.档案扫描材料的保存格式为PDF;4.档案扫描材料的命名格式为:“年级+班级+姓名”,如:“2022级护理8班张三”;5,数字图像不完整、无法清晰识别或图像失真度较大时,应重新扫描,杜绝出现模糊、漏扫、重扫、多扫等情况。
第四条在校期间档案材料的扫描学生在校期间所有档案材料实施学校、学生处双套制存档,电子纸质双重备份。
辅导员(班主任)需及时补充本班学生的新生体检表、实习鉴定表、毕业生登记表、党团材料、奖惩材料、学籍表、报到证等档案材料的纸质材料和扫描文件。
第五条学生档案内容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材料;2.入学登记表;3.体检表;4.学籍表;5.毕业生实习鉴定表;6.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7.在校期间受各类表彰、奖励的材料;8.在校期间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决定和解除文件;9.毕业生就业通知书(报到证白联单);10.党团组织材料等。
第六条归档材料的要求1.归档材料要求准确、清楚,并注明材料形成的时间;2,属于组织鉴定、政治问题结论或处分的材料,必须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字;3.归档材料必须统一使用黑色水笔书写,不得用复印件存档;4.归档材料形成之后,应立即整理归档;5.凡属已归档待寄材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剔除、删减、修改;6.档案材料不齐,需补齐后方能封装、邮寄。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
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六条高校档案机构包括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档案馆:(一)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二)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
未设立档案馆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
第七条高校档案机构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
需要特殊条件保管或者利用频繁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室单独保管。
分室是高校档案机构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高校档案机构的管理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二)拟订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学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四)编制检索工具,编研、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五)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六)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七)开展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八)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九)开展国内外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档案总则与定义1.1 为了规范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和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领导体制与机构2.1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档案工作领导体制,明确档案工作在学校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2.2 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全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三章档案内容与分类3.1 档案内容应包括学校各类活动的原始记录,如教学文件、科研资料、学生学籍、行政管理文件等。
3.2 档案应按照其内容、形式和特点进行分类,确保分类科学合理,方便检索和利用。
第四章档案的形成与积累4.1 各部门和个人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形成和积累档案。
4.2 档案形成过程中应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档案的整理与鉴定5.1 档案应按照分类方案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系统性和连贯性。
5.2 应定期进行档案鉴定工作,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和保管期限。
第六章档案的保管与保护6.1 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
6.2 应加强档案库房建设,确保档案存放环境的适宜性。
6.3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档案的损坏、丢失和泄密。
第七章档案的利用与开放7.1 应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提供便捷、高效的档案服务。
7.2 在保障档案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适时开放部分档案资源,为社会提供查询和利用服务。
第八章档案的统计与移交8.1 应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定期对档案的数量、利用情况等进行统计和分析。
8.2 在人员调动、机构调整或学校合并等情况下,应按照规定进行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九章附则9.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档案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9.2 本办法的修改权归学校档案管理机构所有,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应及时向全校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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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维护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学校学生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有效地建立、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保障学生正当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反映学生个人学习经历、思想品德、专业技能、身体状况、诚信状况、家庭政治及经济状况的个人档案材料。
学生档案是学校考察、培养、教育学生过程中形成的第一手资料,是党和国家选拔录用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
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选拔、录用人才服务的一项常规性基础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专业层次在校大学生。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原则及其职责
第四条全体在校大学生档案由学务部档案管理中心
集中负责管理。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规范性原则,实行归口负责和集中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学务部学生档案管理职责:
(一)接收、鉴别和整理学生档案材料;
(二)办理学生档案的查阅、借阅;
(三)办理学生档案的转递,为有关部门提供学生情况;
(四)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保管工作;
(五)制定和完善学生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学生档案分析统计工作;
(六)办理其它有关学生档案事项。
第七条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教务部、各院系要及时向学务部提交新生数据,以便对学生档案进行接收、核对、编号和保存;
(二)各院系及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做好新生档案、平时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三)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毕业生档案管理及转递工作。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八条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于学生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严防档案的毁损、失散和泄密。
第九条做好档案室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等工作
(一)学生档案要用铁皮档案柜存放,要有防火、防潮、防高温、防盗、防光、防鼠等设施。
上述安全设施定期检查。
(二)保持档案室的清洁和室内适宜的温、湿度(温度要控制在摄氏14度-24度,相对湿度45-65%)。
第十条学生档案管理实行登记审批制度、统计制度和定期核对制度。
(一)学生档案接收、查阅、存档、转递严格实行登记审批。
(二)学务部对学生档案进行详细统计分析工作
(三)每学年新生入学一月后对档案行进详细核对,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第四章归档材料范围及要求
第十一条归档材料分类及内容
(一)招生材料:教务部提供的招生录取材料(包括高中学籍材料,如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学年鉴定表、高考报名登记表、高考体检表等);
(二)学习材料:教务部提供的主修、选修、辅修等各科类成绩单;
(三)学籍材料:教务部提供的休学、退学、转学、转专业、出国、死亡等材料证明;
(四)毕业材料:各院系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实习鉴定表、学年鉴定表、毕业生登记表、学生体检表、学位证明、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等各类材料;
(五)奖励材料:各院系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校级以上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材料(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专项奖学金等评审证明材料如《奖励审批表》);
(六)处分材料:学务部提供的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触犯国家法律等形成的各类处分材料;
(七)贷款材料:学务部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材料;
(八)组织材料:党务办公室和校团委提供的学生在校期间党团材料;
(九)更正材料:相关部门提供的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上级批复等材料;
(十)可供组织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档案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
材料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二)归档的材料,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必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应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
(三)档案材料须用纸张为十六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或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填写时只能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纯蓝墨水书写。
(四)归档材料应是原件,特殊情况存入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保管单位,并加盖公章。
(五)归档材料必须注明学生姓名及学号,并按照学号的顺序先后排放。
(六)学务部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学生档案材料,有责任和权力对归档单位提出要求,予以改正后再归档。
(七)各类材料须经学务部审批登记后方可归档。
第五章档案材料移交和档案的归档时间第十三条入学新生档案均由各院系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收集齐全,编学号并形成《新生档案移交清单》(一式两份),按要求向学务部提交登记存档。
第十四条学生取得各类奖惩的原始材料及《休、复、转学、转专业证明》,应在形成文件下发后的一周内归档。
第十五条学生校期间形成的各类学生人事档案材料,根据工作完成并已形成材料的情况,随时登记归档,,以保证档案材料的完整。
第六章档案的利用
第十六条查阅和借用档案,应遵守的规定和原则:
(一)各院系只能查阅本院系的学生档案。
查阅学生档案应出具介绍信,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经学务部审批同意方可查阅;外单位人员(用人单位或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学生档案的,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学院介绍信和有关身份证明,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查阅。
在查阅学生档案时,档案管理员必须在场。
(二)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的内容,确因工作需要利用档案材料取证的,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复制拍摄。
(三)学生档案,一般不得借出。
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借出档案使用时,须说明理由,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借出手续。
借出时双方要审核档案中的材料,并签字确认。
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天(含休息日);借出档案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四)查借阅学生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拆卸、涂改、圈划、批注、抽取和撤换档案材料。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依据档案材料中所记载事实,向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时,不得出具有评论性意见的文字。
(七)所有档案的查阅和借用必须进行详细的登记记录,严格审核查阅、借用者资质及审批手续。
第七章档案的转递
第十七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转学、退学、出国或死亡等学籍变动发生后,应当及时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学生档案在校外转递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档案袋,经严格密封后通过机要邮局寄送、转递,必要时可派专人送取,不得以普通函件邮寄或交由本人自带。
第十八条在校内跨专业、跨院系转学的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在学生学籍变更后,及时将学生学籍变更通知书送达有关院系;有关院系在接到学生学籍变更通知书后,应及时开具证明来学务部重新编号整理存档。
第十九条转到其他学校学习的学生,有关院系应当在接到学生转学通知后及时开具证明,在学务部办理学生档案转递,填写《档案转递单》,按规定寄发或送交。
通过机要邮局寄发的,自寄发之日起1个月未收到回执者,学务
部应与档案接收单位联系,加以确认。
第二十条由其他学校转入我校的学生,有关院系在收到学生档案后要认真检查验收,经核对无误后及时将回执寄回对方,并持相关证明前来学务部存档。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档案的转递工作,由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申请自费出国或主动申请退学的学生,其档案由学校征求学生本人意见后,按规定寄送至有关单位代管。
第二十三条受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其档案由学校寄送至学生家庭所在地人事部门管理。
第二十四条当年未报到入学的本科生新生,其档案由学校转回生源所在地招生部门。
第二十五条因故失踪、死亡的学生,或因学生出国等其他原因导致档案无法转递而滞留的,为其保管档案两年,两年后转寄回学生生源所在地。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员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有关学生档案内容,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对伪造、涂改、销毁档案材料和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视情节
轻重,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与现实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为准。
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未明确规定且本办法未尽事项,以主管校领导批复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务部所有。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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