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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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查询

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查询

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查询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查询二、办理依据《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0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一)黄岛东区: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666号卓亭广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档案查询窗口(二)黄岛西区: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阳光大厦10号一楼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档案查询窗口(三)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镇、街道派出的21四、办理条件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进行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查询。

五、申请材料不需要提供申请材料。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在办理地点提出查询申请;(二)工作人员通过微机系统查询企业基本信息进行打印;(三)档案查询窗口工作人员加盖市质监所公章或到东西区注册大厅加盖档案查询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一)收费依据:《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0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十二条:“有关单位需查询个体工商户的档案时,要持有单位介绍信。

查询档案应交付查询成本费(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外)。

”(二)收费标准:由于基本信息使用纸张较少,我区基本信息查询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1.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666号卓亭广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档案查询办理窗口(黄岛东区)2.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10号阳光大厦一楼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档案查询办理窗口(黄岛西区)3.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镇、街道派出的21处市(二)电话咨询:1.东区注册大厅档案查询窗口:869586072.西区注册大厅档案查询窗口:861650123.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镇、街道派出的21处市。

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

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

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充分发挥企业登记档案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的作用,根据《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档案查询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登记档案是指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第三条(实施部门及职责)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档案馆和工商分局档案室具体开展企业登记档案的查阅利用工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负责企业登记档案查阅的相关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

第四条(查阅方式)本市企业登记档案通过计算机系统采取电子化查阅的方式。

除需要鉴定字迹或印鉴外,不再提供纸质原件进行查阅。

第五条(企业登记档案的类别和内容)(一)企业开业登记材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合同、委派书、聘任书、房屋租赁协议、验资报告(验资证明)、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决议等。

(二)企业变更登记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修改后的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决定等。

(三)企业注销登记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法院破产裁定书、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决定、清算组织及清算报告等。

(四)企业年检材料: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等。

(五)监督管理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等。

(六)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即对上述企业各类登记档案进行摘编形成的材料。

具体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企业类型、行业类别、企业性质、企业状态、经营期限、企业标识、企业注册号、最新年检状况等。

第六条(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的查阅对象)单位和个人可以查阅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

第七条(除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以外的其他企业登记档案的查阅对象)(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可以查阅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

(二)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可以查阅与其办理事项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

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工商[1990]334号颁布日期:19901029 实施日期:19901029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的建立第三章档案的利用第四章档案的管理第五章档案的保管期限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档案在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促进个体工商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督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查考价值的各种文件、证件、照片、音像等历史记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管理个体工商户的档案,同时接受同级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档案的建立第四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建立个体工商户档案,设置档案室和档案存放专柜。

档案室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的档案,应按户建档,一户一档。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档案由登记资料、日常监督管理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组成。

登记资料包括:(一)开业登记材料。

指申请书、申请开业登记表、从业人员的身份和资格证明、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有关部门批件等。

(二)变更登记材料。

指申请变更登记表、收回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等有关材料。

(三)停、歇业登记材料。

指申请停、歇业报告,申请停、歇业后收回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等有关材料。

日常监督管理资料包括:(一)验照、换照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

(二)停业整顿,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

(三)先进事迹记载和表彰奖励决定。

(四)县级以上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团体委员的资格凭证。

(五)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的记录。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有关业务部门,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将有关材料及时、完整地移交给发照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档案室归档。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要检查案卷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指南

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指南

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指南为了方便个体工商户及社会公众查询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资料,提供透明、便捷的服务,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指南。

本指南将向用户介绍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的资料查询流程、查询方式、注意事项等内容,以便用户能够顺利进行查询。

一、查询流程
1.填写查询申请表格
2.缴纳查询费用
3.提交申请材料
4.登记档案查询
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在收到用户的查询申请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审核通过后,登记档案管理机构会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用户。

二、查询方式
1.线下查询
2.线上查询
用户可以登录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管理机构的官方网站或相关平台,通过线上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用户需要注册账号,填写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并支付查询费用。

查询结果将通过网站或平台的消息通知等方式及时反馈给用户。

三、注意事项
在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时,用户需注意以下事项:
1.遵守法律法规
2.保护个人隐私
3.缴费凭证保存
用户需妥善保管查询缴费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以备查询申请材料不齐全、查询结果有争议等情况下进行申诉、核实。

总结:
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指南为个体工商户及社会公众提供了一种简单、便捷的查询方式。

用户在进行查询操作时需遵守法律法规,保护个人隐私,并妥善保管查询材料及缴费凭证。

通过本指南,希望能够帮助用户更好地了解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的流程和方式,提高查询效率,促进个体工商户的正常经营运行。

个体户档案查询

个体户档案查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者:发布时间:1990-10-29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的建立第三章档案的利用第四章档案的管理第五章档案的保管期限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档案在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促进个体工商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督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查考价值的各种文件、证件、照片、音像等历史记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管理个体工商户的档案,同时接受同级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档案的建立第四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建立个体工商户档案,设置档案室和档案存放专柜。

档案室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的档案,应按户建档,一户一档。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档案由登记资料、日常监督管理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组成。

登记资料包括:(一)开业登记材料。

指申请书、申请开业登记表、从业人员的身份和资格证明、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有关部门批件等。

(二)变更登记材料。

指申请变更登记表、收回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等有关材料。

(三)停、歇业登记材料。

指申请停、歇业报告,申请停、歇业后收回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等有关材料。

日常监督管理资料包括:(一)验照、换照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

(二)停业整顿,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

(三)先进事迹记载和表彰奖励决定。

(四)县级以上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团体委员的资格凭证。

(五)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的记录。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有关业务部门,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将有关材料及时、完整地移交给发照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档案室归档。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要检查案卷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企业管理登记规定(3篇)

企业管理登记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管理登记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企业管理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管理登记机关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企业管理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登记注册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登记注册第六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七条企业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三)企业章程;(四)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五)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六)住所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经营者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章程;(三)成员名单;(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监事的身份证明;(五)住所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应当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名称。

第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企业管理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管理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进行年度报告公示。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桂档发(2016)1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桂档发(2016)1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桂档发(2016)1号)方案一: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1.1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企业会计档案的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真实、准确和可审查。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具有会计主体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二.会计档案的建立和归档2.1会计档案的建立2.1.1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该建立会计档案。

2.1.2会计档案的建立包括建立会计凭证档案、账簿档案、财务报表档案等。

2.2会计档案的归档2.2.1会计档案应当按照年度进行归档,每个年度的档案应当进行分文件夹存放。

2.2.2档案归档后,应当制作归档目录,并加盖公章。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3.1会计档案的保管责任3.1.1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并明确该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3.1.2保管人员要加强对档案的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措施。

3.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3.2.1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每种档案的保管期限。

3.2.2保管期限届满后,经批准可以进行销毁,销毁过程应当制作销毁记录,并保留至少5年。

四.会计档案的查询和使用4.1会计档案的查询4.1.1企业内部相关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查询会计档案。

4.1.2外部机构需要查询会计档案的,应当出具相应的查询申请,并经过企业批准。

4.2会计档案的使用4.2.1会计档案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使用。

4.2.2使用会计档案的相关人员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私自泄露。

五.会计档案的安全管理5.1会计档案的安全措施5.1.1会计档案室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措施,如门禁系统、监控系统等。

5.1.2会计档案室应当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5.2会计档案的备份5.2.1会计档案应当定期进行备份,备份数据应当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5.2.2备份数据的恢复应当经过授权,且有责任人负责。

六.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会计档案建立登记表附件2:会计档案归档目录附件3:会计档案查询申请表附件4:会计档案销毁记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 会计主体资格:指企业依法成立、依法设立独立的会计主体,与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独立核算财务结果的资格。

原被告身份的确认及查询

原被告身份的确认及查询

原被告身份的确认及查询打官司第一步是要知道谁起诉?起诉谁?为了明确原被告的主体身份,现分析总结如下。

(一)、原告身份的确认1、原告身份证的审核:注意身份证是否过期或者即将到期,提示当事人务必在开庭前补办好新的身份证,否则,将来无法申请执行,领取赔偿款;2、原告死亡的,必须核实法定继承人身份,不得遗漏权利人;如果有人放弃权利,必须提供经过公证的声明;如果有权利人无法当面签写授权委托书,必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3、原告为未成年人的,必须核实父母身份及关系证明。

(二)、被告身份的确认在起诉前,必须先去交警队调取对方的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及保险单信息(简称“三证一单”);1、确认司机与车主的关系:是否职位行为?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买卖关系?借用关系?挂靠关系?租赁关系?承包关系?通过询问伤者或者司机或者交警了解,必要时候可以申请调取交警的“询问笔录”;特别注意:需要追加名义车主、卖主、出借人等责任的,需要举证他们存在过错,比如他们的车辆检测存在不合格情形,无保险,未年检,知道驾驶人无证、喝酒等。

2、保险公司的确定:必须通过保险单或者交警队的保险信息确认并且通过相对应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最终核实;如果是外地保险公司,可要求委托人提供对方车辆保险单或者保险信息,并通过相对应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最终核实,必须在查证保险信息后才安排后面的工作。

(三)、信息查询方法1、企业单位基本信息的查证:通过工商局网站或者本所购买的会员网站查询,或者委托当地律师同行查询;年检信息及档案信息需要去工商局窗口查询;2、个体工商户信息的查询,通过工商局网站或者去县级工商部门或者下属的工商所查询;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机关、事业单位信息的查询,上技术监督局网站查询或者去技术监督局查询;(中央机关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查询,北京的机关在北京技术监督局或者各区县的组织机构代码中心查询)。

4、社会团体信息的查询去民政局查询;5、被告个人身份信息的查询:各个派出所查询,明确派出所后,到该所出具证明可以查询外地人员暂住证信息;或者委托外地律师同行去当地公安机关户籍处查询身份信息;6、原告社保信息可以让委托人携带自己身份证件或者律师直接去社保局(区、县)查询;7、车辆信息的查询,去车管所查询;注意查询的车辆信息与事故车辆信息是否一致?车辆是否涉及过户?是否涉及被别人查封?特别注意:同一车辆号码,存在黄牌车和蓝牌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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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二、办理依据
1.《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2003年修改);
2.《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0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楼档案查询室(莒县银杏大道91号)。

四、办理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1.各类组织、自然人查询与其相关企业的基本信息资料,应提交本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或身份证原件;
2.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劳动仲裁机关和审计机关查询企业注册登记原始资料凭证,应提交所在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身份证明;
3.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查询企业注册登记原始资料凭证,应提交律所介绍信、法院立案证明(受理通知书)和律师执业证;法律援助人员应提交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通知书或介绍信和工作证;
4.企业(或股东)查阅本企业的注册登记原始资料凭证,应提交本企业介绍信(加盖企业公章)、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5.已吊销或注销企业股东查询本企业的注册登记原始资料凭证,应提交股东的身份证明。

六、基本流程
受理—查询、打印—缴费、取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190号):复印费(A4)0.5元/张,光盘刻录费2.5元/张,软盘制作费3元/片,信息检索费4元/小时/人,材料邮寄费、材料快递费按照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费用;材料传真费2元/页(超过5页后每页按1.5元)。

八、办理时限
即时受理办结。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档案查询室(莒县银杏大道91号);
2.电话咨询:0633—6208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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