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法论文提交稿
浅析宏观经济管理控制体系论文

浅析宏观经济管理控制体系论文浅析宏观经济管理控制体系论文经济是我国一段时间的发展中心,也是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发展目标,但是在经济速度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麻烦,这对传统的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我国的宏观了我国宏观经济管理对新形势的某些落后和不相适应。
前言:旧的宏观调控面临经济的改革出现了诸多的不适应,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只有进行宏观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才能实现经济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但如何进行改革成为困扰相关部门的重要难题。
1.经济管理职能的强化1.1 宏观调节为了维持经济增长水平的平衡发展,避免失业率上升、控制通货膨胀在一定的范围内,国际收支平衡而采取的一种手段,主要是财政、金融手段的运用,进行一定的结构控制和调整。
从我国经济的发展历史来看,我国的宏观经济调节上仍存在着一些顽疾有待清除,主要呈现在:货币供给量控制状况不是很好,常常受到来自各方压力的影响;其次是调节手段只对部分群体有效,而对部分经济主体则无法发挥作用;再次,我国的财政赤字现象仍旧是较为严重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财政手段的发挥。
类似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政府的宏观调节功能就无法进行,经济的发展也会受到限制。
1.2 稳定社会收入的公正性宏观经济管理控制体系可以对社会的分配保持其公正性做出贡献,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利益主体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单一化呈现多元化的形式,贫富差距有所增多,尤其是在发展较快与部分落后的城市之间。
与此同时,我国财政、税收等部门在维护社会收入分配公正方面所起的'作用则显得不足。
主要表现在,在我国尚未形成以源泉征税与收入义务申报制为中心、以贯彻税收法制为基本原则的现代征税制度,征税的标准也不够统一,造成大量的偷税漏税现象,严重威胁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我国的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极小,而这离不开部分企事业单位承担了部分福利与保障职能有关,但要想覆盖全部人员,该制度仍存在着一定的限制,这对很需要社会福利的人来说是不公正的。
宏观调控论文

宏观调控-----经济发展的主题之一回首我国过去的经济发展,虽然起起落落,波折不断,问题不断,经济发展中的各种内容也在不断更新和变化,但是我们一定能够在发现一直存在于我国经济发展中间的永恒的、不变的一个主题,那便是宏观调控。
见之于未萌、防之于未然,是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特点,也是政府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明显效果的关键所在,当我们回首经济发展的不平凡历程时,可以清楚地看到,“宏观调控”已成为经济上人们最为关注也最具影响力的字眼之一。
外界曾有评论说,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中出现的突出矛盾,正成为政府必须破解的一道难题,而在政府宏观调控的科学决策下,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已得到初步缓解,一些不稳定、不健康因素已得到及时抑制,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快速平稳增长。
宏观调控发挥出了它应有的效力和作用。
早在本世纪初,我国经济运行中的不稳定、不健康因素即已初露端倪,在一些报道中,我们可以看见“某些行业盲目投资、低水平扩张的情况有所加剧,过度投资中很大部分依靠银行贷款,已引起货币供应量和贷款增长偏快”之类的语句频频出现,而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经济上的宏观调控,从那时起便徐徐展开。
后来,我国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显现。
在一些党的重要工作会议上,科学发展观等内容频频被提及。
宏观调控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诸如调整银行存款准备金率、清理整顿开发区、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以及抑制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盲目投资和低水平扩张等一系列调控措施先后出台,为经济的顺利平稳运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时间的推移,宏观调控在经济上需及时解决的问题日益凸显,如粮食的供求问题与投资过渡盲目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在后来的工作会议上又将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全年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并对如何搞好宏观调控作了全面部署。
此后,一系列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陆续出台———对于农业,政府推出了“中央一号文件”,通过免征农业税和降低农业税税率,让全国农民普遍“减负”;对于金融信贷,适当提高钢铁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等,以有效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种种措施的实施,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浅谈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的关系论文(2)

浅谈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的关系论文(2)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的关系论文篇二《浅谈市场经济发展中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家宏观调控相比计划经济有所减少,但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仍然离不开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
宏观经济的调控措施对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有明显的效果,有序地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进程。
本文主要围绕宏观经济调控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以及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充分发挥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两个方面的内容进行阐述。
关键词:市场经济;重要作用;宏观经济;调控近几年来,我国经济持续的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这都离不开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
在总结宏观经济调控作用的发展历程以及取得的成功经验中不难看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建设是以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为理论基础的,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实践,继而不断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宏观经济的调控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计划与市场调节并行结合的一种经济体制,在市场调节的同时国家进行干预,这一点和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一致的。
这一观点是继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和凯恩斯提出市场有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观点之后的又一个重大发现,它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理论指导意义。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的更快更好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内在需求。
我们既要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又要防止市场存在的漏洞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阻碍作用。
因此,我国在追求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政府一定要在其中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必须充分认识到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国家在参与宏观经济调控下的市场经济,同时深刻理解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更加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经济的可见性越来越清晰,看不见的手被人们很好地把控着。
国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是完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所以要将政府的职能干预和市场经济规律整合一起看,切忌将他们看作成对立面。
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探析的论文

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探析的论文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之下的市场经济。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推荐的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探析的论文,希望大家喜欢!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探析的论文篇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理论与实践》[摘要] 本文讲述了社会主义市场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宏观调控的成效和经验,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理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体系以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关键词] 市场宏观调控马克思再生产理论价值规律国家宏观调控采取了一些重要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认真梳理和总结宏观调控的历程和经验,对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的理论与实践,继续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必要性邓小平同志指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
首次深刻地揭示了现代市场经济两手并用的运行模式,明确地展现出现代市场经济的新特点。
这个经济理论观点,使我们深入认识市场经济与国家干预的关系,特别是国家干预,是当今时代任何市场经济国家都是存在的。
市场机制虽具有巨大的活力,但不是万能的,存在着失灵的缺陷,必须需要国家予以干预,使国家制定的计划通过宏观调控手段来实现。
当代,不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都是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并用的市场经济,国家干预与市场作用同时并存。
这是政治经济学上继亚当・斯密发现“看不见的手”和凯思斯发现“看得见的手”之后的重大发现,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作用。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加强发展经济的任务迫切而繁重。
我们既要充分发挥市场的缺陷和防范其可能引发的经济大波动,努力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这就决定了国家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必须发挥更积极、更主动的作用。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之下的市场经济,必须深刻明确这一点,而且还要认识到我们社会主义制度更有利于发挥市场经济的巨大作用。
随着信息科学的发展,经济的“能见度”越来越高,人们对“看不见的手”的驾驭力量也日益增强。
宏观调控论文:我国房地产业及其宏观调控政策的认识与建议

宏观调控论文:我国房地产业及其宏观调控政策的认识与建议摘要: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它为促进内需,提高城市居住条件,美化城市、改善城市环境,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房地产业市场化后,一些地区出现房价暴涨,资产泡沫,房地产企业倒闭,银行资金沉淀,危及金融系统,波及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影响社会和谐。
今年4月国务院出台“国十条”调控房地产业,有人欢迎、有人当心、有人怀疑。
本文试图对房地产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谈一些认识与建议,不辞求教房地产业专业人士,意在房地产业与国民经济协调、稳步健康发展。
关键词:房价暴涨;房地产泡沫;宏观调控政策;特殊属性;虚拟经济属性;土地财政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至今已经快二十年了,经济体量、经济面貌、生产建设与消费等领域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
在经济腾飞的年代里,物换人移。
许多理念、许多事物被历史掩埋,或被新的理念、事物所替代,或者留下一丝痕迹重新启迪人类的知识与智慧,让人类的思维、探索活动永不停息。
我国于1998年停止计划经济遗留的福利分房,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货币商品房为主。
十余年时间,城市巨变、房地产业焕然一新。
住房制度的革新与创建,出发点是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推动国内需求,也是住房改革的原动力。
而另一方面住房制度市场化后,资金的贪婪、国际商业巨头的商业规则以及人类自身的弱点,表现在近几年一路上涨的房价,使一些制度成为摆设,驾驭市场经济的工具并不完全灵验。
回顾20世纪80年代末的日本经济泡沫、二十世纪末的亚洲金融危机,以及继续影响全球经济的美国金融风暴,无不暴露出市场经济资产泡沫的风险。
本文试图分析与探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房地产业的这些现象与问题,认识房地产的规律,并提出一些宏观有效调控政策的建议。
一、我国房价暴涨现象与态势简析1、上世纪九十年代海南房地产泡沫的破裂房价的非理性上涨与波动,在我国可以追及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初,1988年海南脱离广东建省,一些嗅觉灵敏的拓荒者、建筑商开始追寻房地产业的发展机会,当时海南城市人口100多万,房地产公司就1.3万家,平均80人一家地产公司,当时流传着“要挣钱,到海南;要发财,炒楼花”。
宏观调控权论文宏观调控权配置论文:宏观调控权基本问题研究

宏观调控权论文宏观调控权配置论文:宏观调控权基本问题研究摘要宏观调控权是指国家运用经济、政治和法律手段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的权力。
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有必要对经济进行调节,实施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权由此产生。
而宏观调控权的配置和行使是宏观调控权的两个重要问题,要研究宏观调控权,就必须研究纵向上与横向上宏观调控权的合理配置问题,以及宏观调控权的合法有效的行使问题。
关键词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权配置宏观调控权行使我国在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势下,宏观调控的任务是“维护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①宏观调控对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我国目前主要还是侧重于宏观调控的政策实施,有关保障和规范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出现了职责不明、效率低下等“政府失灵”的一系列问题,这严重阻碍了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宏观调控权是宏观调控法运行机制的核心构成要素,法律必须对宏观调控权惊醒规制和保障。
法律对宏观调控权的保障和规制是为了保证国家宏观调控的科学和有效,防止“政府失灵”,从而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经济结构优化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如果能够在法律上很好地解决宏观调控权的问题,就会有助于行之有效的宏观调控制度的形成。
”②因此,研究宏观调控法理论,就要把宏观调控权的研究放在首位。
一宏观调控权概述宏观调控权亦应在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居于核心地位,但学界相关的研究尚十分薄弱。
因此,笔者就在此通过分析宏观调控权的概念,性质,特征以及宏观调控权的内容,进一步加深对宏观调控权的认识和理解。
(一)宏观调控权的概念与性质。
在法学的研究过程中,对宏观调控权的概念有严格的定义,宏观调控权是指国家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的权力。
政府通过采取一系列的调控手段,使宏观经济活动通过市场中介与市场主体的微观经济活动结合起来,保持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
论财政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

论财政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财政宏观调控是国家运用财政政策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总体调节和控制的重要方式,对于实现经济稳定增长、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为了确保财政宏观调控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
财政宏观调控是一种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旨在解决市场失灵带来的问题,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市场机制并非总是能够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例如在经济衰退时期,市场需求不足,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减少,此时就需要政府通过财政政策,如增加财政支出、减少税收等手段,刺激经济复苏。
反之,在经济过热、通货膨胀压力较大时,政府可以采取减少财政支出、增加税收等措施,抑制经济过热。
然而,财政宏观调控并非是随意进行的,它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规范和程序。
首先,法律规制能够保障财政宏观调控决策的科学性。
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要求政府在进行调控决策时,充分考虑经济形势、政策目标、调控手段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
同时,法律还可以规定建立相应的决策咨询机制,广泛听取专家学者、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避免决策的盲目性和主观性。
其次,法律规制有助于确保财政宏观调控的公平性。
在财政宏观调控过程中,政策的实施可能会对不同的群体和地区产生不同的影响。
例如,某些税收政策的调整可能会加重某些企业或个人的负担,而某些财政支出项目的安排可能会使某些地区受益更多。
通过法律规制,可以明确规定调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尽量减少对不同群体和地区的不公平待遇,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再者,法律规制能够增强财政宏观调控的透明度。
财政宏观调控涉及大量的财政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命脉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通过法律规定,要求政府及时、准确地公开调控政策的制定依据、实施过程和效果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能够有效防止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浅谈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施行及其绩效论文

浅谈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施行及其绩效论文浅谈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施行及其绩效论文1宏观调控法的概述宏观调控法的实质是确保社会需求与供给的平衡,其定义为宏观调控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又名为宏观经济调控。
它的主体是中央政府,因为中央政府既能反映经济要求,又能制定一系列的制度以防社会需求与供给间失去平衡。
它主要是一种以经济政策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的法律手段、宏观调控时,采取的手段主要包括外贸管制、价格、金融和计划,这些手段普遍具备的特点是具有综合性。
2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施行及其绩效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实现GDP增长目标具有合法性基础、灵活的法律机制保障和具有民主机制保障,但是,宏观调控时存在一些问题。
2.1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实现GDP增长目标具有合法性基础19世纪50年代,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国正式走上社会主义制度的道路,并出现了一种格局,即“强政府、弱市场”,这种格局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建设,此阶段主要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
但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体制取代了计划经济体制。
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形成了一种“强政府、强市场”的格局,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形成了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
实践证明,政府的宏观调控可以促进经济增长,为了保证发挥良好的调控能力,制定了一些约束条件,如尊重市场自身的要求、符合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等。
如今,宏观调控制度已形成一套相对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做的一个必然选择是宏观调控法律制度,调控的合法性已经成为宏观调控的基本保障、任何国家都应在法律和宪法的授权和规定下采取和实施相应的措施、宏观调控的合法性成为宏观调控的基本保障、其原因在于在经济发展中,国家与政府具有双重性,宪政与法治相当于一把钥匙,解开两者间存在的悖论,找到它们之间的平衡。
2.2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实现GDP增长目标具有法律机制保障改革开放后,我国主要采取的是回应型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它强调的是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和法律所服务的目的,具有开放性、积极性和主动性,满足社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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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学期论文论文题目:宏观调控法的体系化误区——全能主义及其弊端学期:2010-2011学生姓名:李云海年级:2010级院系单位:法学院指导老师:张长利课程名称:宏观调控法任课教师:张长利完成时间:2011年1月10日宏观调控法的体系化误区——全能主义及其弊端【文章摘要】金融危机以降,全球范围的“反新自由主义思潮”盛行。
从市场主体到各国政府及国际组织,均格外注重市场经济领域的“调控缺失”,并将其归为导致本次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
宏观调控法“全能主义”受此种思潮影响,有学者建议我国强化宏观调控法立法建设,使得针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活动有法可依、执法有据,克服作为经济活动制度基础的法律所存在的不确定性,进而避免经济与归责的双重不确定风险。
笔者认为,该观点将消除金融危机的希望寄托于所谓《宏观调控法》,是一种法律全能主义的典型体现。
【关键词】宏观调控法;金融危机;全能主义一、问题的缘起和宏观调控法“全能主义”1、问题缘起。
金融危机以降,全球范围的“反新自由主义思潮”盛行。
从市场主体到各国政府及国际组织,均格外注重市场经济领域的“调控缺失”,并将其归为导致本次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
“新自由主义的实践与经济危机的关联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个方面是金融自由化。
解除管制是新自由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但没有国家严密监管的金融市场是非常不稳定的。
”12、宏观调控法“全能主义”受此种思潮影响,有学者建议我国强化宏观调控法立法建设,使得针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活动有法可依、执法有据,克服作为经济活动制度基础的法律所存在的不确定性,进而避免经济与归责的双重不确定风险。
针对我国宏观调控法立法现状,该学者提出制定《宏观调控法》,并设计了该法的体系结构:“《宏观调控法》可以分为总则、宏观调控体制、宏观调控决策和实施程序、宏观调控基本制度、法律责任和附则等若干章。
”其中宏观调控的目的规定为实现国民经济的总量平衡、结构优化,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宏观调控领域的基本制度则覆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基本制度、财税调控基本制度、金融调控基本制度、产业政策基本制度、区域经济协调基本制度、价格调控基本制度、对外贸易基本制度等。
如此多的“基本制度”又区别于宏观调控机关的体制配置和程序规定,从而成为干预经济活动的“实质内容”。
23、对“全能主义”的批评。
笔者认为,该观点将消除金融危机的希望寄托于所谓《宏观调控法》,是一种法律全能主义的典型体现。
该等观点没有理论基础支持,在很多方面缺乏说服力。
首先,金融危机或经济危机是否可以短期消除就是有待商榷的问题,经济二次探底的观点再次成为学者们热议的话题。
实体经济危机源于市场上供给与需求的偏离,其更深层次的矛盾则在于购买力与资源配置规模的不符。
在一个遵循自由主义的市场,抑或有很强计划指导的市场,上述矛盾与偏离都是不可避免的,不因计划、市场的协同作用而消匿。
如此断言的根据,并不在于怀疑计划的正确性;尽管其确实时常偏离规律,也不因市场本身的缺陷;尽管市场确实并不完美,关于其缺陷的论述汗牛充栋,而是在于市场本身必须是波动的,只有市场波动才会使市场主体有盈有亏,盈亏自负。
只有波动的市场引发的蕴含的盈利可能性,才能吸引投资者、经营者,使市场完备的建立起来。
在这个意义上,一味强调平缓市场波动、维系静态稳定的观点,只会使其如一潭死水,不能有效的进行投融资活动,打击中小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降低企业的供给动力,削弱消费者的消费欲望,最终事与愿违,导致经济体系的全面崩坍。
其次,该说将各项宏观调控“基本制度”作为宏观调控法的主题内容,缺乏合理性。
宏观调控法的本质,在于赋予政府一定权力,允许其介入自由之经济生活,规制平等的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
也就是说,宏观调控法首先是宪法意义上的授权法,根据宪法原理,应当优先考虑对该种授权的约束,也即确定授权的范围。
宏观调控法确定的权力责任归责,不能只停留于纸面,应当确立明确的机关、机构行使执法权、配套制度的制定权,以使法律获得切实的运行。
而执法权在各机关、机构间的分配,即为体制架构问题,被“全能说”观点排除在宏观调控法基本制度之外。
再有,相关机关调控市场,若有不当行为,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利、扰乱经济运行、违背市场规律,则其应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其行为也应受到先行的程序规范,以保证调控政策制定之时受到市场主体监督、不以市场参与2 孙黎英、易育:浅论宏观调控法的立法不足及完善——兼论宏观调控基本法的制定,《时代经贸》,2007者的利益为政府责任的“最终保险”。
这里说的程序性规范、责任规范也被“全能论”排除在“基本理论”的框架外。
这使得“全能理论”之主体内容落在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而非调控体系的权力责任上,却又冠名为“宏观调控法”,岂非本末倒置、南辕北辙?再次,“全能论”的主题内容,在于规定调控者对经济生活的具体干预安排上。
这表面上凸显了法律调控的严厉性与明确性,实质则使该“法律建议稿”面临不能实行的未来。
众所周知,经济生活瞬息万变,市场主体良莠不齐,并非每一个经营者都追随法律指引之目标从事交易,也并非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像法律制定者设想的保有万全之理性,优先判断其在法律上的利益预期,再从事经济行为。
一言以蔽之,法律不可能知道市场主体的经济理想。
同样,纵观历史,参考各国的实践,法律也跟不上经济形势变动的步伐。
从来只有经济形势变动,法律后发衡平,岂有经济不动,法律先知先觉之理?所以各国立法,之规定法律对市场调控的核心倾向,不易变动的标准,而对于具体的调控事宜,则委以政策随机而动,或者交给市场自行消化。
“全能论”以调控细节为主要内容,逻辑混乱,效果必不彰;以经济干预的理想化为范本,规律必不循。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宏观调控法“全能论”不宜采用。
应该结合宏观调控行为在世界范围发展的历史,构建宏观调控法的体系、着重提炼其主体内容。
二、历史视角:宏观调控法体系探讨1、历史商谈。
宏观调控法的产生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即古典自由主义经济时代、凯恩斯主义时代和现代市场经济时代。
“在自有资本主义时期,西方奉行经济自由主义,即主张对经济实行自由放任,依靠市场对经济进行自发调节,强调经济活动是个人或各个企业的事情,政府只是充当守夜人的角色。
这一时期,经济政策反对国家干预经济,即反对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
但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后,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爆发的大危机宣告了经济自由主义的破产,打破了市场机制能自动调节并达到理想均衡状态的神话。
”3虽然如此,在这一时期,政府对经济的调控也非彻底没有,而是严格局限于“夜晚”的状态。
如政府对设立金融机构、货币发行公司的特许控制,以及不甚发达的税收法律对经济的间接干预,还是起到了一些作用。
但事实证明,这样的法律形态只适用于资本主义的童年时期,一旦资本积累、扩张,市场主体熟悉行业规律,开始大规模的投机活动,则守夜人式的宏观调控法就难以保证经济稳健运行,容易放纵市场泡沫过于频繁的产生、破灭。
因此,宏观调控法的自我进化,也带来了第二个阶段,即政府主导的调控时代。
“宏观调控的形成和发展源于凯恩斯的经济思想,并在一段时间内也深受凯恩斯主义的影响。
西方发展宏观调控法,目的是把经济活动区分为两个层次:微观经济中强调市场机制作用的发展,注重经济个体自主、独立地进行经济活动,政府不给予直接干预;宏观经济作为一种全局性的高层次的经济,它着眼于国民经济的总体发展状况。
政府的宏观调控就是从宏观经济出发,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的总体进行调节和控制。
”4而这个时期的调控立法范围极其广泛,力度颇大。
在财政方面,有1933年3月的《紧急银行法令》、5月的《农场救济与通货膨胀法令》、6月的《废除黄金联合议决案》,1934年1月的《黄金准备法令》和6月的《白银购买法令》。
在金融立法方面,有1933年的《证券售买法令》,1934年6月的《证券交易法令》,1936年的《商品交易法令》。
在产业振兴方面,有《全国工业振兴法》、《铁路紧急法》等。
5这是凯恩斯经济学的黄金时代,也是宏观调控法的黄金时代。
但到了1970年代,“美国发生了停滞和膨胀两症并发的滞涨,通货膨胀严重,经济增长率下降、生态破坏、能源危机等问题相继出现。
”凯恩斯模式——全面宏观调控模式被认为是重要原因,因而遭到了废弃。
宏观调控法进入了第3个时期,即现代市场经济时期。
6在第3个时期,“西方经济学界认识到忽视其他目标而想实现单一的宏观目标并不现实。
这样,在西方经济学中出现了以多目标代替单一目标的讨论,以及如何协调各项宏观调控目标的问题。
当今世界,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中,都注重在市场配置自源的基础上实行国家宏观调控。
虽然各国宏观调控的程度不同、方式各异、侧重点不同,但充分就业、物价稳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四项4同3。
5赵静波:浅论美国宏观调控法给我国的启示,《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10期,第36页。
目标已成为各国宏观经济调控的主流目的。
”7在这个阶段,法律不再采用一以盖之的宏观调控思路,而是细分市场经济的不同方面、不同环节,在有的环节采用市场自我调节的思路,有的方面采用行政指引、有的则以行政命令、审批制度进行较大程度的干预。
而法律所特有的精细思维、类型化规制的特点,在这一时期体现的淋漓尽致。
经济学与法学的规律性调整,也在这一时期达到了融合。
2、立法建议。
综上所述,宏观调控法的体系基石,在于三个概念:自由、体制和目标。
在一部理性的宏观调控法中,应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的固有属性,依次分配三者的内容和比重,协调各自内容的关系。
首先保证市场自由,不宜由宏观调控法进行过于深入的干涉。
如对于民间的借款行为,以合同法调整足以,对于利率上线,也宜有较宽松之规定,如我国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较为合理。
再如就业人员,不宜进行依据地域、户口的限制,以方便企业雇佣符合其经济利益的员工,实现企业盈利,进而解决员工生计问题。
保证市场自由,有利于实现充分就业,符合宏观调控法的立法价值。
其次,明确划分宏观调控执法部门的权力,明确各自职责,为法律的实行创造基础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随着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具体指标、目的可能随之变迁,但行权部门的划分不易改变,这要求以立法的方式对其进行规范,保证政府行为始终在法律赋予其的框架内行使,不会侵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
最后,灵活规定宏观调控法的各项指标、具体目的。
为了始终保证调控与市场需要的协调,这部分不可规定于法典之中,而宜以规章或授权给政策的方式贯彻。
虽然如此使得宏观调控体系比较灵活,或有难以把握或政府遵守诚信义务方面的困难,但有了前两点,即限制调控权力、明确调控主体的基础,当可保证调控活动置于合理合法的框架下,也不会导致对市场的放任自由。
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学期论文评阅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