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体系(市场规制法VS宏观调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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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比较与联系-经济管理学论文-管理学论文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比较与联系-经济管理学论文-管理学论文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比较与联系-经济管理学论文-管理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法治经济,有着复杂的构成.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在经济法中处于核心地位, 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共同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有专家说,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体系,而且还具有统一性、互补性. 在我国的经济法体系中,财政、金融、固定资产投资等属于宏观调控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同时, 宏观调控法律体系的作用主要是通过保持经济上的平衡来优化经济的结构,从而能够实现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推动社会进步. 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是市场规制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用于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防止市场的失灵,最终能够维护好市场秩序.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比较分析我们通过比较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来体现两者的关系. 一些人认为反垄断法应该属于经济宪法,因而觉得宏观调控法的地位不如市场规制法的;有的人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地位优于市场规制法,因为计划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 本文中着重讨论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并无高低、主次之分,而是处于并重地位.1.1 理论基础方面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都依靠国家的干预理论,但是又有所不同,比如市场规制法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另一者则依据间接干预理论. 市场经济的目标是促进市场的竞争和社会财富的增长. 它是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虽然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的优点,但具有一定的随时性. 市场主体通常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往往会采取一些极端竞争手段,从而造成了垄断、贫富差距等问题. 只有国家进行直接干预,才能有效解决一系列社会问题,当然,宏观调控法以国家进行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1.2 侧重点国家的干预也存在缺陷, 如政府的过度干预会妨碍工作的正常进行,因而,要明确规范政府的干预行为. 市场规制法要重视的是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约束,只有通过约束市场主体的竞争、交易行为,才能够来维护市场的秩序;宏观调控法强调的是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约束,确保政府正当行使宏观调控权. 所以,两者在这方面的侧重点不同.1.3 调整方式方面市场规制法们通过国家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市场规制法的职能. 它通过使用行政命令或者规章制度来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与交易行为.宏观调控法则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来实现.1.4 对象调整方面市场规制关系是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形成的交易管理关系属于经济领域;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的调控中形成的经济关系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具有间接性等特点.1.5 范围调整方面市场规制法主要用于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交易行为的过程,市场规制关系是其调整对象,主要内容包括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等.宏观调控关系的调整是宏观调控法的对象,涉及了国民经济运行的所有过程,主要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主要内容. 不管从两者的调整对象还是主要内容上看,市场规制法的调整范围都不如宏观调控法的宽泛.1.6 调整方法市场规制法是由国家直接干预的市场主体的竞争、交易行为,与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密切相关. 为了维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于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只能采用单一的法律调整手段方法.但是, 因为宏观调控法是通过国家对市场的间接干预来影响的,而且与国民经济运行的全过程相关,因此,只能采取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相辅的调整方法.但必须注意的是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前提是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进行.2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联系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在不同的经济运行中各有分工.前者主要存在作用于微观领域, 后者则主要作用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两者间联系非常密切.2.1 两者之间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市场规制法的目的是要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这只能通过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规制的实现,从而使宏观调控法能够对市场竞争的范围、目的作出限定,对于外在,则表现为限制市场竞争. 这样一看,两者相互排斥的. 但两者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手段, 也都是为了实施和组织更好的市场竞争和保证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因而,二者又是统一的.2.2 宏观调控法的基础是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的功能主要用于保证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市场规制法则在于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自由和有序. 宏观调控法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以及市场、自由、秩序等都是依靠市场规制法的市场竞争来实现的.要实现宏观调控法的产业结构的优化,尤其是反垄断法,必须依靠市场规制法. 另外,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必须依据市场规制法维护的市场竞争所反馈回的信息来进行,因此, 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实施必须以市场规制法为基础前提.2.3 市场规制法是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的市场规制法要形成的公平、有序的市场目标必须先以宏观调控法作为最终目标. 宏观调控法创造的平等、自由的市场秩序,为市场规制法所追求的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因为宏观调控法还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法律文献, 所以为市场规制法的制定实施指明了方向.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宏观调控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市场规制法能够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它们之间互相促进,共同维护社会公平,共同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主要参考文献[1]李昌麒.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上)---简评我国中青年学者对经济法理论的贡献[J].山西大学学报,2003(27):40.[2]王伦刚.中国经济法经济学基础的反思与前瞻[J].西华大学学报,2006(1).。

经济法的体系结构

经济法的体系结构
张守文《经济法体系问题的结构分析》 载法学论坛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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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划分的其他观点
经济法体系可以概括为:经济法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 控法两个子部门。在市场规制法中,主要包括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宏观调控法中, 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节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和对外 贸易管理法。作为经济法的子部门法,它们还有各自的层 次结构或称自己的亚部门,正是这些子部门和亚部门构成 了多层次的规范群,共同组成经济法体系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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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的四部分构成
一、市场主体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相互平等,不存在任何依 付关系,但市场主体受国家权力的约束。国家必须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 利益的需要对市场主体的某些活动进行必要的调控和约束。
经济法的市场主体法主要研究经济法中的政府、经济法中的行业协会 以及经济法中的企业。
经济法体系的三部分结构
一、经济组织法
主要就是企业法,企业是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主体,是经济管理的主要 对象,所以,企业法是经济法的起点。
二、经济管理法
经济管理法是经济法的核心部分,可以分为综合职能管理制度和行业 管理制度两个部分。前者如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和预算内投资,金 融和外汇管理等,后者如工业、农业、商业和运输业等特定产业管理 法律制度。
三、经济活动法
经济活动法主要调整的是经济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经济合 同法和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内容。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是有国 家意志直接参与或国家直接参与的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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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李昌麟主编 法律出版社
一.市场主体法 二.宏观调控法 三.市场秩序法 四.经济监管法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作为我国新兴的部门法,学术界对其基础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许多基本的理论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反映到经济法体系的认识上,就是对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因素认识不一致。

这种状况给同学们学习经济法带来了一些困扰,不同的教材,不仅在很多概念的表述上不一致,而且包含的亚法律部门也差异很大。

一、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公认的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经济法学理论界对经济法体系构成的表述,有“两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之分。

“两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两部分组成;“三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市场主体法(或对外经济法或国家投资法)组成;“四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分配法(或社会保障法)组成。

尽管他们的认识差异明显,但都把依据“二分法”所确立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这两大部分作为经济法体系的构成部分。

也就是说,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已经成为经济法学界的共识。

在学术界对经济法的诸多基本问题(包括经济法的概念)争论不休时,为什么却能对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达成共识呢?这是因为对于经济法是规范国家调节(干预、协调)经济的法律,学术界已经有了一致的认识。

市场失灵导致国家调节,对国家调节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律,便是经济法。

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是国家调节经济的两种主要方式,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自然也就成为经济法体系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正是19世纪末社会化以后,随着国家调节经济的出现,才兴起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市场规制法和中央银行法等宏观调控法。

二、国家投资经营法也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但主张“三分法”和“四分法”的学者认为这样的划分没有包含所有的经济法。

其中,漆多俊教授认为:市场有三个固有的缺陷:市场障碍、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所以国家调节必然针对于这三个缺陷而采取三种基本方式:国家对市场强制规制、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而国家调节的各种方式和活动都需要法律依据,需要法律加以规制和保障,这就决定了作为国家调节之法的经济法,其体系必然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基本法律: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与国家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有机结合

经济法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有机结合

经济法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有机结合作者:杨艳丽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09期摘要: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均是经济法体系"一体两翼"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翼。

从哲学上来讲二者是对立统一的,但若将二者有机结合则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

关键词:市场规制宏观调控有机结合一、经济法体系划分任何法律部门的产生都需要主客观两方面条件,经济法也不例外。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复杂的经济行为导致了国家对经济的介入。

为了推动经济的稳定发展,人们“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协同并用。

对于体系划分,张富强教授在其主编的《经济法学》一书中提出了一种全新的划分方法。

即以现代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为框架,以经济法学界乃至法学界“二元结构”基本共识为背景,求同存异,对经济法体系所作了突破与创新。

结合各国相关立法,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这两类实质意义的规范在各国最为普遍。

二、案例分析2.1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为例新中国初期我国一直效仿苏联推行计划经济体制,僵硬的计划经济体制压抑了市场竞争,不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

在1978年之后的改革中,国务院提出经济体制改革计划与市场关系,让地方和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经营管理自主权。

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应充分运用经济杠杆和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1987年召开的十三大提出要建立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运行机制;1992年十四大,我国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2资本主义发展进程--以美国国家干预为例资本主义经历了自由竞争,私人垄断和国家垄断三个阶段,16世纪到19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处于自由竞争时期,国家采取不干预的自由放任主义政策,只扮演一个消极守夜人的角色;随之无限制的自由竞争带来了不公正的竞争和交易,垄断组织的产生等问题。

经济法参考答案

经济法参考答案

经济法总论简述经济法的体系。

答: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研究经济法的体系,就需要研究经济法的部门法有哪些,它们是如何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的。

经济法的体系构成主要取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形成了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是传统的部门法都不调整的,因而成为了新兴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由此,经济法规范被分为调整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和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前者总称为宏观调控法,后者总称为市场规制法。

在上述体系中,还可做进一步的细分。

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当然,上述部门法还可以做进一步的细分。

将经济法的体系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分法”,是目前人们对经济法规范作出的一个基本分类,将这两个部分作为经济法的最核心、最基本的部分,已经成为经济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的基本共识。

对于其他不同的认识,我们可以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继续开展讨论,但上述部门法属于经济法体系,则殆无疑议。

经济法主体的权义结构。

【原题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结构”。

“权义结构”可以包含“权利结构”。

我就做的全些,给大家做参考。

】答:由经济法学的主体理论和行为理论可知,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具有非均质性或称差别性,其中,调制主体可以享有特定的职权,可以依法从事调制行为,同时,这也是调制主体的职责;而调制受体则可以享有相关的权利,可以依法从事对策行为,同时,也要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

这些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在其排列、分布、组合上具有经济法的特殊性,从而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权义结构”或“权义体系”。

1、调制主体的“权责结构”分析调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经济调制权”,简称为“调制权”。

由于调制主体可以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因而调制主体的调制权相应地就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1.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1、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

2、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使得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迥异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关系,也与传统的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不同,这使得经济法成为一个与民商法和行政法迥然有别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3. 经济法的功能:保障和规范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4. 关于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是宪法之下的一级部门法,其地位与民商法、刑法略同。

3、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关系密切,特别是同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关系,一直是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5. 经济法的体系: 1、市场规制法(市场障碍排除法);2、国家投资经营法;3、宏观调控法。

6.垄断的概念: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起来采取经济的或者非经济的手段,在特定市场实行排他性控制,从而限制或者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7.垄断的类型: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经营者集中 3垄断协议 4行政垄断8.垄断的控制模式:1 结构主义垄断控制模式 2 行为主义垄断控制模式9.垄断的认定原则:1 本身违法原则 2 合理原则(造成了损害才加以限制)10.法律对垄断行为的规制:1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各国的反垄断法一般都明确规定禁止价格歧视、强迫交易、掠夺性定价和独家交易等行为。

2 对垄断协议的规制:垄断协议分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前者如联合限价、串通投标,后者如限制转售价格,各国反垄断法均明确禁止之。

3 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企业兼并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新陈代谢的正常形式,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企业兼并是指那些明显改变市场结构、产生或增强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明显反竞争效果的企业兼并。

浅析经济法体系“二分法”的基本构成

浅析经济法体系“二分法”的基本构成

竞 争及其他不公平交 易行为进行规制过程 活 动过程 中发 生 的社 会经 济关 系 的法律 在 如何 确 定和实 现 国 民经 济各部 门的政 中发生 的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 规 范 的 总 称 。 其 侧 重 于 宏 观 层 次 , 国 家 策 目标 的 过 程 中发 生 的法 律 规 范 的 总

市场规 制法
市 场经 济 条件 下 ,各 市场主 体为 了 现 :更 为严 重 的是经 济危 机 、金融 危机 实施 国 民经 济和 社会 发展 的战 略 目标 和 获得 自身利益 的最 大化 往往 不 择手 段 , 的时有 发生 对 于市场 经济 的健 康 、 良性 重要 的政 策 目标 等 国家计 划 的过程 中发 生 的法 律规 范 的总称 。投 资 、金 融 、财
市 场 规 制 法 和 宏 观 调 控 法 作 为 调
量是衡量市场交易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 经 济 关 系 。 包 括 国 家 在 调 整 国 民 经 济 运 节 我手
分。 ( 3 )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 。 目的在于 行 ,实行 宏观 经济 调控 和监 管过 程 中发 段 , 二者 是相 辅 相成 ,密切 相关 的 ,对
场规制法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通 过政府 及经 济 管理机 关 , 以市场 为基 称 。对 外 贸易法 的主 要调 整对 象则是 国
主 要 由以下几部分构 成: ( 1 )市场 竞争 础 ,运用 计划 、财 政 、金 融 、税收 、价 家 在对 外 贸易管 理过 程 中发生 的经济 关 法 ,主 要包 括反 不 正 当竞争法 和反 垄 断 格 、 国际收支 平衡 等法 律 ,调 节和控 制 系 的法 律规 范 的总称 , 旨在 促进 我 国 国 法 。市 场竞 争 的 目的是 为 了保 护 公平 竞 宏观 经济 活动 ,而 调 整这 些经 济活动 的 民经 济 的 发展 。 争 ,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 良好 法律 即为 宏观 经济 法 。宏观 经 济法 的调 的市场 环境 。 ( 2 )产 品质量法 。产 品质 整对 象是 宏观 调控 经济 关系 和宏 观监 管 三 、二者的关系分析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都是经济法部门中重要的部门经济法。

在对这样的部门经济法精心研究的时候,应该联系到经济法的体系,而且这种体系应是指经济法律规范的体系,而不是经济法律、法规的体系。

因为只有经济法律规范的体系才是经济法各部门的统一体。

要想对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进行研究,必须从经济法体系的角度出发。

本文就是以此为据点,着重从调整对象、体系构成两方面,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的。

一、调整对象方面对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调整对象的研究是分析二者关系的前提和基础。

因为多年来的法学理论研究,基本上都是遵循着调整对象的标准来研究各个不同的部门法的。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应有其调整对象,即某种客观崔载的特定的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存在的根本,如果没有它,那么法律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无法存在。

”对于经济法中两个重要的部门经济法: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当然也不例外。

我们知道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学者们基本上达成一致,认为是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这种社会关系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所内涵的社会关系。

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竞争经济,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属性必然伴有垄断属性,与自由竞争一样,垄断也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

同样,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还意味着市场主体独立;市场权力分立;市场决策分散;市场目标多元;以市场私利为本,因此也必然伴有盲目属性,所以与自由竞争一样,盲目也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

市场经济中讨论的核心问题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市场更是经济法的两个核心因素,因而二者间的关系是研究经济法的前提是学习部门经济法的基础。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存在的基础即是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渗透。

现如今对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人们普遍都已达成共识:市场需要政府的干预。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需要充分的经济自由,需要有效的产权制度,更需要法律条件。

而且政府之所以敢于市场,关键在于市场经济固有的自由竞争、垄断和盲目的属性导致的市场失灵,正是这一点使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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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
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学
一、传统观点:内容介绍与评价
经济法由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组成。
经济法学
(一)市场规制法
调整对象是市场规制关系,即规制主体依法定职权或授权对 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管,以维护市场秩序的关系,受规制 的市场关系,主要包括竞争关系与交易关系。 市场规制法体系一般由市场规制一般法包括市场准入法、反 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标准化法、价格法等;市场规制特别法,如金融市场监管法、 房地产管理法、劳动力市场监管法等。
E.误导性信息的规制
经济法学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错误信息……比没有信息的损害更大。”因此,有必要禁止或监管 “误导性信息”。 英国1968年《商业标识法》(The Trade Description Act)被评论者 称为是英国消费者护的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从私权规制到对市场的公法 规制的大转变。 对于消极信息规制体系而言,最难的部分在于决定受监管之信息的范 围。信息究竟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是符合事实的(即来源于实证的)还 是主观臆测的,是明显的还是隐含的,并不容易作出区分,而且,环境因 素和消费者代表的行为也不应被忽略。在银多情况下,后者不会信任广告, 此时进行监管并不会带来很大的收益,而另一些情况中,一次或更多的私 法救济就足以发挥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 《证券法》第78条
F.认证制度
经济法学
认证可以满足买方甄别产品过程中对‘信号’的要求。著名经济学家 格罗斯曼曾提出,如果商品的质量信号充分、有效、可靠、成本低廉,消费 者可不费任何代价证实产品质量,则交易市场就能够有效运转。显然,改善 信号传递机制,就可缓解上述信号问题。在第三方认证制度下,来自第三方 的认证为买方提供了必要的‘购买信号’,使买方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知产 品的质量信息,客观上降低了买方的搜索成本和信息处理成本,节约时间和 精力。因此,作为传递产品质量信息的辅助手段,第三方认证提供了一种行 之有效的信号甄别机制,是一种节约交费费用的制度安排。从买方的利益出 发,任何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都可以提供必要的产品信息,因而都是有 价值的。对于那些与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纺织品、食品和日用品来说,买方 甚至更赞同强制性认证安排(《认证认可条例》第28条)。 《认证认可条例》(2003)
竞争促进法 信息规制法 外部性克服法
经济法学
(一)竞争促进法
1.反不正当竞争法 2.反垄断法 3.中小企业促进法 4.价格法
经济法学 (二)信息规制法
1.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A.价格信息披露制度 B.身份与质量信息披露制度 C.安全信息披露 D.证券及金融业信息披露 E.认证制度 F.标准化制度
2.错误或误导性信息规制制度
C.证券及金融业信息披露
经济法学
《证券法》第三章第三节第63-72条“持续信息 公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 (2008) 当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时,需要承担一般性的 披露义务,即披露: 所有投资者及其专业顾问合理需要的,以及为 了能够作出正确评估(一)资产与债务、财务状况、 利益和损失、证券发行者的发展前景;(二)有价 证券相关的权利所需的此类信息。
经济法学
B.身份与质量信息披露
质量信息与价格以及数量同样重要。
在一篇著名的文章中,阿克洛夫(Akerlof)证明了两种不同类型信息的搜寻
成本之间的不对称是如何导致严重损害后果的。假定,一款特定型号‘高品质’二手 车,市场价格为5000英镑,但是一款相同的‘低品质’的二手汽车售价仅为2000英镑。 如果潜在的购买人已经掌握了不同的二手汽车销售商之间的定价信息,但是不能区分 ‘高品质’与‘低品质’二车,则他们将会认为所有销售的二手车都存在一个‘平均 的’质量,他们愿意为这个平均质量付35000英镑。这种购买心理将会压低所有待售二 手汽车的价格,直至接近平均价格,从而使销售商不能再从‘高品质’二手车上获利。 除非购买人能够获得适当的信息,否则‘高品质’二车将从市场上消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第27条的规 定
经济法学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 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 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 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 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 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 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 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联系: 经济法学 (1)对象交叉。如金融监管属于市场规制行为,却 被金融法纳入其凋整范围。又如国有资产的进入或退出 某个领域,属于宏观调控行为,却被市场准人法纳入其 调整范围。 (2)作用交叉。如反垄断法中的结构规制,虽是一 种市场规制手段,却可以起到了宏观调控的效果。又如, 税法中的遗产税,虽是一种宏观调控手段,却可以为市 场竞争营造出起点公平的条件。 (3)互为条件。市场规制法构造自由、公平的交易和 竞争秩序,为宏观调控法充分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微观 基础;宏观调控法构造稳定、协调、健康的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机制,为市场规制法充分发挥作用创造必要的 宏观环境。如金融监管法通过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既可 以为金融调控法提供良好的微观基础,也可以强化金融 杠杆的约束力,确保金融调控法的预期效果。
经济法学
(三)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一般而言,二者的差异有: (1)市场规制法主要在 微观领域起作用,宏观调控法主要在宏观领域起作用; (2)市场规制法主要追求秩序目标,宏观调控法主要追求 均衡目标;(3)市场规制法重点约束市场主体,宏观调控 法重点约束政府;(4)市场规制法侧重运用义务性规范和 禁止性规范,宏观调控法侧重运用授权性规范;(5)市场 规制法的可诉性较强,宏观调控法的可诉性较弱。
G.标准化制度
经济法学
“标准最基本的经济正当性在于纠正市场失灵,尤其是信息不对称和外 部性,相比其他干预强调更弱的规制形式,更有效,成本也更低。” “强制披露能够成为解决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最有效的方 式。但它同样有局限性,不可能将所有必要的信息以某种大多数购买者都能 看到并理解的形式表现出来。个体的‘有限理性’可能成为进一步的障碍; 有证据表明,私人更容易高估某些低概率事件的风险,却低估那些高概率事 件的风险。考虑到购买人收集信息并作出决定的成本之高,也许强制要求生 产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购买人在经过一定的比较和考虑后所愿意购买的 产品或服务的标准,是成本更低的方式。这一解决方式尤其适有于消费者的 错误选择可能引来巨额外负担成本的情况。” 《标准化法》
经济法学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一步具体化这一义务,
不仅包括所有上市股票,还包括政府决定的未上 市的股票。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非常具体,经允许,
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发行者过去五年的年度财务
审计报告;自上一个财务报告发布之日起的经营 动向;对至少本财政年度的前景预测,包括该预 测下的主要设想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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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持续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必须每年发布一
提及的就是保护投资者利益……披露能够使缺乏
经验的投资者避免遭受较大的损失,信息披露能 够警示他们存在破产的可能……此类投资者应当
受到保护,避免购买过量的股票不能反映公司的
业绩和前景……另一种主张,分配正义。‘消息 灵通’的交易人通过更早地获知信息赚取收益, 对一般公众而言处于优势地位,这是‘不公平’ 的。
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
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 制力、影响力。
(2)国有企业法
经济法学 2.税收法律制度
(1)环境税制度 (2)税收优惠制度
污染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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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控制被认为是最为重要的规制领域之一,这一点
并不难理解。某些干预手段的公益正当性是压倒性的;污染会 随着时间、空间和人口而广泛传播,这意味着用私法方式—— 协商以及侵权与财产权机制的施行——远远不足以解决外部性 问题(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regulations)。而且,一 致的共识是,产业活动不受控制的增长,将会带来灾难性的环 境后果,例如全球变暖,政府受到极大的压力要引入适当的规 制措施让选民放心。”
A.强制价格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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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价格的信息或者说透明价格,对消费者的 选择以及市场的有效竞争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根据1988年的两部欧盟指令,以及1991年的 《价格标示法》(the Price Marketing Order), 要求除了一小部分例外之外,所有种类产品的零售 商都必须明码标价,必须是‘不模糊的、易识破的且 是清晰的.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施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其 《实施细则》(原国家计委,1994) 《价格法》(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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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部性克服法
1.国家投资法 2.税收调控与规制法(优惠制度、排污收费制 度、环境税收制度)
3.许可证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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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投资法
产生显著外部性的活动,即产品或服务的社会成本不能在价格中得 到恰当的反应,一般可以通过私法的责任机制或公法的规制工具达到
控制的目的。
(1)国有财产法(公有制) 《国有资产管理法》(2008)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 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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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互配合。无论是解决宏观经济,还是微观经济的 问题,都需要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联手合作。因而, 在许多专门立法中,并存着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的法律手 段。以《农业法》(1993年)为例,为规范农业生产资料的 供给、保护农民利益,既规定宏观调控手段,如第33条规 定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使主要农用生产资料与农产品 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价;也规定市场规制手段,如第34条规 定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 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 冒充合格产品,禁止生产明令淘汰的农业生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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