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商务厅关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批复(晋商发函[2014]28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03.03•【文号】发改经贸[2008]602号•【施行日期】2008.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6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局,中石油集团、中石化集团: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一)所有民营成品油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必须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民营批发企业应当与零售加油站签订长期稳定的供油合同,并经由所属加油站和已签订合同的零售加油站向社会销售成品油。
(三)民营零售加油站可以选择与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所属批发企业,或者具备资格的民营批发企业签订长期供货合同。
二、合理向民营成品油企业供油(一)中石油和中石化两集团公司负责向签订长期供货协议的民营批发及零售企业供油。
供需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条款。
(二)对民营批发企业向其所属加油站和已签约零售加油站以外销售的,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可以相应核减供油数量。
三、合理确定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用油价格(一)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对民营批发企业供应的成品油价格,由双方在按国家规定确定的实际零售价格基础上倒扣5.5~7.0%之间协商确定。
(二)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供系统外零售加油站的成品油批发价格,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按实际零售价倒扣不低于4.5%的规定,合理定价。
四、加快民营成品油企业重组进程(一)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要继续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成品油市场布局,采取收购、参股、联营等方式,加快推进对民营批发企业的重组工作。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批复(晋商发函[2014]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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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批复(晋商
发函[2014]285号)
【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
【发文字号】晋商发函[2014]285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4.05.27
【实施日期】2014.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批复
(晋商发函[2014]285号)
太原、阳泉、朔州、长治、临汾、晋城市商务局:
你们上报的关于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示收悉。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核,准予变更相关事项。
附件: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号及变更事项
山西省商务厅
2014年5月27日附件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事项。
山西省成品油管理办法

山西省成品油管理办法本文是关于山西省成品油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山西省成品油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山西省成品油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2024年度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第三方审核服务机构评审结果的公示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2024年度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第三方审核服务机构评审结果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24.03.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
正文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2024年度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第三方审核服务机构评审结果的公示
2024年3月15日我厅发布了《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公开征集2024年度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第三方审核服务机构的通知》(晋商服便〔2024〕14号)。
经单位申报和专家评审,拟选择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西分所为2024年度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第三方审核服务机构。
现对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商务厅服贸处反映情况。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龙盛街15号
电话:************
邮箱:*****************
山西省商务厅
2024年3月28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全省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全省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1•【字号】晋政办发[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全省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商务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公安厅、省国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气象局、山西电监办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全省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整顿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关于全省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整顿工作方案成品油市场供应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
我省既无油田,又无炼油厂,成品油供应全部依赖调入,省委、省人民政府采取有效调控措施,经各有关部门和成品油各类市场主体的共同努力,我省成品油供应稳定,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但近一段时期以来,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的现象有所抬头,扰乱了成品油市场正常秩序。
为了从根本上扭转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的势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一、整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14年山西省规范市场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晋商秩[2014]35号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14年山西省规范市场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晋商秩[2014]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f59c5265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6d.png)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14年山西省规范市场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14年山西省规范市场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晋商秩〔2014〕35号)各市商务局:现将《2014年山西省规范市场秩序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商务厅2014年3月19日2014年山西省规范市场秩序工作要点2014年,全省商务领域规范市场秩序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商务工作会议精神,以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工作重点,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重点抓好6个方面、26项工作任务。
一、切实做好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工作(一)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认真落实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等12个部门印发的《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工作方案》(商秩发〔2013〕446号)。
结合我省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工作细则,通过清理整顿,切实解决方案中提出的滥用行政权力限定购买外阜产品、采取歧视性手段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阻碍产品自由进出等突出问题。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完善跨地区经营企业汇总纳税等有关政策建议,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积极推进资本市场企业并购重组的市场化改革。
(二)做好清理审核工作。
认真落实省商务厅、省法制办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晋商秩〔2014〕28号),牵头集中清理我省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不符合国家税收法律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歧视外地企业而出台的有关财政补贴政策和各类优惠政策,以及在招投标活动中限制、排斥外地企业参与的歧视性规定等。
山西省成品油管理办法

山西省成品油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山西省加油站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加油站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4-11-22 08: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加强行业管理,实现全省加油站的合理布局、有序发展,把加油站的审批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山西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1]10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2]16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汽油、柴油、煤油零售经营加油站和新建汽车加汽站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外商投资的高速公路新建加油站,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加油站的新建第四条新建加油站条件一、拥有符合各市(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布点和当地建设规划要求的自有或租赁的加油站经营场、点。
二、由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两大集团)全资、控股、参股、联营建设。
三、纳入两大集团特许经营体系,具有稳定合法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四、城区和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之外的农村和边远地区的成品油零售网点,可由两大集团建设,如两大集团一时难以建设,经省商务厅批准可由社会其他单位建设或经营。
五、所建加油站要有符合国家《汽车加油加汽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新建加油站的审批程序一、由建设单位向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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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商务厅关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批复(晋商
发函[2014]284号)
【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
【发文字号】晋商发函[2014]284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4.05.27
【实施日期】2014.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批复
(晋商发函〔2014〕284号)
忻州、长治、运城市商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申请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的请示已收悉,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赋予五寨县金吉加油站、山西海能石油有限公司运城互通道加油站、延长壳牌山西石油有限公司长治县北环路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附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油站名单
山西省商务厅
2014年5月27日
附件
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