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安全性监督与产品安全认证(doc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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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安全性管理规定(三篇)

产品安全性管理规定(三篇)

产品安全性管理规定一、概述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各类产品的种类和类型也日益增加。

为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产品安全性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指导产品安全性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和谐发展。

二、产品安全性管理的基本原则1.法律合规原则产品安全性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禁止生产、销售或使用不合法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2.风险评估原则产品的安全性管理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对产品的设计、生产、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确保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会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3.全员参与原则产品安全性管理是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每个员工都应该对产品安全性管理工作负起责任。

企业应该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产品安全的责任感和工作纪律。

4.科学管理原则产品安全性管理必须科学有效,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确保产品的安全性管理工作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

企业应该建立和完善产品安全性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

三、产品安全性管理的要求和措施1.产品设计阶段产品设计是产品安全性管理的第一步,必须从安全性的角度进行设计。

设计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并参考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设计过程中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对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合理的控制和防范。

2.生产制造阶段生产制造是确保产品安全性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生产规范进行生产。

企业应该加强对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的控制,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生产过程中必须进行质量检测和安全检测,确保产品的合格率和安全性。

3.销售和使用阶段销售和使用阶段是产品安全性管理的最终环节,必须加强对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管。

企业应该加强对经销商和销售渠道的管理,确保产品的合规销售。

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和使用方法来使用产品,不得超过产品的使用限制。

产品安全性管理规定

产品安全性管理规定

产品安全性管理规定一、引言产品安全性管理是企业保障产品质量和用户安全的重要环节之一。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产品的功能复杂性和安全隐患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因此,制定适当的产品安全性管理规定,对企业和消费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产品安全性管理规定的第一步是进行产品安全风险评估。

企业应该对产品设计、制造、配送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

安全风险评估应该包括产品的使用环境、关键功能、材料选择等多个方面因素的考虑,以确保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会对用户造成伤害。

三、产品设计与制造过程在产品设计和制造过程中,企业应该遵循一系列的产品安全性管理规定。

首先,企业应该建立科学的产品设计和制造标准,确保产品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符合安全性要求。

其次,应该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生产过程中没有缺陷和安全隐患。

另外,制造商还应该建立有效的供应链管理机制,确保原材料的安全性和供应链的可追溯性。

四、产品安全测试和验证产品安全测试和验证是保证产品安全性的重要手段。

企业应该建立独立的测试实验室,对产品进行全面的安全性测试。

测试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电器性能、结构强度、防火性能、耐久性等方面。

此外,还应对产品进行严格的可靠性验证和认证,以确保产品在不同使用环境下能够正常工作并满足相应的安全标准。

五、产品标识和警示产品标识和警示是向用户提供使用指南和安全警示的有效手段。

企业应该在产品上标注清晰易懂的使用说明,告知用户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同时,还应在产品上标注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用户使用产品时的潜在风险和注意事项。

此外,还应提供相关的安全警示文档和使用手册,确保用户能够充分了解产品的安全性和使用方法。

六、事故报告和产品召回企业在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事故发生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

企业还应建立完善的事故报告和产品召回制度,确保在出现产品安全问题时能够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用户的安全。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我国政府关注的重点,百姓关注的焦点。

我国已基本建立了与国际接轨并适应国情的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管理的认证体系,逐步形成了由认证管理机构、认证从业机构和认证对象三个层级组成的体系构架(如图1所示),按照认证对象不同,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分为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表1所示),此外,农业部还开展了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以及种子认证试点为主的投入品认证工作。

一、农产品质量认证我国要求所有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强制性的检验认证——QS质量安全认证,农产品也不例外。

“三品一标”为自愿性认证,是我国现阶段安全优质农产品发展的基本类型,也是今后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发展的基本方向。

(一)QS质量安全认证质量安全认证(Quality Safety,简称QS)是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我国全部28大类食品,即所有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强制性检验、合格且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加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单位负责QS质量安全认证的相关程序,认证程序包括准备材料、申请、审查、发证四个阶段,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具体可查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等。

(二)“三品一标”认证“三品一标”是政府主导的安全优质农产品公共品牌,我国已基本形成“以无公害产品为基础,以绿色食品为主导,以有机食品为补充”,“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发展格局。

1.无公害农产品。

指使用安全的投入品,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生产,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使用特有标志的安全农产品。

(1)认证程序及部门分工。

由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两个环节组成。

产地认定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产品认证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实施(具体流程见图2)。

产品认证制度和产品认证方案

产品认证制度和产品认证方案

产品认证制度和产品认证方案1.引言概述部分内容如下:1.1 概述产品认证制度和产品认证方案是现代社会中产品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和技术进步,产品认证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产品认证制度是一套为了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规范市场行为而制定的规则和标准的集合。

而产品认证方案是根据产品认证制度的要求,针对不同类型和特点的产品所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产品认证制度的引入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权威、可信赖的标志,使他们能够更加放心地选择和购买产品。

此外,产品认证制度还可以促进企业竞争力的提升,鼓励企业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和管理水平,从而推动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

产品认证方案则是在产品认证制度的基础上,为企业和生产者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通过实施产品认证方案,企业能够更好地了解产品认证的要求和程序,积极进行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和控制,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同时,产品认证方案也可以帮助企业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提升品牌价值,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

本文将对产品认证制度和产品认证方案进行详细的探讨和分析。

首先,我们将介绍产品认证制度的定义和背景,以及阐述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然后,我们将详细介绍产品认证方案的定义和目标,以及具体的实施步骤和流程。

最后,我们将对产品认证制度和产品认证方案的作用和效果进行总结,并提出进一步的建议和展望。

通过本文的阐述,希望读者对产品认证制度和产品认证方案有一个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同时也能够认识到产品认证对于企业和消费者的重要性,从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提升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文章结构部分旨在介绍本篇长文的组织架构和主要章节,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整篇文章的内容和逻辑流程。

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将首先概述产品认证制度和产品认证方案的概念和背景,然后介绍本文的结构和目的,为读者提供一个整体的预览。

产品认证安全证书

产品认证安全证书

产品认证安全证书摘要:1.产品安全认证证书的定义和意义2.我国产品安全认证制度的相关法规和标准3.产品安全认证证书的类型和作用4.产品安全认证证书与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区别5.产品安全认证证书的重要性和应用场景正文:产品安全认证证书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有关产品强制性要求所进行的产品质量认证。

它是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的活动。

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对于确保产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产品质量和提升企业信誉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产品安全认证制度相关法规和标准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

根据这些法规,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环保等方面的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

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通过认证,才能在市场上销售。

产品安全认证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 认证):针对我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企业需按照国家规定申请3C 认证,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2.CQC 产品质量认证证书:这是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颁发的认证证书,属于非强制性认证。

一些产品不在3C 名录里的企业,可能会选择去做CQC 认证以提高产品质量和信誉。

产品安全认证证书与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强制性: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属于强制性认证,而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是非强制性的。

2.认证范围:产品安全认证证书主要针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环保等方面的产品;产品质量认证证书范围更广泛,覆盖各类产品和服务。

3.认证机构:产品安全认证证书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的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如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

产品安全认证证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确保产品安全:认证证书表明产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可以降低产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3C认证

3C认证

3C认证百科名片3C认证的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它是各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所谓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CCC。

中国政府为兑现入世承诺,于2001年12月3日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从2002年5月1日起,国家认监委开始受理第一批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的19大类132种产品的认证申请。

它是中国政府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列入目录的19类132种产品实行“统一目录、统一标准与评定程序、统一标志和统一收费”的强制性认证管理。

将原来的“CCIB ”认证和“长城CCEE认证”统一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 ,其英文缩写为“CCC”,故又简称“3C”认证。

“3C”认证从2003年5月1日(后来推迟至8月1日)起全面实施,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同期废止。

目前已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批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包括电线电缆、开关、低压电器、电动工具、家用电器、音视频设备、信息设备、电信终端、机动车辆、医疗器械、安全防范设备等。

Safety-安规认证介绍

Safety-安规认证介绍

提纲:1.认证的分类和机构2.认证标志识别及意义3.UL档案的认识4.UL认证类别及注意事项5.CCC, CE, CSA, RoHS,DEMKO及EMI认证介绍6.认证的申请,CB报告7.认证的责任和跟进,认证标志使用8.安规测试和安规标准1. 认证的分类和机构1.1 什么是认证认证(ISO)---由第三方确认的产品,过程和服务符合特定要求,并给以书面保证的程序。

由产品使用地区的政府或者组织规定的,产品需要符合的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通常由法律引用和规定符合性的证明应按照规定,由第三方提供的或者制造商自己宣称的认证要求有强制的(Compulsory Certification)和自愿的1.2 认证分类----按专业安全(Safety)----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电磁兼容(EMC)健康和环保(HE-Health/Environment)频谱协调(RF)产品在当地市场必须满足的基本性能指标(Typr Approval)1.3认证分类----按认证模式1.4 安全认证机构北美:美国UL 、加拿大CSA、中国:CCC欧洲:德国TUV、VDE、英国BABT、BSI、瑞士SGS、挪威DNV、法国BV1.5常见的安全认证FCC认证FCC(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通过控制无线电广播、电视、电信、卫星和电缆来协调国内和国际的通信。

CSA认证CSA(Canadian Standards Association)提供对机械、建材、电器、电脑设备、办公设备、环保、医疗防火安全、运动及娱乐等方面的所有类型的产品提供安全认证。

CE认证CE(CONFORMITE EUROPEENNE)提供产品是否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

TUV认证TUV提供对无线电及通讯类产品认证的咨询服务。

UL认证UL(Underwriter Laboratories Inc.)采用科学的测试方法来研究确定各种材料、装置、产品、设备、建筑等对生命、财产有无危害和危害的程度;确定、编写、发行相应的标准和有助于减少及防止造成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的资料,同时开展实情调研业务。

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

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

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首先,需要说明本文将关注食品接触产品的安全认证,该认证决定了食品接触产品在市场上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本文的目的是讨论食品接触产品的安全认证的必要性和意义,并分析各个国家或地区的认证机制以及其异同。

本文的章节提纲如下:一、引言:介绍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的背景和目的,阐述本文的主旨和研究意义。

二、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的必要性和意义:从消费者、政府和制造商三个方面阐明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的必要性和意义,论述其对于食品安全和商业诚信的重要作用。

三、各国家或地区的认证机制:以欧盟、美国、中国为代表介绍和分析各国家或地区的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机制,比较其异同,指出优缺点和改进方向。

四、案例分析:结合实际案例分析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的实施情况和效果,探究认证机制在实际应用中的局限性和挑战,以及应对措施。

五、结论和建议:总结本文的研究结果,强调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出具体建议和措施以完善认证机制,并展望未来的趋势和发展方向。

六、参考文献:列出本文中引用的文献和资料,准确认证机制的相关信息来源。

第一章:引言随着现代工业的快速发展,食品接触产品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例如,我们使用塑料杯子、餐具、食品包装和容器等,并且这些材料接触着我们日常食品。

因此,食品接触产品的安全问题就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为了确保食品接触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各国家及地区广泛实施了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制度。

该认证制度得到了消费者、政府和制造商的普遍认可,它为消费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促进了食品安全和商业诚信的发展。

本章在介绍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的背景和目的的基础上,阐述了本文的主旨和研究意义。

本章旨在引起读者的兴趣,并为下文的探讨打下基础。

第二章: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的必要性和意义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的必要性和意义十分重要,它涉及到制造商、政府和消费者三个方面。

随着消费者增多,以及社会对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关注度提高,制造商需要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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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安全性监督与产品安全认证(doc 14页)产品安全性监督与产品安全认证产品安全认证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一种产品安全性监督形式。

1 产品安全认证的类别产品安全认证可以从下述不同角度加以分类。

1.适用范围和认证依据按产品安全认证的适用范围及认证的依据可分为:(1)国际认证:以国际有关组织发布的规定及标准为认证依据,并适用于该国际组织成员国范围。

(2)区域认证:以区域法规和标准为认证依据,并适用于该区域组织成员国范围。

(3)国家认证:以国家法规和标准为认证依据,并适用于该国家范围。

2.认证对象按产品安全认证的对象可分为:电工产品安全认证;机械安全认证;汽车产品安全认证等。

3.认证的约束性根据产品安全认证的约束性可分为强制与自愿两类。

2 强制性安全认证类型强制性安全认证是产品安全性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1)对产品的安全性在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包括完善的法规一标准体系和完备的合格评定制度。

该类型的典型代表是欧盟目前推行的“CE标志”市场准入制度(包括了部分强制性认证的内容),其特征如下。

1)以立法为核心。

欧盟(前身为欧共体委员会),通过颁布一些“指令”(即:对成员国有约束力的欧共体法律),规定了要求在欧洲统一市场中实行强制性管理的产品范围、基本安全卫生要求及评价方法。

欧共体各成员国须将“指令”转化成本国有关法律并予以实施。

至2000年欧盟已发布涉及产品安全、卫生与环境等方面的指令约17项。

2)以“协调标准”为技术支持。

1985年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决议》,确定了技术立法与标准之间的关系。

根据这一方法,欧共体通过采用“标准化委托书”的形式委托欧洲标准经组织(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LEC和欧洲电信标准化委员会——ETSI)制订与“指令相配套的标准——“协调标准”,作为产品进入欧洲市场的具体技术要求。

这些标准是根据某一个指令的要求,并覆盖指令中一项或数项基本要求的具体技术要求。

各成员国颁布的相应国家标准必须与“协调标准”一致。

3)统一合格评定的评价方法。

欧共体理事会于1989年通过了《关于合格评定全球性方针》指令,该指令中提出了法规领域及非法规领域中的测试活动应使用同样的技术和方法的要求,规定了法规领域中各“指令”中涉及的产品的安全、卫生等性能评价应选择该“指令”中规定的一个或一组合格评定方式进行评价。

1993年欧共体理事会又发布了《关于技术协调不同阶段的合格评定程序的模式及加贴和使用CES标志的规则》的决定,规定了以“制造者自我声明”和第三方评价为主体的8种合格评定模式及程序。

这种以第三方评定为主体的评价方法实质上就是“安全认证”。

4)“指定机构”为执行“指令”的第三方实体。

欧共体指令中规定了执行“指令”的第三方机构条件。

执行“指令”的第三方机构统称为指定机构(或检验机构),经欧共体确认并在欧共体公报上公布。

其主要职责是对需加贴“CE”标志的产品按选定类型进行合格评定(或审查),出具技术(检验)报告或接受其递交的技术资料(报告)进行备案。

5)采用统一的辨识和管理标志。

欧共体规定只有通过合格评定以后的产品,才可能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以此作为准入市场的象征。

(2)通过国家立法,以强制性标准为依据,对产品实施强制认证。

这种类型主要用于俄罗斯及中亚三国(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和哈萨克斯坦)和蒙古、土耳其、以色列等一些发展中国家。

其特征如下:1)国家建立了强制性标准体系(即:国家内自愿性标准体系和强制性标准体系并存)。

1993年俄罗斯颁布了《俄罗斯联邦标准化法》,其中规定俄罗斯的标准化规范文件分4类,对涉及保证产品、工作和服务有利于保障环境、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要求和涉相应产品的检测工作。

4)国家对实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俄罗斯根据本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由国家标委会对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要求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了相应的国家检查制度。

蒙古推行在国家标准化与计量中心领导下的国家监督员制度。

蒙古推行在国家标准化与计量中心领导下的国家监督员制度,增强依法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5)建立国家统一的认证辨识标志。

俄罗斯分别建立了国家统一的“自愿认证标志”、“强制性认证标志”和“质量体系认证标志”等三种标志。

蒙古与土耳其都建立了国家统一的认证标志,但未区分强制性认证与自愿认证。

属于这一类型的部分国家认证标志见表1。

表1 部分国家认证标志(一)6)参照ISO/IEC导则中推荐的认证制度建立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的国家认证制度。

这些国家都在ISO/IEC推荐的8种认证制度中选用部分类型建立了本国的认证制度。

中亚三国较多地采用ISO/IEC推荐的8种模式中的第2、3、4种,即型式试验+市场监督检验;型式试验+工厂抽样检验和型式试验+市场抽样检验+工厂抽样检验。

而土耳其的TE则选择8种模式中的第5种,即: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工厂检查)+检验1)部门(地方)立法,对某些涉及人身安全产品的认证实施强制性管理赋予明确的法律地位。

如在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联邦贸易委员会、商业部等部门制定的法规和条例中都规定某些产品必须要有UL(美国保险商实验室)的认证标志;美国29个州的政府规定,有关产品必须取得UL标志后才可在这些州销售。

又如,德国联邦政府劳动及社会部颁布的《产品安全法》和《设备安全法》规定,某些产品(如机械产品的起重设备、电梯等)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安全认证,合格后加贴“GS”标志。

再如,英国对少数涉及安全、卫生和环境污染的产品由政府规定必须进行认证。

英国约有300个国家标准由政府颁布法令规定在有关产品上必须采用,而其涉及的产品中的10%由部门法规规定必须接受认证。

2)标准作为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管理的技术依据。

这些国家建立的标准体系大多由自愿性标准构成(单轨制),但这些标准一经法规引用,就成为必须执行的强制性规定,成为安全认证必须遵守的技术依据。

3)具有资格的认证机构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管理的任务。

这些国家中的大部分都已建立了国家认可制度,对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承担相应任务的能力进行资格认可。

经认可的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均可承担法规领域(强制性认证)和非法规领域(自愿认证)两方面的任务。

政府通过一定程序委托其中部分机构和/或实验室承担法规领域的安全认证工作,使其成为政府宏观管理市场的技术支撑。

如,美国各级政府大多授权独立的民营机构(实验室)和保险公司来承担法规领域的认证工作。

实力雄厚的一些机构,常常接受多个政府部门的委托,承担多种检验、认证工作,前面提到的UL、美国石油学会(API)等就属这类机构。

当然,也有的国家将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工作委托给一些指定机构。

如德国建立了技术监督——强制认证与自愿认证独立平行的两个运行体系。

而德国标准化协会(DIN)和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VDE)分别开展机械和电工产品人证(自愿性);德国技术监督协会(TUV)主要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技术监督——强制认证(检验)的民营机构(近几年来也开展一些其他产品的认证工作,部分产品与DIN和VDE有交叉)。

4)建立以国家统一认证制度为基础,各认证机构自主选择认证模式的运行机制。

各国参照ISO/IEC导则的要求建立了本国认证制度,提出了可供选择的认证模式类型,各认证机构可根据自身认证活动的特点(如:产品类别、企业状况、社会环境要求等)选择一种或多种类型作为实施认证的方法。

5)对获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加贴标志。

鉴于各国管理制度的不同,加贴标志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a. 国家规定统一的安全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不同,但标志相同,如德国的“GS”标志;b. 采用认证机构的安全标志,如“UL”标志;c. 采用国家统一的合格认证标志,如丹麦、瑞典、法国等;d. 采用合格认证标志,但在标志颜色上加以区分,如加拿大的CSA标志,根据安全认证、效率认证、能耗认证和全性能认证等的不同采用不同的颜色。

这些国家常用标志见表2。

表2 部分国家认证标志(二)(4)国家通过立法,对进入市场流通的特定产品实行监督管理。

根据某种需要,如出于保证该产品的安全性、贸易等需要,国家通过行政立法,对某种产品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等做出规定,并在该产品进入流通领域时予以强制执行。

美国于1998年由众、参二院通过的《紧固件质量法案》(以下简称《紧固件法》)就是此类情况的一例。

这种类型具有如下特征。

1)通过制定行政法规为某类产品进入市场实施强制性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美国的《紧固件法》发布180天后即生效。

自生效之日起,凡进入美国市场的紧固件(在该法规定的紧固件产品类别范围内)都必须符合该法的要求,否则不得在美国市场销售和使用。

2)适用对象具体、专一。

《紧固件法》中明确提出该法仅适用于紧固件(螺钉、螺栓、螺母、双头螺栓和垫圈)。

3)评价的依据和方法具体。

《紧固件法》中规定了对紧固件的评价依据为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等4个组织制订的标准或被美国标准化协会承认的标准。

同时该法中也规定了具体的评价程序与要求。

4)对评价机构要求明确。

《紧固件法》中指出,承担该法要求的紧固件检验任务的机构必须符合美国商务部发布的《紧固件检测实验室认可程序和条件》所规定的要求。

也就是说,未经美国有关实验室认可机构(或同等效能的认可机构)认可的检验实验室出具的评价意见均无效。

5)建立了特定的标识管理办法。

《紧固件法》中规定:商务部将对紧固件的标识制定管理办法,制造厂在产品上的标识须按此规定予以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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