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结算价操作指南 【浙江版】
浙江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系统精品文档47页

浙江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系统技术要求(试行)浙江省交通厅二○○八年十月目录1 总则 (2)2 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5)4 计重收费系统功能要求 (8)4.1 收费原则 (8)4.2 收费系统增加的功能 (8)5 计重收费系统设备技术要求 (11)5.1 计重收费系统设备 (11)5.2 称重费额显示器 (19)6 计重收费系统设备施工安装要求 (21)6.1 称重平台 (21)6.2 主车辆分离器 (21)6.3 轮胎识别器 (21)6.4 辅助车辆分离器 (21)6.5 室外控制机柜 (21)6.5 管线 (22)6.6 车道路面 (22)6.7 基坑 (22)6.8 其他要求 (22)7 计重收费系统设备测试技术要求 (24)7.1 主要测试项目 (24)7.2 测试条件 (26)7.3 测试方法 (26)附录A 故障处理规程 (28)A.1 故障和误差 (28)A.2 故障处理原则 (29)A.3 故障判定 (29)A.4 故障处理及收费操作 (30)附录B 通讯规约及计重收费数据传输要求 (36)B.1 通讯规约 (36)B.2 数据传输要求 (45)1 总则1.1 为规范浙江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的规划建设工作,统一计重系统技术要求,指导计重收费工作,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浙江省新建、改(扩)建和已投入运行的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工作。
1.3 浙江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系统建设应遵循“统一部署、规范建设、分块落实、各施其责”的原则进行。
各高速公路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完成所辖路段相应设施建设改造的设计和施工、设备的采购和安装等工作。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完成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应用软件的改造开发和升级等工作。
1.4 浙江省高速公路网实行联网收费,原则上除规划设计的不停车收费车道外,各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车道均应设置计重收费系统。
同时配合全省超限检查站的设置,可在省界主线收费站入口车道和邻近重要特大桥梁的收费站入口车道设置计重设施。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引言建设工程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合理的工程计价对于推动建设工程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省作为全国经济实力较强的省份,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本文将对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进行介绍,为相关从业人员及利益相关者提供一定的参考。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
涉及到国家、省委、省政府规定的计价政策另行执行。
计价原则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原则如下:•依据市场价格原则;•依据建设工程量价分离原则;•采用综合造价计算方法。
工程造价项目划分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建筑工程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住宅和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农业建筑;•交通运输建筑;•水利建筑;•民用防空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包括:•道路与桥梁工程;•给水供排水工程;•煤气供应工程;•热力供应工程;•照明、照明设施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绿化工程;•道路、广场绿化工程;•水体、湿地绿化工程。
工程费用构成浙江省建设工程费用构成包括:•工程造价;•税金;•外交费用;•设计费用;•工程监理费用;•质量保证费用;•投资管理和咨询费用;•工程保险费用;•其他造价成本。
综合造价计算浙江省建筑工程综合造价计算方法遵循以下步骤:1.估算建设投资总额;2.根据设计方案和技术要求计算工程量;3.根据工程量和造价因素计算工程造价;4.根据工程造价和出资率计算费用总额。
投资预算投资预算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建设辅助费、储备金及其他资金总额。
其中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的全部造价,包括工程建筑物的所有建筑费、安装费、设备购置费、工程设计和施工费等。
在编制投资预算时,应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造价等不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建筑市场行情选用相应的造价指标,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测算、验算。
工程施工变更结算流程(3篇)

第1篇一、变更申请1. 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变更申请报告,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范围等。
2.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审核与批复1. 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变更对工期、质量、投资效益的影响等。
2. 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公司的审核意见,对变更申请进行批复,明确变更是否执行。
三、下发变更通知1. 建设单位项目主管向监理公司出具工程变更审批意见,明确变更是否执行。
2. 监理公司下发工程变更通知令,告知施工单位按照变更内容进行施工。
四、实施变更1. 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变更通知令执行工程变更,包括调整施工方案、变更施工材料、调整施工进度等。
2. 施工单位在实施变更过程中,应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五、变更费用结算1. 施工单位根据变更内容,编制变更工程量清单,包括变更后的工程量、工程款等。
2. 造价工程师对变更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确保其准确性。
3. 施工单位将变更工程量清单提交给建设单位,双方协商确定变更工程款。
4. 建设单位按照协商确定的变更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
六、变更档案管理1. 施工单位将变更申请、批复、通知、实施、结算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2. 建设单位、监理公司等相关单位对变更档案进行归档管理,以备日后查阅。
七、合同调整1. 如变更对合同条款有较大影响,需对合同进行相应调整。
2.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等相关方协商确定合同调整内容,并签署合同补充协议。
八、工程结算1. 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编制工程结算报告,包括变更后的工程量、工程款等。
2. 造价工程师对工程结算报告进行审核,确保其准确性。
3.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
通过以上流程,确保工程施工变更结算的顺利进行,保障各方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2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发生工程变更,从而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与原合同不符的情况。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坚持标准、明确责任、服务现场、降低成本、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便于工程的顺利开展,结合xx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施工合同文件、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现行的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xx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的有关文件、指令等。
第三条xx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概(预)算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确因客观环境、条件有较大变化须修改时,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二变更设计的办理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变更是在工程开工之前,由业主和承包商签订合同,按照设计图纸确定工程量清单,建立合同价款的初始台帐。
此后发生的所有与图纸及清单的项目、数量、单价、费用不一致的变化,均属于工程变更。
第五条工程变更所包含的内容(性质)1、优化设计是指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不降低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原设计进行优化,可达到方便施工、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的变更设计。
2、完善设计是指由于勘察深度不够、调查预测失当或环境条件变化,导致设计文件漏项或者内容欠周,以及由于设计文件不符合现行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项目办事先确定的特殊规范,而必须加以修改、完善、补充和增减的变更设计。
3、新增工程是工程正式开工后直至项目进行国家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企业投资效益需要,项目办经法定程序申报批准,在原批准规模以外新增并加以实施的变更。
第六条工程变更管理实行分类定义,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所有的工程变更原则上只有经业主书面批准、完善设计图纸之后,方能组织实施。
第八条工程变更设计分类1、按技术性质分类一般变更、重要变更、重大变更,具体分类详见附表Ⅰ2、按工程费用分类A类变更,重大变更或变更费用总额100万元以上(包括100万元);B类变更,重要变更或变更费用总额50~100万元(包括50万元);C类变更,一般变更且变更费用总额5~50万元(包括5万元);D类变更,一般变更且变更费用总额在2~5万元(包括2万元);E类变更,2万元以下。
浙交[2008]8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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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交[2008]8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85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根据交通部2007年公布施⾏的《公路⼯程基本建设项⽬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及《公路⼯程概算定额》(JTG/TB06-01-2007)、《公路⼯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公路⼯程机械台班费⽤定额》(JTG/TB06-03-2007),结合我省实际,厅制定了《浙江省公路⼯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现随⽂印发,请遵照执⾏。
附件:浙江省公路⼯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浙江省交通厅⼆○○⼋年四⽉九⽇浙江省公路⼯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为进⼀步明确公路⼯程基本建设项⽬概算、预算的编制,以合理确定概算、预算,根据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公布施⾏的《公路⼯程基本建设项⽬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及《公路⼯程概算定额》(JTG/TB06-01-2007)、《公路⼯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公路⼯程机械台班费⽤定额》(JTG/TB06-03-2007)(以下简称“新编制办法”、“新定额”),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浙江省公路⼯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如下:⼀、关于新编制办法、新定额执⾏时间和要求(⼀)2008年1⽉1⽇以前已开⼯在建的公路⼯程项⽬,已批准的概预算不再进⾏调整,⼯程实施过程中发⽣的调概和设计变更,其相应造价的编制应执⾏新编制办法和新定额。
(⼆)2008年1⽉1⽇以后新建的公路⼯程项⽬,根据其前期⼯作的进展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执⾏。
1.2008年1⽉1⽇以前已完成初步设计⽂件批复但未开⼯,或初步设计⽂件编制完成且已报审的⼯程项⽬,其初步设计概算仍执⾏原办法和原定额,但施⼯图预算及⼯程实施过程中发⽣的调概和设计变更,其相应造价的编制应执⾏新编制办法和新定额。
工程预结算操作手册与标准流程作业指导书

工程预结算操作手册与标准流程作业指导书第1章工程预结算概述 (3)1.1 工程预结算的定义与作用 (3)1.1.1 定义 (3)1.1.2 作用 (3)1.2 工程预结算的编制原则与方法 (4)1.2.1 编制原则 (4)1.2.2 编制方法 (4)第2章工程预结算的前期准备 (5)2.1 收集相关资料 (5)2.1.1 项目立项资料 (5)2.1.2 设计文件 (5)2.1.3 工程量清单 (5)2.1.4 施工组织设计 (5)2.1.5 工程合同及协议 (5)2.2 分析工程特点及合同条件 (5)2.2.1 工程特点分析 (5)2.2.2 合同条件分析 (5)2.3 确定预结算编制方案 (6)2.3.1 预结算编制依据 (6)2.3.2 预结算编制方法 (6)2.3.3 预结算编制步骤 (6)2.3.4 预结算编制要求 (6)第3章工程量清单编制 (6)3.1 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与分类 (7)3.1.1 组成 (7)3.1.2 分类 (7)3.2 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与要求 (7)3.2.1 编制方法 (7)3.2.2 编制要求 (7)第4章定额套用与换算 (8)4.1 定额选择与套用原则 (8)4.1.1 定额选择原则 (8)4.1.2 定额套用原则 (8)4.2 定额换算方法与注意事项 (8)4.2.1 定额换算方法 (8)4.2.2 定额换算注意事项 (8)第5章工程量清单计价 (9)5.1 计价依据与计价方法 (9)5.1.1 计价依据 (9)5.2 工程量清单计价操作步骤 (9)5.2.1 收集计价依据 (9)5.2.2 熟悉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 (9)5.2.3 编制工程量清单 (10)5.2.4 计算工程量 (10)5.2.5 确定综合单价 (10)5.2.6 计算工程费用 (10)5.2.7 考虑其他相关费用 (10)5.2.8 撰写工程量清单计价报告 (10)第6章预算价格编制与审核 (10)6.1 预算价格的组成与计算方法 (10)6.1.1 价格组成 (10)6.1.1.1 直接工程费 (10)6.1.1.2 间接工程费 (10)6.1.1.3 利润 (10)6.1.1.4 税金 (10)6.1.1.5 风险费用 (11)6.1.2 计算方法 (11)6.1.2.1 直接工程费计算 (11)6.1.2.2 间接工程费计算 (11)6.1.2.3 利润计算 (11)6.1.2.4 税金计算 (11)6.1.2.5 风险费用计算 (11)6.2 预算价格审核要求与流程 (11)6.2.1 审核要求 (11)6.2.1.1 合法性 (11)6.2.1.2 合理性 (11)6.2.1.3 完整性 (11)6.2.1.4 准确性 (11)6.2.2 审核流程 (11)6.2.2.1 提交预算价格 (11)6.2.2.2 初审 (12)6.2.2.3 复核 (12)6.2.2.4 审定 (12)6.2.2.5 反馈 (12)6.2.2.6 公示 (12)第7章税金与规费计算 (12)7.1 税金计算方法与标准 (12)7.1.1 税种概述 (12)7.1.2 税金计算方法 (12)7.1.3 税金计算标准 (12)7.2 规费计算方法与标准 (12)7.2.1 规费概述 (12)7.2.3 规费计算标准 (13)第8章预结算文件的编制与提交 (13)8.1 预结算文件的内容与格式 (13)8.1.1 内容概述 (13)8.1.2 格式要求 (13)8.2 预结算文件的编制要求与提交流程 (14)8.2.1 编制要求 (14)8.2.2 提交流程 (14)第9章预结算审核与调整 (14)9.1 预结算审核的组织与流程 (14)9.1.1 审核组织构建 (14)9.1.2 审核流程 (14)9.2 预结算调整的方法与原则 (15)9.2.1 调整方法 (15)9.2.2 调整原则 (15)第10章工程结算与支付 (15)10.1 工程结算的基本流程与要求 (15)10.1.1 工程结算概述 (15)10.1.2 工程结算的基本流程 (15)10.1.3 工程结算的要求 (16)10.2 工程支付的操作规范与风险防控 (16)10.2.1 工程支付的操作规范 (16)10.2.2 工程支付的风险防控 (16)10.3 工程结算资料归档与管理 (16)10.3.1 工程结算资料的归档 (16)10.3.2 工程结算资料的管理 (16)第1章工程预结算概述1.1 工程预结算的定义与作用1.1.1 定义工程预结算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及相关规定,对工程项目的造价进行预测和计算的过程。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功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社会全面监督”的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计价活动。
其他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是指设计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或施工图预算)、合同价格、工程结算的确定与控制。
第四条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平、合法、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以及本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指数等,是本省计价活动的基础性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
“计价依据”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建筑产品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消耗的社会平均水平编制的。
“计价依据”是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招标标底的指导性依据,是承包人投票投标报价(或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参考性依据,也是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造价控制性标准。
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__浙交【2008】85号文

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浙交【2008】85号文为进一步明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的编制,以合理确定概算、预算,根据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公布施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 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以下简称“新编制办法”、“新定额”),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新编制办法、新定额执行时间和要求(一)2008年1月1日以前已开工在建的公路工程项目,已批准的概预算不再进行调整,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调概和设计变更,其相应造价的编制应执行新编制办法和新定额。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公路工程项目,根据其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执行。
1.2008年1月1日以前已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批复但未开工,或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且已报审的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概算仍执行原办法和原定额,但施工图预算及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调概和设计变更,其相应造价的编制应执行新编制办法和新定额。
2.2008年1月1日以后报审初步设计的工程项目,不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是否已完成,其初步设计概算及后续的施工图预算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调概、设计变更,其相应造价的编制均执行新编制办法和新定额。
由于需要对公路造价计算软件进行修改调试和软件市场规范,可执行6个月的过渡期,2008年6月底前允许按原编制办法和原定额编制概预算等造价,自2 008年7月1日起一律执行新编制办法和新定额。
二、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一)直接工程费1.人工费我省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在编制概算、预算时的人工费(含机械工)按52.42元/工日的标准计取。
今后将根据我省人工工资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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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ZN2019-10浙江省交通建设指南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结算价操作指南2019年8月发布2019年9月实施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发布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结算价操作指南编写单位: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杭州道乔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交通投资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二O一九年八月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结算价操作指南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陆耀忠委员:张治中卞钧霈汪会帮文斌袁迎捷王毅编写组主编:丁正祥副主编:陈亮吕媛媛编写人员:盛军其蒋春晖黄俊万颖君林军赵玉贤沈松波朱晓莉陈弢王东妹郑颖颖王一鸣赵若含目 次前言 (Ⅱ)1总则 (1)2编制依据 (1)3术语和定义 (1)4基本规定 (2)4.1编制范围 (2)4.2工程变更结算价的分类 (2)4.3编制原则 (2)4.4计量规则 (3)4.5工程变更结算价的编制依据 (3)5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编制 (3)5.1编制原则 (3)5.2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内容及要求 (4)5.3附件 (5)6工程变更新增单价报告编制 (5)6.1组价方式分类 (5)确定方式 (5)6.2适用情形及单价P计6.3编制原则 (7)6.4工程变更新增单价报告内容及要求 (7)7变更管理 (8)7.1变更流程 (8)7.2启动、审核、批准、下达 (8)7.3工程变更结算价台帐 (10)附录A(规范性附录)相关文件格式 (11)附录B(资料性附录)工程变更台帐格式 (26)附录C(资料性附录)工作流程 (28)附录D(资料性附录)《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规定的变更内容 (30)前 言招标文件范本中合同条款只对工程变更相关内容作出规定,经调研后,发现范本所明确的工程变更费用的计算规定较为原则,仍需要制定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由于变更办理人员(包括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审计单位等)水平不一、对合同条款理解不同,易出现分歧,导致工程变更确认迟缓、审计争议较大,从而导致变更造价的纠纷。
工程变更结算价是三方在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在施工期间造价控制、合同管理的内容之一,为规范公路工程变更结算价编制、提高工程变更办理效率,特编制《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结算价操作指南》。
本指南旨在通过对工程变更编制和审批过程的各项操作要求进行具体明确,使工程变更结算的编制和确认进入标准化,从而提升工程变更结算价的编制和审批效率,避免编制、审核的随意性,有效减少结算纠纷。
本指南前言、总则、编制依据是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指南编制管理办法》(浙交〔2017〕162号)的要求编写。
本指南为操作性指南,不涉及专利。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结算价操作指南1总则1.1为规范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的编制、审核、批准工作,提高变更办理效率。
特编制《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结算价操作指南》。
1.2本指南共分7章4个附录,分别为1总则、2编制依据、3术语和定义、4基本规定、5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编制、6工程变更新增单价报告编制、7变更管理,附录A(规范性附录)相关文件格式、附录B(资料性附录)工程变更台帐格式、附录C(资料性附录)变更办理工作流程、附录D(资料性附录)《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规定的变更内容。
1.3本指南适用于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结算价的编制与管理。
1.4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结算价操作除执行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省有关办法的规定。
2编制依据JTG3820-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51号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浙交〔2009〕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浙交〔2004〕5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工程变更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并符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51号)第15.1款规定,经监理人签认,对已约定(或已签认)的设计和方案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改变及追加。
3.2变更结算价经确认可应用于计量的工程变更结算费用。
注1:变更结算价体现形式为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
注2:批准的变更单价直接应用于结算。
3.30号变更合同工程量清单与按招标文件计量规则对施工图进行核算并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之间的差异费用。
3.4设计变更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包括动态设计变更、优化设计变更。
3.5动态设计变更设计人根据施工时发现的工程实际地质、地貌新情况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正或改变所引起的变更。
3.6优化设计变更设计人根据工程活动的实际情况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完善或优化所引起的变更。
3.7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51号)第4.11款不利物质条件条款所规定的内容所引起的变更。
3.8其他变更是指除定义3.3、3.4、3.5、3.6、3.7以外的变更。
3.9三方是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等三方。
3.10双方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等二方。
4基本规定4.1编制范围符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第15款、第4.11款规定及合同约定,才能进行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工程变更新增单价报告的编制。
4.2工程变更结算价的分类按产生变更原因不同,变更结算价编制类别分为0号变更、设计变更、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其他变更四类。
4.3编制原则4.3.1变更范围和内容符合本指南4.1规定。
4.3.2按照变更原因,单个标段一个事件一个原因编制一份变更报告,不得随意分解和合并。
4.3.3新增子目的工程变更新增单价(以下简称“新增单价”)报告独立成册,独立编号,按照本指南第6章的要求进行编制,作为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的附录一起上报,单价变更令应独立批复。
4.3.4按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51号)第15.4款规定的变更估价原则确定变更单价。
4.3.5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编制(包含新增单价),应在以下要求的时间内完成:a)不涉及新增材料市场调查和无定额组价时的一般变更,要求在技术联系单下达后14天内完成编制,并上报监理人;b)其余部分,要求在技术联系单下达后2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上报监理人。
4.3.6变更证明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4.4计量规则4.4.1结算数量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进行确定;数量来源为经批准的施工图、技术联系单及其他书面批准文件;当批准文件显示的数量为估算数量时,变更结算价为估算费用,应以“按实计量”的原则进行计量。
4.4.2结算单价应按照本指南第4.3.4款规定进行确定。
4.4.3新增单价应按照本指南第4.3.3款规定进行编制。
计算、上报、审核、变更令等各阶段的新增单价分别以以下方式命名:a)通过组价方式计算过程获取的单价为计算单价,用P 计表示;b)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将计算单价P 计作为承包人上报新增单价,用P 报表示;c)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审核后的单价,作为监理人的审核新增单价,用P 核表示;d)经审核同意,由监理人下达变更令,作为结算用新增单价,用P 令表示。
4.4.4新增单价涉及材料价格需要进行市场调查时,双方在标段开工前,应约定市场调查的方式;材料价格市场调查工作应形成书面成果,在材料进场使用前,并在技术联系单下达后1个月内完成;否则,应予以说明。
4.5工程变更结算价的编制依据可按以下依据编制工程变更结算价:a)按有关规定批准的书面文件;b)双方协商一致的文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c)论证文件(适用于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d)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管理要求;e)其他有公信力的证明文件。
5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编制5.1编制原则5.1.1承包人应按本指南附录A 编制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包括所包含的工程变更新增单价报告)。
编写应简明扼要、事实清楚、有据可查、证据充分、计算准确。
5.1.2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单的编号为“合同号+BG 标段报告流水号”,其中0#变更编号为“合同号+BG00”。
5.1.3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单应按照本指南第4.3款规定进行编制,其中:a)动态设计可按照其动态设计的特点以标段(或者单位工程、或分部、或分项)为单位进行编制;b)0号变更根据项目及标段的实际情况,由发包人确定合并编制成一份或按专业分别编制。
编号为“合同号+BG00+×××章”即“200章”为路基、“300章”路面、“400章”桥梁、“500章”隧道;c)横断面复测、施工图设计答疑引起的工程变更,其变更程序在0号变更编制前已完成,可纳入0号变更编制范围。
5.1.4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包含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单、工程变更结算价编制说明和工程变更新增单价报告(如有)、工程变更结算价附件等四部分,详见本指南附录A.1(工程变更新增单价报告单,详见A.2.1)。
5.1.5计量单位采用招标文件范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位,合价取整数,数量和单价原则上取小数点后两位。
5.1.6计量规则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版)中《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以下简称“招标文件计量规则”)的规定;新增内容计量规则按照“就近相似”原则在招标文件计量规则中选用,缺少部分由发包人确定。
5.1.7当同一原因引起不同单位工程变化时,应将工程变更结算价中明细内容按照不同单位工程进行分别计算。
5.1.8证明材料应与本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内容相关,并对相关内容进行鲜明标记。
5.2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内容及要求5.2.1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单5.2.1.1应简明扼要显示工程变更结算价的总体信息,主要内容应包含变更项目名称及位置、设计图名称、变更等级、变更分类、变更原因及内容、估计变更金额、估计累计变更金额、估计延长工期及发包人、设计人、监理人的意见,具体格式及填写说明见本指南附录A.1;5.2.1.2变更原因及内容栏相应描述变更原因、内容和单价变更的情况,可按本指南第5.2.2款中的内容进行总结;5.2.1.3延长工期应提供经过三方共同签认的书面材料。
延长工期应与合同工期表述方式一致。
5.2.2编制说明5.2.2.1应详细描述工程变更的内容,包括变更情况说明、工程变更费用计算、附录、变更结论等四部分,具体格式见本指南附录A.1.2。
5.2.2.2变更情况说明,应包含变更理由、变更涉及范围两部分:a)变更理由应从变更形成原因、产生过程、成立依据及变更成立结论等四方面进行阐述,并收集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详实并签字完整,其中,变更成立的判定依据应明确表述具体条款号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