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征求意见稿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一、引言本文档是关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旨在对民法典中合同编有关规定的解释进行阐述和讨论。
合同作为民法典中的重要法律工具,对于规范人们的交往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二、合同的定义与要素2.1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备合法的目的和内容、平等自愿、真实和善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等要素。
2.2合同的要素合同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意思表示和形式等。
1.主体: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客体:合同的客体是指合同所涉及的具体事物、权益或义务。
3.内容: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权益的内容、条件和期限等。
4.意思表示:合同的当事人应通过语言、书面、行为等方式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表明其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和接受。
5.形式:合同的形式要求根据法律规定进行。
三、合同的种类与效力3.1合同的种类合同根据其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将物品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相应的价款的协议。
2.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一方将不动产或动产的使用权授予另一方,另一方支付相应的租金的协议。
3.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是指买方与卖方就房屋买卖事宜所达成的协议。
4.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出借人将一定数额的款项借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还款的协议。
5.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承诺按照约定从事一定工作,业主支付相应的报酬的协议。
3.2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程度。
根据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履行情况,合同的效力可分为以下几种:1.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素,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2.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存在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3.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被迫或者误解等原因,请求解除合同的权利。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首先,我们建议在民法典中增加对财产权的明确保护。
财产权是个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对于个人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我们建议增加一章内容,详细阐明财产权的规定,明确财产归属和交易方式,并强调保护个人的财产权不受侵犯。
其次,我们建议加强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保护。
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稳定的婚姻关系对于个人幸福和社会和谐起到重要作用。
我们建议将现行婚姻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和扩展,包括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婚姻财产的合理分配、离婚财产的处理等方面。
同时,还应强调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加大对家暴的打击力度。
第三,我们建议加强对合同法的规定和保护。
合同是市场经济交易的基础,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建议对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立有效的救济机制,以保护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四,我们建议增加对侵权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是保护个人权益及社会稳定的基石。
我们建议在民法典中加强对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界定,并规定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其他法律后果等。
这样可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最后,我们建议增加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财富,对于鼓励创新和发展知识经济至关重要。
我们建议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和限制进行明确规定,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的监管和执法。
立法理由如下:首先,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革,法律的及时更新和完善是必要的。
民法典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石,应当随着社会的需求进行适度调整和完善。
其次,民法典的制定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对财产权、婚姻家庭、合同法以及侵权行为等方面的保护,可以进一步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和社会公平。
最后,民法典的制定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通过明确和完善法律规则和制度,可以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增强司法公正和权威,提高法治社会的信任度和法律的实施效果。
民法典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民法典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为了更好地适应和规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司法解释对于有效贯彻落实民法典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特制作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更好地推进民法典的实施和完善。
第一条为了统一民事事实认定标准,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民法典第十九条所称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权、财产权、合同权利、知识产权等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
第三条对于民事主体享有的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应当遵循事实倾向原则,即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根据相关证据和合理推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确定事实。
第四条对于有关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的争议,相关证据应当充分、真实、合法、有效,遵循证据的充分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第五条在处理合同权利的争议中,应当依照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意思和合法的交易习惯等原则予以认定。
第六条对于知识产权的争议,应当依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坚持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第七条在涉及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应当坚持依法认定侵权行为的事实,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等综合因素,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第八条对于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重要利益的保护和权利责任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九条对于实体法的适用,应当坚持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对于司法解释中的争议问题,应当设立专门的司法解释机构,负责解释和统一适用民法典有关内容,保障民法典的统一和权威性。
第十一条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人的民事活动,适用范围广泛。
第十二条对于本司法解释的任何异议和建议,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并作出适当回复。
民法典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民法典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民法典司法解释是指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民法典,解决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补充、细化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的解释性文件。
近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法典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就民法典中的部分问题征求公众意见,以期对民法典的理解和实施产生积极影响。
《民法典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多个领域作出了详细解释和规定。
其中,我将重点关注其中的几个问题:婚姻家庭、侵权责任、合同和财产法。
在婚姻家庭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夫妻在离婚时,财产分配应当公正合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财产分配应根据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能力及婚姻期间的共同贡献等因素进行判断。
此外,对于丧偶者的再婚事项,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继子女继承等问题提供了指导。
侵权责任是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关系到人身权益的保护。
征求意见稿对于侵权责任作出了拓展和详细规定。
例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引入了保险公司的共同承担责任,为受害人提供更大的赔偿保障。
此外,针对网络侵权行为,征求意见稿强调网络平台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版权保护,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法方面,征求意见稿对于签订合同及合同解释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对于合同的设置和解释要求更加严格,以保障合同的有效进行。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因为合同漏洞造成损失时的补偿责任,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财产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财产关系的调整具有重要的意义。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财产转让合同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转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同时,对于不动产登记、担保合同等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经济活动的规范提供了有力保障。
《民法典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充分体现了中国司法机关对法律实践的关注和对法治建设的重视。
这一文件的发布,不仅仅是为了统一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更重要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次《民法典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征求公众意见,将更加积极地倾听各方面的声音和建议,形成更加完善的司法解释。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征求意见稿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征求意见稿《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总纲和核心立法,全面规定了我国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普遍适用的规则。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其中的一部分,用于规范民事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与赔偿制度。
下面,我将基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征求意见稿,简要讨论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在征求意见稿中,应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的定义,并列举了常见的侵权行为的具体类型。
这样可以使人们对于何为侵权行为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对于侵权行为的预防也有明确的依据。
其次,在界定侵权行为时,应考虑到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求和变化。
比如,在征求意见稿中可以加入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如网络诽谤、网络盗用他人作品等。
接下来,需要规定被侵权人的权利要求。
被侵权人的权利要求主要包括行为人收回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这些权利要求的明确规定,可以让被侵权人有更多的选择和保护自己权益的手段。
此外,对于责任的界定也应适时进行规定。
在征求意见稿中,可以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依据实际情况对赔偿上限进行明确规定。
同时,应考虑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进行规范和界定,以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应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明确规定可能存在的减轻赔偿责任的情形,如被侵权人存在过错、属于合法防卫行为等情况。
这样既可以平衡权益关系,也可以避免赔偿责任过重的情况发生。
最后,在征求意见稿中重点关注法律救济的问题,如诉讼时效期限、追溯效力等方面。
解决侵权纠纷的途径不仅仅应有诉讼这一种手段,还可以考虑以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提升司法效率,减轻诉讼费用等,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征求意见稿应当在侵权行为界定、权利要求、责任界定、赔偿限额、法律救济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通过合理的法律规定,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

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1月26日。
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之后,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各分编草案进行拆分审议。
目前,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六个分编草案已经全部完成了二审,其中,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三个分编草案完成了三审。
根据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到2019年12月,将2017年3月出台的民法总则同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经常委会二审或三审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均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同时,在北京召开多个座谈会,分别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到北京、天津、山东、浙江等地进行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听取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27日至2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将2017年已经出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入草案,重新编排条文序号,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等民法典编纂工作参加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中 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作为规范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更新。
民法典作为一部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重要法典,其制定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此,我们提出一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并附上相关的理由。
一、关于人格权的保护建议稿中明确规定了个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在现代社会,信息传播迅速,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暴力等问题时有发生,对人格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理由: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是个体在社会中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能够让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更加有尊严,也能够有效地遏制各种侵犯人格权的行为。
例如,明确规定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和个人同意,能够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
二、关于婚姻家庭制度建议稿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理由: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和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多样,需要更加明确和公平的法律规定来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
比如,在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上,明确将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有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促进家庭的稳定。
三、关于物权制度建议稿进一步完善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明确了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理由:物权是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清晰明确的物权制度能够保障公民的财产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完善的登记制度可以减少物权纠纷,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
例如,在房产交易中,明确的登记制度可以让购买者清楚地了解房产的权利状况,避免因物权不清而导致的交易风险。
四、关于合同制度建议稿对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同时对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进行了限制。
理由: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合同的应用越来越广泛,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保障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民法典征求意见稿

民法典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二节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住所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社团法人第三节财团法人第四章其他组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伙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一节物第二节有价证券第三节其他民事权利客体第六章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意思表示的解释第四节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五节条件和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无权代理第四节表见代理第五节代理关系的终止第八章时效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诉讼时效第三节取得时效第四节除斥期间第五节失权期间第六节或有期间第九章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第十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国家以及国家机关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与其他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劳动者等自然人有特别保护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以及从事其他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法律行为以及其他民事活动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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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二节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住所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社团法人第三节财团法人第四章其他组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伙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一节物第二节有价证券第三节其他民事权利客体第六章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意思表示的解释第四节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五节条件和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无权代理第四节表见代理第五节代理关系的终止第八章时效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诉讼时效第三节取得时效第四节除斥期间第五节失权期间第六节或有期间第九章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第十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国家以及国家机关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与其他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劳动者等自然人有特别保护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以及从事其他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法律行为以及其他民事活动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第二节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第九条【法律渊源】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以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
法律以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
习惯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条【法院不得拒绝处理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不得以法律以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为由拒绝民事纠纷的受理或者裁判。
第十一条【溯及效力】本法实施以后产生的民事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实施以前产生的民事活动,适用当时的法律;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十二条【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其他相关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活动,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四条【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利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不影响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五条【出生与死亡时间】自然人的出生、死亡时间以户籍记载为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第十六条【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七条【胎儿利益的保护】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已出生。
第十八条【体外受精胚胎】对体外受精胚胎的保管和处置,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辨认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其他的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法律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精神障碍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法律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与其辨认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其他的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宣告精神障碍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撤销该宣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其他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节监护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其监护资格依法中止或者丧失的除外。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中止、丧失监护资格的,按照下列顺序,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人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确定。
没有前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担任监护人。
第二十四条【监护资格的撤销】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具有担任监护人资格的人或者其他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资格,并在具有担任监护人资格的人中为其指定新的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四)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五)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监护人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其监护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同时终止监护职责。
第二十五条【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由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该精神障碍患者的原则从下列人员中确定其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人。
没有前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障碍患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其他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其监护人的确定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成年协议监护】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就自己的日常生活、医疗护理、财产管理等事务的部分或者全部,与自己信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监护人在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职责。
第二十七条【成年选任监护】成年人虽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但因精神、智力、年龄等原因,不能处理自己的部分或者全部事务的,经该成年人、其近亲属或者住所地民政部门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其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人中为其选任监护人。
选任不得违背该成年人的意愿。
被选任的监护人仅在必要范围内处理被监护人事务,代理其实施法律行为。
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的事务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第二十八条【协议确定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
被监护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考虑其意愿。
第二十九条【监护人的指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在其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做出裁决。
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前,有监护资格的人应当按照法定顺序承担监护职责。
第三十条【指定监护人的变更】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擅自变更的,由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监护职责。
第三十一条【监护职责】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法律行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监护职责的委托】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责任的,由监护人承担;受托人确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护关系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被监护人死亡;(三)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
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国家的监督、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以及其设立的救助保护机构履行监护职责,国家应当进行监督、提供保障。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三十五条【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下落不明的时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的次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宣告失踪的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布公告。
第三十七条【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失踪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中止其监护资格,并在中止期间为被监护人确定监护人。
失踪人重新出现的,应当恢复其监护资格。
第三十八条【财产代管人的确定】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在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人或者组织中指定财产代管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宣告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第三十九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失踪人的财产利益。
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以及失踪人所负债务,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财产代管人的诉讼地位】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从失踪人财产中履行债务,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财产代管人的更改】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或者财产代管人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二条【失踪宣告的撤销】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判决后,财产代管人应当停止代管行为,移交代管的财产,并向本人报告代管情况。
第四十三条【宣告死亡的条件】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近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三)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
第四十四条【宣告死亡的申请】自然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