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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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转融通业务包括转*业务和转融券业务转*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业务的经营活动转融券业务是指本公司将自有或者融入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本公司通过转融通业务平台向证券公司集中提供资金和证券转融通服务第三条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第二章转融通借入人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成为转融通借入人:具有*融券业务资格,且业务运作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技术系统准备就绪;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五条为便于本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证券公司参与转融通业务前应向本公司提供如下材料: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及*融券业务开展情况的说明;参与转融通业务实施方案、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管理制度;相关业务技术系统建设情况说明;公司财务状况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公司最近两年内是否发生债务违约、重大诉讼、对外担保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承担重大责任事项的说明;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六条本公司与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转融通业务的相关事项第七条本公司对证券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诚信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征信调查,建立征信档案,以书面和电子方式记载、保存征信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第八条本公司设立授信管理决策机构,制定科学、公正的信用评估标准和程序,对证券公司征信调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结合市场状况、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第九条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进行调整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向本公司申请调整授信额度第十条证券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暂停或者终止对其提供转融通服务:违反本公司业务规则或者转融通业务合同,影响转融通业务正常运行;被依法取消*融券业务资格或者撤销、关闭、解散或者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转融通账户第十一条本公司以自身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在商业银行开立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开展转融通业务第十二条证券公司与本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后,应当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用于记载其交存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前款所述账户,需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转融通担保证券/资金明细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预留业务印鉴卡一式两份;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其开户申请材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三条证券公司提交的开户申请材料齐备后,本公司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在上海、深圳市场分别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并提供开户证明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在参与转融通业务前,需将其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专用资金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自营证券账户、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向本公司报备,并在上述账户发生变更时,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注册资料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料变更手续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向本公司借入证券或者资金的,本公司通过结算公司从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将出借证券划付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或者从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将出借资金划付至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向本公司提交保证金的,需通过结算公司从其自营证券账户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划付至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从其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将保证金资金划付至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第十六条本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其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余额、变动记录、账户资料等信息的查询服务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注销其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需事先了结其全部转融通债权、债务,并提取全部保证金第四章转融通标的证券第十八条本公司根据*融券标的证券相关管理规则和市场状况,合理确定转融通标的证券名单,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第十九条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公司可以对转融通标的证券名单进行调整:转融通标的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出现合并、收购或者重大资产重组的;*融券标的证券被证券交易所临时调整的;本公司认为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第二十条本公司根据市场状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暂停单只转融通标的证券特定期限的转融券交易;暂停单只转融通标的证券所有期限的转融券交易;暂停所有转融通标的证券特定期限的转融券交易;暂停所有转融通标的证券所有期限的转融券交易;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第五章转融通申报与成交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本公司接受证券公司转*申报指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在15:00前可撤销本公司接受证券公司上海市场转融券申报指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接受深圳市场转融券申报指令的时间为9:15至11:30、13:00至15:00,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在14:30前可撤销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本公司可以调整交易日期和交易时间并向市场公告第二十二条转*期限分为7天、14天、28天三个档次,转融券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天五个档次本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对转*、转融券的期限档次进行调整第二十三条转融通业务期限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归还日为到期日的下一日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归还日转融通标的证券停牌的,顺延至该证券复牌日第二十四条本公司按照不同期限档次设置相应的转*、转融券费率,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当日固定,次一交易日可以调整本公司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半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参考,根据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公布每一交易日转*费率本公司根据转融通标的证券供求情况等因素公布每一交易日转融券费率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可以向本公司提交转*申报指令,指令应当包括证券公司的证券账号和交易单元代码、期限、费率、金额等要素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转*申报指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每笔申报金额应当为万元的整数倍;最大单笔申报金额不超过3亿元;单一证券公司当日各期限档次转*申报总额不超过5亿元,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业务发展需要调整上述申报条件,并可根据资金头寸和风险管理需要调整当日拟出借资金总量第二十七条本公司按照下列原则生成转*成交结果:所有证券公司资金借入申报的总额不超过本公司资金出借总额的,按证券公司申报的时间顺序依次成交;所有证券公司资金借入申报的总额大于本公司资金出借总额的,根据不同期限档次申报总额按比例分配可出借的资金数额,按比例分配后有剩余金额的,按期限从长到短的次序分配剩余金额各期限档次资金分配完成后,同一期限档次下,根据各证券公司申报总额按比例分配可出借的资金数额按比例分配后仍有剩余金额的,按借入申报金额从大到小的次序、申报金额相同的按申报时间先后次序分配剩余金额,最小成交单位为10万元第二十八条本公司接受证券公司下列类型的转融券申报:非约定申报;约定申报第二十九条非约定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公司的证券账号和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期限、交易方向、费率、证券数量等要素第三十条约定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公司的证券账号和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期限、交易方向、费率、证券数量、对手方的证券账号和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要素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转融券申报指令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每笔申报数量应当为股的整数倍;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万股,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超过万股第三十二条本公司按照下列原则生成转融券成交结果:非约定申报,每一期限档次下每只标的证券所有证券公司借入申报总数量不超过本公司出借数量的,按证券公司申报指令的时间顺序依次成交每一期限档次下每只标的证券所有证券公司借入申报总数量大于本公司出借数量的,按比例分配方式成交;按比例分配成交后有剩余股份的,按证券公司借入申报数量从大到小的次序、申报数量相同的按申报时间先后次序分配剩余股份,最小成交单位为股;约定申报,本公司按照一一对应原则成交,生成转融券成交数据第三十三条转融通标的证券在当日开市后停牌至15:00的,本公司当日不提供该证券的转融券服务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申请转融通交易展期的,至少应当在归还日之前3个交易日提出,经本公司同意后可以展期展期期限与原期限相同,累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天期的转融券交易不得展期第三十五条转融通交易归还日顺延不超过30个自然日的,证券公司按原费率和顺延后合计自然日天数支付转融券费用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本公司自第31个自然日起不再向证券公司收取转融券费用归还日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本公司也可以与证券公司协商采取现金方式了结转融券债务第三十六条本公司与证券公司采取现金方式了结转融券债务的,根据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指数编制机构编制发布的*行业指数计算该证券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公允价值=转融通标的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证券数量第三十七条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进行收购,以该证券为标的的转融券交易归还日在收购公告之日起第3个交易日之后的,该笔交易提前至收购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交易日了结第三十八条转融通标的证券终止上市,以该证券为标的的转融券交易归还日在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第3个交易日之后的,该笔交易提前至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交易日了结第六章清算与交收第三十九条转融通业务交易日日终,本公司根据结算公司发送的资金和证券划付结果、权益分派数据及转融通业务平台的转*、转融券成交数据等进行转融通资金和证券的清算,计算转*和转融券归还日、费用和违约金及转融券的权益补偿资金和证券,生成转*、转融券清算数据第四十条本公司按照实际出借资金、出借日或者展期日转*费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的转*费用转*费用的计算公式为:每笔转*费用=该笔交易出借资金金额×该笔交易出借日或者展期日转*费率×实际占用天数/转*交易了结时,本公司按照先偿还转*本金,再偿还转*费用的顺序认定第四十一条本公司按照出借证券当日或者展期日收市后市值、出借日或者展期日转融券费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的转融券费用转融券费用的计算公式为:每笔转融券费用=出借证券出借日或者展期日收盘价×该笔交易出借证券数量或者展期证券数量×该笔交易出借日或者展期日转融券费率×实际占用天数/第四十二条转融通费用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于归还日支付,归还日不计算费用转融通归还日顺延的,顺延期间转融通费用照常计算,但归还日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情形除外第四十三条转*或者转融券成交当日,本公司将转融通业务平台日终清算生成的转*和转融券数据发送相关证券公司转*成交数据包括证券公司代码、编号、转*金额、期限、起始日期、归还日期、费率、费用等要素转融券成交数据包括证券公司代码、证券公司证券账户、编号、证券代码、证券名称、证券数量、转融券金额、期限、起始日期、归还日期、费率、费用等要素其中,转融券金额为出借证券按照成交当日该证券收盘价计算的市值第四十四条本公司于每一交易日日终向证券公司发送下一交易日应当了结的每笔转*数据、转融券数据,作为下一交易日应当归还资金或者证券,以及应支付费用、权益补偿资金、权益补偿证券和违约金的交收通知证券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按交收通知逐笔向结算公司提交相应的资金和证券划付指令,归还或者支付相应的资金和证券,但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转融通标的证券停牌的情形除外第四十五条转*成交当日,本公司向结算公司发送转*成交数据,通过结算公司将出借资金划付证券公司转*归还日,证券公司向结算公司提交归还本金和支付费用的资金划付指令,通过结算公司将相应资金划付本公司证券公司归还资金时所使用的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原则上应当与其借入资金时所使用的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相同,确有需要变更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的,须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第四十六条转融券成交当日,本公司向结算公司发送转融券成交数据,通过结算公司将出借证券划付证券公司转融券归还日,证券公司向结算公司提交归还证券的证券划付指令和支付费用的资金划付指令,通过结算公司将相应证券和费用划付本公司第四十七条转融券涉及权益补偿的,本公司于权益登记日生成相应权益补偿数据,并发送相关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当于权益补偿日向结算公司提交证券划付指令或者资金划付指令,通过结算公司向本公司支付权益补偿证券或者权益补偿资金权益补偿日、权益补偿证券和资金数额的确定,按照本规则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转*或者转融券展期的,证券公司应当于展期日向结算公司提交资金划付指令,通过结算公司向本公司支付原转*、转融券费用展期转*或者转融券的费率执行展期日的费率,展期转融券金额为按展期日该证券收盘价计算的市值第四十九条转*或者转融券归还日,证券公司未向本公司按期足额划付所借资金、证券或者权益补偿资金、证券以及相关费用的,证券公司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内补足相关资金或者证券,并向结算公司提交资金划付指令,向本公司按日支付费用及所欠债务金额%的违约金证券公司未在归还日的下一交易日补足的,本公司有权按照转融通业务合同的约定暂停对其提供转融通服务证券公司未在归还日后两个交易日内补足的,本公司有权按照转融通业务合同的约定处分其保证金,用于清偿其所欠的转融通负债第五十条证券或者资金划出方实际划付数额多于应划付数额的,对多划付的部分,经划出方与划入方协商确定后,由划入方向结算公司提交证券或者资金划付指令,通过结算公司将相应证券或者资金退还划出方第五十一条证券划出方实际划付证券品种与应划付证券不一致的,对错划的证券,经划出方与划入方协商确定后,由划入方向结算公司提交证券划付指令,通过结算公司将相应证券退还划出方第七章保证金管理第五十二条证券公司向本公司借入资金或者证券,应当向本公司提交保证金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交纳或者以自有证券充抵保证金本公司仅对保证金资金部分支付利息第五十三条本公司与结算公司签订转融通保证金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结算公司代为管理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包括保证金存管、本公司保证金账户及证券公司保证金明细账户的数据维护及日终盯市等事项第五十四条本公司按审慎原则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向市场公布本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第五十五条本公司根据征信情况对证券公司设置不同档次的保证金比例要求,最高为50%,最低为20%本公司可以根据风险控制需要,调整保证金比例的档次保证金比例的计算公式为:保证金比例=/{转*金额+∑[×当前市价]+转融通费用+权益补偿资金+违约金}×%第五十六条证券公司可以向结算公司提交指令,申请交存、提取、替换保证金,也可以通过本公司转融通保证金专用交易单元申报卖出交存的证券或者申报买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证券公司申请交存、提取、替换、交易保证金的指令,均需通过本公司审核第五十七条证券公司交存、提取、替换保证金或者通过本公司保证金专用交易单元买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应当符合保证金比例、现金占应缴保证金比例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余额占该证券总市值比例的规定第五十八条本公司委托结算公司对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进行逐日盯市当日终证券公司保证金比例或者现金占应缴保证金的比例不符合本公司规定时,证券公司应当在其后的2个交易日内补足保证金,逾期未补足的,本公司将按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处分保证金,并按日收取未补足保证金金额%的违约金第五十九条证券公司到期未足额偿还转融通债务的,本公司可以按照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处分其保证金,用于偿还其所欠债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转融通业务管理,规范转融通业务操作,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及登记公司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用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并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保证金及支付费用的行为。

转融通主要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

第三条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第二章业务管理的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转融通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营业部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在监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转融通业务的总规模,决定与转融通业务有关的各部门职责。

第六条融资融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融委会”)是公司转融通业务的决策机构,在公司经理层授权下开展工作,向经理层负责并报告工作。

融委会由公司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职责主要包括:(一)根据公司资金、证券情况及净资本状况,决定公司转融通业务发展规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转融通业务规模;(二)负责制定转融通业务基本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三)听取和审议与转融通有关的业务开展报告、风险监控与评估报告、业务计划等;(四)审议业务开展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五)经理层授予的其他与转融通业务相关的职权。

第七条信用业务部是负责转融通业务管理和运作的部门,职责主要包括:(一)对客户需求及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分析与跟踪,拟定转融通业务发展规划,拟定转融通业务的相关制度及流程,提交融委会审批;(二)根据公司资金、证券情况及净资本状况提出转融通业务额度、期限的管理建议,提交融委会审批;(三)负责制定转融通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客户服务、投资者教育方案内容,并对营业部出借人资质审核;(四)按证券金融公司、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公司申请转融通业务参与人资格、证券出借业务参与人资格等相关材料;(五)负责制定转融通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六)根据客户的融资融券、证券出借需求进行转融通资券的融入、展期、偿还及证券出借的管理;(七)负责实时监控保证金账户,对保证金比例、现金比例、转融通业务规模、转融通合约期限等指标;(八)处理涉及转融通业务的客户投诉、业务应急;(九)负责转融通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与报告。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规则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规则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规则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规则2012-9-2 ⼀、交易参与⼈(⼀)出借⼈条件:1. 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2.不存在被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所业务规则禁⽌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3.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违法违规记录;4.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融通意见稿将可以借出股票的机构分为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保险、信托、社保基⾦、企业年⾦、其他法⼈机构⼋⼤类。

出借⼈应当在出借证券之前充分评估各种风险,并⾃⾏承担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不能归还和借券费⽤不能⽀付等不利后果。

不存在被禁⽌或限制进⼊证券市场或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且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违法违规记录的上市公司机构股东均可以充当出借⼈,将所持证券交给证券⾦融公司,然后再由证券⾦融公司交给券商,开展融券活动。

(⼆)借出途径1.直接借出:持有、租⽤交易所交易单元的出借⼈(申请交易权限且具备相应的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

2.委托借出:未持有、租⽤交易所交易单元的出借⼈。

通过会员参与证券出借交易。

在委托借出⾥,客户需要会员,审核客户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资质,符合条件的客户需要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和《风险揭⽰书》。

⼆、标的证券与期限(⼀)标的证券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证券出借合约仍然有效。

(⼆)期限1.固定期限制分为3 天、7 天、14 天、28 天和182 天共五个档次。

虽然原则上不许展期,但除182天合约外,其他期限档次的合约借⼊⼈都可以申请展期。

2.期限起始⽇和归还⽇起始⽇:⾃成交之⽇起按⾃然⽇计算。

归还⽇:归还⽇为到期⽇的下⼀⽇;归还⽇为⾮交易⽇的,顺延⾄下⼀个交易⽇;归还⽇标的证券停牌的,顺延⾄该证券的复牌⽇;三、费率(⼀)交易类型定价交易、议价交易和竞价交易。

(⼆)费率报价每⼀交易⽇开市前,借⼊⼈应当向市场公布其当⽇有借⼊意向的标的证券对应各期限的证券借⼊费率(以下简称“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的顺利开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实施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业板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股票),其证券出借、转融券以及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证券出借实施办法》《转融通业务规则》《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和转融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可以按本规定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以及转融券业务。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的,由出借人、借入人按本规定及其他有关业务规则协商确定数量、期限、费率等要素。

第四条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分别与出借人、借入人进行证券出借、转融券业务,并提供信息交互平台,出借人、借入人可以通过信息交互平台发布出借意愿、借入意愿等信息。

第二章证券出借第五条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创业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参与证券出借。

第六条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可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范围一致。

第七条可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包括:(一)无限售流通股;(二)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三)符合规定的其他证券。

第八条出借人的股票已被质押或被有权机关冻结的,不得用于出借。

04海通证券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介绍模板(J版)之欧阳与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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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揭示书尊敬的客户:为便于您全面正确理解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并慎重签署。

特别提示:本公司根据您提供的相关申请资料及担保物,为您提供融资融券,但并不代表本公司认为或者保证您能够盈利;您利用融资或融券方式进行证券买卖,其盈亏结果及风险责任由您独自承担。

本公司为您提供融资或融券时,您需按本公司的规定和要求提供无任何权利瑕疵的担保物,本公司对担保物的接受并不代表本公司对该担保物不提出任何异议。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您虽然有机会以约定的担保物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巨额的损失。

您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等情况,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

在决定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您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一、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证券类产品普通交易所具备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证券公司业务资格合法性风险、系统风险、不可抗力、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

二、您在开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必须了解本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本公司及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权限被取消或被暂停,您可能因此导致损失。

三、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清偿融资融券债务,或因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及因我公司重估长期停牌担保证券的公允价格导致担保物价值与您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足额补仓或减仓,或因担保品转入委托失败、交收失败等原因导致补仓失败,您的担保物将会被强制平仓,而且平仓的品种、数量、价格、时机将不受您的控制,平仓的数量、金额可能超过您的全部负债,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四、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如果出现信用资质状况降低、未按约清偿融资融券债务或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足额补仓或减仓的,我公司有权降低您的授信额度、信用等级或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等,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代理合同》修订内容对照表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代理合同》修订内容对照表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权益补偿的类型和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进行调整的,以证券交易所调整后的标准计算。
条款新增,原文无
6
第二十五条乙方对适用于所有证券出借交易客户的事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公告方式进行公布:
(一)通过乙方及其营业部营业场所公布;
(二)通过乙方交易系统公布;
(三)通过乙方官网公布;
(四)通过手机短信公布。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代理合同》修订内容对照表
序号
修改稿
原文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事宜,达成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科创板约定申报出借甲方与借入人协商一致后,确认提前了结的,甲方应在双方约定的归还日前且与借入人同一交易日提出提前了结申报,提交提前了结委托申请,并通过乙方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权益类型为现金红利或者利息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根据甲方出借证券应得的资金,在权益补偿日归还甲方。
权益类型为送股或者转增股份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根据甲方出借证券应得的股份数量,在权益补偿日归还甲方。
2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保证:

基金公司 转融通证券出借

基金公司 转融通证券出借

基金公司转融通证券出借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是指公募基金将所持有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进行融券交易。

这种业务模式有助于提高市场的交易活跃度和流动性。

然而,在2023年2月6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融券业务监管的通知,要求暂停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规模,并对现存转融通证券出借规模进行限制。

这一措施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融券业务的监管,以防止市场操纵和过度投机行为。

在这一背景下,一些基金公司纷纷发布公告,表示将严格落实证监会的要求,暂停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规模,并逐步了结存量转融通证券出借规模。

这些基金公司包括易方达基金、华夏基金、广发基金、南方基金、富国基金、国泰基金、华泰柏瑞基金、华宝基金和招商基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暂停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规模会对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这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同时,对于已经存在的转融通证券出借规模,基金公司将会逐步了结,以确保相关业务的平稳运行。

总体来说,这一措施有利于加强融券业务的监管,防止市场操纵和过度投机行为,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规模与重要性也日益增加。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保证市场的稳定运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

该指引以“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为中心,为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提供了具体指导。

本文将以该指引为基础,对该业务涉及的核算和估值问题进行深度探讨。

首先,就会计核算而言,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要明确资金来源和资金去向。

具体来说,资金来源包括基金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两个方面,而资金去向则包括购买证券、支付利息和归还借款等方面。

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需要分别对这些资金进行明确的账务处理,并确保核算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其次,估值业务是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重要环节。

根据指引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对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的证券进行准确的估值。

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反映证券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在估值过程中,应当注重市场价格的权威性和完整性,采用合理的估值方法,并及时调整估值参数以确保估值结果的准确性。

在具体操作中,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要面对一系列挑战和风险。

首先,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是一种杠杆交易,存在杠杆风险。

基金管理人需要合理控制借款规模和利率,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降低杠杆风险。

其次,由于该业务涉及到借贷双方的利益关系,需要加强沟通与合作,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同时,还需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此外,在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中,基金管理人还需注重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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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与普通的证券交易相比,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有其特有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相关风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实施细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特别提示:
(一)您无法在合约到期前收回出借证券,从而可能影响您使用出借证券。

(二)证券出借期间,证券金融公司将不对出借人提供投票权的补偿,您可能会遭受无法行使投票权的风险。

三、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可能存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权益补偿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
技术风险等各类风险,请您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制度等,谨慎参与。

在决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前,您还应充分了解以下风险:
1.您若通过非约定申报委托本公司出借证券的,证券金融公司每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其网站公布的费率,是证券金融公司对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向市场发出的报价,您申报证券出借交易即视为同意并接受证券金融公司的报价。

该费率与其他市场收益可能存在差异。

若市场收益发生变化,您可能面临无法获取更高收益的风险。

2.证券出借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上市等情况,您可能面临合约提前了结或者延迟了结等风险。

3.以非约定申报成交的出借合约涉及展期的各项事宜,由您与证券金融公司自行
协商处理。

以约定申报成交的出借合约涉及展期及提前了结的各项事宜,由您与借入人自行协商处理,但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及证券金融公司的相关规定。

您应当注意展期及提前了结可能带来的风险。

4.您出借的证券,可能存在到期不能归还、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等风险。

当证券金融公司发生
前述违约情形时,您无权委托券商、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单位追偿,更无权直接向券商、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等单位主张归还证券、支付相应权益补偿或借券费用。

您需自行与证券金融公司协商归还证券、支付相应权益补偿或借券费用及追究违约责任等事宜,协商不成的,由您自行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5.您开展证券出借交易期间,不满足监管机构或我公司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本公司有权拒绝为您提供证券出借代理交易服务。

6.您若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含一致行动人),或您不属于前述股东而您以您持有的该上
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应该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您应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公告义务。

若您因参与证券出借交易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的,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

7.您在参与证券出借交易之前,应该详细了解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可能产生的业务风险,因为证券金融公司是以自身信用向您借入证券,并不向您提供任何抵押品。

8.请您妥善保管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您将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遗失或者给他人使用的,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9.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您的存续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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