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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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文

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文

晋煤监人培字…2008‟号关于印发《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为规范安全培训机构审批、考核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98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组织制定了•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和•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全培训机构审批、考核和管理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注册资金、教学设施和师资队伍等方面,严格准入,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和条件。

二、省局每年4、7、10 月份集中受理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统一安排评估验收工作。

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报,由所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结合本地区安全培训机构布局和需要,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局人事培训处。

凡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受理,并且半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

三、对于申请三级机构的单位,由所在煤监分局(站)组成不少于三人的考核评估小组,按照•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进行现场初审评估,签署意见(文件或函均可)后报省局人事培训处。

省局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按照•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进行现场评估。

初次认定满分为100分,满足必备条件且得分80分以上者,现场评估合格。

对于申请四级机构的单位,省局委托所在煤监分局(站)组织考核评估,所在煤监分局(站)组织不少于3人的考核评估小组,按照•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进行现场评估,初次认定满分为100分,满足必备条件且得分80分以上者,现场评估合格。

安监对三级培训的要求

安监对三级培训的要求

安监对三级培训的要求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三级培训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

三级培训是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保障其在工作中的安全。

以下是安监对三级培训的要求:
1. 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基础知识,确保从业人员能够全面理解和掌握相关规定。

2. 培训机构和培训师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能够提供专业、实用的培训内容和方法。

3. 培训过程中应注重实际案例的分析和讨论,通过真实的事故案例来引导从业人员认识潜在的危险和风险,培养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4. 培训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采用讲座、讨论、案例分析、模拟演练等形式,以提高培训效果。

5. 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以确保从业人员对培训内容的掌握程度。

6. 培训机构应保留培训记录和参训人员的信息,以备监管部门的查验。

7. 培训机构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培训情况,包括培训的时间、地点、参训人数等。

8. 培训机构和培训师资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收费或违规操作。

9. 培训机构应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和整改,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10. 监管部门会定期进行考核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进行整改或取消资质。

以上是安监对三级培训的要求,希望各培训机构和从业人员能够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我们相信,只有通过全面的培训和教育,才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直和中央驻豫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安全培训的质量和效果,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和我省的实际,省局组织制定了《河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对新办法的学习和贯彻落实。

新办法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范围、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场地要求和评估标准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较之《河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豫安监管人[2005]244号)有较大改变,各省辖市局要组织相关培训机构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本办法,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安全培训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新标准督促其整改提高,切实提高安全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有效维护安全培训的市场秩序,全面提升安全培训的质量。

三、各有关安全培训机构要认真对照新标准,加强安全培训的软硬件建设,在较短时间内达到新办法的要求和条件。

四、下一步,省局将制定安全培训机构复审评估方案,组织专家按照新办法对国家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复审评估。

各地在本办法的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人事培训处反馈。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皖煤安监人〔2010〕3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南、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公司,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安徽省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主题词: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抄送: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10年3月20日印发共印100份安徽省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及教师资格认证办法》(煤安司人字〔2000〕第5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安徽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结合安徽省煤矿安全培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安徽省范围内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工作按照“登记—预审—审查—完善—发证”的程序进行。

未经登记的不予预审,未经预审的不予受理,未经受理不予审查。

对审查提出的意见未及时整改完善的,不予发证。

第四条省局负责组织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

省局人事培训处负责牵头、相关处室和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参加认定工作,并根据情况邀请一、二级机构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参加。

第二章申请登记第五条在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审核前,培训机构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或《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变更情况登记表》。

培训机构申报单位持书面申请文件和申请表到省局登记,同时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建设方案一

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建设方案一

贵州中铝恒泰合矿业有限公安全培训机构建设方案(方案一)二0一四年二月第一章总论一、项目概况(一)项目名称:贵州中铝恒泰合矿业有限公司煤矿安全培训中心(二)项目地点:兴发煤业公司(三)项目性质:新建(四)项目建设标准: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五)项目承办单位:贵州中铝恒泰合矿业有限公司(六)项目负责人:黄俊泉二、项目编制原则及编制依据(一)项目编制原则1、遵照和贯彻国家有关部门的法规、标准和规范;2、符合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建设总体规划要求;3、以高标准、高起点、高水平、高质量为主要特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考虑主体工程功能和设施的先进性,充分满足安全培训机构教学实训规范要求;(一)基础设施要求及费用食宿办公78万元;教学实验设施设备58万元;流动资金3万元;合计138万元。

职工20人。

其中专职教师6人;兼职6人;专职管理人员6人;其他2人。

基地建立后集教学、实验、食宿一体,满足安全培训需要。

教学设施:配置实习电脑80台和教学电脑2台等(参见“四、中心所需设备和设施”)。

生活设施要求齐全。

(二)师资力量职工20人。

其中专职教师6人;兼职6人;专职管理人员6人;其他2人。

干部:教职工队伍中6名大专文化程度,14名大学文化程度;4名高级工程师,1名工程师、2名助理工程师。

(三)教育教堂管理实训中心已经初步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教育教学管理体系,形成了治学严谨、管理规范、狠抓质量的良好局面。

(1)教学管理组织中心由校长→教务副校长→教务处→教学系(部) →教研室的教学组织管理体系。

要求优化组织结构,强化教学管理。

聘请部分教育专家、企业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骨干教师参与中心教育教学管理,特别是与企业。

各煤矿及矿业集团联合起来真正形成了企业全过程参与的教育教学管理体系,同时不断完善教学指导和质量监控体系,有力地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2)管理队伍精良。

中心按照需要、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注重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培养与建设,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全员聘任制,增强工作责任感,调动了工作积极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山西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山西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加入时间:2008/8/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与管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秩序,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

第二章培训机构第三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煤矿安全培训活动。

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颁发;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审批、颁发。

第四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中央煤矿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及中央以下各类)的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属(及省以下各类)煤矿企业和中央煤矿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和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煤矿主体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五)有能够满足同期9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8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规范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管理,严格持证上岗,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174号),结合山西省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培训、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培训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管理水平及生产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指:煤矿企业(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各类煤矿(公司)矿长(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A、B、C三类: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安全、生产、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各类煤矿(公司)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负责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安全生产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主要负责人。

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井下生产班组负责人,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班组长。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审批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审批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审批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7.09•【字号】晋安监人培字[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审批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安监人培字〔2013〕25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务院〔2013〕1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3〕103号)和《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落实、承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迎接国务院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晋编办字〔2013〕89号)精神,自2013年7月1日起,省安监局取消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事项。

现将我省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后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晋安监人培字〔2013〕8号),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即行废止。

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要以文件形式告知辖区内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告知行政相对人,并以网络或在媒体上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要认真做好本部门关于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改工作,并向社会公开。

三、各级安监部门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出现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及推诿扯皮等行为。

严禁出现将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转交所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的行为,或以拆分、合并(重组)审批事项以新的名义替代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等各种名义进行变相审批的行为。

四、要积极征求和听取有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各方面意见,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强后续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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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术语定义
1.初次认定指标得分=二级指标得分总和。

2.复审考核最终得分=初次认定指标得分×40%+复审考核指标得分×60%。

3.培训标准人数=(培训人数×培训学时)/56学时。

4.专职教师:与培训机构有正式劳动人事合同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在该培训机构,且承担安全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师。

5.专职管理人员:与培训机构有正式劳动人事合同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在该培训机构,专门负责培训教学管理及服务的人员。

附件4
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流程图
附件5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注:填写申报类别、申请资质,请在所选项目前“□”内的“√”。

附件6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变更情况登记表
变更类别:□机构名称□机构法人□培训范围
机构级别: □三级□四级
注:填写变更类别、机构级别,请在所选项目前“□”内打“√”。

附件7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
附件8
附件9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评审专家库成员名单
于宗立、符小民、刘荣林、肖正亚、宗帆、程继平、严建华、张允志、王明新、钟诚、杨卫东、严山、司健、王明山、王平炎、耿祥、王国华、李世华、华若丹、王如之、贾入法、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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