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范围
法理学大一上知识点

法理学大一上知识点法理学是法学的核心学科之一,主要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法律规则的起源、性质、目的等问题。
以下是法理学大一上的主要知识点:一、法律的概念和特点1.法律的含义和本质2.法律的特征(强制性、普遍性、永久性等)3.法律与道德、习惯、规则的区别二、法理学的学科方法和研究对象1.法律哲学与法学方法论2.法律规则的分类和构成要素(法条、法理、判例等)3.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方法(立法者意图、文本解释、历史法学派、现实主义等)三、法律规则与正义1.正义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平等、公正、自由等)2.法律正义理论(功利主义、自然法学说、正义社团主义等)3.法律的正义性评价标准四、法律系统和法律价值1.法律体系的概念和基本结构(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2.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上位法、下位法、同级法等)3.法律的价值(秩序、公平、安全等)五、法律规则的有效性和效力1.法律规则的生效和确定2.法律规则的效力(绝对效力、相对效力等)3.法律规则的效力法理(效力原则、效力时间、效力范围等)六、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1.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2.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主体、客体、内容等)3.法律关系的产生和终止七、法律制定和实施1.法律的制定程序(立法机关、立法程序、制定方式等)2.法律的实施机关和方式(行政、司法、自愿等)3.法律的监督和八、国内外法律制度比较1.中外法系和法律文化(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宗教法系等)2.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比较(中国、美国、英国、德国等)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争议以上是法理学大一上的主要知识点,涵盖了法律的概念、特点、规则解释和适用方法、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法律体系、有效性和效力、法律责任和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掌握了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法律的本质和运作机制,为后续的法学学习打下基础。
法理学

入门须知:1、什么是法理学?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4、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2一、与法理学相关的概念(一)一级概念概念研究对象法律中国西方国家法,尤其是国家成文法。
由国家机关制定与颁布的具体行为准则,即制定法。
法中国西方自然法、民间法(包括习惯法、宗教法)、国家法(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国际法等等的集合。
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即自然法。
(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法理学从整体上研究法的基本问题和一般原理以及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的理论学科(共同的)法律现象法学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所有的)法律现象(二)二级概念31、法律现象:人类行为和自然界的一切事物受法律调整而发生法律效果的一切现象。
法律的内容或要素:如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的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等)法律规范部分法律的起源和发展过程法律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法律监督制度等法律现象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事件精神部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学说层次4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法的本质和特征等共同法律现象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法与政治、经济、国家、道德、科学文化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法的创制、实施及实现、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违法与法律+ 责任等2、法学体系:指由其所属的各个互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或法学知识系统,又称为法律科学体系或法学理论体系。
目前较有实际意义的划分如下:依据认识论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法学体系依据习惯分为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边缘法学二、相关概念的联系51、法律是种概念,法是属概念;2、法理学是种概念,法学是属概念;法理学是法学体系结构中的最高层次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的基础理论法理学也是法学的方法论3、法律与法是是法理学及法学的研究对象之一。
法理学是法学领域中的律学法学与法理学概念辨析

法理学是法学领域中的律学法学与法理学概念辨析律学、法学与法理学概念辨析━━试论法理学的范围进入21世纪的中国法学界,法理学人们越来越重视对法学进展理论与实证的分析^p 研究,换言之,分析^p 法学思潮日益风行。
在此过程中,学人们似乎遇到了从未有过的概念困惑,于是时常有问:什么是法?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理学?如此等等。
由于一些根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不够透彻或不统一,以致于这些概念在运用过程中显得非常混乱。
本文抛砖引玉,试图从概念的辨析入手,结合有关史料,将法学理论分为律学、法学和法理学三大子系统,从而进一步明晰法理学的根本任务和真正范围,努力描绘一幅全新的法学理论知识框架图景,供商榷。
一、语义分析^p 视域下的律学、法学和法理学关于法学。
这是一个在法学概念大厦中运用得最混乱的一个概念。
据考,“法学”一词从语上来自古拉丁语Jurisprudentia,是由词根jus(法)的形容词形式juris和另一个词根providere(知识)构成,故其原意应为“法的知识”,而不是通常认为的“法律知识”。
在实际研究和运用过程中,我们时而将之用得非常纯粹,一如凯尔森所描绘的:“纯粹法学是法律的科学而不是法律的哲学,法学研究的是‘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而不是‘应当是这样的法律’”。
但时而又把它运用得非常广泛,几乎是包罗万象,律学与法理学系统中的知识也被它一概地“海涵”,究其原因,是我们对“法”这一概念的认识不统一或者说是我们的话语系统太单一〔过于统一〕所致。
我们通常所采用的是马克思的理论知识系统中所给出的定义,即“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迫力保证施行的‘国法’”①。
而我们认为,这个所给出的恰恰是“律学”的定义〔后面将要细述〕。
今天,西方法学各派的思想蜂涌而入,不断地冲撞着我们过于单一的却信以为“颠倒不破,四海皆准”的传统法学理论和话语系统,使得我们的概念系统在这多元理论的撞击下越发变得脆弱、模糊和混乱。
因此,当务之急必须理清各研究领域的范围,把律学〔国法〕留给律学,把法学还给法学,找回法理学自己的“家”。
法理学的范围

《法理学的范围》导论准确意义上的法,具有命令的性质。
如果没有命令的性质,无论何种类型的法,就不是准确意义上的法。
从广义角度上讲,法包含准确意义上的法和非准确意义上的法。
相应划分为四类:1.神法,即上帝对人类设定的法;2.实在法(positive laws),即我们时常严格使用的“法”一词所指称的规则,这些规则,构成了普遍法理学的真正对象,以及特定法理学的真正对象;3.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positive morality),即实际存在的社会伦理规则;4.隐喻意义上的法。
1和2为准确意义上的法。
3中有些是有些不是。
4不是。
下面六讲将区别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其他社会现象。
第一讲法的本质命令的本质实在法是政治优势者对政治劣势者制定的法。
上帝法,经常被人们描述为“自然法则”或“自然法”。
人类对自己制定的法包括两种类型。
第一种:政治优势者制定的法。
第二种:非政治优势者制定的法。
一些对象被称为法,但其意义并不精确。
这些类似第二种法。
这类对象,仅仅依赖舆论而建立和实施规则。
比如:尊严法、礼仪法、国际法。
界定法理学范围的目的,是区别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各类由于具有类似的外表,而被联系在一起的其他社会现象。
前者,是法理学的真正对象。
所有“法”(准确意义上的)都是一类命令。
当你要求我做一件事,而我没有服从,你会用对我不利的后果来处罚我,这类要求就是“命令”。
当命令被表达出来时,一个义务也就被设定了。
命令、义务、制裁是不可分割的术语。
第二讲说明使上帝法区别于其他法的特点,或者标志。
将上帝法和其他神的命令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上帝明示或表达出来的法和命令。
第二类,是上帝暗示或默示的法和命令。
进一步分析“表征”的性质,或“标记”的性质。
就神的命令的“标记”的性质而言,我们需要注意三种假设或理论:第一,纯粹的一般功利的假设或理论;第二,纯粹的道德感觉的假设或理论;第三,混合或杂揉“功利”和“道德感觉”的假设或理论。
法理学概念

法理学概念法理学概念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性质和原则的学科,也被称为法学的基础学科。
它探讨法律的理论基础,包括法律的定义、形式和目的,以及法律与道德、公平和正义的关系等内容。
法理学旨在对法律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解释,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内容法理学的研究内容十分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法律的定义和特性–研究法律的定义,即法律的本质和本质特征。
–探讨法律的形式和内涵,如立法、司法和行政法规等。
2.法理学的分类和流派–分析法理学的发展历程和不同的学派,如自然法学、实证法学和批判法学等。
–比较法理学的不同观点和方法,如象征主义和实证主义。
3.法律的解释和解释学–研究法律的解释过程和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和制度解释等。
–探讨法律解释与法律效力、法律适用和法律发展的关系。
4.法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探究法律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包括法律的道德性和公平性。
–讨论法律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如法律的合法来源和合法程序等。
5.法律与道德、公平与正义的关系–探讨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和关系,如法律伦理学和道义观念的相互作用。
–研究法律与公平、正义的关联,如法律的功能和法律改革的追求。
总结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本质和原则的学科,它涉及法律的定义、特性、解释、合法性以及法律与道德、公平和正义的关系等方面。
通过对法律的理论分析和解释,法理学为法律实践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法指南。
对于一名资深的创作者来说,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相关内容,可以为创作涉及法律问题的作品提供理论支撑和深度思考。
法律的效力和适用•研究法律的效力和适用范围,包括法律的立法和执行过程。
•探讨法律的适用原则和方法,如根据法律的目的和精神解释法律。
法律的制定和变革•分析法律的制定和变革过程,包括法律的形成、修改和废止。
•探讨法律变革的原因和动力,如社会变革、制度改革和国际影响。
法律的权威和效益•研究法律的权威性和权威来源,如宪法、国际公约和司法解释。
•探讨法律的效益和社会效果,如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社会效力。
《法理学》教学大纲2024

《法理学》教学大纲(2024)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课程名称:法理学课程性质:基础必修课开课时间:第一学期开课对象:法学专业本科生学时 /学分:56学时/3学分二、课程目标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达成以下目标:课程目标1:树立法治信仰。
使学生认识到法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公正的作用。
引导学生理解法律的内在价值,包括正义、公平、自由等,并将其内化为个人行为准则。
课程目标2:掌握法理知识体系。
掌握法律体系、法律渊源、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法律责任等基础概念。
了解法律的历史发展脉络。
理解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遵守等环节的特点、原则、程序等知识。
课程目标3:掌握法理分析方法。
形成运用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比较等分析方法的初步意识和能力,引导学生将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知识相结合,形成跨学科的思维视角。
四、课程目标与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的对应关系五、课程目标与考核内容方式的对应关系六、课程成绩评定与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方法1.成绩评定方式(百分制)课程总成绩 =期末考核总成绩(百分制)×60% +所有过程性考核总成绩(百分制)×40%2.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方式七、考核标准八、课程学习资源(一)教材《法理学》编写组:《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
(二)主要参考书目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付子堂:《法理学初阶》(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
1997。
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梁治平:《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 1997。
法理学主要内容

法理学主要内容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1.研究内容: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中最一般最普遍的问题。
2.法学方法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往往是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基本应用。
3.观察法律现象需要一个角度泸州遗赠案4.当代中国法学的研究方法有两个弊端。
一是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方法作为唯一科学正确的方法;二是“对策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方面是“古为中用、洋为今用”。
二是绝大部分研究采用教科书的研究方式。
5.法学研究首先需要确立问题意识。
“中国的问题世界的眼光”。
其次是理论的可证伪性。
6.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小处着手、大处着眼(1)价值分析法(2)实证分析法历史、逻辑、比较(3)经济分析第二编法的本体第四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概念的语义分析一、法的基本涵义1.国家制定或认可2.某种意志的表达3.外在强制性4.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二、法的词源与词义1.中文中法的词源学含义灋(1)法者,刑也例证(2)平之如水,从水。
所以去不直者去之,从去。
例子(3)蔡枢衡先生的新解、苏力的质疑《法的故事》(4)刑、法和律的联系与区别2.西文中法的含义(1)法和法律的区别应然和实然(2)这种区别的背后是什么?自然法传统彼岸世界的追求(3)自然法下的法和法律△法辨中西法文化的简单比较礼法社会和法治社会△思考:为什么中西方的法的含义不同?为什么现代法治产生于西方三、对自然法的理解1.西方自然法理论的理论意义在哪2.法学是不是科学?如何理解法学的科学性?(1)科学是以对客体的观察、测量、计算等为基础,立足于观察问题,而法学作为一种理解性科学,主要在于发现行为及文本的意义。
意义的探寻是法学研究的主题。
(2)科学反映的是事物的因果律,而法学至多只能反映事物的准因果律。
因果律强调的是必然发生这样的变量之间的关系,但这对法学来说似乎是难以企及的梦想。
(3)科学必须保持价值中立,而法学则难以排斥价值判断。
四、法的基本概念1.当代中国实践中法律的广义和狭义的区别2.法和法律在理论上的区别(1)应然和实然(2)法是一种权利要求,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3)两者与国家权力的联系不同,法律与国家权力有着必然和直接的联系(4)法对于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是直接的,而法律对于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是间接的,需要通过统治阶级意志这一中介环节第二节法的本质一、从法的本体下定义1.规则说2.命令说3.判决说“法是过去的判决和未来判决的预测”4.行为说二、从法的本源上下定义(1)神意说(2)理性说(3)意志论法律是人民意志自由而庄严的体现(4)规律论三、从法的作用上下定义1.正义论“法者,天下之公器也”2.社会控制论3.事业论法律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四、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1.法的初级本质国家意志性2.二级本质:阶级本质。
法理学考试范围

法理学复习思考题:1、从”法”词源看,汉语中的“法”与西文中的”法”有什么不同?相比较之下,中西文的“法”都含有正义性,但中文的法还更加强调惩罚性;西文的“法”则更着重规律性和权利性。
2、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是什么?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3、与其他社会现象相比法有哪些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的本质是什么?(1)神意说,认为法即神的意志。
(2)理性说,认为法是理性。
法是最高的理性(3)意志说,认为法是意志。
例如卢梭认为法是公意的宣告。
(4)正义说,例如,法乃善良公正之术。
(5)自由说,认为法是自由得以协调实现的全部条件。
康德持此观点。
(6)命令说,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7)事物性质说,法国学者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8)民族精神说,萨维尼指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
(9)利益说,认为法是为了社会利益的体系。
耶林持此观点。
( 10)社会控制说,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形式。
庞德持此观点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5、法的规范作用是什么?法的社会作用是什么?1、法律的规范作用:法本身的作用。
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2、从法对社会文明的作用的角度物质文明:财产、契约法律制度精神文明:保障社会基本道德水准,促进道德水平提高政治文明:规范权力,保障人权生态文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6、法的局限性表现在哪些方面?(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二)法律不能有效地干预或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三)法律具有保守性和僵化性(四)法的运作成本巨大(五)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7、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有哪些?立法(最直接)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国际法习惯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外国法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8、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有哪些?宪法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9、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如何界分?未然和已然,可能和现实多元和统一10、什么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规范化法律文件时的规范化,是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的形式范围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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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范围一. 法学导论1. 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P4法学是围绕权利、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 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的研究对象扼要的说就是法律现象。
2. 法学体系的划分 P5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划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 2 )从认识论角度划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3. 法理学的学科体系 P32 1)法是什么 2 )法应当是什么3 )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4 )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5 )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 4.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P33_36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二. 法的本体1.法的定义、本质与特征 P47-55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 生活社会秩序为目的2.多选题10'PS :有两个以上的选项3.名词解释 (5~6 个)4.判断正误 (不用分析) 10'5.简答题 (黑体字,第一句话)6.论述题(展开论述)PS:两选一,若都做按得分低的给分1.单选题 10 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特征:1 )特殊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关系的规范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4)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2.法律概念的含义P61法律概念使人们在不断的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它是人们对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状态予以定性识别的一种法律工具。
3法律规则的含义P64法律规则,作为构成法的最主要的要素,是指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的后果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4.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P65-681)三要素说主要内容是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组成2)两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组成3)新三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是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5.法律规则的分类P68-70根据行为模式不同: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权义复合性规则根据强制性程度不同:强制性规则、任意性规则根据功能不同:调整性规则、构成性规则根据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6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P711)从内容来看,法律原则不预设确定的事实状态和具体的法律后果,也没有义务和责任。
而法律规则在内容上的明确化程度上显然高于法律原则。
2)从适用范围来看,法律原则是通用的准则,其适用范围很大,但法律规则为3)从适用要求来看,法律规则的适用具有严格、稳定、准确等特点,而法律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规定具体的权利、只适用于一类的行原则往往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概括性4 )法律规则之间往往相互排斥,而法律原则则可以相互兼容5 )从逻辑结构上看,法律原则结构较简单,而法律规则的结构较复杂7.法律原则P70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是法律行为、法律程8.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P79-82正式渊源: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国际条约与协定。
非正式渊源:公平与正义的观念、公共政策、法理、学说。
9.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P83_86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军事法规与军事规章;民族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10.法律汇编、法律编纂、法律清理P90-91法律汇编:是指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对现行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惊醒集成册的活动。
(不属于法律创制活动)自治区域的资质条件和系统的整理编排并汇法律编撰:是指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
(属于法治创制活动)法律清理: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不属于立法活动)11.法的效力、法的实效P92法的效力:通常指法所具有的约束力,即法对主体所具有的普遍约束作用。
法的实效:指法的实际有效性,即人们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从而被实际遵守、执行和适用的状态。
为模式去行为,法律12.确立法的效力等级的原则P94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不同位阶)。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同一位阶)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同一位阶)4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以主权国家缔结或参加或认可为前提)13.法的对象效力的原则P961)属人主义原则2)属地主义原则3)保护主义原则4)折中主义原则14.法的溯及力及其原则P100法的追溯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律颁布施行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的时间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一般各国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轻原则4)从旧兼从轻原则5)从新兼从轻原则。
15.法的一般分类、特殊分类P103-108一般分类: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2)一般法与特别法3)根本法与普通法4)实体法与程序法5)国内法与国际法特殊分类:1)公法与私法2)普通法与衡平法3)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16.法律关系含义、特征、种类P112-116含义: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社会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结果特征:1)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种类:1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2)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3)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4)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17.法律关系客体及其种类P120-123含义: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种类:1 )财产2)非财产利益3)行为18.权利能力P118权利能力是指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加一定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19.行为能力及其种类P119含义:行为能力是主体的意志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具体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种类: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①完全行为能力人②限制行为能力人③无行为能力人2)法人的行为能力20.法律事实、法律事件P124-125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律事件是由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21.法律部门、法律体系P132/P130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方法所划分的一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体系: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2.法律体系与法系P132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不同:1 )归属的范畴不同2)内容和范围不同 3)属国性不同两者的密切联系: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存在的前提和基础;2 )法学体系反过来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
23.当代中国法律体系P1361)宪法法律部门2)行政法法律部门3)民商法法律部门4)刑法法律部门5)经济法法律部门6)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法律部门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部门8)诉讼法法律部24.法律责任的种类P1471)按照法律责任所依据的法律部门的不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违宪责任。
2)根据违法行为的法律的性质:功法责任和私法责任3)按照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25.法律责任的构成P1501)责任主体2)主观过错3)违法或违约行为4)损害事实5)因果关系26.法律责任免责及其条件P155含义:免责即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责任主体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岀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或事由,致使其法律责任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免除。
条件:1 )时效免责2)不诉免责3)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 4)责任主体消亡免责5)自首、立功免责6)补救免责7)自助免责。
8)人道主义免责27.法律权利、法律义务P162/P163法律权利:含义: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特征:1)法律性2)自主性3)可为性4)求利性。
法律义务:含义:是指社会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责任。
特征:1 )法定性2)国家强制性3)从属性4)必为性28.权利和义务的关系P165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3)功能发挥中的互动关系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29.权利义务的分类P171以权利、义务存在形态为标准:应有、习惯、法定、现实权利和义务。
根据权利、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一般权利义务与特殊权利义务。
根据权力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一性权利义务与第二性权利义务。
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一直和利益的方式: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不同:个体、集体、国家、人类权利和义务。
三.法的演进1.法起源的一般规律P1891)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法律的产生。
2)法的发展一般经历了由禁忌、习惯、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3)法的发展常常与宗教、道德相伴而生。
4)法律的发展还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
2.法与氏族习惯的区别P1913.资本主义两大法系含义、分布P215/P216大陆法系:含义: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佃04年《法国民法典》和佃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分布:涉及拉丁美洲、非洲、亚洲等地英美法系:含义: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分布:美国以及大部分英联邦国家以及一些原属英国殖民地或附属国的亚洲、非洲、大洋洲和加勒比海地区的国家4.法律继承的含义、内容P228/P230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
内容:1)法律技术、概念2)反映商品一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3)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4 )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的管理的法律规定5.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P229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