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17号文)
电力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范文

电力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电力设施工程建设是国家能源政策的重要支撑,电力设施工程建设需要征用一定数量的土地,对此应当及时进行补偿安置。
本文将针对电力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1. 方案概述电力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是指因电力设施工程建设而征用自然村整体土地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应急重大项目,在征用土地前,通过组织协商,妥善安置被征收农户,做好土地补偿、收益安置、生活受益等方面的工作,从而达到“公平、公正、公开”的补偿标准。
具体的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确定征收范围、征收面积、被征收人数及资产状况;•制定补偿方案,包括征收补偿、生活补贴、就业安置等;•制定落实方案,包括补偿款支付、被征收人生活安置、职业培训等;•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协调方及实施过程。
2. 确定征收范围、征收面积、被征收人数及资产状况在电力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中,征收范围主要是指征收土地的具体范围,征收面积是指征用的土地面积,被征收人数是指因征用土地而受到影响的居民数量,而资产状况是指征收土地的居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情况和土地的其他权利状况。
征收范围、征收面积、被征收人数及资产状况的确定是电力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重要一环,需要在制定补偿方案之前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确保确定的方案能够真正达到公平、公正、公开的标准。
3. 制定补偿方案补偿方案是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征收补偿、生活补贴、就业安置等。
具体内容如下:3.1 征收补偿征收补偿是指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对被征收人因征用土地而受到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征收补偿主要包括土地安置补偿、农村承包土地补偿、非农业用地补偿等,并根据征收范围、征收面积、被征收人数及资产状况等因素进行个案化补偿。
3.2 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是指征收人失去土地导致的生活支出增加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征收距离、征收性质、征收影响等因素确定,并要根据被征者的家庭状况等因素进行个案化考虑。
电力设施占地赔偿标准

电力设施占地赔偿标准电力设施占地赔偿标准是指在建设电力设施过程中,因需要征地或占用他人土地而发生的费用补偿问题。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电力设施占地赔偿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土地的使用权补偿。
电力设施建设往往需要征用或占用他人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通常包括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用、农田直接时间补偿费用、过渡期间的土地补偿费用等。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参考农业部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业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对土地使用权补偿进行合理测算。
其次,房屋与附属物的补偿费用。
如果电力设施建设需要拆迁民居、临时搬迁民居或占用附属物,需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以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进行补偿计算。
一般来说,补偿费用不仅包括被拆迁人的房屋价值补偿,还应该包括其迁居费用、过渡期间的租房费用等。
再次,农作物的补偿费用。
电力设施建设会占用或破坏农田,影响农民种植作物。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农作物的补偿费用应包括现金补偿和物质补偿两部分。
其中,现金补偿以作物产量和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测算,物质补偿包括提供相关农业设备、农作物种子等。
此外,还有与电力设施相关的环境保护费用补偿。
电力设施建设过程中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需要进行环境保护费用的补偿。
根据环保部门的测算,可以确定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生态修复等费用,并进行相应的补偿。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常见的电力设施占地赔偿标准参考内容,并不代表所有情况。
具体的赔偿标准还需根据国家和地方具体的法律法规、行政文件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确定。
为了保障公平合理,建议在制定赔偿标准时,应充分听取被征用占用土地的农民、居民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确保赔偿标准公平、合理、可执行。
电力线路工程土地征用方案

电力线路工程土地征用方案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电力需求的增加,电力线路工程在城乡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土地资源有限,电力线路工程需要征用一定数量的土地。
因此,针对土地征用问题,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征用方案,尽可能减少对农民利益的损害,保护土地资源,确保征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征用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行使土地征用权。
2. 公平合理原则:在征用过程中,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土地征用补偿方式进行公正合理的安排。
3. 社会效益原则:保证电力线路工程的顺利进行,推动城乡建设和电力供应的持续发展。
4. 生态环境原则:尽量减少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最大限度地保护原有生态环境。
5. 社会稳定原则:在征用过程中,加强对农民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因征用引发的不良影响。
三、征用程序1. 规划编制:电力线路工程征用土地的范围和数量将通过专业的土地规划编制,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2. 征用程序公告:在土地征用过程中,需要依法向农民公告征用范围、征用原因和征用补偿方式,保证农民的知情权。
3. 协商妥善: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要与农民进行充分的协商,依法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4. 补偿发放: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的向农民支付土地征用补偿款,确保农民合法权益。
5. 征用手续办理:在经过公告、协商和补偿后,及时向相关部门办理征地手续,保证征用程序合法合规。
四、征用范围1. 征用范围:电力线路工程征用土地范围将根据实际工程需要确定,确保电力线路安全、稳定运行。
2. 征用用途:征用土地将主要用于架设、维护和改造电力线路,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性与稳定性。
3. 征用数量:在征用土地数量的确定上,将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对农民利益的最大保障。
五、征用补偿1. 征用补偿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征用补偿标准,对征用土地进行合理的补偿。
2. 补偿方式:根据协商结果,征用补偿将以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进行。
安徽省电力线路架设整治补偿标准

安徽省电力线路架设整治补偿标准电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1、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永久占用土地的面积1、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永久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一)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其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2、变电站、配电室征地按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3、铁塔基础占用土地的,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标准如下:(一)水田、菜地,每亩补偿25000~53400元;(二)旱地、园地,每亩补偿15000元~42000元;(林地、荒地、其他土地,每亩补偿8000元~16500元;四养殖水面(鱼塘),每亩补偿28000元~56200元;()国有未利用地、河涌、河流不予补偿。
4、青苗补偿按农作物现状补偿,没有农作物不补偿。
征地预公告发出后,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具体不超过以下标准:(一)一般短期(一年生以内)作物青苗补偿1000元/亩;(二)鱼苗补偿1500元/亩;(三)多年生作物(指果树等)按附件1的补偿标准执行;(四)茶、桑、药等园地的青苗补偿2250元/亩;成熟林地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2倍补偿;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的3倍补偿;种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当年实际造林补偿,苗圃苗木、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倍补偿。
5、因电力设施建设引起的地上建(构)筑物拆迁(以领有合法有效证件等为准),以货币方式补偿,其面积按如下计算:(一)属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的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房屋阳台、外走廊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
(二)属青砖、红砖、泥砖瓦木结构及其他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建筑物实墙以内的面积计算补偿。
6、电力设施建设引起的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实行房地分开补偿,即对地上建筑物、土地分别作出补偿:(一)地上建筑物补偿费包括建筑物造价补偿、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等,标准如下:①框架结构:900元/平方米;②砖混结构:750元/平方米;③砖木结构:400元/平方米;④简易结构:250元/平方米。
电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电⽹建设项⽬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各县、⾃治县、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电⽹建设项⽬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oo⼋年六⽉⼆⼗⽇电⽹建设项⽬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保障电⼒供应,加快电⽹建设速度,妥善处理征地拆迁补偿⼯作,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电⼒法》、《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承德市电⽹建设领导⼩组负责领导全市电⽹建设⼯作,各县(区)参照成⽴相应机构。
市电⽹建设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市发改委电⼒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解决电⽹建设⼯程中遇到的征地、拆迁等补偿⼯作,并负责对各县(区)⼯作进⾏检查督导。
第三条项⽬所征收的⼟地、占⽤的通道为电⽹建设⼯程专项使⽤。
第四条项⽬征地拆迁及砍树补偿等⼯作由⼯程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实施,⼯程所在地相关县(区)要成⽴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作机构,积极配合⼯程建设单位协调征地拆迁补偿⼯作。
供电公司按照规划设计⽂件,负责划定征地拆迁范围及类别,协助国⼟资源部门测量、核准征地拆迁数量及其他补偿项⽬数量。
第五条市电⽹建设领导⼩组对相关县(区)的征地拆迁补偿⼯作实⾏⽬标管理,各县(区)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补偿细则,并督促项⽬建设单位将补偿资⾦及时、⾜额兑现给被拆迁⼈,以保证被拆迁⼈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各县(区)的征地拆迁及补偿⼯作,接受承德市电⽹建设领导⼩组及办公室的检查和监督。
第⼆章征地拆迁实施原则第七条凡位于电⽹建设⼯程区以内或线路保护区以内,影响电⼒设施安全及⼈⾝、其他设施安全的⼟地、⼯程附属设施⽤地等均属于征占地范围。
凡属于征占地范围内影响电⽹⼯程建设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附着物、树⽊均属拆迁、砍伐对象。
安顺市电网建设工程土地征用青苗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安顺市电网建设工程土地征用青苗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电力是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是全市重点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为加快全市电网建设与改造步伐,规范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建设中所涉及的工程征地、线路工程占地、青苗、林木损坏等的补偿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一、关于电网建设工程征地的规定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是指经审批立项建设的电网建设工程的35kY 及以上变电站建设工程所需要用地征用。
各县区经审批的电网建设工程占地征用,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划拨政策,划拨必要的工程用地。
二、关于电网建设工程占地的规定电网建设工程占地是指经批准建设的电网工程中各电压线路(包括0.4kV、lOkV、35kV、1lOkV、220kV、500kV)通道内沿线路建设安装的电杆、铁塔、电杆拉线、电缆等线路设备所需占用的土地。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基础建设工程占地规定,积极做好线路通道建设工程占地的协调工作,按照规划提供电力线路通道。
凡涉及安全区、禁止林木生长的,均按《贵州省征占用林地管理办法》办理林地征占手续。
三、关于电网建设工程征占地的补偿及标准(一)杆、塔的补偿标准。
1、水泥电杆及拉线:按照一杆洞一补偿的原则进行补偿,水稻田内每杆洞补偿不高于100元,旱地内每杆洞补偿不高于80元,荒坡内每杆洞补偿不高于50元。
2、钢管杆:水稻田内每杆洞补偿不高于80元,旱土内每杆洞补偿不高于50元。
(二)因杆塔接地体的埋设、架线施工,临时便道等施工损坏青苗、林木、农作物的补偿标准。
1、经济果树:盛果期的每株150元,初挂果的每株100元,未挂果且种植两年以上的每株50元,种植两年以下的幼苗每株30元。
2、经济林木:超过3米的按每株50元,3米及以下1米以上的按每株30元补偿,1米以下的按每株10元补偿,幼苗不予补偿。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哈尔滨市电网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哈政办规〔2021〕1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哈尔滨市电网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哈尔滨市电网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哈政办规〔2021〕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电网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进一步提升“获得电力”水平,提高中心城区供电可靠性,保障重点产业项目用电,助推新能源快速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新建、在建和建成后存在遗留问题的电力输送、分配、调度通信等电网基础设施,包括各电压等级变电站、输配电线路、环网柜、中低压用户电力接入及其附属设施等相关项目。
二、规划建设目标“十四五”期间,全市电网项目计划投资力争突破100亿元,全社会用电量规模力争突破1500亿千瓦时,规划新(改、扩)建110(6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73座以上。
其中,新(改、扩)建500千伏变电站3座以上、220千伏变电站10座以上、110(66)千伏变电站60座以上,新增变电容量1000万千伏安以上,综合自动化改造率95%以上,新建电力线路1800公里以上。
力争中心城区电网供电可靠性提升至99.999%,综合电压合格率达到99.999%,电网结构标准化率、变电站站间转供率、配电自动化覆盖率、智能电表覆盖率、清洁能源消纳率均大幅提升。
三、主要意见(一)加强电网规划管理各级政府应当将电网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做好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的有机衔接,强化电网项目规划管理。
1.根据电网项目建设需要,由市发改部门统筹全市能源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组织编制电网规划,会同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制定年度电网建设重点项目计划并纳入省、市重大项目进行调度管理。
1000kv特高压拆迁标准

1000kv特高压拆迁标准一、土地补偿费1.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建设1000kV特高压线路需要,对所征用的土地进行补偿的费用。
补偿标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2.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根据线路路径所经过的土地类型和数量,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计算出土地补偿费总额。
二、青苗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是指因建设1000kV特高压线路需要,对线路占用范围内的青苗进行补偿的费用。
2.青苗补偿费的计算方法:根据线路占用土地上的青苗种类、数量和生长状况,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计算出青苗补偿费总额。
三、附着物补偿费1.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因建设1000kV特高压线路需要,对线路沿线附着物(如建筑物、构筑物、坟墓等)进行补偿的费用。
2.附着物补偿费的计算方法:根据附着物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计算出附着物补偿费总额。
四、搬迁补助费1.搬迁补助费是指因建设1000kV特高压线路需要,对线路沿线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进行搬迁的补助费用。
2.搬迁补助费的计算方法:根据搬迁的居民或企事业单位的数量、搬迁距离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助标准,计算出搬迁补助费总额。
五、安置补助费1.安置补助费是指因建设1000kV特高压线路需要,对线路沿线受影响的居民进行安置的费用。
2.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法:根据安置的人数、安置方式(如集中安置、分散安置等)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助标准,计算出安置补助费总额。
六、其他费用1.其他费用包括因建设1000kV特高压线路需要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如前期工作费用、工程建设费用、环境影响评价费用等。
2.其他费用的计算方法: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的情况以及合同协议约定,计算出其他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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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8]1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为保证我省境内电网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障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中部城市群建设的用电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地动迁补偿原则1.电力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电网建设项目是全省重点工程,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电网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2.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协调工作。
对符合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登记等申请条件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3.各市政府负责协助电网建设单位实施征地工作,实施地上地下附着物的动迁和协调工作。
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所定标准,及时足额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可以减免属于本级的涉及电网建设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涉及国有资产的铁路、公路、通信、水利及管道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价给予补偿。
5.因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或改变现状的水利、道路等设施,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原标准恢复。
若产权单位提出高于原标准建设的,所增加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6.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征占用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予以优先安排。
对输变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使用林地的项目,要尽快报省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7.各级政府和电网建设单位要依法征地、动迁,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正当权益。
要做好电网建设宣传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阻碍工程施工事件的发生。
8.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征地、动迁等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管理。
二、征收土地补偿、税费标准(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含安置补助费)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未实施前,我省电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具体标准如下: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补偿:城市规划区3.2万元/亩;县级城镇规划区2.4万元/亩;其他地区1.6万元/亩。
水田平均补偿:城市规划区4万元/亩;县级城镇规划区3.68万元/亩;其他地区3.2万元/亩。
菜田平均补偿:城市规划区5.6万元/亩;县级城镇规划区5.12万元/亩;其他地区4.8万元/亩。
2.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补偿:城市规划区2万元/亩;县级城镇规划区1.5万元/亩;其他地区1万元/亩。
3.征收农民宅基地补偿:对宅基地中种植蔬菜的部分,按照征收邻近菜田标准补偿;对用于建造房屋和其他用途的部分,按照征收邻近旱田标准补偿。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补偿:城市规划区2.2万元/亩;县级城镇规划区1.65万元/亩;其他地区1.1万元/亩。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用地平均补偿:城市规划区0.6万元/亩;县级城镇规划区0.45万元/亩;其他地区0.3万元/亩。
6.临时使用耕地,按占一年补两年、占两年补3年产值。
年产值标准:城市规划区旱田2000元/亩、水田2500元/亩、菜田3500元/亩;县级城镇规划区旱田1500元/亩、水田2300元/亩、菜田3200元/亩;其他地区旱田1000元/亩、水田2000元/亩、菜田3000元/亩;临时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用地原则上不予补偿。
(二)其他税费1.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2.耕地开垦费:一般耕地6670元/亩,基本农田13340元/亩。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电网建设单位和林业、农业等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附着物产权人等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本方案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方及城镇居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征地前告知、征地后补偿登记,公告征地方案、安置方案。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社区)、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农业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7.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站址和线路走廊进行踏勘选定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在设计桩位确定后,改种其它农作物的,按上年农作物进行补偿。
三、房屋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城市规划区、建成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补偿650元/平方米;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补偿550元/平方米;砖瓦房补偿400元/平方米;平(草)房补偿300元/平方米。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补偿120元/平方米;室外水泥地坪补偿25元/平方米;沼气池补偿400元/个;厕所补偿50-100元/平方米(或100元/座);猪鸡舍补偿50-100元/平方米(或猪舍300元/座、鸡鸭舍50元/座);塑料大棚补偿25-30元/平方米;菜窖补偿50-130元/平方米;砖石墙补偿50元/延长米;格栅(含工艺格栅栏)补偿150元/延长米;大门楼补偿400元/个;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补偿2000元/眼;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补偿2000元/眼;排灌水井(含设备)补偿10000元/眼;排水管(塑料管、铸铁)补偿10-30元/延长米;电话迁移补助费200元/户;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300元/户。
3.异地安置补偿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6000元/户。
4.搬迁运输费200元/户。
5.临时住房补贴300元/户。
6.迁坟补偿300元/座。
7.征收灌溉、水源、灌排设施补偿标准:农田平均补偿1000元/亩;菜地平均补偿1100元/亩;园地平均补偿870元/亩。
四、林木补偿及相关费用标准1.林木补偿标准(1)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1-3树龄年平均补偿1200元/亩;4-13树龄年平均补偿1800-3600元/亩;14-20树龄年平均补偿3000-1800元/亩;21树龄年以上平均补偿1200元/亩。
(2)柞树林木补偿费1-3树龄年平均补偿1200元/亩;4-20树龄年平均补偿1800-3000元/亩;21-50树龄年平均补偿4400-6000元/亩;51树龄年以上平均补偿2400元/亩。
(3)红松林木补偿费1-3树龄年平均补偿1200元/亩;4-20树龄年平均补偿2000-3100元/亩;21-40树龄年平均补偿4600-6200元/亩;41-70树龄年平均补偿16800元/亩;71树龄年以上平均补偿9600元/亩。
(4)落叶松及油松林木补偿费1-3树龄年平均补偿1200元/亩;4-20树龄年平均补偿1800-3000元/亩;21-50树龄年平均补偿6000-2500元/亩;51树龄年以上平均补偿1100元/亩。
2.村民房前屋后树木补偿标准一般树木(杨、柳、榆、槐等)幼龄林(1-10树龄年)平均5-20元/株;中龄林(11-20树龄年)平均22-50元/株;成熟林(21树龄年以上)平均11元/株。
3.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4000元/亩;未成林2667元/亩;防护林、特种用途林5336元/亩,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6667元/亩;疏林地、灌木林地2000元/亩;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1334元/亩。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五、果树补偿标准1.苹果(各种苹果)树培育期(1-5树龄年)平均补偿5-90元/株;初果期(6-8树龄年)平均补偿90-210元/株;盛果期(9-25树龄年)平均补偿210-1200元/株;衰果期26树龄年以上平均补偿600元/株。
2.梨(各种梨)树培育期(1-5树龄年)平均补偿5-45元/株;初果期(6-8树龄年)平均补偿45-144元/株;盛果期(9-25树龄年)平均补偿144-1200元/株;衰果期26树龄年以上平均补偿600元/株。
3.桃树、大樱桃树、李子树、杏树培育期(1-3树龄年)平均补偿5-45元/株;初果期(4-8树龄年)平均补偿45-144元/株;盛果期(9-20树龄年)平均补偿144-360元/株;衰果期21树龄年以上平均补偿180元/株。
4.葡萄(各种葡萄)树培育期(1-2树龄年)平均补偿5-10元/株;初果期(3-5树龄年)平均补偿10-90元/株;盛果期(6-11树龄年)平均补偿90-180元/株;衰果期12树龄年以上平均补偿80元/株。
5.枣(各种枣)树培育期(1-3树龄年)平均补偿5-10元/株;初果期(4-8树龄年)平均补偿10-80元/株;盛果期(9-30树龄年)平均补偿80-650元/株;衰果期31树龄年以上平均补偿320元/株。
6.板栗(各种栗子)树培育期(1-4树龄年)平均补偿5-10元/株;初果期(5-7树龄年)平均补偿10-180元/株;盛果期(8-35树龄年)平均补偿180-900元/株;衰果期36树龄年以上平均补偿450元/株。
7.杂果树(除上述以外其他果树)培育期(1-3树龄年)平均补偿5-10元/株;初果期(4-10树龄年)平均补偿10-30元/株;盛果期(11-25树龄年)平均补偿30-80元/株;衰果期26树龄年以上平均补偿40元/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