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政制度
教育培训培训机构规章制度

教育培训培训机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教育政策,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管理行为,提升办学效率。
第四条教育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私自修改或违反规定。
第五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六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
第二章教学管理第七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制定教学方案,明确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
第八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招聘具有相关教学经验和资格的教师,严格考核和评估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第九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制定教学评估制度,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档案,记录学生学习情况和成绩,定期进行学生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教师培训和学科研讨,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十二条对于学生提出的教学意见和建议,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及时采纳并改进教学工作。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建立规范的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审批程序,规范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五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招聘、考核和奖惩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课程管理制度,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管理制度,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八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教育培训机构规章制度管理

教育培训机构规章制度管理一、总则为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保障教育培训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学员的全面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二、管理机构1. 教育培训机构设立校长办公室,负责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协调各部门工作。
2. 校长办公室下设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3. 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教学督导组织,负责对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是教育培训机构的质量保障部门。
三、招生管理1. 教育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公开招生,公平公正选拔学员。
2.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招生活动,提高教育培训机构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 招生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招生资格,严禁以不正当手段招生,保障学员权益。
四、教学管理1. 设立教学计划,明确各阶段的教学目标和要求,确保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
2. 配备专业教师团队,教师应具备相关的教育背景和教学经验,能够有效指导学员学习。
3. 制定教学评估机制,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教学效果。
4. 教学过程中要遵循科学的教学方法,促进学员的全面发展,引导学员积极参与学习。
五、考核评价1. 制定考核评价制度,确保对学员的考核评价公平公正。
2. 设立考核评价委员会,独立进行考核评价工作,认真审核考核结果。
3. 对学员的学习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引导学员积极进步。
六、学员管理1. 建立学员档案,做好学员信息的登记和管理工作,保障学员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2. 按照教育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要求,指导学员加强学习,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
3. 遵守学员管理规定,不得私自离校,严格遵守宿舍纪律和校规校纪。
七、奖惩管理1. 设立奖励制度,激励学员努力学习,取得优异成绩。
2. 实施惩处制度,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员进行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严格管理学员行为。
以上为教育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希望在实际管理中认真执行,确保教育培训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学员的全面发展。
民办培训机构教学规章制度

民办培训机构教学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机构的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机构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个体差异,关注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本机构教学活动的宗旨是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综合实践能力。
第五条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服务于社会发展。
第六条本机构教学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条本机构教学规章制度内容包括教学管理、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管理等。
第二章教学管理第八条本机构确定专门的教学管理机构,负责教学计划制定、教学组织和实施、教学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本机构制定教学计划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教育政策和要求,体现学科发展趋势和学生需求。
第十条本机构教学计划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进度、教学资源等内容。
第十一条本机构实施教学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科学、有序,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本机构每学期根据教学进度安排教师进行教学检查,评估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本机构建立教学档案,记录每个学生的学习情况、考核成绩、教学评价等信息。
第三章师资队伍建设第十四条本机构遵循“人尽其才”的原则,选拔、培养、激励优秀的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本机构建立定期培训、激励机制,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十六条本机构建立教师岗位评价制度,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七条本机构每学年组织教师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确定高水平教师、优秀教师。
第四章教学质量保障第十八条本机构设立教学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教学质量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本机构建立教学质量监督和评价机制,对教学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条本机构每学期组织学生进行教学满意度调查,了解学生对教学质量的评价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本机构每学年组织教师进行课程评审,评价教学进度和教学质量。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对本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和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在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和非捐助资产,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公司制企业法人。
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营利性培训机构的设立及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办学宗旨)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从事政治、军事、警察等领域的教学培训项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条(管理分工)市教育部门负责本市民办培训行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教育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制定全市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培训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分别指导、监督区教育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上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对人才素质的要求日益提高。
为了满足社会对职业技能人才的需求,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政策,以规范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就上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行深入探讨。
一、法律法规依据上海市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规的规定,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要有一定的师资力量、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保障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教学效果。
二、师资力量要求1. 教师资格: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师资格要求是必不可少的。
教师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学历和教育教学经验,其中一些特殊技术领域更需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资质认证。
2. 学科骨干: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还需要拥有一定数量的学科骨干,他们是教学工作的主要负责人,需要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
三、办学条件要求1. 办学规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规模需要与其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相适应,保证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教学质量。
2. 教学设施:教学设施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这些设施要求必须符合一定标准,保证教学的实施和教学效果。
四、教学质量要求1. 教学大纲: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明确课程设置、教学目标、教学方法等内容。
2. 教学评估:对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教学效果要进行定期的评估,通过考试、论文等形式进行学生综合素质的考核。
五、管理规范要求1. 行政管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行政管理要求要严格规范,包括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过程的监督、学生管理等方面。
2. 财务管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要求要健全,建立健全的收支管理制度,保障办学经费的使用合理合法。
六、监督检查要求1. 教育主管部门: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合规运行。
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

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经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的内资公司制企业(不含经营性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前款所称的经营性培训活动是指面向社会有偿提供的非公益性的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的培训服务。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从事与学历教育相关的教育培训项目。
其他公司不得以教育咨询或教育类家政服务等名义变相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申请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辖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其中,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向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跨区迁移的,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第五条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业表述中应当含有“培训"字样,不得出现“学校”、“学院”、“大学”等字样.第六条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的规定。
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的职业(工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规定,并纳入当年度《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范围。
(完整)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政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校区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学校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本学校制定行政管理制度如下:办公室日常行为规范一、职业操守1.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服从上级,听从指挥;2.维护公司形象,树立职业道德,保守公司秘密;3。
团结协作,爱岗敬业,杜绝是非;4。
尊老爱幼,不抱怨、不欺瞒;5。
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课业;6.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二、教室常规1.使用标准普通话及礼貌用语,相互热情友好打招呼;2。
有家长和学员在场时,相互应以老师称呼;3.办公室、教室门不得随意关闭,不得在办公区与教室内吃零食;4。
教室内不得大声喧哗;5。
教室内应保持整洁,下课后应摆放好桌椅和教具,并清理干净;6.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产及工作环境,保持办公室清洁卫生;7。
不得在办公室和教室内吸烟;8.下班后,应检查门窗是否关闭,电源和水闸是否切断,门是否锁好,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三、接待规范1.有人到访应主动热情接待并问其姓名、单位及来访意图,向相关人员报备后灵活处理;2.如果相关人员不在,应向来访者问其具体事项及联系方式并做好记录;3.如果来访者与公司领导有约,应征得领导同意后将人带入指定会谈地点;4.来访者离开时,应主动将其送至电梯门口;5。
如遇咨询者,应提供详细的、确切的相关资料,如不知详情,应请具体人员予以解答。
6.接待人员必须将情况记录在上门登记表上。
四、电话礼仪1。
铃声响起3声后必须接起;2。
接起电话后需亲切的使用“您好,育林教育,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到您?"问候对方,并耐心的帮其解决问题,如不能自行解决需将电话转给咨询师,使用礼貌用语“请您稍等,我将会为您找到我们资深的咨询老师为您提供帮助”;3。
电话机旁必须准备好纸、笔和热线登记表,如对方所询之人不在,需根据热线登记表上的项目如实填写,并给予转达;4.不得对着话筒大声喧哗,不得与来电者争吵,不得将他人电话号码随意告诉来电者。
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 (举办者)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
第二条 (培训场所)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可合法使用的培训场所。
租赁培训场所的,应有经公证的有效租赁合同,且租赁期不得少于三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教学场地应达3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教室四间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地,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培训项目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培训设施设备)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设施、设备。
主要的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确需租赁的大型设施、设备应有经公证的有效租赁合同。
培训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实训工位充足,能满足培训需要。
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场所与设施、设备应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培训项目设置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校长)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5岁。
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
第五条 (教学管理人员)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教师队伍)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业理论教师和专业实训课教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校区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学校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本学校制定行政管理制度如下:
办公室日常行为规范
一、职业操守
1. 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服从上级,听从指挥;
2. 维护公司形象,树立职业道德,保守公司秘密;
3. 团结协作,爱岗敬业,杜绝是非;
4. 尊老爱幼,不抱怨、不欺瞒;
5. 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课业;
6. 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二、教室常规
1. 使用标准普通话及礼貌用语,相互热情友好打招呼;
2. 有家长和学员在场时,相互应以老师称呼;
3. 办公室、教室门不得随意关闭,不得在办公区与教室内吃零食;
4. 教室内不得大声喧哗;
5. 教室内应保持整洁,下课后应摆放好桌椅和教具,并清理干净;
6. 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产及工作环境,保持办公室清洁卫生;
7. 不得在办公室和教室内吸烟;
8. 下班后,应检查门窗是否关闭,电源和水闸是否切断,门是否锁好,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三、接待规范
1. 有人到访应主动热情接待并问其姓名、单位及来访意图,向相关人员报备后灵活处理;
2. 如果相关人员不在,应向来访者问其具体事项及联系方式并做好记录;
3. 如果来访者与公司领导有约,应征得领导同意后将人带入指定会谈地点;
4. 来访者离开时,应主动将其送至电梯门口;
5. 如遇咨询者,应提供详细的、确切的相关资料,如不知详情,应请具体人员予以解答。
6. 接待人员必须将情况记录在上门登记表上。
四、电话礼仪
1. 铃声响起3声后必须接起;
2. 接起电话后需亲切的使用“您好,育林教育,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到您?”问候对方,并耐心的帮其解决问题,如不能自行解决需将电话转给咨询师,使用礼貌用语“请您稍等,我将会为您找到我们资深的咨询老师为您提供帮助”;
3. 电话机旁必须准备好纸、笔和热线登记表,如对方所询之人不在,需根据热线登记表上的项目如实填写,并给予转达;
4. 不得对着话筒大声喧哗,不得与来电者争吵,不得将他人电话号码随意告诉来电者。
五、着装要求
1. 日常办公:(女员工)平时着装优雅、大方,不得穿紧身、暴露、另类衣服或凉拖鞋,不得浓妆艳抹;(男员工)平时着装整洁、大方,不得留长发,不得穿短裤、背心、凉拖;
2. 周末上课或校区搞活动,全体员工必须穿工装;
办公用品领取
1. 办公用品领取,需在行政前台老师处填写《办公用品领用表》,大物件需由主管审核,批准签字后方可领取;
2. 新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后,在行政前台老师处签字领取;
日常惩罚
1.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严重性,给予10—200元的惩罚
A、着装不符合公司规定,不穿工装,发现一次乐捐10元,管理层翻倍;
B、工作时间在前台闲聊与工作无关的事,发现一次乐捐10元,管理层翻倍;
C、每日早会、息会提前通知了时间,但因为个人原因迟到,发现一次乐捐5元,管理层翻倍;
D、每次大小会议,不做会议记录或随意敷衍记录,发现一次乐捐10元,管理层翻倍;
E、开会时手机铃声响起,发现一次乐捐10元,管理层翻倍;
F、开会时玩手机或手机铃声响起,确有急事(家长电话、家里急事)、但不打报告随意走出会场接听者,发现一次乐捐20元,管理层翻倍;
G、下班后教室门窗、电灯、电脑、电源、饮水机未关闭,教室零乱,
发现一次,责任人乐捐20元,管理层翻倍;
H、工作时间,在没有完成当日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玩手机、聊私人QQ、看电视、闲聊、吃零食、睡觉,发现一次乐捐10元,管理层翻倍;I、工作时间,私自外出不给直属领导打报告,发现一次乐捐50元,管理层翻倍;
J、消极工作,懒散工作,上级领导安排的任务不积极执行者者,发现一次乐捐20元,管理层翻倍,若当日工作没有在下班期间完成,需无条件加班且无加班工资;K、损坏公司财物,无法修复,造价赔偿;
L、未经他人允许,私自剽窃或使用他人的客户信息,发现一次乐捐20元,管理层翻倍;
M、随意向客户许下公司不可能实现的承诺,发现一次乐捐50元,管理层翻倍;若对公司造成损失,视情节严重,最高给予当事人200元罚款,管理层翻倍,并承担一定的责任;
N、不按时对意向客户进行回访,发现一次乐捐20元,管理层翻倍;O、因各种原因,对公司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重大损失,视情节严重,发现一次乐捐50—200元不等,管理层翻倍;情节特别严重,予以开除
(注:以上乐捐当日统一交予行政老师处,行政老师记录并妥善放置于乐捐箱,作为校区活动经费)
2.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严重性,给予降薪、降职或开除
A、故意损坏公司形象,恶意中伤领导及员工;
B、在职场打架闹事者;
C、对竞争对手或他人泄露公司机密,重要资料;
奖励机制
A、员工每月全勤奖100元;
B、工作突出奖(对于市场部和行政部),详见各部门员工薪资福利待遇方案;
C、优秀教师奖(对于教师部),详见各部门员工薪资福利待遇方案;
D、辅导教师的班上学生通过该名教师的辅导获得市级以上的荣誉,奖励该教师500—1000元;
E、对于学校内部员工推荐他人进入学校工作,并且该人通过考核、表现优异,按照人事奖励方案给予该员工相应奖励;
F、其他的奖励按照各部门薪资福利待遇方式操作。
专业代办上海民办教育培训许可证,手机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