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中外合作联合培养学位研究生项目管理办法
2021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常见问题解答(网站)

2021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常见问题解答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近期发布的《2021年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学校公布了《2021年同济大学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现就同学们在申报过程中的常见问题进行解答:一、项目申报阶段答:查看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简章,并仔细阅读了解我校《2021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工作手册》,确认本人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条件。
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对照《2021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审核要点》仔细逐项检查,确保所提交的材料符合基金委和学校要求。
同时可参考2021年学校国家公派项目宣讲会相关专家的介绍材料(加入QQ群或联系所在学院负责老师获取)、或在线经验分享会资料等。
严格按照校内申报时间节点提交材料,因学校还将进行专家评审、名单公示等其他申报环节工作,逾期提交的申报材料将不再进行推荐。
初审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国内导师推荐信、邀请函、外文研修计划、国外导师简历、成绩单复印件、外语水平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最高学历及学位证明等,详细要求请阅读工作手册中“实施办法”及附件九的相应内容对照准备。
成绩单需包含自本科起至最近一学期(2020年秋季学期)的所有学期成绩,请核查勿有遗漏内容。
申报系统填写身份证信息时要求身份证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如需更换请提前办理。
此外,申请人可提前登录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进行用户注册,了解和试填申报系统申请表的相关内容,仔细斟酌做好内容准备,待正式开网后提交。
3、如何联系国外留学单位,联系时应注意哪些事项?答:攻读博士学位生,无论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的中外合作奖学金派出还是利用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派出,均需自行对外联系,取得入学通知书/邀请信等材料;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主要通过所在院系、导师联系落实国外留学单位和导师,制定联合培养计划并取得邀请信。
在报名前需要取得外方正式的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
联系过程中写清本人联系地址、电话、E-mail、传真号码等信息,以便顺利取得外方邀请信/入学通知等有关材料,并注意保留对外联系过程中的重要信息。
大学本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本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本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学生交流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促进我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我校实际情况相符合,应当在我校已有相同(或相近)专业或课程举办。
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课程的,学校和相关学院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二、申报与审批第五条学校鼓励具备条件的学院根据国家中外合作办学原则,结合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与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探索合作办学模式,积极申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主体为专业学院。
专业学院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指导下,负责与外方教育机构开展前期的合作洽谈,形成举办合作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洽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应当考虑以下原则:(一)是否能有效推动本学科或专业的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二)项目收益是否能与总成本(人员薪酬、资源配备、办公经费、需支付国外合作方的费用等)基本持平。
第七条中外双方就合作办学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专业学院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正式的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按照报批程序上报学校审定。
第八条经学校审定同意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学校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指导专业学院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上报下列文件至省教育厅办理报批手续。
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学分转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学分转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加直升研究生选拔。 3、除认定转换及豁免的课程外,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 其他课程必须修读通过,不能在标准修业期内完成学业,应按 规定申请延长修业期;逾期未提出延长修业期申请的,按结业 或肄业处理。 4、如因学生本人修读原因达到退学警告标准的,除须在 返校后由学院指定补修相关课程外,退学警告不予撤销。 5、其他类别学生的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工作由所在学院 负责。 6、在本规定基础上,项目有制定学分转换细则的,按项 目细则规定处理。 本管理办法自2012-2013学年春季学期起施行,解释权归 上海交通大学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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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教师予以认定,通识核心课由教务处教学研究办负责认定。 一专课程由学生所在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审核及签署意见并加盖 公章,第二学科课程由开课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审核及签署意见 并加盖公章后,由院系教务老师统一交至教务处注册与学务中 心。 4、学分转换、豁免修读申请表均需一式两份,学生所在 学院教务办及教务处注册与学务中心各留存一份。 5、申请学分转换、豁免修读均需提供对方学校正式成绩 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及对方课程大纲、课时安排、成绩标 准、作业等相关证明材料。除协议学校统一寄送成绩单外,部 分海内外交流项目及外校转入学生均需由学生本人提供正式成 绩单原件。成绩单原件不退还学生,毕业时与我校成绩单共同 存档。如原件只有一份,提交学分转换及豁免申请前请自行留 存电子版及复印件。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工作,结合我校 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校内转专业学生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在校期间有转专业经历的学生。因两专业培养 计划的差异,学分转换只作为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成绩大表 不作任何调整。
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规范性文件

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规范性文件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奖(助)学/奖教金类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办法(试行)为了更好地贯彻“科教兴国”战略方针,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充分合理地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奖励在学校各领域做出贡献的教师、管理人员及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并规范各类捐赠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社会各界捐赠的专项奖(助)学/奖教金,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学校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机构学校成立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所有各类社会捐赠项目全部由基金会负责归口接受和管理。
基金会办公室为基金会的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积极合法地策划和发展各种形式的资金筹措募集活动,努力做好基金的增值工作。
具体负责起草协议范文、项目统计;提供当年可供参评项目、名额与资金额度;评审后的资料汇总、备案、归档;提交年度报告及与捐赠方的日常联系,按照协议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资金来源充分发挥基金会集资优势,通过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密切联系与合作,努力向海内外团体及个人募集资金,用以完善办学条件,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着作出版及学术交流,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
充分发挥和利用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国际交流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及各院(系)的资源和信息优势,密切对外联系,多渠道筹措资金,协助基金会做好捐赠集资工作。
为了更好地落实“院”为实体的校、院、系三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院(系)积极性,鼓励各院(系)向社会募集资金,在充分尊重捐赠方愿意的前提下,原则上筹资方为主要受益者。
对筹资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集资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组织实施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为全校受益捐赠项目的具体操作、组织实施评审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制定评选办法、统筹向院(系)下放名额指标、接受院(系)的奖(助)学/奖教金申请、组织评审委员会实施评审工作、确定获奖名单、组织颁奖活动并向基金会办公室提供评审结果。
中国高校中外合作专业一览表

中国高校中外合作专业一览表我国高校中外合作专业一览表一、前言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我国高校开始与国外合作办学,开设国际化、全球化的专业课程。
这些合作专业不仅为学生提供了更广阔的学术视野和就业机会,也对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竞争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我国高校中外合作专业进行一览表式的介绍,并对这一趋势进行深入探讨。
二、我国高校中外合作专业一览表1. 北京大学- 本科生:中美双学位项目(经济学、工商管理等)- 研究生:中欧工商管理硕士项目2. 清华大学- 本科生:中加工商管理硕士项目- 研究生:中德能源与环境管理硕士项目3. 上海交通大学- 本科生:中法工程师项目- 研究生:中芬创新与企业家精神硕士项目4. 浙江大学- 本科生:中英国际商务项目- 研究生:中澳医药健康管理硕士项目5. 复旦大学- 本科生:中意经济与管理双学位项目- 研究生:中韩商业与金融硕士项目6. 南京大学- 本科生:中加环境科学与工程双学位项目- 研究生:中新图书馆信息管理硕士项目以上是部分我国高校开设的中外合作专业一览表,涉及了经济学、工商管理、工程师、环境科学、信息管理等领域,极大地丰富了我国高校的专业设置,也为学生提供了更多选择的机会。
三、深入探讨我国高校与国外合作办学的专业涉及了多个领域,这不仅拓宽了我国学生的学术视野,也为我国的高等教育质量提升提供了有力支撑。
这些合作专业不仅注重教学内容的国际化,更加重注学生的实际能力培养,例如创新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具备国际视野和能力的人才更受社会青睐,我国高校中外合作专业的开设不仅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要求,也为学生求职、创业提供了更宽广的空间。
通过与国外高校的合作,学生可以获得更多国际认可的学位,也更易于在国际化的就业市场中脱颖而出。
然而,我国高校中外合作专业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比如教学模式的差异、文化冲突等。
我国高校在与国外高校合作办学时,需要更加注重课程设置的专业性和针对性,以确保办学质量和办学效果。
上海交大与曼彻斯特合作办学 管理学博士

上海交大与曼彻斯特合作办学管理学博士以上海交大与曼彻斯特合作办学管理学博士随着全球化的趋势,国际合作办学逐渐成为高等教育领域的一种重要形式。
上海交通大学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的合作办学项目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该项目为管理学博士学位提供了一个独特的学习机会,使学生能够在两所世界一流大学之间获得双重学位。
上海交通大学与曼彻斯特大学合作办学项目于2006年启动,旨在为中国学生提供国际化的管理学博士教育。
该项目的设立是为了满足中国日益增长的高级管理人才需求,培养具备国际视野和全球竞争力的卓越管理人才。
通过与曼彻斯特大学的合作,学生可以在两所学校之间进行学习和研究,获得上海交通大学和曼彻斯特大学的双重学位。
该项目的管理学博士课程旨在培养学生在商业领域中的研究能力和领导潜力。
学生将学习管理学的核心理论和方法,并通过独立研究项目来应用这些理论和方法。
课程涵盖了管理学的各个领域,包括战略管理、组织行为、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
在学习过程中,学生将有机会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项目,拓宽自己的学术视野。
该项目的教学团队由上海交通大学和曼彻斯特大学的优秀教授组成。
这些教师拥有丰富的教学和研究经验,能够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和指导。
学生将在两所学校之间交替学习,每年在上海交通大学和曼彻斯特大学各学习一学期。
在曼彻斯特大学的学习期间,学生将有机会与曼彻斯特大学的学生和教师进行深入交流,拓宽自己的国际视野。
该项目的学习周期为四年,学生将在四年内完成学位要求。
学生需要完成一定的课程学习和研究项目,并通过论文答辩来获得学位。
在学习期间,学生将得到来自两所学校的指导教师的指导,并有机会参与各种学术活动和研究项目。
通过这些实践机会,学生将能够提升自己的研究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该项目的毕业生将获得上海交通大学和曼彻斯特大学颁发的管理学博士学位。
这将为他们在国际商业界和学术界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毕业生将具备深厚的管理理论知识和研究能力,能够在跨国企业、高等教育机构和研究机构等领域中担任重要职位。
上海外国语大学中外合作办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国际化教育的发展,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项目)的管理,实现学校整体发展目标,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上海市教委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以上海外国语大学的名义,同外国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的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或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项目,实施教育、教学的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包括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教育主权。
中外合作办学应坚持我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培养的要求,保证教育质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努力培养国际化创新型人才。
第四条与我校进行中外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国家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应高于或者相当于我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
引进国外优质资源应立足于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着重发展我国急需的新兴、幼稚学科以及空白学科,但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或者与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国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五条上海外国语大学是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和合作办学的主体。
作为学校法人代表,校长对外行使协议签字权。
各院(系、所)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具体承办单位,可由校长授权的代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协议。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留学问题的若干规定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留学问题的若干规定为了贯彻国家关于出国(境)留学的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就业工作秩序,防止学校资源流失,提高办学效益,支持研究生导师为学校上水平多作贡献,同时也为准备出国深造的研究生打下必要的专业基础,兹对在校研究生出国留学和探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在校研究生出国(境)学习交流1.研究生申请出国(境)必须为在读研究生。
2.研究生的派出均需以学校批准的科技合作项目中有关条款为依据,结合研究生的论文方向,以合作科研的方式赴境外进行相关的试验、研究;或学校与境外开展的国际联合培养项目。
3.研究生出国(境)一般在完成课程学习计划之后,在国(境)外合作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视为研究生整个培养过程的一部分,到期按时回校完成学业,进行论文答辩。
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最后一学年内不得长期(6个月以上)派出。
4.因公派出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得延长在外期限。
个别研究生确因项目任务需要,须延长在境外停留期限者,需经过其导师及所在院(系)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5.出国(境)研究生必须填写《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登记审批表》,并办理有关手续。
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学校不予承认在外学习的学分,并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6.委托、定向培养研究业,应有委培、定向单位委托办理的正式公函。
二、探亲、访友、旅游1.为了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学生在学期中间不得请假出国(境)探亲(因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访友、旅游。
2.利用寒暑假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的,应如期返校;逾期不返者,按旷课论,由所在院(系)上报研究生院,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超期两周者,由学校作自动退学处理。
3.委托、定向培养研究生,应有委培、定向单位委托办理的正式公函。
三、在校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在校研究生可以在学校办理自费出国(境)留学手续,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二项要求:1.完成培养计划、办妥学位申请手续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2.取得自费出国留学必要的国(境)外攻读学位的入学通知书全额奖学金或经济担保书等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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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中外合作联合培养学位研究生项目管理办法
沪交研〔2017〕8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双学位、联授学位等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招生、培养与管理,保障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交通大学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国际研究生培养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或我校相关院(系)与国外高校或其院(系)间所签署的双学位、联授学位等联合培养项目;我校与港澳台高校间签署的联合培养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联合培养学位项目的设置
第三条我校鼓励与世界一流大学签署双学位、联授学位等联合培养学位研究生合作协议。
第四条合作协议中应明确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要求,规定学生在派出学校和接收学校应完成的学习任务,学习课程的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规定,说明参加学位项目的学生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每年录取的学生人数上限,以及学生在接收学校学习期间所发生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旅费、保险费等各种费用及支付责任主体。
第五条校级或院(系)层面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合作协议,均须经研究生院审核,并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签署。
已签署协议应在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处备案后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