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利用关联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段和方法
企业如何合法避税及企业怎样避税

企业如何合法避税及企业怎样避税企业常见的合理避税方式有哪些?合理避税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用合法的手段和方法,来达到纳税人减少缴纳税款的经济行为。
但并不是所有的税都能规避,有些税是企业不得不交的,另外一些税是可以通过技术系统来操作少交或者不交的。
下面介绍一下如何避税,企业老板们应该知道的7个避税的方法!1,注册地避税注册地避税是根据其中一地区或城市的优惠政策,你可以去那个地区注册企业,这样,你就可以享受在那个城市的税务优惠政策。
在目前,只要是经济特区或者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或者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能够享受到较大的优惠政策。
2,优惠政策避税优惠政策来说,要看国家的税务政策方法,比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少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利润的15%缴纳,注意,如果是非高新技术企业,则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3,管理费用避税一个企业的经营,想要合理合法的避税,可以尽量缩短折旧年限,这样折旧金额增加,利润减少,所得税少交。
4,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避税a,每月开票额不超过十万,免收增值税及附加税。
(适用于增值税普通发票)b,每月开票金额不超过十万,免收教育费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适用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上是2点小微企业优惠政策避税条件。
5,专利避税如果一个公司里面,老板或者员工拥有个人专利,并且将这项专利提供给了公司使用,公司在对待个人的专利时,可以为其合理估价,并以有价入股的形式,签订合同纳入公司使用。
这样的话,专利就会成为公司的无形资产,会计人员则可以采用合理摊销的方式,将其计入成本费用,从而减少利润,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6,进项抵扣税一家公司,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又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那么就是混合销售,要注意的是,这其中又两个要素,一个是必须是同一项销售行为,另一个是必须要涉及服务和货物。
合理避税的案例

合理避税的案例
合理避税的案例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避税方法:
1. 转移定价法:企业可以通过关联公司之间转让定价来减少税收负担。
例如,一家公司向其关联公司出售产品或服务时,可以将其售价定在低于市场价格的水平上,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2. 成本计算法: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成本计算来减少税收负担。
例如,企业可以在生产过程中选择合适的原材料和设备,以降低单位产品的成本,从而增加利润。
3. 融资法和租赁法:企业可以通过利用金融工具和租赁方式来获得资金支持,从而减少税收负担。
例如,企业可以利用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进行融资,或者将某些资产出租给关联公司,从而实现资金的流动和转移。
4. 优惠政策法:企业可以通过了解国家的税收政策,利用优惠条款来减少税收负担。
例如,企业可以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进行投资,享受政府提供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总之,合理避税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不能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伦理。
同时,企业应该注重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水平,加强内部管理,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企业所得税常见避税、偷税手段

(23)改变企业核算形式
主要由独立核算改变为非独立核算,利用两个经济实体之间的结合部管理比较薄弱的环节,从中逃避税收。有部分下属承包单位,通过非独立核算形式,只向主管部门上缴利润、管理费,并以利、费代替税金。如某图片社年利润近百万元,但主管部门经营亏损,该社改为非独立核算后,不再缴所得税,搞所谓“肉烂在锅里”,造成国家税源流失。
(29)利用商品盘损避税
(30)广告字幕巧妙置换避税
将定格于电视屏幕中的“长江大曲剧场”这六个字改为“长江酒业剧场”,那么从有关税收政策的角度来讲,其性质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该广告的宣传就由粮食类白酒“长江大曲”改变为宣传“长江酒业公司”了。前者是对企业的产品即粮食类白酒的宣传,后者是对企业形象的宣传。
应于发放工资时扣收的代垫款项于代垫时故意不记入“其它应收款”账户,发薪时也不扣收或故意少扣,加大企业成本费用,变相多发员工工资,或者扣回后纳入企业“小金库”。(5)对员工超过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部分,采用分次发放,或加大费用扣除额,使员工避交个人所得税,即不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6)在分配工资时,有意混淆成本开支界限,将应由职工福利费或税后利润列支的奖金等分配进入产品成本,人为降低利润,偷漏所得税。(7)将免税(或低税)产品生产人员的工资编造在纳税(或高税)产品生产人员中,以此偷漏所得税。
其避税原理是选择包含费用(停产、停业费用等)最大的清算日期。
(27)通过企业清算进行避税
由于现行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实行优惠税率,规定:年应税所得3万元以下,按18%纳税、3-10万元按27%纳税、10万元以上按33%纳税。另外还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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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费用的常见弊错 :
关联交易涉税风险及对策有哪些

关联交易涉税风险及对策有哪些⼀、关联交易风险特征和避税规律通过对近⼏年的关联交易分析,发现关联交易具有⼀定的避税规律和新动向,存在以下涉税风险:(⼀)多类型关联交易混合控制,关联交易定价⽅法不透明、不固定,企业利润⽔平偏低。
主要表现为定价⽅法和政策为境外母公司掌控,定价⽅法在年度间甚⾄年度内不固定,关联与⾮关联交易利润率⽔平差异较⼤,母公司限定关联交易息税前完全成本加成率,企业利润⽔平偏低,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业发展趋势不符。
(⼆)关联购销⽐重不⼤或⽆关联购销往来,但向境内外关联⽅⽀付名⽬繁多的费⽤,有的⽀付名⽬和⽅向年度间有重⼤变化。
如管理服务费、市场推⼴费、财务税收管理⽀持费、特许权使⽤费、审计服务费等,其相关性、真实性、合理性有待核查。
近年来,部分外资企业将征税项⽬(技术提成费等)改为不征税项⽬(管理服务费、调试指导费等),向母公司关联⽀付费⽤改为向母公司的境外⼦公司⽀付费⽤,关联⽀付改为⾮关联⽀付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三)更多地通过境内公司,内关联转让定价、⽀付多种名⽬管理服务费问题⽇益突出。
因不同地区企业之间的税收优惠、财政返还政策差异,诱使部分企业更多地通过境内关联交易定价和⽀付费⽤的⽅式,使利润发⽣地区间转移的现象也⽇益增多。
企业应得利润与其在产业或产品价值链上实际利润不相称,与同⾏业独⽴企业利润⽔平相⽐明显偏低。
(四)股权架构复杂多变,隐匿真实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或对交易活动进⾏实质控制转移利润。
主要表现为股权在关联企业之间频繁变更,特别是“爷爷辈”以上控制⽅的股权转让,或平价低价转让股权,逃避⾮居民企业所得税。
隐匿真实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实质性管理或控制未申报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长期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
改变销售模式和渠道,使客户结构变化,申报关联交易额⼤幅下降。
(五)实际受益⼈⾝份存疑,外⽅股东⾏为不合常规,有逃避税收的重⼤嫌疑。
主要表现为外⽅股东变更为⾹港、新加坡等有协定优惠缔约国的投资性公司,管理⼈员很少且多为境内⼈员兼职,专管境内被投资企业咨询服务并分取利润。
关联企业避税的法律思考

一、关联企业的界定在中国,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关联企业这种企业之间的联合已成为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日益重要的经济现象;但从法学角度讲,它却是一种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和了解的法律现象。
事实上,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在尝试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一现象做出规范。
在英美国家,最早出现并最经常使用的是“控投公司”(holdingcompany)和“子属公司”(subsidiaries)。
然而,这样的名称最多也不过表明公司之间的等级关系。
而且,有关这方面的法律也仅存在于判例之中。
目前在美国,像“公司体系”(company systems )和“关联公司”(affiliated companies)这样的术语已经开始使用了,但这些概念还缺乏具体的法律内容,它仅仅表明了存在于企业之间相对紧密的联系。
在欧洲,法国的法律文件中所出现的“公司集团”(groupe de societe),同样缺乏对这种联合形式的界定。
所以,这一概念的定义仍然是模糊的。
只有在德国,这种商事企业的联合才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并有了正式的法律定义。
其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就是康采恩(konzern),即关联企业(verbu wdene vnternehmn )-一个表示对若干法律上独立的企业进行集中管理的术语。
其所谓关联企业,是指法律上独立之企业相互间有联合关系。
在日本法律中,虽然关联企业没有出现在基本法律中,但在其财务诸表规则中却做出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该规则第8条第4款规定:一方公司实质上拥有另一公司20%以上50%以下的表决权,并通过人事、资金、技术和交易等手段严重影响该公司的财务与经营方针者为关联公司。
该财务诸表规则第8条第5款规定,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政府报送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以及财务报表报送公司是关联公司时,与其有关联的公司都叫做“关系公司”。
换言之,关系公司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所谓关联公司的统称。
我国台湾地区接受并使用了“关系企业”这一表示统称的概念,并且在使用上与日本的使用意义也是一致的。
试论我国三资企业避税之手段及对策

试论我国三资企业避税之手段及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三资企业(外资、港澳台)在我国经济中所占的比重逐渐增大。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三资企业有一些避税的手段,导致我国财政收入受到很大的影响。
因此,本文将分析我国三资企业避税的手段以及应对措施。
一、我国三资企业避税的手段1、高利润转移三资企业可以通过在总部采购、以高价贸易等方式实现高利润转移,从而减少被纳税的利润。
例如,三资企业在内地设立了自己的采购中心,通过内部定价或者高价格往返贸易,将有形和无形财产(如技术、知识产权等)转移到海外母公司,降低在国内的纳税额。
2、借款利息扣除三资企业通过境外关联企业获得借款,在境内进行投资和经营活动时,可以将支付境外关联企业的利息作为财务成本合法扣除,从而减少被纳税的利润。
3、立足税收协定三资企业将经营场所、资产转到我国开设控股公司而享受税收协定优惠,通过在海外母公司与内地控股公司之间进行居间结算,用控股公司转移资产和财务风险,再通过内部定价将商业利润等转移到海外母公司,在享受特殊税收待遇的同时减少了纳税负担。
4、报关价值操作三资企业可以在进出口的报关价值中操作,通过低价进口和高价出口的方式来控制转移定价,从而达到减税的效果。
例如,三资企业在高价出口的时候可能会夸大货物的售价,而在低价进口时可能会把真实的货物价值隐瞒或者抬低。
二、应对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我国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1、完善税收制度政府应根据我国三资企业的避税手段,完善税收制度,加强税收监管力度,简化税务程序,加大反避税行为的力度。
2、严格执行税收协定政府应进一步加强与各国之间的税收协定的制定和实施,确保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管理我国境内的三资企业,加强税务部门对三资企业的监管。
3、加强税务部门的力量应加强税务部门的力量和专业技能,增加税收稽查人员的数量,注重税收信息化和技术化管理,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精准度。
4、提高三资企业自身的诚信度三资企业应加强信用管理,自觉遵守我国的税收法规,在境内积极遵守税收纳税义务,提高诚信度,防止因为避税而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试析企业常用的避税方法和手段

护 自身 既得 利益进行避税 。由于避税 是 实现 避税 目的 。有 些资 金 比较 宽裕 或 货款 销收益 .减少 利润 .以达到躲避 纳税 义
务 的 目的 。
企 业 从 事 生产 经 营 活 动 的要 素 是
税 人 避 税 手 段 ,才 能 对 症 下 药 .对 现 行 给 其 关 联 企 业 使 用 ,这 样 ,这 部 分 资 金 多方 面 的 因 此产 品 成 本 涉及 的 范 围 很 税 收 政 策 和 制 度 进 一 步 完 善 和 健 全 .防 所 支 付 的利 息全 部 由提 供 资 金 的 企 业 负 广 。为 了 划清 企 业 各项 资 金 的使 用界
和集体的好处 。
6 .关 联 企 业 间 通 过 无 形 资 产 的 转 种类繁 多 ,变动频繁 。在市场经济条件
使企业 应纳 的流转税 变为利润 而转移到 移和使 用 .采 用不计报 酬或不合 常规 价 下 .材料价 格是不 断变化 的 ,它随着市
对 方 企 业 .进 行 避 税 。转 让 方 虽 然 减 少 格 .转移收入 ,实现避税 。有 些国有企 场供 求的变化而波 动。企业购进材料也
实务探讨 l R C I E D S U SON A TC IC S I P
试析 企业常用的避税方法和手段
■ 麻 改英
税 收 是 国 家 财 政 收入 的 重 要 来 源 。
格 ,将 利 润 转 移 给 关 联 企 业 。 这 样 既 面 的 需要 。
依 法 纳 税 是 每 个 企 业 和 公 民 应 尽 的 义 可 以增 加 本 企业 增 值 税 扣税 额 减 轻
收 入避 税 。
算。但各个企 业的具体情况 不同 .而国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有 经 济 利 益 联 系
企业所得税避税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避税的主要⽅法有哪些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种税。
企业所得税的避税着眼点,⼀般在收⼊、成本、费⽤及损失的认定以及纳税⼈对于税收优惠措施的运⽤⽅⾯。
主要可以分为以下⼏⽅⾯。
(1)刻意膨胀“成本、费⽤和损失”,利⽤各种虚假⽀出及列⽀项⽬,尽可能地扩⼤成本、费⽤以及损失,缩⼩净收⼊,少纳所得税。
(2)膨胀“利息、⼯资和捐赠”,缩⼩计税依据。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明确规范了准予扣除的项⽬及标准,在这⼀点上的避税将会有所收敛。
(3)说服税务⼈员,在⼯资标准的调整上施加有利于企业的影响。
(4)在联营企业和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让定价等⽅式,转移利润,使利润在税负最轻的地⽅沉淀起来。
(5)挂靠所得税各种优惠等等。
由于所得税是对企业的所得征税,即纯收⼊征税,直接涉及各种企业⾃⾝的经济利益,企业为⾃⾝的利润必须要寻求各种减轻税收负担的途径。
其主要⽅法是少做收⼊,多列成本,缩⼩利润总额,由于少做销售收⼊的避税⽅法已述,其内容基本相同,故略。
(⼀)提⾼耗⽤材料单价避税实⾏实际价核算材料的企业,材料发出时,会计制度规定可采⽤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计算其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
材料的计价⽅法⼀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但⼀些企业为了少纳所得税,有意加⼤材料耗⽤成本,要么通过变换材料计价⽅法加⼤材料发⽣成本,要么⼲脆不按规定的计价⽅法计算材料发⽣成本,⽽随意提⾼材料发出单价,多转材料成本,造成当期利润的减少,从⽽避交所得税。
按计划价核算材料成本的企业,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必须将材料的计划成本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的分配和结转将其调整为实际成本。
但⼀些企业为了减少本期利润,减少所得税应纳税额,在计算材料成本时,将材料成本差异账户作为企业调节利润的“调节阀”,在差异额和差异率上做⼿脚。
如在核算差异额时,将材料盘损、⽆主账款等直接调增本期利润的业务记⼈差异账户推迟实现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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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利用关联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段和方法【导读】如今各大企业避税都有妙招,不得不佩服会计人的大智慧。
想要做一位出色的会计人,能帮助企业合理避税才是王道。
那么说起避税,各大企业争相媲美,见招拆招毫不逊色。
更有一些企业利用关联企业避税,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利用关联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段和方法吧!一、关联企业的界定在中国,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关联企业这种企业之间的联合已成为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日益重要的经济现象;但从法学角度讲,它却是一种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和了解的法律现象。
事实上,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在尝试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一现象做出规范。
在英美国家,最早出现并最经常使用的是“控投公司”(holdingcompany)和“子属公司”(subsidiaries)。
然而,这样的名称最多也不过表明公司之间的等级关系。
而且,有关这方面的法律也仅存在于判例之中。
目前在美国,像“公司体系”(company systems )和“关联公司”(affiliated companies)这样的术语已经开始使用了,但这些概念还缺乏具体的法律内容,它仅仅表明了存在于企业之间相对紧密的联系。
在欧洲,法国的法律文件中所出现的“公司集团”(groupe de societe),同样缺乏对这种联合形式的界定。
所以,这一概念的定义仍然是模糊的。
只有在德国,这种商事企业的联合才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并有了正式的法律定义。
其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就是康采恩(konzern),即关联企业(verbu wdene vnternehmn )——一个表示对若干法律上独立的企业进行集中管理的术语。
其所谓关联企业,是指法律上独立之企业相互间有联合关系。
在日本法律中,虽然关联企业没有出现在基本法律中,但在其财务诸表规则中却做出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该规则第8条第4款规定:一方公司实质上拥有另一公司20%以上50%以下的表决权,并通过人事、资金、技术和交易等手段严重影响该公司的财务与经营方针者为关联公司。
该财务诸表规则第8条第5款规定,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政府报送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以及财务报表报送公司是关联公司时,与其有关联的公司都叫做“关系公司”。
换言之,关系公司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所谓关联公司的统称。
我国台湾地区接受并使用了“关系企业”这一表示统称的概念,并且在使用上与日本的使用意义也是一致的。
学者使用“关系企业”一词作为具有母子关系、参股关系之企业联合的统称。
立法也径直以“关系企业”作为其关系企业法的正式名称。
(注:施天涛:《关联企业概念之法律透视》,《法律科学》1998年第2期。
)关联企业,在我国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最早出现于199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该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如何界定上述“关联关系”成为认定关联企业的关键,也是解决关联企业避税问题的前提,是实际操作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具体来讲,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为关联企业: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2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注:国税发[1998]59号《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
)二、关联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段和方法当前,关联企业避税问题已成为客观现实,而且手段不断翻新,日益为世界各国所普遍关注。
归根结底,企业相互间的关联关系、私法赋予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自由与权利、税法自身的空白和漏洞以及税法间的法律冲突三者共同为避税行为提供了可选择的法律空间,使其成为可能。
那么,何为避税,其性质如何?关联企业避税的手段和方法有哪些?笔者作如下探讨:(一)避税行为及其性质避税,目前无统一定义。
有的学者认为:“避税通常是指纳税者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和税收筹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
(注:刘建青:《避税的产生及其法律特征初探》,《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
)有的学者认为:“避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利用税法漏洞、缺陷和一定的手段,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的安排,以期达到纳税义务最小的经济行为”。
(注:陈松林:《避税与逃税》,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页。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纳税义务人以明显不合常规的安排,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是避税。
(注: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页。
)关于避税行为性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避税行为实质上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给予的权利保护既得利益的手段。
(注:刘建青:《避税的产生及其法律特征初探》,《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
)“当税收法律存在着一种可能,即应纳税义务人能够对其纳税地位作出选择时,应纳税义务人在他成为纳税人时就选择税负担的最小化”。
(注:刘建青:《避税的产生及其法律特征初探》,《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
)由于其并不直接触犯国家的有关税收法规,故是合法的行为。
(注:刘建青:《避税的产生及其法律特征初探》,《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
)有的学者认为,避税行为实质是,“滥用税法以外法律所赋与之法律事实形成自由以规避税法”(注: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页。
)是不合法的。
这里的税法以外的法律,主要指民商法。
认为,“法律事实形成自由之滥用者,在相当程度上,对依相当法律事实而负担租税,本具有预见可能性与可计算性。
”(注: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页。
)“纳税义务人主张,依其所选择之私法形式应无课税要件之适用;但依其实际经济效果,则应分担之法定税负、始属正当”。
(注: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页。
)“税法不问私法上之表面形态,税法不问私法上表示为何,只关心私法上当事人表示后所生之经济效果(是否具备课税事由)。
税法要求者,非偏离法律之经济观察法,而是符合法律诚信之税法观察法,税法之解释,应不拘泥于当事人之私法形态,依合乎法律诚信之负担事由课税。
”(注: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页。
)强调对税法的理解不应拘泥于字面,应从整个法律体系、立法目的去阐释。
笔者赞同后者的观点,其实质是滥用私权规避公法上的义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危害很大。
(二)关联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段和方法从理论上讲,关联企业有涉外关联企业和国内关联企业之分,但它们都存在着避税的可能性,且手段和方法多种多样。
其中,前者避税的手段和方法更为隐蔽和复杂,更具有典型性。
外方通过关联企业避税的手段和方法主要有:1.高价进、低价出,转移企业利润;2.抬高进口设备价格,虚增固定资产投入,进行税前避税;3.外方利用投资者身份承包企业工程,故意提高工程报价,从中获利,少缴税款;4.从境外关联公司贷款,通过支付高额利息转移利润,从而有效避税;5.延长资本期限,却按名义值分享利润;6.虚增费用,转移利润;7.将专有技术转让费转移到设备价款中,逃避预提所得税;8.在工程承包中通过将劳务费用向材料款转移以扩大扣除额、包工包料工程假借第三者名义分别订立等隐蔽手段,逃避纳税;9.采用推迟获利年度法、划整为零法等重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10.推迟偿还债务,控制利润;11.弱化股份投资,增加贷款融资比例;12.利用国际税务协作的漏洞避税等等。
三、关联企业避税的危害及其法律对策(一)关联企业税避的危害关联企业避税危害巨大,其影响和作用是多方面的,具体来讲:1.避税造成大量政府税收收入的减少,影响国家的财政能力。
同时,由于其负面的示范效应,会使更多的企业从事避税行为,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2.避税造成企业之间实际税负水平的巨大差异,有悖于“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
3.外商投资企业避税损害中方权益,侵犯了我国的税收主权,造成我国投资环境不良、投资回报率低的假象,影响我国声誉和外商来华投资积极性。
(二)关联企业避税的法律对策针对关联企业避税,一方面要完善反避税法律、法规,使其无隙可乘。
另一方面要加强税收征管力度,从外部加以规制。
1.完善反避税法律、法规(1)在国外立法方面,德国租税通则第42 条规定:税法不得因滥用法律事实之形成自由而规避适用。
滥用者依与该经济事件相当之法律事实,成立租税请求权。
(注: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页。
)对避税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
目前,我国在立法方面对什么是避税,认定与规制避税行为的基本原则等,尚属空白,亟需填补。
笔者建议:设立专门反避税条款,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立法。
对避税行为定义、规制作出概括性规定,同时列举经常运用的避税手段和方法及其法律制裁,尽量缩小避税的机会与可能。
从而为具体的执法活动提供依据,有效地遏制避税行为。
(2)对原有立法进行修改、完善。
如,对外资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减免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改为“从投产或营业年度起”,缩短亏损结转年限。
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允许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五年。
此规定显然太长,建议修改为三年;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程序。
对老企业假冒新办企业骗取二次减免税待遇等情形,加强监管,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不办理开业登记等等,尽量堵塞法律漏洞。
2.加强税收征管(1)扩大税务稽查队伍,从人员和组织上保障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