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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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定性法律规定(3篇)

合同定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定性法律规定是指对合同进行分类和界定,明确不同类型合同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合同定性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同定性的概念、合同类型、合同法律性质、合同法律效力、合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合同定性的概念合同定性是指根据合同内容、主体、客体等要素,对合同进行分类和界定,明确合同的法律性质。

合同定性有助于明确合同的法律效力,为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三、合同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以下类型:1. 按照合同标的的不同,可以分为有形合同和无形合同。

(1)有形合同:是指以有形物为标的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无形合同:是指以无形物为标的的合同,如技术服务合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等。

2. 按照合同主体数量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一主体合同和多方主体合同。

(1)单一主体合同:是指只有一方主体参与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委托合同等。

(2)多方主体合同: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的合同,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等。

3. 按照合同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和公证合同。

(1)口头合同:是指以口头形式达成的合同。

(2)书面合同:是指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合同。

(3)公证合同:是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

4. 按照合同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普通合同和特殊合同。

(1)普通合同:是指内容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特殊合同:是指内容复杂、法律关系不明确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

四、合同法律性质1. 合同法律性质的概念合同法律性质是指合同在法律上所具有的性质,包括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法律适用等。

2. 合同法律效力合同法律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所产生的约束力。

合同法律效力分为以下几种:(1)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的合同。

融资性贸易合同的性质及效力认定

融资性贸易合同的性质及效力认定

第30卷第1期江苏理工学院学报JOURNAL OF JIANGS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Vo l.30,No.1Feb.,20242024年2月资金是企业的血液,对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中小企业作为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与资金充裕、信贷能力强的国有企业或大型企业不同,囿于自身资信不足而难以获得银行贷款。

因此,有些中小企业可能通过与非金融企业“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融资性贸易,变相解决资金需求的问题。

根据《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融资性贸易是指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在业界实践中又被称为“循环交易”[1]。

其基本交易模式为,三个以上交易主体就同一标的物彼此签订除价格条款外内容基本相同的买卖合同,货物流转形成一个闭环但无实际交付行为[2]。

可见,融资性贸易存在交易主体多、合同数量多、交易模式复杂,甚至部分合同当事人有意隐瞒真实意图的问题。

202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其中,关于名实不符合同的审理规定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不应拘泥于”的措辞有鼓励法官以自由的心态界定合同内容的倾向;法官得出名实不符的不一致定性本身的依据和标准不清等[3]。

2023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也未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因而,当前人民法院对融资性贸易合同性质及效力认定的裁判意见难以统一。

这样,既不利于保护市场自由、维护市场秩序,也不能很好地体现司法的权威。

现有的研究主要是探讨融资性贸易合同的性质及效力是否适用通谋虚伪表示制度和隐藏行为制度[3-4],而对于合同性质及效力认定过程中如何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分析得还不够深入。

因此,梳理、总结融资性贸易合同的相关司法案例,并对司法实践中该类合同性质及效力认定作进一步的研究,可为司法实践解决相关纠纷提供一定的思路和借鉴。

买卖合同性质

买卖合同性质

买卖合同性质
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双务性: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即合同双方互负义务。

卖方有义务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买方有义务支付货款。

2. 有偿性: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方必须支付约定的价款以换取卖方的货物或服务。

3. 诺成性:买卖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不以实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4. 要式性:某些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买卖、汽车买卖等,而一般的买卖合同则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

5. 合法性:买卖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否则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6. 自由性:买卖双方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包括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交付时间、交付地点等。

7. 风险转移:在买卖合同中,通常风险与货物的所有权同时转移。

即卖方交付货物后,货物的损毁灭失风险转移给买方。

8. 履行性:买卖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生效后的主要目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9. 可转让性:在某些情况下,买卖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转让给第
三方,但这通常需要对方的同意。

10. 解除与终止:在特定条件下,买卖合同可以被解除或终止,如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买卖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双方应当仔细考虑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合同性质的分类

合同性质的分类

合同性质的分类《合同性质的分类》合同是现代商业社会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它用于确保各方在交易中的权益和义务得到平等保护。

根据不同的目的和内容,合同可以被分为不同的性质。

本文将对合同性质进行分类介绍和解析。

一、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合同性质。

它的主要目的是转让商品或财产,买方支付相应款项,卖方交付商品或财产。

买卖合同在商业交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商业活动的基础。

买卖合同双方需要遵守合同约定,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将房屋、土地或其他财产以一定期限租给他人使用的合同。

租赁合同注重双方的权益平衡,明确了承租人的使用权和承租人的义务,保证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租赁合同在现代社会中广泛应用,例如住房租赁、车辆租赁等。

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劳动条件、薪酬待遇、工作时间等。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稳定的法律工具。

在现代劳动市场中,劳动合同的签订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四、借贷合同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将一定金额的金钱或其他物品借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偿还的合同。

借贷合同明确了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方式等,保护了出借人的权益。

借贷合同是金融领域中常见的一种合同性质,它促进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的发展。

五、合作合同合作合同是指两个或多个主体在某些目标上进行合作的合同。

合作合同明确了合作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规定了合作的方式、时间和利益分配等。

合作合同广泛应用于经济活动中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促进了企业的共同发展。

六、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为投保人在发生风险时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

保险合同明确了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等,保护了投保人的风险利益。

保险合同在风险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保障了个人和企业在不可预测的风险面前的安全感。

七、技术合同技术合同是指技术提供方将自己的技术或技术服务提供给需求方的合同。

合同性质分类

合同性质分类

合同性质分类
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根据其
性质和目的的不同,合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以下是常见的合同性
质分类:
1. 根据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
单方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权利和义务,如捐赠合同、
赠与合同等。

相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 根据合同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
转移合同,当事人之间转移财产或权利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协作合同,当事人之间合作共同完成某项事务的合同,如合
伙协议、承包合同等。

保证合同,当事人之间承担对他人债务履行的保证责任的合同,如保证合同、担保合同等。

3. 根据合同的形式和方式的不同:
书面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
赁合同等。

口头合同,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如口头租赁合同、口头销售合同等。

默示合同,当事人之间未明示但根据行为或习惯推定存在的
合同,如习惯合同、惯例合同等。

以上是合同性质分类的一些常见类型,每种类型的合同都有其
特定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根据客户的需求,为他们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高质量合同范本,并提供相
关的法律咨询和指导。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满足您的需求,如有任何
疑问,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建设工程领域有关合同的性质认定

建设工程领域有关合同的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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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 给 他人 ,还 是 以分包 名 义将 并 非建 设 公 司内部 的生 产职 能部 合 同领域 的强 制性 规 范就有 六 十 工 程 肢解 后 分 别转 包 给 他 人 的 , 门、 分支 机构 或 者职工 , 不具 备上 多条 ,如果 违反 这些 规 范都 以 程领 域 有 关 合 同的性 质 认 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 A建筑公司与马某之 间签订的项 建筑行业发展非常迅速 ,与之而 的判定 ( [ 1 9 9 9 1 5 3号 ) 》 第 四条规 目承 包经营责任 书的合 同性质认 定 , 根据《 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的
均属转包行为。经过法院审理查 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 因此 , 本案 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 明, 在实际施工过程 中, A建筑公 中《 项 目承包经营责任书》 的合同 同无效 , 不符合《 合 同法》 的立法 司成立 了项 目管理班子 ,并对工 性质不应该认定为内部承包经营 本意 , 不利于维护合同稳定性 , 也
来 的,建筑工程领域的合 同纠纷 定和管理 费用的合法有效 问题产 规定 , 凡通过转让 、 出借资质证书 也 日益增多 ,而当事人和大部分 生 了分歧。 法院经过一审生效后 , 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 以本单
民众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接触
当事人提 出申诉 ,某市中级 法院 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的,均属挂
施工、质量和相关施工过程 中所 质条件 , 属 于以上规定所述的违 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 承包单 产生的安全事故等责任 均由马某 法分包行为 ,而不属于挂靠合同 位在承接工程后 ,对该工程不派
承担 , A建筑公 司只收取管理 费。 纠纷。 出项 目管理班子 , 不进行质量 、 安

合同的定义和性质线性代数

合同的定义和性质线性代数一、引言合同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

它是一种法律文件,记录了参与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保护各方的权益和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从线性代数的角度来看,合同也可以被视为具有一些特定性质的向量空间。

本文将通过线性代数的概念和理论来解析合同的定义和性质。

二、合同的定义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一种共识。

它涉及到各方之间的权益分配和责任承担,并且规定了履行合同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和约束。

在线性代数中,合同可以被看作是向量的一种表示,其中每个向量表示一方在合同中的权益和责任。

三、合同的向量表示在线性代数中,向量是由一组有序的元素组成的对象。

这些元素可以是实数或复数。

合同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向量空间,其中每个向量都代表了一方在合同中的一组权益和责任。

例如,对于一个涉及两方的合同,可以使用一个二维向量来表示,其中每个分量代表了一方在合同中的权益或责任。

四、向量空间的性质和合同的性质对比1.向量空间的封闭性向量空间具有封闭性,即对于任意两个向量的线性组合仍然属于该向量空间。

对于合同而言,封闭性体现在合同的权益和责任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进行调整和变换,但合同本身的基本结构和框架不会改变。

2.向量空间的线性组合和合同的组合向量空间可以通过线性组合进行运算,两个合同也可以通过组合形成新的合同。

合同的组合可以是简单的叠加,也可以是更复杂的操作,例如合同的部分替代、增补等。

这与线性代数中向量的线性组合有相似之处。

3.向量空间的线性独立性和合同的独立性向量空间中的向量集合被称为线性独立,当且仅当该向量集合中的任何一个向量都不能由其他向量的线性组合表示出来。

合同中的权益和责任也可以被视为线性独立的,即合同中的每个权益和责任都是独立的,不可替代的。

4.向量空间的基和合同的基本权益和责任向量空间中,一组向量的线性组合可以表示任意向量。

这组向量被称为该向量空间的基。

合同的性质

合同性质
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性质为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双方利益的保护。

1.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4.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5.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6.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解除合同,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8.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终止合同,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合同的性质为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

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界定

方 式。
部分。而《 物业 管理条例》 4 第 0条规定 ,物业 管理 企业 只可 “ 以将物业管理 区域 内的专项 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 , 但
不可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 ” 6是否适用间接代理制度不 同。 . 委托合 同中的受托人 以 自己的名义 , 委托人 的授 权范 围内与第 三人订立合 同 , 在 第 三人 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 之间的代 理关 系的 ,

要: 物业服务合 同与委托 、 雇佣、 承揽这些有名合 同以及 混合合 同相 比, 合 同的法律性质上 具有特殊性。物 在
业服务合同具备诸 多其他典型 民事合 同的特征 , 但又不与其 中任 一合 同完全 吻合 , 所以可以构成 一种新 的合 同类型。
关 键 词 : 业服 务 ; 同 ; 物 合 法律 性 质 ; 质 界 定 性 中 图分 类 号 : 9 D2 文 献 标 志 码 : A 文章 编 号 :6 3 2 1 ( 0 0 0 — 0 5 0 17 — 9 X 2 1 )7 0 9 — 2
业 主委 员 会 指 示 的忠 实 义 务 。
在 以往很多学者 的论著 中 , 将物业服务合 同当做委托合
同看待 , 为物业 服务合 同完全符合委 托合 同的特征 , 认 是委
托合 同的一种 , 并据此认 为《 同法 》 合 所规定的委托合 同的一
般规则均适用 于物业管理合同 … 笔者认为 , 。 物业服 务合 同与
21 0 0年第 7期
总 第 8 期 1
经济研究导刊
E C0N0MI S ARCH GUI C RE E DE
No7, . 201 0 S fa . e lNo81 i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的 性 质 界 定

合同协议中的合同性质与功能

合同协议中的合同性质与功能
合同协议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各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进行合同协议的签订过程中,需要明确合同的性质和功能,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首先,合同的性质包括了合同的法律性质和经济性质。

从法律性质上看,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合同一旦签订,双方都必须按照约定的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会面临法律责任。

而从经济性质上看,合同是为了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通过双方的约定来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双方的权益。

其次,合同的功能主要包括了约束性、指导性和保护性。

首先,合同的约束性功能表现在它明确规定了各方在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行动,从而实现交易的合法、有序进行。

其次,合同还具有指导性功能,它可以引导双方的行为,帮助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更好地协作,减少矛盾和风险。

最后,合同还有保护性功能,它可以在交易过程中保护双方的权益,一旦发生矛盾或争议,合同可以作为证据来维护双方的权益。

总的来说,合同协议在商业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规范了双方的交易行为,还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双方必须认真考虑合同的性质和功能,确保合同的公平、合法性,避免发生纠纷。

只有双方共同遵守合同的约定,才能实现交易的顺利进行,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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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性质的认定
——河南郑州中院判决乔福玉诉滨湖福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关于合同性质的认定,仅从合同的标题和内容不足以清晰界定,还需
从具体的案情综合判断。
【案情】

2007年5月23日,原告乔福玉与被告荥阳市滨湖花园社会福利服务中
心(简称滨湖福利中心)就原告为被告拉土方款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尚欠
原告226144元,被告用一台装载机(原价24.5万元)抵偿给原告,原告当
日给付被告车款8800元并将该装载机开走。约定余下1万元车款待被告向
原告交付装载机发票时原告再行支付,同时注明:如果装载机购车手续出
现经济纠纷,由被告负责。2008年3月下旬,张庆华持该车的租赁合同、
合格证等相关手续,声称是该车车主,将装载机开走。
另查明,2007年3月22日,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简称晋工公司)驻
郑州办事处负责人张庆华与樊天才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樊天
才向晋工公司租赁ZL50D装载机一台,装载机价款24.5万元,租期6个月,
每月租金4万元,租赁期间装载机的所有权属于晋工公司,樊天才不得有
将装载机销售、转租、抵押或其他任何侵犯晋工公司所有权的行为。同日,
樊天才出具委托收回车辆拍卖授权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本人于2007年3
月22日在贵公司分期购买ZL50D工程机械车辆一台,车辆总价值24.5万,
其中首付5万元,余款19.5万元,期限六个月。余款将于10月22日前还
清,若到期未还清欠款,则委托贵公司依法收回该车辆并拍卖该车辆。”樊
天才交付5万元保证金后接收该装载机,后以该装载机抵购房款将车交给
被告。樊天才自接收装载机后,共向晋工公司支付7万余元车款。
【裁判】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9日作出判决,被告不服,提
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25日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为由作出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荥阳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以物抵偿协议,装载机
虽已实际交付,但被告在协议上注明:如果装载机购车手续出现经济纠纷,
由被告负责,是被告对该协议不能履行的法律后果的承诺。被告用以抵债
的装载机被权利人张庆华收回,证明被告并未取得所有权,被告的行为系
无权处分,故双方所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应认定无效,被告对原告所负债
务仍应当予以清偿。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拉土方款226144元;被告返
还原告所给付的现金8800元。
被告不服,又提起上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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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⒈关于合同纠纷的性质确定
本案第三人张庆华与第三人樊天才之间签订的合同系何种法律关系,
关乎该装载机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樊天才,并进一步转移给被告。从樊天
才与张庆华签订的合同看,标题和内容均显示为租赁,但从樊天才出具的
还款协议和欠条看,说明是买卖关系。根据法庭质证认定的证据能够确定,
装载机的所有权在六个月内樊天才未全额支付价款前不发生改变,即张庆
华对装载机保留所有权,故樊天才与张庆华就装载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
定为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关系。樊天才仅向张庆华交付7万元,尚未取
得装载机的所有权,因此,樊天才无权处置该装载机给被告,其无权处分
行为未得到权利人的追认,被告以该装载机抵拉土方款的行为无效。
⒉被告是否善意取得装载机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以所有权的移转为目的,转让于善意
第三人时,即使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所有权的法律
制度。在适用善意取得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其构成要件来进行认定。
本案中,第三人樊天才无权处分可构成本案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但
被告在受让装载机时,未尽合理审查装载机的合格证、发票等相关凭证的
义务,存在过错,不构成善意取得的主观心态。被告没有办理装载机登记
手续,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要求。被告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又将装
载机抵偿给原告,被告应承担无权处分的法律责任。

本案案号:(2011)荥民二初字第29号,(2011)郑民四终字第1166号,(2011)荥民
二初字第288号,(2012)郑民四终字第2181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李逊仙 禹 爽 谢万兵

《人民法院报》2013年10月31日第六版“案例指导”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3-10/31/content_72229.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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