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的法律性质分析-赠与合同属于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5篇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5篇篇1一、引言本合同协议旨在探讨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明确其属于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梳理,以提供一个全面、严谨的分析,确保各方对赠与合同的性质有清晰的认识。
二、赠与合同概述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不涉及对价关系。
1. 诺成合同: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
2. 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1. 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赠与,在条件成就时生效。
”由此可见,赠与合同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因此符合诺成合同的特点。
2.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赠与合同的成立主要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赠与人有明确的赠与意愿,且受赠人表示接受,合同即成立,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
3. 对比分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赠与合同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符合诺成合同的特征,不属于实践合同。
五、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1. 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愿;2. 受赠人表示接受;3. 赠与人有处分权且所赠财产不存在法律禁止流通的情形;4.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赠与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赠与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赠与义务。
同时,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也需遵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
七、结论综上所述,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赠与合同即可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赠与合同的性质,以便各方在签订合同时有清晰的认识。
八、附则2.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本法律顾问所有。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
日期:XXXX年XX月XX日法律顾问:(签字)---以上文本作为一份关于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的协议范本,旨在提供一份全面、严谨、清晰的参考文本。
2023年中级经济师之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3年中级经济师之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单选题(共30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每次续展的有效期限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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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失业率和物价水平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B.失业率和实际国内生产总值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C.失业率和物价水平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D.失业率和实际国内生产总值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答案】 B5、(2012年真题)为扭转国际金融危机造成的出口大幅下降、部分企业陷入困境和就业压力明显加大等局面,2008年下半年我国货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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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之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通关模拟考试试卷附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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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考试相关法专题七(民法典)

多选题1、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多选)A.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B.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C.民事法律行为一律不能采取口头形式D.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正确答案: ABD解析:A选项,《民法典》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因此A选项正确。
B选项,《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二)意思表示真实……”,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民法典》第13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因此C 选项错误。
D选项,《民法典》第136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D选项正确。
(2015改编)单选题2、2018年春节前夕,孟某的妻子刘某收拾房间时发现一件孟某穿了5年的旧大衣。
刘某欲购买一件新衣服给孟某,遂将孟某的旧大衣扔到楼下的垃圾箱里。
第二天,孟某问妻子刘某自己的大衣为何不见了。
刘某说已经扔掉啦。
孟某说:“大衣里价值27500元的欧米茄手表拿出来了么?”,刘某说没有。
经查,该大衣连同手表被同小区捡拾垃圾的徐老太捡走。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A.刘某将孟某大衣扔掉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B.大衣属于遗失物,徐老太应当返还C.手表属于无主物,徐老太可以先占D.徐老太应当返还手表,但大衣可以先占正确答案: D解析:A选项,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刘某将孟某大衣扔掉的行为是动产所有权的抛弃,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因此A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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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真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选题(共7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市盈率是反映企业()的指标。
A.偿债能力B.发展能力C.营运能力D.盈利能力2.假设某个国家2007年-2011年,GDP年均曾长8%,资本存量年均增长5%,劳动力年均增长2%,如果资本在GDP增长中的份额为60%,劳动力为40%,这一时期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率应为()。
A.3.0%B.4.2%C.4.0%D.7.0%3.某企业2000年-2006年销售收入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为27.6%,这期间相应的年平均发展速度是()。
A.4.6%B.17.6%C.127.6%D.72.4%4.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目是按其流动性进行排列的,流动性强的项目排在前面,流动性差的项目排在后面,下列资产项目中,排在应收账款前面的是()。
A.固定资产B.长期投资C.存货D.货币资金5.下列经济业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应列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目的是()A.变卖固定资产收回的现金C.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B.支付经营租赁费用付出的现金D.取得银行借款收到的现金6.政府征收土地税时,土地购买者将预期应缴纳的土地税折入资本,将税负转嫁给土地的出售者,使其购买的土地价格下降,这种税负转嫁行为称为()A.税收消转B.税收资本化C.税收前转D.税收后转7.下列变量中,适用于组距分组的是()A.分类变量B.顺序变量C.变量值较多的连续变量D.变量值较少的离散变量8.某市决定从2011年8月1日起,把辖区内一著名风景区门票价格从32元提高至40元,已知该风景区2011年8月的游客为88000人次,与2010年8月相比减少了12%,则以弧弹性公式计算的该风景区旅游的需求价格弹性系数是()A.0.57B.0.48C.1.1D.2.089.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自()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赠与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赠与合同是一种将财产转让给他人并不收取任何报酬的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一个人(合同方甲方)将他的财产赠与给另一个人(合同方乙方)。
然而,尽管赠与合同是不涉及支付任何费用或报酬的合同,但其中是否存在有偿性质仍然是有争议的。
有偿与无偿的区别合同的性质通常可以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
有偿合同是指双方之间存在经济利益的交换,即一个人得到某种物品或服务,另一个人得到相应的报酬。
另一方面,无偿合同也被称为“赠与合同”,其中一方没有向另一方索取任何形式的报酬或支付。
赠与合同是否会存在有偿特征尽管在赠与合同中通常没有涉及任何报酬,但还有可能存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使得赠与合同具有有偿合同的特征。
以下是一些潜在的有偿特征:提供额外服务赠与合同可能会涉及附加的服务,例如送货到目的地或提供需要的技能或知识来操作财产。
这些额外服务可能需要支付报酬,并将导致赠与合同变成有偿合同。
转移财产时存在债务当甲方在转移财产时还存在债务时,乙方可能需要承担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债务。
如果甲方旨在通过这种方式减轻负担,那么赠与合同可能也具有有偿的特征。
对财产进行装饰或修建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修改或重建,那么这需要产生费用和劳动力,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报酬或其他的经济补偿。
依赖条件如果赠与合同依赖于特定的条件,例如在一段时间内乙方必须支付甲方一定数额的现金,或者必须要使用财产一定的时间长度之后才能赠与,那么赠与合同就具有有偿性质。
结论尽管赠与合同通常可以被视为无偿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赠与合同不可能具有有偿性质。
赠与合同是否具有有偿特征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需要对赠与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仔细研究和分析,才能确定其是否具有有偿特征。
作为合同签署方,应该了解和确保自己了解所有有关合同条款的信息和细节。
如果您有疑问或需要了解更多关于赠与合同或其他法律问题的信息,请咨询合格的法律顾问。
2023年经济师中级考试《经济基础知识》必考客观题

2023年经济师中级考试《经济基础知识》必考客观题1.我国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方式包括()。
A. 财政直接支付B. 财政转移支付C. 银行扣款D. 企业直接支付E. 财政授权支付【答案】: A|E【解析】: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方式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其中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2.下列财政政策措施中,不属于财政配置社会资源的机制和手段的是()。
A.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B. 确定公共需要范围C. 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D. 调节社会投资方向【答案】: C【解析】:财政配置社会资源的机制和手段主要有:①根据政府职能的动态变化确定社会公共需要的基本范围,确定财政收支占国内生产总值的合理比例。
②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③为公共工程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④通过政府直接投资、财政贴息、税收优惠等方式,引导和调节社会投资方向,提高社会整体投资效率。
⑤通过实行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等体制、机制改革,提高财政自身管理和运营效率。
3.在回归分析中,估计回归系数的最小二乘法的原理是()。
A. 使得因变量观测值与均值之间的离差平方和最小B. 使得因变量估计值与均值之间的离差平方和最小C. 使得观测值与估计值之间的乘积最小D. 使得因变量观测值与估计值之间的离差平方和最小【答案】: D【解析】:最小二乘法是指使因变量的观测值与估计值之间的离差平方和最小来估计参数的方法。
4.企业重新取得与其所拥有的某项资产相同或与其功能相当的资产需要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会计上称为()。
浅谈赠与合同中的民事法律关系3篇

浅谈赠与合同中的民事法律关系3篇篇1一、引言赠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以无偿转让财产权益为目的而订立的协议。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赠与合同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
本文旨在探讨赠与合同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赠与合同的性质、效力、履行及救济等方面。
二、赠与合同的性质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
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无需支付对价。
赠与合同的本质是一种自愿行为,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三、赠与合同的效力1. 主体适格: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应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
2. 合法目的:赠与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 履行能力:赠与人应具备处分权,且所赠财产应为合法所有。
受赠人应接受赠与财产,并在必要时承担一定的负担。
四、赠与合同的履行1. 赠与人应履行交付义务:赠与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将赠与财产交付给受赠人。
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后,受赠人即成为赠与财产的合法所有人。
2. 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受赠人在接受赠与财产时,应尊重赠与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同时,受赠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支付相关费用等。
1. 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法律关系: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赠与人有义务将赠与财产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有权接受赠与财产。
2. 赠与合同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在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如赠与财产的共有权人、债权人等。
在此情况下,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六、赠与合同的救济1. 赠与人撤销权: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例如,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行为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 受赠人的权利保护:受赠人在接受赠与财产时,如受到不法侵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例如,请求法院确认赠与合同效力、要求赠与人履行交付义务等。
七、结论赠与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订立和履行赠与合同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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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对我国《合同法》第十一章赠与合同性质的分析对我国《合同法》第十一章赠与合同性质的分析作者:谌峰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4年第06期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体现在我国《合同法》第十一章第185条到195条。
所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
从赠与合同含义可以看出:一、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为单务、无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即不成立。
二、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内容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
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
三、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所谓“无偿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
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等有偿合同的主要区别。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赠与是为了受赠人的利益而为的行为,因而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有偿合同有所不同。
该条的内涵有三个方面:(1)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2)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需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就一般的赠与而言,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但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虽受有利益,但又需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赠与的财产有瑕疵,必然导致受赠人所受利益有所减损,这便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不相对应,使受赠人遭受损失。
为保护受赠人的利益,并求公允,应由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就受赠人履行的义务而言,有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地位,因此,赠与人应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同一的瑕疵担保责任。
(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并且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是有主观上的恶意,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因赠与财产的瑕疵给受赠人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但没有给受赠人造成损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债务,另一方不负债务,或者虽负有债务,但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其间的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因此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
五、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与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直接相关。
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国外立法例上有不同规定,我国法学界也有不同认识。
所谓“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它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所谓“诺成合同”,又称“非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
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
六、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与赠与合同是否成立也有关联。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采用一定的形式的合同。
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
七、赠与合同为撤销权受到限制的合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三项法定情形有如下含义: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其要点,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
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
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受赠人只要严重侵害了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即可撤销赠与,而不限于故意和犯罪行为。
第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
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
第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
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于受赠人。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
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人如不依约履行其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为了尽早确定赠与关系的去留,撤销权人应当依法及时行使撤销权。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
这一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对某种权利所预定的行使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
撤销权人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
篇二:论赠与合同法律性质论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摘要】赠与合同作为有名合同的一种,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合同法将其作为一章加以规定有其必要性。
但是,由于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使得法律的制定,或目概念不够明确,或因法条之间有矛盾或抵触之处,总须借助于法律解释,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
因此,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以促进法律的妥当适用,应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作者在此就赠与合同的标的、任意撤销权以及捐赠等法律性质方面的问题进行论述,以期能对赠与合同在法律上的适用有所裨益。
【关键词】赠与合同;标的;任意撤销权;捐赠一、赠与合同的标的《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由此可见,只要是赠与人以自己之财产而为赠与的,均无不可。
而依我国许多学者的观点,赠与合同移转的是标的物之所有权因此,赠与的标的物可以是各种法律不禁止的实物、货币和有价证券。
不以有价证券表示的权利不能成为赠与的标的物。
作者认为前述观点有失偏狭。
因为赠与之根本目的在于使受赠人无偿获得利益,因此,凡是能够在客观上给受赠人带来经济利益,而受赠人此种利益之取得与赠与人利益之所失又有对应关系,即只要能满足赠与法律关系要求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财产,均可成为赠与合同之标的物。
故除移转所有权的情形以外,“为他人设定某种物权,而不取对价,或无偿的免除责任”的,以及以知识产权、债权,甚至是将来可以取得的某种权利为无偿给予的,均可成立赠与。
如担保人以其物为债务人利益设定担保而不要求债务人提供对价的情形,担保人之物在物理上虽未贬值,但担保人在出卖该物之时,由于其上存有担保物权,买受人在同等条件下可能会因此而不愿购买此物,或因此而要求担保人降低其物之价格以抵消其将来可能之不利益时,对担保人而言,因其物之价值评价降低或因此而无法售出其物的,亦为一种不利益。
而债务人将因此担保之存在而获得贷款,或因此而可以被债权人同意延期清偿债务的,亦为一种利益之获得。
此种利益之获得与担保人之不利益(包括其物不易售出或其物被拍卖偿债的风险),有对应的关系,因此这种无偿获得利益的行为也完全可以认为是一种赠与关系。
再如,专利权人允许其他人在某一特定地域内可以无偿地利用其专利技术的,虽属对无形财产权而为之,并非转移某实物之所有权。
然而其利益之授予关系也十分明显,应为赠与无疑。
由此可见,赠与合同之标的物非必限于前述学者所称之实物、货币、有价证券这一范围,而且称赠与乃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说法也不甚恰当。
因为毕竟不能说无偿设定担保物权之赠与移转的是担保物权的所有权。
在仅赠与专利之使用权的场合也同样如此。
实际上,传统的仅以有形物之所有权为赠与合同标的看法,在现代社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需要了。
因为,现代社会中财产的范围日益广泛,已远远突破传统的以有形物为财产对象的范围,而且对物的评价也已经由重视物之所有转向重视物之利用。
前者如知识产权、企业的商誉权甚至于网络、通信频率的利用也被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财产等;后者则突出表现为担保制度的发达,如浮动担保、财团抵押、最高额抵押,以及将抵押权证券化从而使其能广泛流通的抵押证券制度的发达等。
因此,对财产范围的理解要适应这一趋势。
二、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性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无须具备法定情形,可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制度。
作者认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与合同一般撤销权有很多不同,从根本上讲,它相当于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原因如下。
第一,从适用范围看,任意撤销制度中的对象为一般性赠与合同,其为诺成合同,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生效,而合同的解除正是适用于确定生效的合同,并非像撤销那样欠缺生效要件。
第二,从发生的原因看,任意撤销权是据赠与人自己的意思,而非像合同的撤销那样是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因而它是一种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第三,从程序上看,任意撤销权是权利人自己行使,不需经仲裁程序或法院的诉讼程序,只有在争议时才提请仲裁或诉讼,不像行使撤销权那样一定要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这一点也正好体现了解除权的特征。
因此,将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定性为一种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更接近于它的本质。
(二)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限制因任意撤销权从根本上说就是一种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全依权利人之意思表示,如无限制,则赠与合同缺乏应有的约束力,故各国民法均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设定一定的限制。
首先是在主体方面的限制。
据《合同法》规定,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
《日本民法典》规定与我国这一规定有所不同。
《日本民法典》第550条规定:“不依书面所进行的赠与,各当事人可以撤销。
但已履行的部分不在此限。
”可见,《日本民法典》对赠与合同的主体未作限制。
所以,有学者认为,法律应当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赠人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完全有权拒绝赠与,因此,应从立法上赋予受赠人任意撤销权。
若起初受赠人承诺接受赠与,而后来由于各种原因而又不接受赠与财产,则赠与合同是否可以被撤销或解除呢?据平等原则,在受赠人未接受赠与财产之前,受赠人应当与赠与人具有平等的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