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公证未过户,赠与人一方死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处理

合集下载

购房合同签订人死亡

购房合同签订人死亡

购房合同签订人死亡
我们要明确购房合同签订人死亡并不等同于合同自动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除非合同本身明确约定了死亡为解
除条件或法律规定该合同因死亡而终止。

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购房合同仍然有效,需
要按照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我们需要考虑的是继承人的角色。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死者的权利和义务由其继承人
承继。

这意味着,如果购房者去世,其合法继承人将承担起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继承人
应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或放弃继承。

如果继承人接受继承,那么他们应当按照购房合同
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付款、过户等义务;如果放弃继承,则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可能需要与
卖方协商解除合同。

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复杂情况。

例如,如果继承人对是否接受继承存在争议,或者
继承人尚未确定,那么合同的履行可能会暂时搁置。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可以要求死者家
属提供相应的证明,如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等,以便确认继承人的身份并推动合同
的继续履行。

如果购房合同中有关于一方死亡的特殊条款,如保险条款或违约责任条款,这些条款将在
当事人死亡时发挥作用。

例如,如果购房者购买了人寿保险,并且指定了卖方为受益人,
那么在购房者去世后,保险公司可能会直接向卖方支付剩余房款。

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建议当事人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确保所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考虑增
加相关的风险防范条款,如指定紧急联系人、购买相应的保险等。

生前赠与没有过户赠予人死后办理过户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案例

生前赠与没有过户赠予人死后办理过户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案例

生前赠与没有过户赠予人死后办理过户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案例老人去世前将共有的一套房产赠与孙子、孙女,但一直未过户,老人去世后,受赠人能否请求继承人协助过户?韶关仁化县人民法院日前对此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赠与书合法有效,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将涉案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

2014年1月,仁化县夫妻陈某贷、莫某意将两人共有财产房屋一套办理公证手续赠与二人的孙子陈某于、孙女陈某凤。

赠与书载明,陈某贷与莫某意自愿将其共有的一套位于仁化县某小区房产一处赠与陈某于、陈某凤所有。

陈某贷和莫某意签订上述赠与书后将涉案房屋有关证件交与原告陈某于、陈某凤收执。

由于当时原告爷爷、奶奶还健在,所以未办理过户手续。

2015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的爷爷、奶奶先后去世。

2020年11月,原告得知被告郑某娣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前述房产,便要求各继承人协助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手续,但被告郑某娣并不配合,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将继承人陈某权、陈某华、郑某娣、余某贞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土地的过户登记手续。

庭审中,被告郑某娣辩称,赠与房屋尚未过户,赠与合同未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赠与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诉争房屋土地虽未过户至原告名下,但陈某贷和莫某意在签订赠与书后,将房屋土地的产权证书交与了原告收执,作为受赠人的原告陈某于、陈某凤在接受赠与后已委托其家人代为管理,并任由陈某贷和莫某意在原住房居住和收取、支配房屋租金。

陈某贷和莫某意去世后,房屋租金由原告方直接收取。

上述一系列事实,应视为已经交付,赠与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办理该房过户手续。

法院据此判决被告陈某权、陈某华、郑某娣、余某贞协助原告办理赠与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宣判后,被告郑某娣不服提出上诉,韶关中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本案是一起因赠与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而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

所谓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所有的协议。

赠与人死亡后赠与合同履行法律问题研究

赠与人死亡后赠与合同履行法律问题研究

赠与人死亡后赠与合同履行法律问题研究引言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赠与一方财产的行为,其中赠与人将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

然而,若赠与人在履行赠与合同之前去世,就会引起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赠与人死亡后赠与合同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赠与合同的基本概念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赠与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赠予受赠人,受赠人无偿接受的一种合同关系。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赠与人应当是合法拥有该财产的人;2.受赠人无须支付任何相关款项;3.受赠人取得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

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如下:1.能力:赠与人和受赠人均应当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能够成立赠与合同;2.意思表示: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当有意愿进行赠与;3.交付:赠与财产必须进行交付,交付的方式可以是实物交付或者物权转移等;4.完成:“交付”后,合同成立即视为合同完成。

赠与人死亡后赠与合同的法律问题当赠与人在履行赠与合同之前去世时,会对赠与合同产生一些法律问题。

主要问题如下:1. 赠与人死亡前是否需要立遗嘱?根据民法的规定,在赠与合同生效之前,赠与人可以更改或者撤销赠与财产。

因此,若赠与人事先不立遗嘱,其赠与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因为赠与人死亡前的财产处置等因素被撤销。

而一旦赠与人死亡,其赠与财产的处理就要依据遗嘱或者继承等相关规定,因此,建议赠与人在事先立遗嘱规定好对赠与财产的处理方式。

2. 赠与人死亡后,赠与财产是归谁的?根据民法的规定,赠与合同生效时,赠与人的财产就已经转移给了受赠人,因此,赠与人死亡后,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成,赠与财产应当由受赠人继承。

3. 赠与人死亡后,赠与财产是否需要进行遗产分割?若赠与人在死亡前没有将相关财产与其他财产分离开来,即赠与财产与遗产混淆,那么赠与财产就必须参与遗产分割。

遗产分割时,赠与财产应当被视为赠与人身后留下的财产之一,与其余的财产一起进行分割。

4. 受赠人是否需要向其他继承人进行赠与财产的赔偿?若赠与人不仅与受赠人签订了赠与合同,也与其余的继承人签订了遗嘱等,则赠与财产的转让会对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房产过户需要做公证么(3篇)

房产过户需要做公证么(3篇)

第1篇在我国,房产过户是指房产所有权人将房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房产过户是房产交易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涉及到多个法律问题。

那么,房产过户需要做公证吗?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房产过户?房产过户,是指房产所有权人将房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我国,房产过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买卖房产:房产买卖是指房产所有权人将房产出售给他人,并依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 赠与房产:房产赠与是指房产所有权人将房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3. 继承房产:房产继承是指房产所有权人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房产的行为。

4. 赠与房产:房产赠与是指房产所有权人将房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二、房产过户需要做公证吗?1. 法律规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进行证明的活动。

房产过户是否需要做公证,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2. 不同情况下的公证要求(1)房产买卖:一般情况下,房产买卖不需要做公证。

但若涉及以下情况,可能需要做公证:① 买卖双方中的任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同胞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② 房产涉及共有权;③ 房产涉及抵押权;④ 房产交易涉及虚假信息;⑤ 其他需要公证的情况。

(2)房产赠与:房产赠与一般情况下需要做公证。

公证可以确保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纠纷。

(3)继承房产:继承房产不需要做公证。

但若涉及以下情况,可能需要做公证:① 继承人中有人为外国人、港澳台同胞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② 继承房产涉及共有权;③ 继承房产涉及抵押权;④ 继承房产涉及虚假信息;⑤ 其他需要公证的情况。

3. 公证的作用房产过户做公证具有以下作用:(1)保障交易安全:公证可以确保房产过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欺诈行为。

(2)减少纠纷:公证可以证明房产过户过程中的各项事实,减少纠纷的发生。

(3)提高效率:公证机构可以对房产过户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高过户效率。

三、总结房产过户是否需要做公证,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房产赠与权利义务2024年版协议

房产赠与权利义务2024年版协议

房产赠与权利义务2024年版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房产赠与概述1.1 房产赠与的定义1.2 房产赠与的范围1.3 房产赠与的目的第二条赠与人的权利和义务2.1 赠与人的权利2.2 赠与人的义务第三条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3.1 受赠人的权利3.2 受赠人的义务第四条房产赠与的条件4.1 赠与房产的所有权转移4.2 赠与房产的合法性4.3 赠与双方的身份证明第五条房产赠与的程序5.1 赠与房产的评估5.2 赠与房产的登记5.3 赠与房产的过户第六条房产赠与的税费6.1 税费的计算6.2 税费的支付第七条房产赠与的生效7.1 赠与合同的签字7.2 赠与合同的备案第八条房产赠与的变更和终止8.1 房产赠与的变更8.2 房产赠与的终止第九条违约责任9.1 赠与人违约的责任9.2 受赠人违约的责任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10.1 双方协商解决10.2 提交仲裁机构仲裁10.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1.1 合同的生效条件11.2 合同的变更11.3 合同的解除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保密内容的界定12.2 保密责任的承担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3.1 适用法律13.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对前条未尽事宜的补充规定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房产赠与概述1.1 房产赠与的定义本合同所称房产赠与,是指赠与人将其依法拥有的房产无偿赠与受赠人的行为。

1.2 房产赠与的范围赠与的房产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

1.3 房产赠与的目的赠与的目的在于帮助受赠人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其生活条件,同时遵守国家关于房产赠与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赠与人的权利和义务2.1 赠与人的权利(1)赠与人保留对赠与房产的终身使用权,赠与房产所有权转移后,赠与人仍享有该房产的使用权。

(2)赠与人不得要求受赠人支付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赠与房产的评估费、登记费、过户费等。

论赠与人死亡后的赠与合同履行

论赠与人死亡后的赠与合同履行

论赠与人死亡后的赠与合同履行
金龙鑫
【期刊名称】《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2(37)5
【摘要】赠与人死亡后,赠与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是否需要履行是目前需要考虑的问题。

司法实务认为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只能由赠与人行使,其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都无权的观点有失偏颇。

任意撤销权在我国通常是在受赠人提出履行合同的请求后才行使的,作为一项形成权,其还带有一定的抗辩属性,而受赠人的请求交付权是否只能针对赠与人行使有待商榷。

当赠与人去世后,遗留的财产是先履行赠与合同还是先由继承人继承也需要明确,在目前环境下,可设置或明确任意撤销权可在赠与人去世后,由继承该赠与财产的继承人获得赠与合同的主体地位,并享有任意撤销权。

【总页数】9页(P69-77)
【作者】金龙鑫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6
【相关文献】
1.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2.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该怎么办?
3.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该怎么办?
4.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该怎么办?
5.房产受赠人不履行扶养义务可能导致赠与人撤销赠与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赠与合同和遗嘱哪个优先

赠与合同和遗嘱哪个优先

赠与合同和遗嘱哪个优先(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总结报告、条据书信、合同协议、规章制度、策划方案、读书笔记、心得体会、教学资料、作文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essays, such as summary reports, policy letters, contract agreements, rules and regulations, planning plans, reading notes, insights, teaching materials, complete essays, and other sample essays.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赠与合同和遗嘱哪个优先赠与合同和遗嘱哪个优先_冲突哪个有效赠与合同和遗嘱哪个优先?赠与合同和遗嘱的优先顺序取决于具体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管辖区域。

司法部关于印发《赠与公证细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赠与公证细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赠与公证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2.01.24•【文号】司发通[1992]008号•【施行日期】199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赠与公证细则》的通知(1992年2月14日司发通[1992]0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现将《赠与公证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赠与公证细则第一条为规范赠与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赠与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将其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他人的法律行为。

将其所有财产赠与他人的人为赠与人,接受赠与的人为受赠人。

赠与人、受赠人可以分别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赠与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收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真实、合法的行为。

第四条办理赠与公证,可采取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的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形式。

赠与书是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书是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就财产无偿赠与而达成的一种协议。

第五条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赠与人是公民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赠与书公证应由赠与人的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受赠书、赠与合同公证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第七条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第八条办理赠与书、受赠书、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确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到其居住地办理。

第九条申办赠与书、受赠书、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的证件和材料:(一)当事人办理赠与书、受赠书、赠与合同公证申请表;(二)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三)被赠与财产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明;(四)受赠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受赠的事项,还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接受赠与的文件,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代理人应提交有监护权的证明;(五)赠与书、受赠书或赠与合同;(六)赠与标的为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一致同意赠与的书面证明;(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赠与房产公证未过户,赠与人一方死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处理
【案例简介】2010年7月,王某和蒋某夫妻将自己的名下一套房子赠给自己孙子王某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之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蒋某夫妻和孙子王某某居住,双方也一直没有到房产部门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后来,王某因病死亡。

王某夫妻有二个子女,儿子王甲、女儿王乙,王某的妻子蒋某和王甲(王某某的父亲)生活一起,现孙子王某某因上学需要办理房屋过户。

但被房产部门告知,不能过户,按照遗产继承权办理,此时王某的女儿王乙认为该套房屋是父亲的遗产,应作为遗产继承。

但王某某认为,该套房屋是爷爷王某和奶奶蒋某赠与他的,赠与合同已经办理了公证,不应当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案件分析】本案中需要解决两个法律问题:1、本案中涉及的赠与合同是否生效问题;
2、房屋赠与办理公证后未过户,赠与人一方死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处理?
本案中《赠与合同》已经经过公证处公证,但是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现赠与人一方死亡,导致赠与合同不能被房产部门采用进行过户,这就涉及到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合同的效力指合同当事人所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案中赠与人王某和蒋某将其房产赠与孙子王某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从法律上讲,是双方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双方订立的赠与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对赠与人受赠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2、既然本案中赠与合同已经生效,但是赠与人、受赠人一直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现在赠与人王某已经死亡,蒋某因孙子王某某上学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知不能办理,导致了权益不明确,该如何处理,《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所涉及的赠与房产须到房产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之日转移,而不是自合同签订之日转移。

《赠与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因赠与财产而产生的是债权与债务关系生效,并不是物权转移生效。

如上所述,本案中赠与人王某已经死亡,王某生前赠与孙子王某某的房产,该房屋一直由王某、蒋某夫妻和孙子王某某居住。

如果作为王某遗产,王某某可以依据《继承法》33条规定,要求王某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债务。

如果王某的继承人对此赠与合同给予认可并承担债务,则继承人之间共同出具文书协助配合王某某过户,如果王某的继承人对此赠与合同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因《赠与合同》已经公证,王某某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的财产的。

并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要求法院对赠与合同效力确认后房产部门依据法院裁决文书协助过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